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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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作者:

-----------------------日期: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2002年农业部发布,2006年修订)

  狂犬病(Rabies)是由弹状病毒科狂犬病毒属狂犬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烈性传染病。

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狂犬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狂犬病的诊断、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与控制。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诊断

  2.1流行特点

  人和温血动物对狂犬病毒都有易感性,犬科、猫科动物最易感。

发病动物和带毒动物是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这些动物的唾液中含有大量病毒。

本病主要通过患病动物咬伤、抓伤而感染,动物亦可通过皮肤或粘膜损伤处接触发病或带毒动物的唾液感染。

  本病的潜伏期一般为6个月,短的为10天,长的可达一年以上。

  2.2临床特征

  特征为狂躁不安、意识紊乱,死亡率可达100%。

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即狂暴型和麻痹型。

  2.2.1犬

  2.2.1.1狂暴型 可分为前驱期、兴奋期和麻痹期。

  前驱期:

此期约为半天到两天。

病犬精神沉郁,常躲在暗处,不愿和人接近或不听呼唤,强迫牵引则咬畜主;食欲反常,喜吃异物,喉头轻度麻痹,吞咽时颈部伸展;瞳孔散大,反射机能亢进,轻度刺激即易兴奋,有时望空捕咬;性欲亢进,嗅舔自己或其他犬的性器官,唾液分泌逐渐增多,后躯软弱。

  兴奋期:

此期约2~4天。

病犬高度兴奋,表现狂暴并常攻击人、动物,狂暴发作往往和沉郁交替出现。

病犬疲劳时卧地不动,但不久又立起,表现一种特殊的斜视惶恐表情,当再次受到外界刺激时,又出现一次新的发作。

狂乱攻击,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

随病势发展,陷于意识障碍,反射紊乱,狂咬;动物显著消瘦,吠声嘶哑,眼球凹陷,散瞳或缩瞳,下颌麻痹,流涎和夹尾等。

  麻痹期:

约1~2天。

麻痹急剧发展,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不久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最后因呼吸中枢麻痹或衰竭而死。

  整个病程为6~8天,少数病例可延长到10天。

  2.2.1.2麻痹型 该型兴奋期很短或只有轻微兴奋表现即转入麻痹期。

  表现喉头、下颌、后躯麻痹、流涎、张口、吞咽困难和恐水等,经2~4天死亡。

  2.2.2猫

  一般呈狂暴型,症状与犬相似,但病程较短,出现症状后2~4天死亡。

在发病时常蜷缩在阴暗处,受刺激后攻击其他猫、动物和人。

  2.2.3其他动物

  牛、羊、猪、马等动物发生狂犬病时,多表现为兴奋、性亢奋、流涎和具有攻击性,最后麻痹衰竭致死。

  2.3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诊断可采用以下方法。

  2.3.1免疫荧光试验(见GB/T18639)

  2.3.2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见GB/T18639)

  2.3.3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RT-PCR)(见附件)

  2.3.4内基氏小体(包涵体)检查(见GB/T18639)

  2.4结果判定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动物狂犬病诊断结果的判定。

  2.4.1被发病动物咬伤或符合2.2特征的动物,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2.4.2具有2.3.3和2.3.4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2.4.3具有2.3.1和2.3.2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患病动物。

  2.4.4符合

  2.4.1,且具有2.3.3和2.3.4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患病动物。

  3、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本病临床症状或检测呈阳性结果的动物,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上报。

  4、疫情处理

  4.1疑似患病动物的处理

  4.1.1发现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典型症状的犬,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扑杀。

  4.1.2发现有被患狂犬病动物咬伤的动物后,畜主应立即将其隔离,限制其移动。

  4.1.3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确认的疑似患病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患病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做好技术指导,并按规定采样、检测,进行确诊。

  4.2确诊后疫情处理

  确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疫情处置措施。

  4.2.1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分

  4.2.1.1疫点

  圈养动物,疫点为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散养动物,疫点为患病动物所在自然村(居民小区);在流通环节,疫点为患病动物所在的有关经营、暂时饲养或存放场所。

  4.2.1.2疫区

  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所在区域。

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4.2.1.3受威胁区

  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所在区域。

  4.2.2采取的措施

  4.2.2.1疫点处理措施扑杀患病动物和被患病动物咬伤的其他动物,并对扑杀和发病死亡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所有犬、猫进行一次狂犬病紧急强化免疫,并限制其流动;对污染的用具、笼具、场所等全面消毒。

  4.2.2.2疫区处理措施

  对所有犬、猫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对犬圈舍、用具等定期消毒;停止所有犬、猫交易。

发生重大狂犬病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对疫区进行封锁,限制犬类动物活动,并采取相应的疫情扑灭措施。

  4.2.2.3受威胁区处理措施对未免疫犬、猫进行免疫;停止所有犬、猫交易。

  4.2.2.4流行病学调查及监测发生疫情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每天对疫点内的易感动物进行临床观察;对疫点内患病动物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一次抽样检测。

  4.2.3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撤销

  所有患病动物被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后,对疫点内易感动物连续观察30天以上,没有新发病例;疫情监测为阴性;按规定对疫点、疫区进行了终末消毒。

符合以上条件,由原划定机关撤销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继续对该地区进行定期疫情监测。

  5、预防与控制

  5.1免疫接种

  5.1.1犬的免疫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

对幼犬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进行初免,以后所有的犬每年用弱毒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采用其他疫苗免疫的,按疫苗说明书进行。

  5.1.2其他动物的免疫可根据当地疫情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免疫。

  5.1.3所有的免疫犬和其他免疫动物要按规定佩带免疫标识,并发放统一的免疫证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建立免疫档案。

  5.2疫情监测

  每年对老疫区和其他重点区域的犬进行1~2次监测。

采集犬的新鲜唾液,用RT-PCR方法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时,再采样送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诊。

  5.3检疫

  在运输或出售犬、猫前,畜主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犬、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运输或出售犬时,犬应具有狂犬病的免疫标识,畜主必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犬、猫应从非疫区引进。

引进后,应至少隔离观察30天,期间发现异常时,要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5.4日常防疫

  养犬场要建立定期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制度;养犬、养猫户要注意做好圈舍的清洁卫生、并定期进行消毒,按规定及时进行狂犬病免疫。

                      发布单位: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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