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法律师谈女职工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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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律师谈女职工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

上海劳动法律师谈女职工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许多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形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样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

(上海市打算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运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刻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刻。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刻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管其在每班劳动时刻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刻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刻合并使用。

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刻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

授乳时刻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刻,应算作劳动时刻。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打算生育怀孕,通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刻,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

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运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能够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刻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刻。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刻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刻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刻: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刻,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能够请的假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大夫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打算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中有关问题的说明》明确:

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那个地点的本人工 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运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依照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 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医疗津贴3000元。

如职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 资。

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依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那个地点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运算。

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 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连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依照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形,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伙儿一点: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样情形下是可不能低的。

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

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如此的: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办

女职工的专门劳动爱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规定:

“女职工劳动爱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今天刚刚打12333问的)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女职工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

1、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打算生育怀孕,通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刻,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依照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治理,保证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运算,先按休假时刻(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运算方式为: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运算:

连续工龄<2年者:

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运算:

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产前假的工资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18条规定,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工资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依照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截了当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酬劳总额。

它由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专门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3、产假期间的工资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18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流产假视为产假。

4、哺乳假的工资

(1)6个半月的哺乳假工资按80%发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18条规定,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2)延长期间的哺乳假按70%发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15条规定,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病假对待,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劳动法中关于各类休假的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依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依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假如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能够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圆的时刻,另外,依照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公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

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公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能够依照具体情形,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办理丧事的,都能够依照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形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依照《劳动法》及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依照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刻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职员因个人或家庭缘故需要请假的能够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运算单位。

职员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差不多工资/20.92天;职员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

月差不多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样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能够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差不多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差不多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专家释疑

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期间工资如何拿?

(劳动法律师的博客)

1、保胎假期间的工资一样按70%发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打算生育怀孕,通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刻,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如何确定呢?

第一,需要确定工资运算基数

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方法》的规定,假期工资的运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运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但按以上原则运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要确定病假日工资标准

确定病假日工资标准后,并不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92(天)”。

最后,确定病假日工资

是就按照那个标准乘于请假天数来算病假工资,还需要依照当事人的工龄来算。

依照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治理,保证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运算,先按休假时刻(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运算方式为: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运算:

连续工龄<2年者:

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运算:

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保胎假,一样都不超过6个月,因此最终的保胎假工资发放如下:

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60%计发;

     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70%计发;

     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80%计发;

     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90%计发;

     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的100%计发。

2、产前假,工资按照80%发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18条规定,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工资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依照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截了当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酬劳总额。

它由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专门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酬劳和增收节支的劳动酬劳。

包括:

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专门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专门缘故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津贴包括:

补偿职工专门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阻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专门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是指: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打算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缘故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3、产假期间,工资按100%发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18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需要指出的是,流产假的工资,如同产假工资一样,能够全拿。

4、哺乳假,两个时期两种发法

(1)6个半月的哺乳假工资按80%发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18条规定,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因此,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2)延长期间的哺乳假按70%发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15条规定,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这期间,按照病假对待,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80%)。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

最新规定请对比:

上海市打算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许多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形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样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打算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运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刻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刻。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刻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管其在每班劳动时刻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刻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刻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刻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刻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刻,应算作劳动时刻。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打算生育怀孕,通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刻,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

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运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能够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刻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刻。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刻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刻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刻: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刻,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能够请的假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大夫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打算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爱护方法>中有关问题的说明》明确:

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那个地点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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