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商品房预售合同A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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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商品房预售合同A4
诸城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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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
,土地使用面积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
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
;【层高】【净高】为:
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
米,最高为:
米。
该商品房朝向为。
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附属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
为。
(如:
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
米元;车库单价每平方米;储藏室单价每平方米
元;车位价格为元。
总金额(人民币)元,
大写: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
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
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四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达到的条件;
5、;
6、;
7、。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释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下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上水、下水:
年月日达到;
(2)电:
年月日达到;
(3)供暖:
年月日达到;
(4)燃气:
年月日达到;
(5)公共绿地:
年月日达到;
(6)公共道路:
年月日达到;
(7)公共停车场:
年月日达到;
(8);
(9);
(10);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一)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
(二)转移登记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2)。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须出卖人、买受人签章。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出卖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在楼栋中的位置图。
(该房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购房人(签章):
售房单位(签章):
年月日
ZF——201——号
小区幢单元号
合同编号:
诸城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年月日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2、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3、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4、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祥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