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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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11

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1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4〕17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我省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成本开支。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服务的性质、项目、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楼宇内公共走廊、通道、电梯间、停车场、公用厕所的清扫保洁,室外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井)的淤塞清掏,蓄水池(水塔)的定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域栽种的花草、树木、园林小品的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美化管理区域环境等。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宅销售价格的公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围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型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件设施以及设备设施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以保障其处于正常运行或良好备用状态。

不包括上述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采用酬金制的,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服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约定。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人提供的其它特约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各级价格、房地产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共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到所在地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收费申报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符合本规定的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报当地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

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平等互利、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住宅区内设有固定停车场、停车棚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划定的固定停车位,并有专人看管的,方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登记。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可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

(一)装修管理服务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在装修完工后一次性向业主收取。

装修管理费主要用于装修期间各种设备、设施的能源消耗、装修管理服务、各种资料的制作等的费用。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

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

物业管理企业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收取证件工本费。

(四)装修押金:

根据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次性向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

装修押金用于补偿装修期间损坏的共同部位(公共走廊、墙面等)修复和承担违约责任,其余部分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物业管理企业验收认可后全额退回。

除上述费用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取诸如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等与装修相关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水、电、煤(燃)气、热、电讯、有线电视等服务,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并直接向最终用户收费。

需要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抄表、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不超过5%的代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非常用的公共设施如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专项服务,其服务方式、时间和收费标准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专项用电要实行管理区内分类分表计算,业主(使用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管理区内路灯、楼梯间照明用电、电梯运行电费在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

管理区内装饰用彩灯、射灯等用电费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负担。

为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理房产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验收合格后,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要求,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管理费从开发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标准扣除清洁卫生费用后交纳,具体扣除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物业服务,由省建设行政部门、省价格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省价格行政部门、省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浮动幅度及其他有关收费指导标准(2005年度指导标准见附件二),并定期公布。

各市、州、县(市)价格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听取包括业主代表的意见后,根据当地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不超过8%的利润率,在省统一制定的公共性物业管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定期公布。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在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小区规模、服务质量(获优秀物业管理称号及住户满意度等情况)、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在上下20%的幅度内确定实际执行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所在地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所在地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申报登记备案的程序为: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所在地的市、县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申报,填报《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申报登记备案表》(见附表三),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存复印件),由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现场查验,核定相应等级档次的收费标准。

其中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收费标准,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可不进行现场查验,直接在《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申报登记备案表》相关栏目内签署备案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尽快推行社会化改革,将物业服务补贴货币化。

物业服务尚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原则上不得收费。

依照有关规定推行物业服务社会化改革需要收费的,应明确过渡收费期限,经由当地同级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当地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同意,并参照上述申报登记备案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登记证和收费公示制度。

凡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应持经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申报登记备案表》,向价格行政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地税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凭证凭票方可收费。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含基准收费标准、允许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和代收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

对需由业主(使用人)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了物业服务费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经委托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需收取费用的,委托人有权拒付。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管理或服务的费用。

社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费用的,须持合法有效文件自行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同的物业,禁止价格歧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区分业主身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也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收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三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本金及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使用人)须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价格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收费项目、内容、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价格行政部门或房地产行政部门依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3、不具备物业管理服务资质实施收费的;

4、应办理而未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施收费的;

5、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的;

6、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7、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价格行政部门、房地产行政部门未按照《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行政部门、房地产行政部门纠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服务

级别

服务项目

内容与标准

一级

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持有资质证书。

  

2、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体系,随时接受物业管理服务诉求,及时安排处理。

急修半小时内到达,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每年至少1次顾客意见调查,满意率85%以上。

8、能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并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9、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房屋管理

1、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制度完善,实施有效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房屋外观完好、整洁,符合原设计要求,无任何违章装修、违章搭建,公共区域无乱张贴悬挂现象。

3、每日至少巡查1次小区、大厦公共通道及公共部位,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养护、维修。

4、建立房屋修缮制度,实行便民报修和回访,房屋零修、维修及时率99%以上,房屋完好率98%以上。

5、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有完整的小区标识导示系统。

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智能化程度高。

2、设施设备管理科学、规范,维护良好,保持最佳运行状态。

3、建立完备的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4、配备齐全的、技术娴熟的设施设备专业管理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有完备的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计划,并有效实施。

6、消防设施可随时启用;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蚁、鼠害现象。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配备先进的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持最佳运行状态。

2、小区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3、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4、小区实行人车分流管理,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5、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实施登记出入管理。

6、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保洁服务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一层共用大厅保养良好,地面定期抛光、打蜡,楼内其它公共区域地面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

及时清除道路积水。

无卫生死角。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小区情况制订合理的消毒和灭虫除害计划并有效实施。

绿化养护管理

1、绿化覆盖率高,园林美观。

2、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3、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旱、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二级

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持有资质证书。

2、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受理物业管理服务诉求。

3、急修1小时内到达,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4、每年至少1次顾客意见调查,满意率80%以上。

5、能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并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房屋管理

1、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制度完善,实施有效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违章装修、违章搭建,公共区域无乱张贴悬挂现象。

3、每日巡查1次小区、大厦公共通道及公共部位,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养护、维修。

4、建立房屋修缮制度,实行便民报修和回访,房屋零修、维修及时率95%以上,房屋完好率95%以上。

5、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有较完整的小区标识导示系统。

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智能化程度高。

2、设施设备管理科学、规范,维护良好,保持最佳运行状态。

建立完备的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配备齐全的、技术娴熟的设施设备专业管理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4、有完备的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计划,并有效实施。

5、消防设施可随时启用;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6、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蚁、鼠害现象。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配备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3、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4、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5、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实施登记出入管理。

6、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保洁服务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一层共用大厅保持清洁,楼内其它公共区域地面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

及时清除道路积水。

无卫生死角。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小区情况制订合理的消毒和灭虫除害计划并有效实施。

绿化养护管理

1、绿化覆盖率较高,植物选配恰当。

2、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3、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各种绿化植物长势良好。

4、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5、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旱、防涝、防冻。

6、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三级

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持有资质证书。

2、设16小时客户服务体系。

3、急修2小时内到达,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4、每年至少1次顾客意见调查,满意率75%以上。

房屋管理

1、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2、房屋外观良好,无违章装修、违章搭建,公共区域无乱张贴悬挂现象。

3、每周巡查2次小区、大厦公共通道及公共部位,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养护、维修。

4、建立房屋修缮制度,实行便民报修和回访,房屋零修、维修及时率90%以上,房屋完好率90%以上。

5、有小区平面示意图,有小区标识导示系统,。

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完善。

2、设施设备管理规范,定期维护,运行正常。

3、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4、配备设施设备管理人员,按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运作。

5、制订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计划,并有效实施。

6、消防设施可随时启用;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5%。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明显跑、冒、滴、漏和蚁、鼠害现象。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半天至少巡查1次;配有必要的技防监控设施。

3、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保洁服务

5、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1次。

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6、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日清扫1次,每半月拖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

及时清除道路积水。

无卫生死角。

7、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8、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9、根据小区情况制订消毒和灭虫除害计划并实施。

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职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四级

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持有资质证书。

2、公示8小时客户服务电话。

3、报修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4、每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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