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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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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营业执照

2、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xx年、xx年年度的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应附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会计师工作单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的需要在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上加盖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公章)。

审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并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骑缝章),须报送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以上五项必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

以下几项根据《指南》对具体行业的要求、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

6、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7、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证书

8、质量体系,环境体系认证

9、测试报告、技术合同、用户报告、查新报告

10、股东会议决议、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付息单、财务主管、会计的专业证书等

11、通讯、电力入网证

12、临床批文、药品gmp证书、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13、项目列入国家、地方计划文件(合同)、“863”专家组推荐意见

14、环保证明

1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能够证明企业资质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篇: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第一章创新资金支持对象

第一条省创新资金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重点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冀创办科技型企业。

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条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二)申请企业须在河北省境内注册和纳税,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并须具备实施创新项目的能力。

(四)职工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新办企业(开业不足一年)不受此款限制。

(六)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条省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和企业:

1.不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第二章省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1第四条省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金融部门已经贷款,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xx万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二年。

3、贷款贴息额按贷款额年息的50%-100%给予补贴,补贴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新产品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3、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三)资本金投入

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视项目和企业情况,原则上按不高于国家资助资金的3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根据要求,项目所在市县财政要按2。

1的比例对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给予资金匹配。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创新基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结合河北省特点,制定省创新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会同河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分2批审批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制订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向省政府报告省创新资金年度执行情况。

组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该机构为非营利性自收自支事业法人,是省创新资金的运作执行机构,在科技厅和财政厅指导下,负责省创新资金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科技厅、财政厅报告工作。

第六条财政厅是省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参与制订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根据省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创新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将资金经省科技厅,分两批拨入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负责对省创新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立项

第七条经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省创新资金项目和国家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

项目审定同意后,由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直接与承担企业签定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将合同签定后的项目清单抄送财政厅。

第八条省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分两批下达,根据支持方式不同,首批按批准总额的50~8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余额。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九条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提出项目验收报告。

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组织验收。

第十条省创新资金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支持资金的余额;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停拨经费,限期完成。

第十一条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报送半年和年度省创新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所要求的相关附件。

第十二条如发现有关部门或企业、有关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采取停止受理、通报批评、中止或撤消项目合同等措施;被撤消或中止合同的省创新资金项目,对承担企业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省创新资金支持的剩余经3费如数上缴财政部门。

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创新资金项目申请。

第三篇:

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设立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

第二条

市创新资金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市本级财政预算情况和市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市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市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1第五条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市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七条市创新资金不支持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

2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市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类型的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一次性资金支持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一般创新项目: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初期、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但企业资金较少的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3、根据年度计划,需市创新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或需地方给予匹配的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

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负责审议和发布市创新资

3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市创新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将创新资金拨入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设立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市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标准,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等工作;

(三)提出市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

(四)负责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统计、监理、验收和定期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凡符合市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

4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审查,提出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市科技局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市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

5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列支。

第二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企业需对所承担的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审核,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批准撤消或中止,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的创新资金如数退交市财政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指南xx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指南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旨在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技术创新创业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和其他创新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地区经济结构进一步转型升级。

一、申报类别

(一)初创项目。

支持初创企业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二)创新项目。

支持成长期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二、不支持领域

(一)电子信息领域不支持网站建设类项目、游戏类软件项目、一般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

(二)生物医药领域不支持保健品、化妆品、饮料、烟酒类项目及产品等。

(三)环境与资源领域不支持常规工艺技术装备组合的水处理技术、城市混合垃圾和畜禽粪便制肥技术、常规锅炉脱硫除尘技术、油烟净化技术、工业废物制造建材项目、一次性餐具及相关材料技术、未经安全评价的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生物菌剂技术、室内空气净化空气清新剂及常规消毒技术、低技术水平重复生产的低端微滤/超滤膜材料、简单复配的水处理药剂与絮凝剂产品、缺乏核心技术且无扩展的自动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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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不支持对环境有显著污染、高排放低效率的技术与产品及技术已经成熟的一般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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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费支持方式及实施期限

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

初创项目每个项目补助30万元,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补助60万元。

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

项目实施1年后市科信局组织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将获得财政资金补助,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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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创新的意识,且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xx年末,申报单位大学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为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为10%以上,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应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需在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体现),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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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创项目。

初创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在xx年1月1日以后。

2.xx年末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3.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自有资金匹配必须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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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项目。

创新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在xx年1月1日以后,xx年1月1日之前。

2.xx年末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3.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自有资金匹配必须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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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材料

(一)通知中总体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可行性报告。

(三)自筹资金承诺书。

(四)若申报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若有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

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请提供。

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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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书中项目的执行期统一为。

xx年6月至xx年5月。

(二)已有在研国家、省、市级创新基金(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三)一类新药项目可以不设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

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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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

发展规划处。

联系人。

蔡凌宏。

联系电话。

83124042。

地址。

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4号楼409室。

第五篇:

xx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xx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申请须知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上海市创新资金”)是专门用于鼓励和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

上海市创新资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择优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项目。

第一章

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的对象

(一)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及上海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市场开拓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上海市创新资金本年度重点支持范围是科技部颁布的《xx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所列的项目。

(二)承担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上海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

1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服务业参见重点说明);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优先支持的重点范围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

2、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项目;

3、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不含);

4、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的创新项目。

三、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及上海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上海市创新资金已支持、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7)《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2、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四、支持的方式和项目类型

上海市创新资金采取市区联动支持方式,上海市创新资金与区县财政支持资金配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上海市创新资金与区县财政支持资金共同组成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地方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地方创新资金”)。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支持的项目类型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一)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围绕每年度国家和上海市在经济发展领域(产业、行业)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和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给予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的项目。

1、企业至少有三年以上的运营时间,符合上海市创新资金项目一般申报要求,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xx年、xx年、xx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xx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2、申请重点项目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

3、符合《指南》规定的支持方向,其中符合重点项目支持方向优先;项目技术领域是国家及地方重点或急需发展的领域,与产业或行业关联度很大,对产业或行业的发展影响较大;

4、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先支持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

5、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在被分析的三个年度中,第一年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注。

xx年申报企业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xx年度企业营业收入-xx年度企业营业收入)÷xx年企业营业收入×1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xx年度净利润÷xx年度平均净资产×100%。

6、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

7、企业已获得过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项目验收合格;已获得过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

8、上海市创新资金支持金额50-100万元;区县财政资金支持金额应不低于上海市创新资金支持金额。

(二)无偿资助的一般项目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3、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4、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营业收入。

上海市创新资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

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的执行期可以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

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地方创新资金及国家创新基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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