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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资料

1、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

2、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3、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甲取得函件的占有。

4、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

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

①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

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5、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

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

②乙不是占有人。

③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

6、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7、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8、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9、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10、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11、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2、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

13、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14、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是占有人。

15、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16、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

17、甲将旧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

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18、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

19、甲匆忙登机,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候机厅的长凳上,飞机起飞后,乙取走该电脑并据为己有。

甲对电脑的占有丧失。

20、甲前往旅馆服务台结账,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旅馆房间里,乙(旅馆的服务员)查房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

甲仍占有其电脑。

21、甲结账后离开住宿的旅馆,将其电脑遗忘在旅馆的房间,返程的飞机起飞后,甲仍不知其事。

乙(旅馆的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

①甲对其电脑的占有丧失。

②旅馆成为电脑的占有人。

22、乙假意在甲商场挑选金项链,乘服务员不注意,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

金项链的占有人为甲商场。

23、甲到某商场购买金项链,挑选好以后,甲请乙(商场服务员)进行礼品包装。

在包装时,乙乘甲不备,用事先准备后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

其占有人为甲。

24、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25、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26、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

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

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

27、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

甲的占有完全丧失。

28、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

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

29、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30、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

①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②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31、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

①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

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

②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3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①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

②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

③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经因交付的完成而丧失。

33、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

①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②也就是说:

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

③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

34、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

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35、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

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36、甲购买汽车,交雇员乙驾驶。

①乙为占有辅助人,乙不是占有人,甲才是占有人。

②若乙将汽车开回老家隐匿,对甲谎称汽车被盗,则乙不再受甲之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荣升为汽车的占有人(无权占有),甲的占有丧失。

37、甲因怀疑老公给保姆发短信,就将交给保姆乙使用的iphone手机(没有赠与给乙)夺回。

①乙为手机的占有辅助人,甲和老公才是手机的占有人。

②乙无权基于《物权法》第245条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因为甲并未侵夺保姆对手机的占有,只是改变了自己和老公对手机占有的状态!

38、某分公司有电脑三台,总公司要求收回两台,分公司经理不同意,总公司派人强行取回两台,还把分公司经理打得人仰马翻。

①分公司不得对总公司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②分公司如此憋屈,因为他是占有辅助人。

③若为子公司,那就是响当当的占有人了。

39、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

①丙是汽车的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可能是无权占有人。

无权占有人是乙。

②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权,甲只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40、甲有某公寓,自住A室,将B室出租给乙,C室借给丙使用。

①甲、乙、丙对A、B、C室各自构成单独占有。

②甲、乙、丙对共享的浴室、厕所、厨房构成共同占有(重复共同占有)。

41、甲、乙、丙合租一套房屋,共享浴室。

①若甲在浴室加装新锁,不让乙、丙使用,此为侵夺乙、丙的共同占有,乙、丙可主张占有保护。

②若甲主张其使用浴室应为某日和某日,乙、丙在该日和该日不得使用,则属使用范围之争,应依照甲、乙、丙内部的租赁关系解决,乙、丙不得径行主张占有保护。

42、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后,甲不同意续租。

①在租赁期间,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租赁期间届满后,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

43、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

①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②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③若乙违反约定,不按期支付价款,则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44、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

①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系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45、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阅读后惊为天书,欲据为己有,在该书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并加盖自己的藏书印章,但一直没有告诉甲。

①作为借用人,乙对《丰乳肥臀》为他主占有。

②乙在《丰乳肥臀》上签名、盖章,具有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但未向甲(使其占有之人)作出表示,乙的他主占有不能变更为自主占有。

乙仍为他主占有人。

③这一制度与“取得时效”密切相关(《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故毋庸展开讨论)。

45、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阅读后惊为天书,欲据为己有,在该书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并加盖自己的藏书印章,但一直没有告诉甲。

①作为借用人,乙对《丰乳肥臀》为他主占有。

②乙在《丰乳肥臀》上签名、盖章,具有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但未向甲(使其占有之人)作出表示,乙的他主占有不能变更为自主占有。

乙仍为他主占有人。

③这一制度与“取得时效”密切相关(《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故毋庸展开讨论)。

46、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又借给丙阅读。

①若丙对乙(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该表示到达乙之时,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②若丙知道该书归甲所有,则丙必须对乙和甲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缺一不可。

47、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

借用期间,甲、乙达成协议,甲将此书赠与(出卖、互易)给乙。

①甲、乙的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生效之时,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因为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的生效加上简易交付的法律事实提供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法律依据。

②须注意:

若在借用期间乙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为丙。

丙接受继承的事实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因为丙继承的为乙之原有占有状态,须有新的法律事实发生(比如甲将该书赠与丙),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48、甲(未婚,19岁。

假设甲为精神病人,但乙不知情。

)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

此后,甲的父母以甲为精神病人为由,代理甲起诉乙,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请求乙返还汽车。

一审法院于6月1日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返还汽车,判决于6月5日送达乙,因乙未上诉,判决于6月16日生效。

①6月5日之前,乙对汽车构成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②6月5日之后,必须将乙的占有认定为恶意占有。

③这一规则具有溯及力。

虽然判决于6月16日生效,但溯及到6月5日(送达之日),乙的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④须注意:

即使乙坚定地相信甲并非精神病人,而系甲父母提供假证据欺骗了法院,从而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有权占有人,也一样。

即判决送达乙之后,乙的占有视为恶意占有。

“视为”属于法律拟制,不能以反证推翻。

49、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

丙修理该手机花费200元。

①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但推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

②若手机因丙使用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2条,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③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200元。

只有甲举证推翻给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200元。

50、甲占有某钢琴,出租给乙,丙对乙主张该钢琴归己所有。

①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都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

若甲(间接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甲为所有人;若乙(直接占有人)以承租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乙享有租赁权。

②若丙起诉乙,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丙必须提出自己为所有权人的反证,否则,法院应判决丙败诉。

51、甲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交给乙居住,两年后,甲起诉乙,请求乙返还房屋。

①因该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即使乙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也不能推定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因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

②即使乙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承租权,也不能推定乙对房屋享有承租权。

因为,甲系使乙取得占有之人,对乙享有承租权的主张,不能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

否则,就同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矛盾。

按:

根据民事诉讼法,在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原物之诉中,若甲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若乙欲阻碍甲的请求,乙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系有权占有人(比如,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承租权)。

52、甲、乙各出资50万盖了一栋楼房,约定按份共有。

房屋盖好后,一直由甲居住,且一直未办理初始登记。

①因甲占有该房屋,且房屋未经登记,因此,若甲主张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推定甲对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

乙欲否定该推定,须提供反证。

②但是,即使推定甲系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甲也不能仅凭该权利推定,请求登记机关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因为,占有权利的推定仅具消极性。

53、甲将“赤兔马”出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不知情的丁。

“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

①因“赤兔马”属于遗失物,丁虽为善意,亦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但为善意占有。

②甲、乙均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

③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

④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

⑤善意的丁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300元。

54、甲将“赤兔马”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知情的丁。

“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

①因“赤兔马”为遗失物,且丁为恶意,故丁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且为恶意占有。

②甲、乙均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

③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

④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

⑤恶意的丁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300元。

55、甲有“赤兔马”,甲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显得异常高贵,乙羡慕不已,窃取该马。

不料,该马在乙占有期间因雷击身亡。

①乙对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自主占有。

②马因不可抗力死亡,乙对马的毁损虽无过错,仍须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③重复一遍:

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若有人因此得出结论说:

“这,这,这不是过错侵权的例外嘛!

”他无疑是十分聪明的。

  

56、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乙将盗窃的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弟丙。

丙用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手机不好用,扔入海里。

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手机为盗赃,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所以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且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

②丙故意导致手机毁损、灭失,但是,丙这样做的时候,内心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尽管相信错了),做梦也想不到这样做会侵害甲对手机的所有权,换言之,丙对甲的所有权因此遭受的损害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丙就应受到善意保护,甲无权请求丙赔偿损失。

③重复一遍: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57、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谎称己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

2年后,甲始知其事,找丙要回。

但汽车因丙使用两年,折旧若干。

①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对汽车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他主占有。

②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并不享有像承租人那样使用汽车的权利。

但是,由于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受到善意保护,其对汽车的使用也未超出其假想的占有权限范围(其假想的占有权为承租权),对因此造成的折旧损失,甲不能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8、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谎称己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

2年后,甲始知其事,找到丙要求丙返还汽车。

哪知,半年前的某一天,丙为了向女友展示自己的富有,放火烧毁了该车。

①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丙对汽车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他主占有。

②丙放火烧毁汽车的行为超出了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范围,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对权利人甲承担赔偿责任。

59、甲遭乙胁迫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买卖。

①甲可对乙行使《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民法通则》第92条的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甲对乙无《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回复请权,因乙未侵夺甲之占有。

③千万记住:

没有侵夺(法条用的是“侵占”),就没有占有回复请求权。

因胁迫、欺诈而移转占有的,均不构成侵夺。

60、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丙霸占该房屋。

①丙侵夺了甲之间接占有,甲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要求丙将房屋的占有返还给乙。

②丙还侵夺了乙之直接占有,乙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③记住: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6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租期届满后,甲不愿续租,乙拒不返还房屋。

甲请人将乙打走后,将房屋出租给丙。

①甲系侵夺人,丙系占有继受人。

②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甲系间接占有人,甲仍为房屋的占有人,故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③丙系占有的特定继受人,若丙为恶意,乙亦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③须注意:

假设甲从乙手中抢回房屋后,将房屋出卖(赠与)给丙,并交付,则甲的占有因交付而消灭,侵夺人甲不再是房屋的占有人,乙就不能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强调一遍:

侵夺人须为现在之占有人(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才能对侵夺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62、黑老二甲租赁的房屋被黑老大乙霸占。

3个月后,乙被自己的情妇枪杀,乙的私生子丙继承了乙的全部遗产。

①乙侵夺甲的占有,丙系乙之占有的概括继受人,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②概括继受人(如通过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须承受直接前手占有上的瑕疵,无论概括继受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63、甲租赁的房屋被乙侵夺,乙将该房屋出租给丙。

①乙系侵夺人,丙系占有的特定继受人。

②因乙仍为现在占有人,故甲可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乙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向甲移转占有。

也可从丙处取回房屋,然后乙现实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

③由于丙为占有之特定继受人,根据通说观点,若丙为善意,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甲对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

若丙为恶意,甲可对恶意的丙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

③再前进一步:

假设丙为善意,丙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丁。

即使丁为恶意,甲对丁也不能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64、甲欠乙钱到期不还,乙带人闯入甲家,强行将甲祖传的花瓶取走抵债。

①甲可依照《物权法》第34条起诉,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可是,若甲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是花瓶的所有权人,甲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②甲还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起诉,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只要甲能证明乙侵夺了自己对花瓶的占有,甲就能胜诉,要回花瓶。

65、甲将手机借给乙,丙从乙处抢走手机。

①乙不是手机的物权人,乙无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丙行使物权请求权。

②但是乙是占有人,且乙的占有被丙侵占,乙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要回手机。

66、甲贪污某花瓶,被乙抢劫,黑老大丙听说后十分生气,认为乙没有王法,派人从乙处抢走该花瓶。

乙对花瓶的占有虽属无权占有,亦受保护。

物权法禁止他人以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

故乙可对丙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

67、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

邻居丙气不过,每天将垃圾和脏水倾倒于乙占有的房屋门前。

乙虽为无权占有,其占有被妨害时,仍有权对丙提出排除妨害请求权。

68、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

乙发现邻居丙所有的一颗大树因狂风折断,不久将倒向自己居住的房屋。

乙的占有面临被妨害的现实危险,可对丙主张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要求丙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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