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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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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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环境,提高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22年)和《广西城乡容貌标准(试行)》,参考《中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建筑图集,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要求所指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第二章建筑工程

第一节场容场貌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封闭施工。

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不宜高于2.5m。

围挡不能随意开口。

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严禁使用彩条布、竹杆、竹脚手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提倡使用金属板材、广告布或其它先进围挡材料。

使用砖砌围挡时,基础埋深不应小于0.5m,基础宽不应小于0.37m,围挡厚0.24m,顶部应设压顶,沿墙每5m设一墙柱,柱截面为0.24m×0.37m。

使用砌体砌筑围挡时,基础埋深不应小于0.5m,基础宽不应小于0.39m,围挡厚0.19m,顶部应设压顶,沿墙每5m设一墙柱,柱截面为

0.39m×0.39m。

临街面应采用混合砂浆抹面,刮腻子,刷涂料,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条件的工地可以在墙面描绘装饰图案。

围挡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修复。

第五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封闭式金属门扇,严禁敞口施工。

每个施工现场出入口一般不超过2个。

主要出入口大门净高(指门柱高度)不应小于4.5m,净宽不应小于3.9m,砖砌门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0.49m×0.49m,门柱宜书写宣传标语。

门头应书写企业名称、设置企业标志。

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有条件的工地还可以增加工程鸟瞰图或正面效果图、设置旗杆、悬挂企业旗帜等。

第六条施工现场每个出入口均应设门卫室,配备专职门卫人员,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

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门卫人员宜佩戴袖标。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卡,工作卡内容应包括:

照片、单位、姓名、职务、部门、工种、编号等。

现场人员安全帽应实行分色管理。

施工管理人员宜选用白色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宜选用红色安全帽,普通作业人员宜选用黄色安全帽,监理人员宜选用蓝色安全帽。

安全帽上宜印制企业徽标或企业名称以便区分。

第七条工地出入口应设置混凝土浇捣的冲洗平台(规格不应小于3.5m×5m)、沉淀池和冲洗设备,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冲洗平台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

污水必须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出工地。

第八条施工现场地面的硬化处理。

具体要求如下:

1、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地面必须铺设混凝土硬地坪,其长度要求为向内能接通场内路网,向外宜接通市政道路,条件所限时应铺设至大门外2m。

施工区主干道应铺设宽3.5m以上的混凝土路面。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地面和施工区主干道做法:

素土夯实、200mm片石持力层、上铺60mm碎石、现浇200mm厚C20混凝土,按5m分缝。

2、施工区一般道路应铺设宽1.5m以上的混凝土路面,有条件的应形成路网并与施工区主干道相连。

做法:

素土夯实、现浇100mm厚C20混凝土。

3、生活区和办公区的人行道路应铺设宽1.5m以上的路面,有条件的应形成路网。

做法:

素土夯实、60mm厚碎石持力层、50mm厚水泥砂浆。

也可采用广场砖、碎石、卵石铺设的人行道路。

4、建筑物周边应浇筑宽度至少为1.5m的混凝土带,并设置排水沟,与场内排水系统相连。

做法:

素土夯实、上铺60mm碎石持力层、现浇100mm厚C20混凝土。

基坑应当及时回填,基坑回填和建筑物周边混凝土带宜在主体2层结构完工前完成。

5、仓库、材料堆放场、钢筋加工场、木材加工场、搅拌场、垃圾堆放场以及卷扬机操作棚等生产区域必须铺设混凝土硬地坪,有条件的应与场内路网相连。

做法:

素土夯实、现浇100mm厚C20混凝土。

6、施工现场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硬化处理之外,还有非硬化地面的,应进行平整、绿化或采用绿色防尘网覆盖。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

7、硬化地面应表面平整、坡度合理。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通畅,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

在建工程周边应设置砖砌排水明沟,具体规格是:

宽度不小于220mm,最浅处不浅于120mm,坡度5‰~1%,表面抹灰。

也可埋设合理管径的排水管。

工程施工的废水、泥浆应经沉砂井处理,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

第十条建筑材料、构件、工具应按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堆放整齐,并悬(插)挂标识牌,内容应包括:

名称、规格、品种、产地、进场时间、检验情况等。

建筑材料堆放原则是散材成方、型材成垛,高度不宜超过1.8m。

砂、石料堆放场应设砖砌围挡(砖墙厚240mm,高度≥600mm)。

堆放场与工地围挡应保持安全距离,以保证料堆与围挡不接触。

钢筋应按规格分别搁置整齐,离地≥200mm,并挂设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规格与检验状态。

水泥仓库应采用砖砌库房,有防潮、防雨措施,地面用混凝土硬化并应高于室外地坪150mm以上。

水泥应按不同种类、批次、生产日期和强度等级分别架空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0包水泥,架空高度不应小于300mm。

仓库所存放的工具、材料、易燃易爆物品等应分类放置,标明规格型号,仓库内保持整洁、畅通。

第十一条施工作业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凡应拆除的模板要及时拆除及时清运,不能马上清运的必须码放整齐。

建筑废料、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到固定存放点,分类堆放,标示名称、品种,并及时清运,不得长期堆放在作业区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标志牌和操作规程等各种标牌,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必须有针对性地设置醒目的标志牌、警示灯等。

第十三条施工场地内的各种防护棚、加工棚、操作棚等,均应采用落地式双层防护结构。

防护棚顶四周应设高180mm以上的栏板以防止物体滚落伤人。

双层防护棚之间应挂设宣传标语、图案等进行封闭和美化。

第二节临时设施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在建筑物物体坠落半径之外,并与作业区明显分隔。

确因场地狭窄不能明显分隔的,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第十五条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会议室、门卫室、吸烟室、饮水室、卫生室、宿舍、厨房、食堂、厕所、淋浴间、盥洗池、开水房、娱乐室、阅览室等)提倡使用有产品合格证的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也可采用砖砌外墙、木屋架、上铺水泥瓦的做法。

严禁使用钢管、胶合板、竹片、毛竹、石棉瓦等材料搭设。

临时设施应满足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要求,周边设散水和排水沟。

第十六条所有临时设施的地面以及门前地面必须硬化,有条件的应与生活区、施工区的路网连接。

具体做法是:

素土夯实、60mm厚碎石持力层、50mm厚水泥砂浆。

第十七条办公区含办公用房、办公附属用房和与其配套的道路系统。

办公区应布局合理、面积适中、适当绿化。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用砖砌时内外墙面应抹灰、内墙刷白或刮腻子。

地面铺地砖,木门刷漆,窗为白铝白玻,用电线路为带线槽明敷。

有条件的可设置吊顶,配备空调。

办公室门口设门牌。

办公室内各种文件资料应归类存放。

技术资料应存放于专用档案柜。

墙上应张挂各种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施工图表等,保持室内整洁卫生,避免杂乱。

第十九条生活区含宿舍、厨房、食堂、卫生室、厕所、淋浴间、开水房、娱乐室、阅览室和与其配套的道路系统。

第二十条宿舍。

采用砖砌时,正面设1m宽走廊,前屋檐挑出走廊200mm,后屋檐挑出外墙400mm,周边应设置明沟。

室内地面抹灰找平压光,内外墙面抹灰、刷白,宿舍前后设可开启式窗户,保证通风良好。

严禁使用钢管、胶合板、竹片、毛竹、石棉瓦等材料搭设简易宿舍供工人居住;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宿舍。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

床铺应为不超过2层的铁制架床,第一层距地面0.5m,第二层下距第一层1m,上距天棚不低于1m。

不得使用通铺。

床铺数量应满足施工高峰期用工需要。

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垃圾桶,室外设晾衣架。

第二十一条厨房和食堂。

至少距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30m。

无法达到此要求的,应采取措施对污染源进行密封处理。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厨房地面应贴防滑地砖。

用砖砌时,内墙贴不低于1.5m的瓷砖墙裙,加工台、灶台、售饭窗及其周边应贴白磁砖,高度不低于1.5m,其余内外墙抹灰、刷白,安装纱门、纱窗,门扇下方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

板。

厨房内应设排风扇,有条件的宜配备冷藏设施。

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m。

刀、盆、案板、碗筷等应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同时做到生熟分开。

各种佐料和副食品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有标识。

餐炊具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炊事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上班时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保持个人卫生。

采购的食物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每天必须留样并做相应记录,禁止采购有毒、有害、变质食物。

食堂内应根据就餐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简易餐桌,提供茶水。

就餐点及宿舍区必须配置密封式的泔水桶,并及时清运,禁止乱丢废物和剩余的饭菜。

卫生责任制度应张挂在售饭窗口边,以便工人监督。

第二十二条卫生室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并存放于明显位置。

第二十三条厕所。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严禁使用旱厕。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便槽及内墙面应贴1.5m高白磁砖,有条件的工地应贴防滑地砖。

蹲位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9m的隔板,禁止采用不设隔板的大便槽。

蹲位数与人数比例以1:

20为宜。

厕所要标明“男厕所”、“女厕所”字样。

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后,每隔4层宜设置临时厕所。

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做防渗处理,同时必须有盖板并及时清掏。

第二十四条淋浴室。

淋浴室必须与厕所分开设置。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内墙面应贴1.5m高的白磁砖,有条件的工地地面应贴防滑地砖。

淋浴喷头数与人数比例以1:

20为宜。

室内应排水顺畅,室外采用明沟排水。

冬季应向工人提供热水。

盥洗池龙头数与人数比例以1:

20为宜。

第二十五条生活区应设置娱乐室和阅览室,内设电视机,提供报刊。

施工区应设置饮水室,内设密封式加盖加锁保温桶。

第三节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施工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冲洗干净,不得污染道路。

土方、散材和施工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不得沿途抛洒、流漏、飞扬。

建筑垃圾清运应按当地规定的地点卸放。

第二十七条施工污水、泥浆、废水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或堵塞下水道,不得将有沉淀物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向下抛撒,严禁用电梯井抛撒施工垃圾。

不能及时外运的土方或建筑垃圾,必须按施工总平面图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并采用防尘网覆盖。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

第三十条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机械的噪声和振动应当符合城市坏境保护控制标准。

因特殊工序需连续施工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告示周边居民。

有特殊要求的(如中、高考期间等),应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消防措施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3.5m宽的消防车通道,随时保证通行无阻。

施工现场还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三十二条配电室、施工动火作业处、厨房、食堂、临时宿舍、办公室等一般场地,每100m2设置2个4kg灭火器;对于临时木工加工间、油漆间、机具间,应每25m2配备1个4kg灭火器。

灭火器挂设高度宜为1.3m。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品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门,门向外开,门和外墙上应设置“严禁烟火”警示标牌。

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到达的地方。

仓库内的照明严禁使用碘钨灯和60W以上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严禁住人。

第三十四条乙炔瓶、氧气瓶的工作距离不得小于5m,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太阳下暴晒。

乙炔瓶严禁平放。

第三十五条高度30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应设置加压水泵和消防水源,立管漆成红色,直径不得小于50mm,每层设一个出水管口,配备一定长度的消防水管。

第三十六条宿舍搭设应充分考虑人员疏散要求,不得建在不易疏散的死角,每层应设置两个安全通道,严禁占用或封堵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

第三十七条宿舍室内灯具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4m。

低于2.4m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宿舍内应安装插座,每两个床架间宜安装一个。

严禁宿舍人员私自接线,严禁用灯具烘烤衣裤鞋袜等。

严禁将窗口封死。

第三十八条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未取得动火证不得作业。

第五节文明建设

第三十九条生活区内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等,要求牢固、美观、亮化、防雨,内容要有针对性并及时更换。

第四十条项目部应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明施工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项目部应组织本部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杜绝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十二条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个小时向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第三章市政工程

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标志规范化、措施人性化。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

施工现场封闭围挡、交通引导和警示、材料堆放、弃土清运、污水排放、减少施工扰民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市政工程应在施工所占用的场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封闭施工。

市政工程用的围挡,宜采用金属板材或其它先进材料,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围挡必须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严禁使用竹笆、彩条布做围挡。

当采用砌筑围挡时,其做法按第四条。

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必须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设置“五牌一图”。

同时参考第六条的要求,做好现场封闭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施工现场应有排水和防汛措施,保证施工工地及临时人行、车行道路排水通畅。

施工所产生的施工污水必须经过沉淀处理后方可排放。

禁止随意排放污水或工程废水,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第四十八条施工现场应按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划分材料堆放区。

原则上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机械设备,不得堆放在围挡之外。

确需堆放在围挡之外的,必须采取金属板材连续封闭围挡,堆放的高度不宜高于1.5m。

第四十九条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用料宜采用预拌材料,尽量避免现场搅拌,尽量避免在现场堆放沙石等施工料材。

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

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等特殊路段,弃土应立即清运。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

对严重影响交通和环境的施工项目,应与当地交警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示意图,并做好公示与交通疏导。

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应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

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应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

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

如遇恶劣天气应设专人值班,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

第五十一条在进行地下工程挖掘前,建设单位应将地下管线情况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的详细交底。

施工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损坏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绿化设施、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管线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

如因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提前告知沿线单位及居民,以减少影响和损失。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因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造成的污染。

施工现场要设专职的清扫保洁人员,每天定时对易产生粉尘的施工路面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

施工现场运输易撒漏的材料时,应采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确保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现场出入口道路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平台、沉淀池、排水沟和冲洗设备。

驶出工地的车辆要清扫冲洗干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

夜间施工工地应具备满足施工和出行需要的良好照明。

车行道和人行道应设置警示灯,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第五十三条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明显分隔。

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提倡使用装配式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也可采用砖砌。

严禁使用钢管、胶合板、竹片、毛竹、石棉瓦等材料搭设。

临时设施应满足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要求。

临时占用道路的施工现场内原则上不得设置宿舍、厨房、厕所等生活设施,以减少临占道路面积。

第五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工地围挡,撤除安全防护设施,并清理施工现场及受影响的周边地带。

第四章拆除工程

第五十五条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

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五十六条拆除工程必须选择具有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必须到位,作业时不得危及周边居民及行人安全。

第五十七条拆除工程作业时,必须对拆除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及地下管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八条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建筑垃圾必须随拆除随清运完毕。

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

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

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第六十二条拆除建筑物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要求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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