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业务试题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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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业务试题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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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业务试题 2.docx

社会保障业务试题2

社会保障业务试题

公共部分

一、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有哪几部?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什么时间颁布和施行?

答:

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四、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用多少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答:

十六周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什么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

答: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什么标准?

答: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多少年龄段的人群为未成年工?

答: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什么时间颁布和施行?

答:

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哪些?

作用是什么?

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十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否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

可否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答: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十三、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什么形式的劳动合同?

答: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十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

一个月内    

十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什么时间建立。

答:

自用工之日起

十六、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七、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十八、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十九、什么情况下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十、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答:

不影响    

二十一、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十二、劳动者提前多少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

三十日

 二十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答: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二十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多少元以上多少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二十五、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责任如何划定?

答:

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六、我国的企业用工形式有哪几种?

答: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二十七、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

答: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十八、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答:

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有哪些?

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两倍的工资的时间和视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十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答:

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三十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答: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十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是否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如何计算?

答:

不再支付。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三十四、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答: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三十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内部退养协议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答:

劳动关系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内部退养协议约定。

三十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可否以实物形式代替?

最低标准如何确定?

答: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什么时间颁布和施行?

答:

2010年10月28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十八、《社会保险法》颁布的目的是什么?

答: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十九、国家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什么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四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哪些工作?

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四十一、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的费用分别由谁缴费?

答:

职工应当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四十二、哪些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答: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四十三、《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四十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应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十五、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如何确定?

答: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四十六、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四十七、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如何处理?

答:

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企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参保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如何处理?

答:

参保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年度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年的缴费基数。

四十九、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如何处理?

答: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经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而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对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五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同时符合享受多项待遇时,如何确定?

答: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五十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十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

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五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五十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

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十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如何处理?

答: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

五十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

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

五十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哪些责任分离制度?

答:

1、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2、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3、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4、资金受理发放或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5、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五十八、社会保险账务核对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

对不同账务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五十九、社会保险经办“五必须”、“五不准”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五必须”:

业务系统必须与财务系统关联;各项业务必须有两个以上岗位经办;财务会计、出纳必须分设;财务必须与银行、财政及时对账;经办网络必须与公共网络分离。

“五不准”:

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准兼任财会岗位职责;业务人员和基金财务人员不准直接接触现金;财务岗位与业务岗位不准相互兼任;财务印章不准由一人保管;任何人员不准越权办理业务。

企业用工管理规范

六十、企业用工应遵守什么样的工作时间制?

答:

企业用工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即: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的标准工时制度。

因生产经营需要,并经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劳动者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六十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答:

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月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十二、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答:

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其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其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其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六十三、社会保险的目标、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

社会保险以“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为目标,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六十四、社会保险全覆盖的含义是什么?

答: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各类人群全员参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规定的职业人群应参尽参。

六十五、哪些人群应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答: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职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社团机构、宗教组织和民办非经济单位从业人员,供销系统和农村信用社系统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应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到企业就业人员,应从到企业就业的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六十六、社会保险能否重复参加?

答: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不能重复参加,不得享受双重待遇。

六十七、在企业工作但无须经本企业登记参保的包括哪些人群?

企业聘用的已退休、退职、离休、离职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留用人员,上级公司派遣本企业工作和企业从其它用人单位借用的已在上级公司或其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

企业使用“无须经本企业登记参保人员”,须由其提供证明本人身份、年龄的相关材料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手续等。

六十八、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答:

社会保险缴费按企业集体部分和职工个人部分双基数分项核定。

企业集体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当年新成立企业按企业第一个月职工工资总额核定,从第二个月起按上个月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第二年按第一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月平均数核定。

当年新增职工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纳入企业集体缴费基数。

当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集体缴费基数;当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集体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和企业因停产、停业等原因无法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的,均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当年企业职工人数核定;不低于60%的,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当年新增职工按其第一个月工资收入核定,从进入第二个月起按其上个月工资收入核定,进入第二个年度后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不低于60%,不高于30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

六十九、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如何确定?

答:

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上年度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货币形式的全部劳动报酬。

七十、2001年至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各是多少?

答:

2001年8122元、2002年9357元、2003年10730元、2004年12943元、2005年15645元、2006年18300元、2007年21525元、2008年25828元、2009年28469元、2010年33544元、2011年39903元、2012年44943元。

险种部分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

企业职工;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行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正式人员。

二、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团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按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有关规定确定。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答: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和100%的20%,由参保缴费人员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自行选择。

四、吕人社发[2013]161号关于追补缴费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

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之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

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

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五、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六、基本养老金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答: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七、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如何申报?

答: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年满55周岁;达到国家规定特殊工种岗位最低从业年限的固定工和城镇合同制职工(不含追补缴费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固定工和城镇合同制职工(不含追补缴费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后,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各类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由参保人提出申请,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为其核算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相应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保人有转移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意愿的,可以根据其书面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各类参保人员养老金由参保地社会经济机构核算后,均由市级经办机构复核批准。

八、职工退休时如何认定其出生时间?

答: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九、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最低年限分别是多少年?

答:

从事高空和特殊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如何处理?

答: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十一、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又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如何核定?

答:

统一按企业职工退休计算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十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核定?

答:

以其各地各年度缴费基数、累计缴费年限和我省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分别核定,综合计算。

十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而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金如何核定?

答:

其超过退休年龄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按个人意愿纳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予以退还。

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计发办法和标准确定,期间如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予以补调,调整的数额一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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