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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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市银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
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会主席等(以下统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对企业发展目标执着追求;
(二)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思路清晰、决策科学、求真务实,善于经营管理,业绩突出;
(三)具有民主、法律意识,依法经营,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依靠职工,办好企业;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品格修养,善于学习,勤于思考;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资质条件;
(六)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七)特别优秀的人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任职;
(八)属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第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规定不适宜在企业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选拔可采取组织提名、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履行规定的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空缺需要补充、调整时,一般应从后备人员队伍中选拔,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聘。
第七条 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与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一般应互相兼任。
第三章 董 事
第八条 企业应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根据企业章程和市国资委授权履行有关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第九条 董事会由五至九人组成。
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委派或提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连委连任。
企业经理层人员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第十条 企业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企业董事长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
(一)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相关知识;
(二)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三)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企业董事长由市委管理。
市委研究决定人选后由市政府依法依规委任或提名。
企业一般不设副董事长,确需设立的,由市国资委提出方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委任或提名。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除具有企业负责人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法律、经济、人力资源、规划建设等某一方面的专门人才。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的选聘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成员主要从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及相关单位中产生。
任职的外部董事应当就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董事职责的关系,向市国资委和任职企业提交书面声明。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的薪酬待遇由企业制订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 监 事
第十七条 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国资委授权履行有关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
监事会中的出资人代表,由市国资委委派或提名;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委连任或连选连任。
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出资人委派或提名的监事,除《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管理工作;
(二)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独立的工作能力;
(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市国资委依法依规从监事中指定或提名。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薪酬由企业制订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免去或者提请免去监事职务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事会或者监事职责的;
(二)超越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章 经营层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需要配置2-3名副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二)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总经理由市委管理,市委研究决定人选后由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提名,由企业按章规定程予以聘任或解聘。
企业副总经理由市国资委提出方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企业按章程予以聘任或解聘。
企业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委派,不领取企业薪酬。
第六章党组织负责人与工会主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免。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除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
(一)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
(三)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四)应有担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或党政机关相应领导职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工会主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免。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企业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作出客观的评价。
考核应根据不同岗位和职责要求在内容上有所侧重。
对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考核融资、项目建设、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完成情况;对担任企业监事的主要考核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监督职责情况;对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主要考核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及监督作用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事项的专项考核等,考核内容以经营业绩为主,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奖惩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精神激励包括评选优秀企业负责人、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等。
物质奖励包括提高工资、奖金等。
奖励一般应结合考核结果进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五年内不得在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担任领导职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培训、交流、回避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结合的形式。
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交流,应坚持有利于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有序地进行,可以跨岗位、跨企业、跨部门、跨行业进行。
第三十六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任用为投融资平台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负责企业经营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其人事、工资、组织关系等转入任职企业,由企业按照规定补缴任职前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原来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企业负责人,确实表现优秀、做出成绩的同志,将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再次进入公务员队伍。
第九章 免职、辞职
第三十八条 辞职分为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个人原因不愿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自动辞职。
违反法律法规,未能正常履行职责,可能或者已经影响企业形象、造成企业一定的经济损失的,要引咎辞职。
因犯有错误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应承担领导责任,且不属于免职范围或者不构成撤职处分的,要责令辞职。
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自愿提出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擅离职守的,给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有控股投融资平台企业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如与中央、自治区等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 投融资 办法 通知
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2009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