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2公共停车库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号码等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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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停车库内应设置各种引导标志、提示标志和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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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停车库内应设置各种救援用紧急电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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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停车设备的类别XU['lr&,W
A.0.1常用停车设备的类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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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升降横移类0LWV.OIIC
停车位为两层或多层,有若干层的同层置车板可左右横向移位,通过升降机构改变置车板的高度。
可为地上式或带地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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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垂直循环类%zjyZ{=
通过传动机械,驱使以垂直方式排列的各置车板作连续环形运动。
车辆出入口位于停车设备最下面的称为下出入口式;位于中间部分的称为中出入口式;位于最上面的称为上出入口式。
可为封闭式高塔或敞开式低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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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垂直升降类oCTSV
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和车辆升降机以立体方式组成的高层停车设备。
通过搬运机械将车辆或载有车辆的置车板横向或纵向地从车辆升降机搬运至停车位。
停车位分横置式、纵置式和圆周式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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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易升降类;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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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为两层或三层,通过升降机构或俯仰机构改变置车板的高度或倾斜角度,供车辆出入。
可为地上式或带地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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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其他类别的停车设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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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平循环类W>$mU&ew[
各置车板以两列或多列方式水平排列,并循环移动。
置车板以圆弧运动方式循环者称为圆形循环式;以直线运动方式循环者称为箱形循环式。
车辆入库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车辆直接驶入停车设备内的置车板;另一种是与设置在出入口的车辆升降机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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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层循环式3Q#3S
各置车板以两层或多层方式排列,在相邻两层间的两端设有车辆升降机,同层置车板可在该层内作水平循环移动。
置车板在设备两端以圆弧运动方式升降者称为圆形循环式;以垂直运动方式升降者称为箱形循环式。
车辆入库方式与水平循环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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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面移动类2()/l9.O'
在同一层面上,用搬运台车平面移动车辆,或使置车板平面横移。
可为单层平面横移、单层(多层)平面往返以及门式起重机多层平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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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巷道堆垛类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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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巷道堆垛机和搬运器,将进到搬运器上的车辆一起作平面移动且垂直升降到停车位旁,再用存取机构将车辆送入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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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Nj}-"R\u
B.0.1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如表B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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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hODq&9!
1总则(x8D]a
1.0.1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使机械式停车库(场)(以下简称停车库)工程建设的设计有章可循,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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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指出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程也适用于具有机械式和自走式两种停车方式的停车库中的机械式停车区。
修编时考虑到:
对于某些停车库扩建或改建项目,常有定制了特殊设计的停车设备,试图与已有建筑相适应的情况。
对此,必须指出:
原则上这些停车设备和停车库的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和相关标准以及本规程的规定。
对于实在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设计内容,应进行专家评估,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如各种机电联锁保护和警示等),确保停车库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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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明确了停车设备是停车库的主要设备,其安全和性能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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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停车库设计的主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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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修编新增条文。
鼓励在停车库设计中推广创新技术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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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表达了本规程与各级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对工程建设的规划、立项、审批、选址以及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公用设施和停车设备的设计等都有一系列较完整的、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应该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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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WYradLUi
2.0.1机械式停车库(场)通常也包括服务于停车库(场)的各种配套设施。
根据所用停车设备的不同类别,机械式停车库(场)可分为有车道与无车道两种。
前者采用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等;后者采用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等。
当不可能与普通自走式停车库(场)产生混淆时,“机械式”三字可以不出现,即简称为“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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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本术语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汽车库防火规范)。
对于半地下停车库不应作为地下停车库考虑。
当不可能与普通自走式停车库残生混淆时,“机械式”三个字可以不出现,即简称为“地下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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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0.4按停车库和主建筑物之间的依附关系,区分为“独立机械式停车库”和“附建机械式停车库”两种,对他们的定义分别作了规定。
当不可能与普通自走式停车库产生混淆时,“机械式”三字可以不出现,即分辨简称为“独立停车库”和“附建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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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必须指出,常发生把机械式停车设备称为机械式停车库的情况,这是不恰当的。
正如本规程2.0.1条所阐明的,机械式停车库是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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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规定\[W)[mH_
3.0.1独立停车库和公共停车库的规划、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等都是停车库设计的先决条件,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和选址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由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具体设计工作。
由于停车设备与停车库设计的关系十分紧密,为了保证停车库设计的顺利进行,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以便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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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停车库设计和停车位指标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以下简称市建规范交通设计及车库设置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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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有各具特点的不同类别的停车设备可供选择。
应根据各种实际条件,按需要和可能做出最佳选择,使设计达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列出了某些在选择时应予考虑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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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停车设备的类别列于附录A。
修编后的附录A列出了四类常用停车设备的四类其他停车设备,并对其结构、特征作了扼要描述。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采用前四类常用停车设备的停车库设计。
对于设计采用后四类其他停车设备的停车库,可参照本规程执行,并应与停车设备制造厂密切联系,满足产品技术条件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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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设计停车库,特别是在建筑设计和荷载计算以及道路交通设计时,停车设备适停车辆的外廓尺寸和质量是重要的原始资料。
必须指出,国家相关现行标准(JGJ和JB/T)各有其规定。
尽管数值各不相同,但出入也不大。
修编时根据现行的国家相关现行标准和大多数停车设备的设计资料,表3.0.5列出了目前国内常用停车设备的适停车辆外廓尺寸和质量。
表3.0.5的小型轿车、中型轿车和大型轿车分别大致相当于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小型轿车、中型轿车和大型轿车,或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中的中型轿车、大型轿车和特大型轿车。
停车库的设计应能接受停放不大于表3.0.5所列各值的车辆的停车设备,在报批停车库设计时,应附上适停车辆及其停车设备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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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按市建规范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的规定,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机械式停车位不应多于停车位总数的90%。
因此,当要求停放超长、超宽、超高的特殊车辆时,可将其停放自走使停车区。
为了适应车辆外廓尺寸日益增大的趋势,停车库宜配置一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