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校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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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校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等院校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后勤餐饮市场,促进高校餐饮业的规范化、专业化、集约化进程,努力构建新型的高校后勤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本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安徽省高校餐饮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等院校餐饮,是指在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会员单位(高校)校园区域内为本校学生提供“基本大伙”的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准入”,是指社会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进入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会员单位从事餐饮经营的从业资格。
本办法中“食堂负责人”,是指经餐饮企业授权在所服务的高校学生食堂中履行管理职责的食堂经理(主任、店长)。
本办法中“食堂从业人员”,是指餐饮企业在所服务的高校学生食堂中从事食堂管理、食品采购、仓储保管、加工生产和经营销售等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餐饮企业准入条件
第五条进入安徽省高校餐饮行业的餐饮企业应当熟悉了解高校的教学、科研及学生生活的规律和要求,具有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认识高校餐饮所具有的明显公益性特点。
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银行资信等级证书、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第七条餐饮企业从事学生食堂经营活动,应具有相应的资金作保障,其注册资金和履约保证金视其所经营学生食堂的规模确定。
其中:
餐饮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履约保证金数额由餐饮企业与所服务学校协商确定。
第八条餐饮企业在其经营的学生食堂的员工人数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其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达到《餐饮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建议表》的基本要求(见附件一)。
餐饮企业具有从事社会餐饮经营经历达五年以上,且社会信誉良好,或有从事高校餐饮经营经历达两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食堂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厨师及以上等级资质,具有与其餐饮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并经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掌握有关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要求。
第九条餐饮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财务管理、用工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障、员工培训、质量监督、价格管理和文明服务等各种工作规范,以及食品原材料采购、储存,食品加工、销售,餐饮器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各项卫生安全制度。
第三章餐饮企业准入程序
第十条学校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餐饮企业。
第十一条学校应在其“门户网站”和“安徽高校后勤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的餐饮企业必须符合进入安徽省高等院校餐饮行业的准入条件,向学校提交企业相关资质证照、拟派食堂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证明和专(兼)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材料,以及由银行提供的当前资信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投标食堂经营方案。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后勤(总务)、审计、纪检监察、财务、学生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必要时可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招标工作小组通过对投标餐饮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用户走访、答辩评审等程序,掌握其资质资信、资金保障、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及近两年经营业绩等情况,论证投标企业提交的食堂经营方案的可行性,综合评审,择优选定中标餐饮企业。
学校在编制招标评标细则时,对餐饮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予以加分。
(一)具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二)具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三)具有三年以上高校餐饮经营经历,经营的学生食堂被市(县)级行政部门评定为A级食堂并授予示范食堂称号,且获所在学校好评,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
评标结果应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学校应与中标的餐饮企业签订《高校学生食堂经营合同书》(见附件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饮食卫生、质量、价格及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 进入学校服务的餐饮企业应填报《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会员单位餐饮市场社会餐饮企业准入备案表》(见附件三),经所服务的学校签署意见后,于15日内报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委托给餐饮企业经营的学生食堂应具备基本的餐饮经营条件。
第十七条学生食堂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餐饮业服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的学生食堂不得开办。
第十八条餐饮企业对所经营学生食堂工作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餐饮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餐饮行业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条餐饮企业应设置食品卫生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其中经营面积达1500M2以上的学生食堂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餐饮企业应依照规定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相应岗位技能培训;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餐饮企业采购的主副食品原材料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台帐管理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流程;销售食品要符合卫生规范,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的食品成品要实行留样制度。
凉菜加工、销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餐饮企业为就餐者提供的公共餐饮器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和存放,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二十四条餐饮企业应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
落实日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制度;经营多个学生食堂的餐饮企业应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巡检制度,并做好检查、巡检记录和存档。
相关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
第二十五条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学生食堂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培训,规范操作和使用设备,并做好厨房烟囱、排油烟管道的清洗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章经营企业的退出
第二十六条餐饮企业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依照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生食堂经营合同书》的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发生就餐者食物中毒,或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就餐人员罢餐、静坐、游行等群发事件,影响恶劣的;
(四)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分包经营行为的;
(七)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或擅自停餐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二十七条凡被学校取消其经营资格的餐饮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会员单位(高校)的餐饮市场。
第六章学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建立监督考核办法,落实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对食堂工作各项要求。
履行对引进餐饮企业监督管理责任,监督其遵守国家有关学校食堂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饭菜质量、价格基本稳定,保证学生食堂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学校领导、监管部门、食堂三级管理机制,学校后勤(总务)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学生食堂监管职责;成立“学生伙食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引导学生参与学生食堂民主管理;鼓励学校引进第三方或相关行业组织对学生食堂经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学校应加强学生食堂食品卫生监管,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制度,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杜绝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执行国家给予学生食堂的相关优惠政策,保证对学生食堂必要的硬件和大型维修的投入,不再采取由餐饮企业自建自营学生食堂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学校在引进优质餐饮企业进校服务的同时,应努力为餐饮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建立竞争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学校、学生和企业利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安徽省内高校所属后勤集团(总公司)为本会会员单位(高校)提供餐饮服务的,获得所在学校授权后,应视为符合准入资格。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第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一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解释权归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
餐饮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建议表
就餐
人数
食堂负责人(人)
专职卫生管理员(人)
烹调师
面点师
营养师(人)
高级(人)
中级(人)
初级(人)
高级(人)
中级(人)
初级(人)
5000人
以上
1
1
1
2
5
1
2
3
1
5000人4000-人
1
1
1
2
4
1
4
1
4000人-3000人
1
1
1
4
1
3
1
3000人2000-人
1
1
1
3
1
2
2000人1000-人
1
1
1
2
2
1000人
以下
1
1
1
1
附件二:
高校学生食堂经营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公开竞标,乙方获甲方所属学生食堂的经营承包权。
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委托(甲方的学生食堂管理部门)负责本合同实施中具体事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三条乙方指派为食堂负责人,负责食堂的日常经营管理。
乙方不得将食堂经营权和设备转包、出借给第三方,不得经营学生餐饮以外的业务,如舞厅、网吧等,不得擅自停业。
第四条乙方要树立为师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认识高校餐饮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确保饮食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切实履行竞标承诺,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二、经营标的及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方所属 学生食堂位于校区;总建筑面积m2;装饰情况:
。
设备设施见双方移交明细清单(见附件)。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
合同期满,与甲方债权、债务结清后,并在乙方撤离之日起 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承包期限及相关约定
第七条承包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学生食堂使用的相关约定:
。
第九条乙方经营的学生食堂使用的水、电、燃气等价格的结算,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当地居民价,水费按元/吨,电费按元/度,燃气费按元/立方米,蒸汽费按元/立方米计价。
如遇当地政府调整以上价格标准,由双方协商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乙方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公共费),如治安、公共照明,垃圾清运等费用,每月标准为元(经营时间不足半月按1/2月计算,超过半月按整月计算)。
第十一条消费交易方式:
甲方提供校园一卡通消费结算系统,乙方销售食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交易。
方式一:
校园一卡通刷卡;
方式二:
商用收款机出售的代金券(甲方监管);
方式三:
校园一卡通刷卡和商用收款机出售的代金券。
相关约定:
。
第十二条结算规定:
1、甲方应及时汇总乙方当月营业额,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后,于下月日前办理结算支付。
若刷卡收费额不够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时,乙方应当及时补足差额。
2、其它:
。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校“学生食堂管理规定及相关处罚规定”,据此对学生食堂进行日常监管。
针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隐患,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整改。
第十四条对租赁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学生食堂因自然因素损坏部分进行修缮或进行必要的改造(因乙方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则由乙方承担修缮、改造费用)。
第十五条对乙方经营过程中的原料采购,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状况,所售食品的品种、份量、质量、价格及服务态度和在投标文件中所有承诺的兑现情况等实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协调校园内外关系,为乙方创造应有的经营条件和环境,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手续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保证水、电、气(汽)等正常供应。
第十八条依照本合同“结算规定”,办理营业款项结算支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依法享有经营标的物的使用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享有本合同“结算规定”中的营业款结算权。
第二十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用工制度、工作规范、安全防范、卫生保障、物资采购、质量监督、价格管理和文明服务等制度,以及食物中毒、火灾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抓好落实。
制订的相关卫生管理条款及服务承诺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到属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规定年检。
第二十二条按照《劳动合同法》自主聘用员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并按规定体检。
第二十三条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学生食堂的经营规模,配齐配足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相关岗前及岗中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评价。
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学生食堂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培训,规范操作和使用设备,保证承租房屋和设备设施等标的物完好,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厨房烟囱、排油烟管道的清洗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采购、存贮、加工和销售食品应符合有关要求。
采购食品原材料,要索票索证,并建立管理台帐;销售食品要符合卫生规范,明码标价,所售食品成品按规定留样。
第二十七条向就餐者提供的餐饮器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和存放,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二十八条确保学生食堂主副食品正常供应及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所供主食品种早餐不少于种,中餐不少于种,晚餐不少于种;中、晚餐副食品种供应不少于种,其高、中、低档菜肴比例为3:
4:
3,并有足量品质的低价菜和免费汤供应,以满足不同消费层次学生需求。
假期中的供应保障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做好学生餐饮的供应保障;学校放假停业和开学营业时间,按学校通知执行。
六、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
第二十九条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情形
(一)乙方有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1、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2、经营期间,出现师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食品价格波动、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等而引起的就餐人员罢餐、静坐、聚众闹事等群发事件,影响恶劣的;
4、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食品、未按规定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5、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分包经营行为的;
6、在学期中途无故停止营业的;
7、其它违规、违约行为的。
(二)甲方有以下情形,乙方有权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1、无故停水、停电、停气(汽),给乙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因市政工程检修和校园工程检修等事前告知除外);
2、无故拖延、未按时办理营业款结算支付,逾期日的。
(三)其它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完全无法履行的,可以提前变更或解除合同。
提前解除合同的,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变更合同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应及时清点移交资产,结算帐目,乙方应于十日内无条件撤离。
乙方经营期间自行添置的设备、器具等动产归乙方所有;乙方因满足其经营,对学生食堂进行装修、装饰等设施及其它不动产应无偿移交甲方(双方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如乙方逾期仍有财物存放经营场所,甲方有权单方面对遗留财物予以处理。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结算约定,不按时结算和办理营业款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付金额的‰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甲方无故停水、停电、停气(汽),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消费交易方式,自行实施现金直接交易或收取现金不纳入财务管理的,甲方每次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第二十九条
(一)款(1-6项)的,除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甲方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和维护标的物,造成标的物灭失或损坏的,按标的物原值赔偿或修复。
第三十七条甲方根据校方制定的“学生食堂管理规定”对学校学生食堂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双方可据此制定相应处罚细则。
第三十八条违约金及处罚金,自责任确定起10日内扣除或支付。
也可在双方当月结算时一并清算。
八、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办理设备设施交接手续和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第四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备案壹份。
附件:
设备设施移交明细清单(略)
甲方(章)乙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注:
本合同文本供参考)
附件三:
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会员单位餐饮市场
社会餐饮企业准入备案表
企业名称
注册资金
万元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办公室:
手机:
联 系 人
电话
办公室:
手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企业通过相
关认证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
银行资信等级
食堂负责人
姓名
学历
职称
培训情况
进入服务学校
及食堂名称
申报备案企业
承 诺
以上信息属实。
我单位愿遵守《安徽省高等院校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办法》,服从监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学校意见
(盖 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协会意见
安徽高等院校后勤 协会意见
(盖 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表一式三份,企业、学校各一份,协会留存一份) 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监制
社会餐饮企业服务高校学生食堂一览表
序号
学生食堂名称
食堂专职 负责人
是否参加培训
合同起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