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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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样本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3

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4

3取得许可安全生产条件……………………………………………4

4企业申请………………………………………………………………5

4.1申请提交部门…………………………………………………………5

4.2首次申请………………………………………………………………5

4.3延期申请………………………………………………………………6

4.4变更申请………………………………………………………………7

4.5企业(总部)申请…………………………………………………9

4.6申请书填写和提交…………………………………………………9

5实施机关受理…………………………………………………………10

6实施机关审查和发证…………………………………………………10

6.1审查……………………………………………………………………10

6.2发证……………………………………………………………………11

6.3存档……………………………………………………………………11

7安全生产许可证书……………………………………………………12

8安全评价………………………………………………………………13

8.1安全评价依据…………………………………………………………13

8.2安全评价期限…………………………………………………………13

8.3安全评价汇报内容…………………………………………………14

8.4安全评价汇报审查…………………………………………………15

8.5安全评价汇报立案…………………………………………………15

9监督管理………………………………………………………………15

9.1属地监管………………………………………………………………15

9.2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16

9.3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16

9.4公告和通报……………………………………………………………17

10对相关问题处理…………………………………………………17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17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18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安全生产许可证……………………19

10.4租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9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时限………………………………………19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重新申请……………………………20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填报………………………………20

11工作人员守则…………………………………………………………20

12附则……………………………………………………………………21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附件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附件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件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附件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附件1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1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措施》(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措施》)等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置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需要,生产一个或多个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原料,不包含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停转化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不包含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应该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实施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标准。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要求,应该立即实施新要求。

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含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2.2各设区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收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相关事项在新要求公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措施》(鲁安监发[]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相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82号)实施。

3取得许可安全生产条件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要求,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附件1)。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该符合以上条件要求,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它要求,还应该符合其要求。

4企业申请

4.1申请提交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含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它企业向所在地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2首次申请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该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经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2.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及申请书;

4.2.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2.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复制件;

4.2.4关键责任人、分管安全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4.2.5和安全生产相关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汇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标企业提交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要求文件;

4.2.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证实材料;

4.2.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立案证实文件;

4.2.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4.2.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4.2.10含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汇报;

4.2.1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标完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4.2.12应抢救援组织或应抢救援人员,和应抢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4.2.13关键责任人、分管安全责任人和分管技术责任人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实材料;

4.2.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4.2.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还应该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立案证实文件、资料。

吞并重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该在取得(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核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除4.2.6、4.2.10、4.2.11、4.2.12条要求以外文件、资料,和含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吞并重组前后改变情况安全评价汇报。

4.3延期申请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3年)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应该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4.2条中除4.2.11条要求以外文件、资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达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未发生死亡事故,经实施机关同意,可提交4.2条中除4.2.2、4.2.7、4.2.8、4.2.10、4.2.11、4.2.12、4.2.13条要求以外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4.4变更申请

4.4.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变更关键责任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应该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4.1.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及申请书;

4.4.1.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4.1.3变更关键责任人,还应该提供关键责任人任命文件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制件、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实材料、经安监部门考评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4.1.4变更注册地址,还应该提供房屋、土地购置或租赁合相同相关证实材料。

4.4.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4.4.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仅需提交对应变更证实材料报实施机关立案;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4.4.1条要求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对应文件、资料。

4.4.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标,应该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及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4.4.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不组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应该对该生产装置或工艺技术进行专题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汇报中提出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及申请书、安全评价汇报、整改情况汇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4.4.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发生吞并重组行为(一个企业吞并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拆分为两个及以上企业,两个及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生产装置重组等),造成许可范围发生改变,应该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4.2条中除4.2.6、4.2.10、4.2.11、4.2.12条要求以外文件、资料,和含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吞并重组前后改变情况安全评价汇报。

4.5企业(总部)申请

所属子企业、分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总部本身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集团企业、总企业等企业(总部),包含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可单独或和所属子企业、分企业一起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均应根据要求时限要求,提交4.2条中除4.2.4条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4.2.8、4.2.10、4.2.11、4.2.12、4.2.13、4.2.15条要求以外文件、资料。

企业(总部)变更申请根据4.4条要求实施,其中,包含4.4.3、4.4.4、4.4.5条变更申请提交申请文件、资料中,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及申请书外,其它可用所属子企业、分企业相关文件、资料替换。

4.6申请书填写和提交

企业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省及市安监局网站上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经过信函、申请人到实施机关递送等方法提交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申请书应该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样式,纸张尺寸为A4,填报内容应该符合申请书填写说明要求。

企业应该对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并确保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为最新版本且在要求使用期内。

5实施机关受理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5.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即时通知企业不予受理;

5.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企业向对应实施机关申请;

5.3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许可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5.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当场通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通知企业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5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或根据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该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书面凭证。

6实施机关审查和发证

6.1审查

6.1.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该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最少2人),对企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6.1.2对企业提交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应该指派工作人员(最少2人)、必需时聘用教授参与,就相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不存在疑问和疑问不需要经过现场核查方法处理,可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6.1.3对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标首次申请或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意见能够作为现场核查意见。

6.1.4工作人员应该如实提出对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6.2发证

6.2.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内设机构应该依据工作人员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意见,实施机关应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时间均不计算在本条要求期限内。

6.2.2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应该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送达企业或通知企业领取,或将不予许可决定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3存档

6.3.1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含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由省安监局存档。

6.3.2其它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由市安监局存档。

6.3.3实施机关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

7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7.1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7.2实施机关应该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关键责任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使用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其中,正本上“许可范围”应该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许可范围”应该载明每一处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具体品种(包含最终产品、中间产品)、生产能力。

7.3首次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和使用期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前一日。

延期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实施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可合适提前或晚于使用期起始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有变更事项,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7.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印制等相关事项在国家及省相关新要求公布实施前,仍按《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印制和填写相关问题通知》(安监管司办字[]91号)和本省现行要求实施。

7.5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被依法撤销、注销,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实施机关。

7.6企业应该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毁损等情况,应该立即向实施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当地新闻媒体公告遗失证实材料或毁损件,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颁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

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7.7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冒用她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8安全评价

8.1安全评价依据

在国家及省相关新标准要求公布实施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仍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127号)要求实施,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安全评价仍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55号)要求实施。

8.2安全评价期限

已取得安全许可证企业应该委托含有国家要求资质条件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汇报,该汇报即是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汇报。

不过,汇报签发日期距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截止日不得超出12个月,不然,应由原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改变、改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要求做出补充评价,并修订原安全评价汇报或形成补充评价材料和原汇报一起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企业,应该立即委托有资质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不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大改变产生后果负责。

8.3安全评价汇报内容

8.3.1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和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标变更申请,企业提交安全评价汇报应该包含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所列安全生产条件全方面评价。

8.3.2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改变工艺技术和安全许可范围发生改变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企业提交安全评价汇报应该包含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所列安全生产条件改变情况和改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要求对应评价。

8.3.3安全评价汇报内容应该包含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全部问题及其整改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复查意见和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相关审查内容评价意见。

8.4安全评价汇报审查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安全评价结果负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作为实施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键参考意见。

实施机关可不组织对安全评价汇报审查,但有权对安全评价汇报进行抽查、对相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关键审查以下多个方面:

安全检验表,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及其整改方案,评价结论,评价人员是否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汇报是否和实际情况相符或存在重大疏漏,是否出具虚假汇报和证实等。

8.5安全评价汇报立案

不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是否需要提交安全评价汇报,企业全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委托含有国家要求资质条件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汇报,并将安全评价汇报和存在问题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立案。

9监督管理

9.1属地监管

9.1.1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措施》第六章要求对企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暂扣、吊销受委托范围内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决定实施,暂停安全评价资质六个月、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对应资格行政处罚报省安监局或国家安监总局决定实施。

9.1.2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监督检验中发觉企业存在暂扣、撤销、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形,应该立即汇报实施机关。

9.1.3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监督检验中发觉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使用期内关键责任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未按要求时限提出变更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要求时限提出变更申请而且私自投入运行,依据《措施》第四十六、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要求处理。

9.1.4各市安监局负责本市受委托范围内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注销工作,并在实施撤销、注销行为后5个工作日内,将被撤销、注销安全许可证相关情况及其理由书面汇报省安监局。

9.2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

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机关应该撤销已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9.2.1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9.2.2违反本实施细则要求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9.2.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9.3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

发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机关应该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9.3.1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未被同意延续;

9.3.2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9.3.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

9.3.4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9.4公告和通报

9.4.1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各市安监局应该立即在当地关键新闻媒体或本机关网站上公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9.4.2省安监局最少每六个月在全省关键新闻媒体或本机关网站上公布一次公告,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接收社会监督。

9.4.3省、市安监局应该分别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立即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9.4.4各市安监局应该于每十二个月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颁发情况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于每十二个月1月15日前将全省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监总局。

10对相关问题处理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前,企业或其分企业和子企业(以下简称上级单位)所属独立核实生产成本、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已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措施》(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使用期届满后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由其上级单位负责,经实施机关审查、同意后,安全许可事项归并入上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和上级单位不一致,以最早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截止日为准,由上级单位统筹安排,为本身或所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提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因市场疲软、原料短缺、装置搬迁、吞并重组等原因,停产时间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仍然准备继续生产,可办理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按本实施细则4.3条要求提出延期申请,提交4.2条中除4.2.10、4.2.11条要求以外申请文件、资料,还应提交停产汇报(包含停产理由和期限、停产期间安全方法)、复产承诺书(复产前提交4.2.10要求安全评价汇报、经实施机关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产承诺文件)。

实施机关在对企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按要求审查后,可先同意延期换证,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在企业复产前,再对企业提交安全评价汇报和企业现场进行审查、核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方可许可复产;不符合,不许可复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符合要求要求。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安全生产许可证

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共用一套或多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可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分别提交对应申请文件、资料,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过,企业之间必需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4租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过租赁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管整体租赁还是部分租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装置、设施,承租企业全部应根据4.2条相关要求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提交对应文件、资料,还应提交出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试生产(使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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