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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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xxxx农村信用社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柜员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根据《xxxx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中的柜员遵循“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员是指在系统中拥有柜员代码,并根据授予的操作权限进行业务处理的行社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机构。

第二章柜员分类

第五条系统柜员按照权限级别,暂分为01级、02级、05级、06级、07级、08级、09级七个级别。

(一)01级、02级柜员:

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办理对内、对外业务以及对非本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实时监督的柜员。

机构库管员一般为02级柜员。

(二)05级柜员:

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对非本柜员经办-1-

的业务进行授权、对重要业务事项实时监督和事后稽核以及对01级、02级柜员进行管理的柜员,也可直接办理对内、对外业务。

(三)06级柜员应为信用社(支行)级以上账务机构负责人,主要对高风险业务、特殊业务予以授权,并监督管理其他柜员。

(四)07级柜员是县联社设置的用于贷款异地授权的柜员。

省、市联社不需设置09、08级柜员。

第六条柜员按岗位职责划分为:

(一)现金管库员:

负责与上下级机构间的现金调缴、本机构柜员间的现金调剂、担保品的出入库等业务以及对大库管理等,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办理客户业务,在符合岗位制约的前提下,经县级行社主管领导和会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其他业务。

(二)凭证管理员:

负责与上下级机构间的凭证调缴、本机构柜员间的凭证调剂、手工凭证的销号、作废处理等,在岗位制约的前提下,经县级行社主管领导和会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其他业务。

(三)结算柜员:

主要负责结算账户管理、大小额支付业务、行内汇划业务、农信银支付业务、支票影像系统业务、横向联网业务、汇票签发兑付、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的柜员,在符合岗位制约的前提下,经县级行社主管领导和会计部门-2-

批准后可以办理其他业务。

(四)稽核柜员:

负责对辖内机构所办理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的柜员。

(五)主管柜员:

在授予权限范围内,指导办理各项业务的05级(含)以上的主管柜员,一般为坐班主任(会计主管)或业务管理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柜员。

(六)前台柜员:

在授予权限范围内,直接为客户办理存款、贷款、代收代付等业务的柜员。

(七)事后监督柜员:

负责对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事后审查、监督的柜员。

不得兼任其他岗位工作。

第三章柜员业务范围

第七条系统按业务种类将信用社现有业务暂设定为27位操作标志位,可以通过设置柜员操作标志位,指定柜员业务处理权限。

操作标志位设置用“0”、“1”表示,“0”代表不允许做此业务,“1”代表允许做此业务。

操作标志位为:

第1位存款业务;第2位信贷账务;

第3位信贷信息;第4位结算业务;

第5位总账内部账;第6位外汇买卖;

第7位股金业务;第8位担保品;

第9位额度业务;第10位债券业务;

第11位卡业务;第12位大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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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位小额支付;第14位保管箱;

第15位代收代付;第16位稽核查询;

第17位管理维护;第18位公共业务;

第19位同城交换;第20位行内汇划;

第21位特约汇兑;第22位省级管理;

第23位卡部业务;第24位农信银汇兑;

第25位银行汇票;第26位农信银通存通兑;

第27位延边国税

第八条操作标志位设置基本规定

(一)办理同城业务的柜员必须设置存款业务操作标志位。

(二)稽核柜员必须设置操作标志位第16位稽核查询和第18位公共业务,其余标志位全部设置为“0”。

(三)07级柜员操作标志位除第18位公共交易外,其余全部设置为“0”。

(四)柜员的操作标志位设置必须根据所办理的业务种类和范围确定,避免设置与所办理业务无关或暂不使用的业务种类标志位。

第四章柜员权限与级别设置

第九条柜员权限设置不能超过所在机构金融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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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柜员岗位业务权限设置

(一)现金管库员一般为02级柜员,可设置存款业务、信贷账务、总账内部账、担保品、卡业务、代收代付、公共业务等操作标志位。

(二)凭证管理员一般为02级柜员,可设置存款业务、信贷账务、总账内部账、卡业务、代收代付、公共业务等操作标志位。

(三)结算柜员一般为01级柜员,可设置结算业务、大额业务、小额业务、公共业务、行内汇划、同城交换、农信银汇兑、银行汇票等操作标志位。

(四)稽核柜员一般为01级柜员,只设置稽核查询操作标志位。

(五)主管柜员一般为05级柜员,可设置总账内部账、公共业务和稽核查询标志位。

(六)前台柜员一般为01级柜员,可设置存款业务、信贷账务、债券业务、外汇买卖、卡业务、农信银通存通兑、代收代付、总账内部账、公共业务等操作标志位。

(七)事后监督柜员的业务权限设置同稽核柜员。

第十一条机构的柜员设置标准

(一)储蓄所:

最少应设置4名柜员,其中05级柜员最多设置2名;员工超过4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01级、02级柜员,但不允许增设05级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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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分社(分理处):

最少设置4名柜员,其中05级柜员最多设置2名;员工超过4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01级、02级柜员;在系统中视同信用社级别管理的分社可设置1名06级柜员。

(三)信用社(支行):

最少设置6名柜员,其中05级柜员最多设置2名、06级柜员最多设置1名。

人员充足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01级、02级柜员,不允许增设05、06级柜员。

(四)县级行社核算中心:

最少设置6名柜员,其中05级柜员最多设置2名,06级、07级柜员各设置1名,人员充足的情况下,可增设01、02级柜员。

(五)市(州)办事处:

最少设置4名柜员,其中02级、05级、06级各1名,在人员充足的情况下,可按需增设01、02级柜员。

(六)省联社内设部门:

计划财务、金融市场、会计结算等部门,可按需合理设置柜员。

第五章柜员卡管理

第十二条柜员卡是指柜员持有的用于在系统中识别柜员身份,并可凭以进入系统办理业务的磁条卡。

第十三条柜员卡由省联社卡部负责印制,并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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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柜员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仅限本人使用,严禁随意摆放或转借他人。

柜员在营业期间必须坚持“卡不离身、人离卡收”的原则,非营业时间由本人自行将柜员卡入柜(屉)加锁保管。

第十五条柜员卡新增时,由新增柜员向本机构主管申请,柜员卡下发后由主管登记《柜员卡登记簿》。

第十六条柜员卡如不慎丢失,持卡柜员必须立即向本机构主管报告,由主管对该柜员卡进行挂失处理,同时登记《柜员卡登记簿》,查明原因后补发。

若已挂失的柜员卡找回,由主管收回柜员卡并登记《柜员卡作废回收登记簿》。

第十七条柜员卡因保管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消磁的,持卡柜员必须立即向本机构主管报告,由主管收回已消磁的柜员卡,并登记《柜员卡登记簿》及《柜员卡作废回收登记簿》后补发柜员卡。

第十八条柜员退休或调离ⅩⅩ林农信系统,由该机构主管收回柜员卡并登记《柜员卡作废回收登记簿》。

第十九条机构凭证管理员将预制柜员卡入库后,必须将至少一张预制柜员卡调剂给其他柜员入库(柜)保管,防止凭证管理员柜员卡消磁、丢失后无法领用等意外情况发生。

第二十条县级行社会计部门要加强对柜员卡的领取、使用、挂失、补发、保管等环节的管理,按月抽查,每季度全面检查,对因消磁等原因作废的柜员卡要及时收缴,每半-7-

年由县级行社会计部门进行一次销毁。

第二十一条非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不得持有柜员卡,已经发卡的,必须收回、上缴。

第六章柜员密码管理

第二十二条柜员卡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选择指纹验证方式的柜员。

第二十三条柜员密码由柜员本人使用,做到严格保密,不准泄露给他人。

柜员输入密码时,应使用遮挡板,并要求他人回避。

柜员密码应不定期更换,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

柜员在更换密码时,新密码不能与前两次的密码相同,且不得设置连续的数字或有规律的字符串。

第二十四条柜员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系统将自动锁定柜员密码。

需经柜员申请,由本机构05级柜员进行密码解锁。

第二十五条柜员忘记密码,必须持本人柜员卡和身份证件,到所属县级行社会计部门办理柜员密码初始化。

办理完毕后,必须立即修改密码,否则出现不良后果由柜员自负。

第七章柜员尾箱管理

第二十六条柜员尾箱是在系统中为有需要的柜员设置的电子尾箱。

柜员尾箱代码由两位数字表示,由机构主管根据业务需要审慎设立,并对尾箱的增加、领用、上缴进行管-8-

理。

第二十七条柜员尾箱中第99号尾箱为每个机构必设尾箱,其所属柜员是机构的现金库管员和凭证管理员;现金和凭证分管的机构,99尾箱的所属柜员为现金库管员,另外设立98尾箱,归属于凭证管理员。

第二十八条坐班主任(会计主管)在保证安全、利于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营业窗口数量、业务量等情况设立电子尾箱,不得按柜员数量设置尾箱,且不得多个柜员电子尾箱对应一个实物尾箱,尾箱超过实际需要数量的要清空尾箱内现金与凭证后上缴。

第二十九条柜员在轧账前须检查尾箱现金是否超过核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必须上缴给现金库管员。

并同另一名柜员一起核对尾箱实物,双方在尾箱实物清单上签章确认后,将实物尾箱加锁入库保管。

第三十条实行柜员轮班的营业网点,交班柜员签退后,由监交人(05级柜员负责监交)和接班柜员对交班柜员尾箱实物进行核对,无误后在交班柜员尾箱实物清单上三方签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柜员休假,必须将柜员尾箱交给接班柜员或将现金和凭证等上缴库管员。

第八章柜员授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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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柜员授权分为本终端授权、跨终端授权和异地授权三种。

(一)本终端授权是指授权柜员在操作柜员的终端机上对其办理的业务进行授权。

(二)跨终端授权是指授权柜员在同一机构的不同终端机上对操作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授权。

(三)异地授权是指授权柜员在不同机构的终端机上对操作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授权。

第三十三条柜员授权必须坚持由授权柜员本人亲自授权的原则,以“了解该笔业务”为前提,检查所授权业务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大额现金收付授权时卡把并清点散把现金”等授权规定,严禁他人代替授权或对非本人权限范围内的业务进行授权。

第三十四条被授权柜员有向授权柜员说明需授权交易情况的义务;授权柜员有了解需授权交易情况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进行授权。

授权柜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授权,在拒绝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六条授权柜员明知需授权事项不符合有关业务制度规定仍进行授权的,授权柜员和被授权柜员对造成的后果共同负责。

第九章柜员代码管理与信息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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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柜员代码由六位数字组成,由县级行社(含)以上机构统一编制。

柜员代码的前两位为所在机构网点号的前两位,后四位为顺序号,柜员代码全省唯一。

第三十八条柜员代码实行终身使用制,不因柜员工作调动而变动。

柜员删除后,其柜员代码不允许再分配给其他柜员使用,永久保留在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各级机构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做好柜员信息维护工作。

(一)柜员信息新增:

需由新增柜员所属机构根据人事部门的员工录用审批表或所在单位出具柜员岗位证明,填制“柜员信息维护申请表”,由县级行社(含)以上的会计部门对柜员信息进行新增维护。

(二)柜员信息修改:

需要向县级行社(含)以上的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行社(含)以上会计部门对柜员信息进行维护。

涉及人员调动的,申请机构还要提供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

(三)柜员信息删除和恢复:

柜员因退休或调离农信系统,需要对系统中该柜员信息进行删除的,以及柜员信息删除后需要重新恢复的,必须由县级行社(含)以上会计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员工变动的有关文件操作。

(四)按照柜员配置标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设置02级柜员需经县级行社会计部门负责人审批;设置05级柜-11-

员需经县级行社会计部门和主管领导共同审批。

05级柜员因特殊情况需增设的,县级行社会计部门应严格审核,严格控制增设数量,确需增设的,由县级行社主任(理事长)批准。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营业期间,柜员临时离柜(不在柜员视线范围内或离开营业室),须将操作界面退到“初始界面login”下。

每日营业终了,柜员必须签退,若因特殊情况,柜员未能按时签退,必须由本机构05级或06级柜员代为签退,在主管代柜员轧帐单上注明代签退原因,随会计凭证装订传票。

第四十一条柜员休假在三天(含)以上必须由主管执行“柜员休假”交易,并将尾箱交予接班柜员,柜员休假结束后再由主管执行“柜员启用”交易。

第四十二条如因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等外力因素造成整个机构所有柜员无法登录系统的,可向县级行社科技部门申请由“999999”柜员释放某一个柜员终端。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ⅩⅩ农联发?

2007?

41号文件中《xx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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