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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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攀枝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攀枝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年月2005年11月 21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孙平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攀枝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证城市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车站、码头、广场、桥梁、建筑物、构筑物及交通工具等载体,以商招、店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标语、招贴画、墙壁吊幅、实物模型、气球等媒体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在户外设置的商业性广告及各种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依据城市规划(控制性规划)利用本市公共资源(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城市公共空间等)设置户外广告所占用的城市土地及附着于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利用、有偿使用、规范管理,符合城市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自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的,批准文件即行失效。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同时发布工商部门核准的户外广告登记文号。

  第十条 利用公共场地进行重要节日、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庆典宣传以及政策法规宣传,专业部门的纪念宣传和商业宣传等宣传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有效期满后应立即自行清除。

  第十一条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荷载较大的户外广告,应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设置。

设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一节 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第十二条 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广告经营资质的,不得经营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提倡广告设置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制作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多面翻等高档次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划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美化市容市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三)危害市政、交通、电力、园林、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筑物外悬挂布幅广告;严禁在人行道散发印刷品广告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书写广告;严禁牵挂过街横幅。

  第十六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附带经营性户外广告内容。

  第十七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限内,除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 广告设置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安全与完好。

对陈旧、破损等有碍市容观瞻或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置者应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 广告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广告栏,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依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污和覆盖。

  第二节 商招店招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商招店招,是指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店名牌等。

  第二十三条 商招店招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者檐口以下,体量大小应与附着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城市美化、亮化的视觉效果;

  

(二)商招店招的色彩应柔和自然,色调保持协调和谐,造型应结合建筑造型进行设计,与所处的建筑物及周边景观环境有机结合,适当体现单体的个性化、多样性;

  (三)一个店铺和一个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店牌,不得多处设置;

  (四)不得利用公共场地设置店招和企业名称指示牌;

  (五)商招店招名称必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 临街商业店铺应将商招店招设置于本店铺门楣上方,其宽度在0.6米至1.5米之间,长度不得超出本店铺两侧墙面。

  第二十五条 同一建筑物连续设置平行于墙面的商招店招时,其高度、厚度应做到相对整齐统—。

  第二十六条 多个单位在一幢建筑办公或多个商家在一幢建筑经营而需设置商招店招的,应集中规范设置。

  第二十七条 在新建商业建筑物顶部临街面边缘设置店招的,可采用独立字体。

  在临街外墙面预留位置设置标牌的,可将其主体镶嵌入建筑立面,且每幢建筑只能设置一个。

  第二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店招时,应直接与建筑物连接,不得落地设置支撑物。

  第二十九条 夜间营业店铺其店招必须配置夜景光源,保证夜间亮化。

夜景光源应采用内透光、背透光、自透光、字透光、字内透光等,禁止使用外泛光照明。

霓虹灯图案光亮应显示完整、醒目。

  第三十条 居民住宅禁止设置商招店招。

  第三节 其它户外广告

  第三十一条 其它户外广告是指施工围挡广告、交通工具广告。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围挡广告是指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的广告。

  第三十三条 设置施工围挡广告的,广告媒体应当与围挡墙融为一体,不得在围挡墙上方或脱离围挡墙单独设立广告媒体。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置施工围挡广告应当提供书面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彩色效果图、方位示意图、占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设置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交通工具广告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

  第三十六条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广告,除必须符合广告管理和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外,不能遮挡驾驶员视线、号牌、灯光及公交线路标志牌。

  出租车只能设置顶灯广告。

  非公共交通工具禁止设置广告。

  第四章 户外广告位的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 占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含道路、桥梁、涵洞、灯杆、护栏、绿地、站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出让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收益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城市管理。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竞买。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有偿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广告设施的闲置时间不得连续超过30日。

超过30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买受人在闲置时间内自行承担费用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买受人在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需要迁址设置的,应予安排相对等同的口岸位置,买受人应当服从;买受人放弃使用权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有关税费。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公共资源使用费。

  利用他人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场地所有者要求支付建(构)筑物占用费或场地租赁费的,设置者应当支付。

支付标准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资源使用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汇同由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

  第四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设立公益性户外广告。

公益性广告位免缴城市公共资源使用费。

  公益性户外广告经批准改为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自变更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城市公共资源使用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对户外广告设施未及时维护、更新,致使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4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攀枝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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