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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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规定,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郑静文律师,女性工作环境恶劣,需要特殊保护中国处于社会转轨时期,各种生产方式与劳动关系并存,生产条件还比较落后,还有大批女职工处于恶劣的劳动生产环境中,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70-80%为女工,存在严重的职业危害因素、缺乏有效的劳动保护、劳动关系不规范、社会保障缺失等问题,再加上历史的原因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背景一:

社会环境,生理结构的特殊性:

盆腔内结构是男女在解剖学上最为主要的差异,女性有内生殖器官子宫、卵巢、输卵管,盆腔的承受能力比男性差,重体力劳动时因腹压增高,可致内生殖器位移,如子宫下垂等。

背景二:

女性生理结构、生理机能,女性与男性的血液量及循环机能存在差异,男性总血量每千克体重为83.1ml,女性则只有67.2ml,女性的红细胞及血红蛋白含量也低于男性,因此女性通过血液输送氧的能力比男性差。

另外,女性肺活量较男性小,呼吸方式也不同,女性以胸式呼吸为主,男性以腹式呼吸为主,因此女性对重体力劳动的适应能力较男性差。

生理机能的差异:

女性具有月经、妊娠、分娩、授乳等特殊的生理机能;女性的生殖细胞从她们出生时就已经存在人体的卵巢内,从出生到生育要经历数十年,如果这期间接触某些特定的有毒物质,可以导致生殖细胞的变异;毒物以及某些职业危害因素通过破坏女性的内分泌系统,导致激素水平紊乱而影响生殖健康。

温热反应女性基础代谢低,单位体表面积的产热量低于男性,皮肤温度较男子略低,女性的发汗机能也较男性低,所以女性的体温调节机能较男性差。

正视性别差异,回归女工职业健康的特殊需求与权益保护。

我国每年约有2030万肉眼可见的先天畸形儿出生,加上出生后经过一段时间才显现出来的先天缺陷,先天残疾儿童总数80120万人,约占每年出生人口的4060。

第一位先天性心脏病(22万例);第二位神经管畸形(10万例);第三位唇腭裂(5万例);全国014岁儿童智力低下总患病率12;全国每年出生聋儿24万名,全国有2057万;婴幼儿死亡率25.5。

背景三:

医学背景,这些疾病除少数是由于遗传因素引起的(约15%),主要由环境、职业危害、心理、行为等因素引起(85%)。

研究表明,接触职业有害因素与子代先天畸形有着密切联系,女工长时间、高浓度接触某些职业有害因素,其子代先天畸形发生率明显高于普通女性。

1.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分别颁布于1988年和1990年,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2.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企业用工模式和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有些条款不再适应目前形势。

3.此次修订对于促进女性健康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但仍需进行与时俱进地调整,通过开展循序渐进的调查研究,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步完善。

背景四:

法律背景,立法宗旨: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比较:

原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加强对危险物品、危险源的管理,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问题:

如果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

即使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只要女职工没有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第五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的由来:

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国际劳动组织第183号公约)“妇女须有权利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的医疗费用:

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第八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期满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2条,第九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对方非自愿的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进行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损害对方尊严、名誉、人格、给对方心理造成不悦、压抑、恐慌、困扰等伤害的行为。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处罚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一、一般时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三期”期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解读:

1、矿山井下作业接触多种影响安全健康的因素,作业环境条件差,体力劳动繁重,长时间不良体位,或存在某些化学毒物等。

解读:

2、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如何界定?

我国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将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

其方法是按能量代谢率与劳动时间率计算劳动强度指数。

分为15,1620,2125,25,依次将体力劳动强度分为一级(轻),二级(中),三级(重),四级(很重),级别越高,强度越大。

二、1、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

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为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

工作环境平均气温低于5为低温作业。

高处作业:

坠落高度在基准面2米以上即为高处作业。

一级:

25米,二级:

515米,三级:

1530米,四级:

30米以上,二、2、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高强度噪声易损害女性生殖功能。

研究表明,孕妇长时间接触超过90分贝的高强度噪声可能导致母体自身烦躁不安,胎动增加,胎儿在母体发育迟缓,自然流产、早产率和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增高;国外有研究认为,孕妇长时间在接触高强度噪声环境中作业,可以影响新生儿的听力发育、严重的可影响其心理健康与学习能力。

工作环境等效A声级噪声强度不应超过85db8597db为轻度危害(I级);97103db为中度危害(II级);103109db为高度危害(III级);109db以上为极度危害(IV级)。

超过115db,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均属于极度危害范围。

密闭空间内作业-在贮存罐、贮存塔、反应罐、反应池、下水管道、地下坑、贮藏窖、仓储等密闭、或半开放的空间内作业,多见于石油、化工等行业。

由于密闭空间系统处理不干净,残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空间通风不良,氧气不足;周围环境存在复杂的危险因素等,易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职业安全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对孕妇和胎儿造成严重伤害。

高气压作业环境条件使人的呼吸循环系统的功能受到影响,容易造成人体血管痉挛,血液循环不畅,部分组织缺血或者局部淤血等不良反应。

孕妇在高气压环境作业,可影响胎儿正常发育,严重时可导致死胎与自然流产。

潜水作业属于特殊环境下的作业,也属于高气压作业,因为水的密度是空气的800倍,即每下潜10米就可增加1个大气压。

另外,水的导热系数远大于空气,作业环境温度低,易造成体温过低症。

二、3、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业企业,要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职业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企业在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应将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并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监测,确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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