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本科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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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

中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

 

  摘要(详见正文)

 

  关键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依据

 

  二.在在的方针下,香港《基本法》具有相对的性和特殊性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是对中国宪法理论的发展

 

  参考文献

 

  以下是正文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1985年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第三次会议开始通过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一直到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第三次会议终于通过了这一基本法,期间这一起草工作历时四年零八个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制定的。

中国宪法是性质的。

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在香港实行一个国家,两个制度的方针,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十一亿人口实行制度,在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因此,从法律理论上研究中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人民;中国宪法;性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中国宪法序言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

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也是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的。

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以法律规定。

这一条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可以建立特别行政区,这种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它与省、自治县、直辖市的地位大体相同,但与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又是不同。

二是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可另以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可以实行在不同于替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实行的制度,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这就体现了一个国家,两个制度的方针和精神,成为中国宪法上的一个创举。

这是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宪法依据。

 

  中国宪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

全国人民大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

?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又一规定。

说明只有全国人民有权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决定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

也表现出了我国宪法的公平性。

 

  此外,在1982年11月26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向第五届全国人民第五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曾对宪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彭真说:

国庆节前夕,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同志发表谈话指出,实现和平统一,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包括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国外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等等。

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的需要才有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这里彭真对宪法第三十一条的立法意图、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作出了非常概括的说明。

从这一报告中,对宪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就更加具体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法律根据就是宪法第三十一条。

 

  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根据宪法,这不但在宪法中作出了规定,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也得到了体现。

在中英联合声明的第三点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上述中英联合声明的内容看,第一,根据宪法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是宪法,包括第三十一条,而不只是宪法第三十一条。

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都是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体现,符合一个国家,两个制度的方针,中国政府承诺了将这些内容必须符合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联合声明的附件一。

但是准确的说,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根据是中国宪法,而不是说是根据中英联合声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这一条规定说明了两点,第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宪法高于基本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

第二,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符合宪法第三十一条的精神,基本法的效力高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

 

  《基本法》还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从《基本法》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不仅基本法的产生渊源于宪法,它的主要内容也是服从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基本法》的制定是以宪法为依据的。

 

  二.在在的方针下,香港《基本法》具有相对的性和特殊性

 

  香港《基本法》在我国的法律法系中,属于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但是,它在我国现有的基本法的系列中,具有相对性和特殊性。

 

  1.《基本法》的地位。

《基本法》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香港地区,它也不是地方法规,但它不同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

它的地位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基本法律。

因此,《基本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香港的其他一切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2.《基本法》的解释。

《基本法》第158条规定: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这一规定与我国其他基本法的解释的规定相同,但不同的是,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在《基本法》的解释前,须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另外,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还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中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条款,可自行进行解释,对其他条款也可以进行解释。

 

  3.《基本法》的修改。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这也与我国其他基本法律修改规定相同,不同的是,《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的议前,须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而且,对《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4.《基本法》的内容。

由于《基本法》是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制定的,因此,它的基本内容有十分明显的特殊性。

如《基本法》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香港原有法律,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这些都体现了的方针,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特点。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是对中国宪法理论的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是崭新的法律,由于它贯彻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因而对我国的宪法理论有许多新的发展。

 

  第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可有高度的灵活性,在基本法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宪法具有高度法律效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不例外。

但是,我国宪法的特点之一在于它又有高度的灵活性。

这不是一般的灵活性,而是宪法的一部分条文和原则可以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坚持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下,其他许多问题可以高度灵活处理。

比如说,在一般情况下,外交权、货币发行权等都由国家统一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部分对外事务权和货币发放权。

还有,按照宪法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抵触。

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法律。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宪法也只有一部分条文适用,表现基本法在法律制度方面比民族自治地方有更高的灵活性。

 

  第二,发展了我国的地方政权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的理念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政权形式是一个国家,两个制度下的、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地方政权形式,它不是人民的形式,也不是三权分立制、议会制。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体制专题小组会的报告,香港特别行政区体制的原则是: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肯定了这一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这种政权形式既符合一个国家,两个制度的方针,又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从而发展了我国宪法关于政权形式的理论。

 

  第三,允许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下法律的多样性,解决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问题

 

  由于在特别行政区内的法律基本不变,内地的法律基本上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这样在我国的法律将发生多样性,在内地实行的是法律体系,在香港特被行政区实行的是海洋法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大陆法系。

宪法规定全国的法制要统一,又不排斥在局部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

在全国绝大部分地方实行法律,在局部地区实行非法律。

所谓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是指还有殖义色彩的法律,与基本法相抵触及过时的法律要改变,而不是完全不变。

这就使一个国家,两个制度下存在多样性的法律,而又不损害国家的统一、领土和主权的完整。

 

  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制度,《基本法》允许香港保留资本主义制度,将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制度统一于宪法的规定之下,显示出我国法制所独有的中国特色,正如同志所说,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对全人类都具有长远意义,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

 

  参考文献:

 

  1.《略论我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张荣顺.

  2.《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张爱萍.

  3.《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萧薇云.

  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我国宪法理论的发展》王树春全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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