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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职责

建筑法律责任

一、建筑法律责任概述

建筑法律责任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律责任分为建筑民事法律责任、建筑行政法律责任和建筑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

(一)建筑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划分为十种,分别是:

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建筑法》中有九条规定了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其中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了返工、修理责任。

同时,在实体部分,也规定了赔偿、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二)建筑行政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建筑活动,纠正各种建筑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形成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筑法》对最普遍、最大量的建筑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处罚规定。

1.关于行政处分方面的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处罚方式。

主要是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政处分和有关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合格证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处分。

2.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共有16条对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具体明确了建筑行政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执行行政处罚的机关等。

(三)建筑刑事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消除建筑市场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建筑法》共有11条规定了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

第六十五条规定诈骗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施工企业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限定招标单位的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3.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1.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书责任。

4.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其他建筑法律责任

1.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复习思考】

1.简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主体、时间与范围。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的条件有哪些?

3.从业单位的条件有哪些?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标准如何?

5.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如何?

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8.不予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9.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0.什么情形下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12.什么情形下,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3.建筑工程发包的行为规范有哪些?

14.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的行为有哪些?

15.建筑工程承包的行为规范有哪些?

16.《建筑法》对联合承包是如何规定的?

17.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如何?

18.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违反《建筑法》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课后练习】

●单项选择

1.某医院欲新建一办公大楼,该办公大楼由某城建集团承包建造,则施工许可证应由()申领。

A.医院

B.城建集团

C.城建集团分包商

D.医院或城建集团

2.欣欣公司新建一职工宿舍,合同工期6个月,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资金应到位()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A.1000万元人民币

B.500万元人民币

C.300万元人民币

D.100万元人民币

3.某写字楼项目于2005年3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若因故未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最多可延期()次。

A.1

B.2

C.3

D.4

4.某写字楼项目于2005年3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若因故未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最多可延期至()。

A.2005年6月1日

B.2005年9月1日

C.2005年12月1日

D.2006年3月1日

5.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6.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报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7.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申请设立登记。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8.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由()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9.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

A.注册建筑师

B.注册结构工程师

C.注册资产评估师

D.注册建造师

10.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

A.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 

B.工程发包后,正式开工前 

C.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获得施工许可证之前 

D.开工之后15天内 

11.甲、乙、丙三家为同一专业的承包单位,甲、乙、丙的资质等级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当三家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时,应按()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A.甲

B.乙

C.丙

D.甲或丙

1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A.基础工程

B.主体工程

C.装饰工程

D.安装工程

13.有关总包分包的责任承担表述不正确的是()。

A.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14.根据《建筑法》,下列有关监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将监理业务部分转让给别的监理企业

B.由于监理工作的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C.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与承包商隶属于一家单位的不同部门

D.监理的权限要视建设单位的委托而定

15.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A.可以

B.经建设单位允许可以

C.不得

D.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可以

●多项选择

1.某公司改建办公大楼,该工程由某建筑集团承建,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工程无需领取施工许可证

B.应由该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C.应由该建筑集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D.即使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该工程也可以开工

E.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该工程不得开工

2.大华公司新建某商业中心项目,选址在市中心商业区,建设工期约两年。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大华公司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

A.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D.建设资金到位合同价的50%

E.建设资金到位合同价的25%

3.恒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办公楼建设项目已于2004年6月1日领取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项目应在2004年7月1日前开工

B.该项目应在2004年8月1日前开工

C.该项目应在2004年9月1日前开工

D.若因故未能按期开工,恒源公司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E.若恒源公司申请延期,则每次延期可达半年

4.下面的条件中不属于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需要拆迁的,拆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C.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D.按规定已经委托了监理

E.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

5.下列关于施工许可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去申请领取

B.施工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去申请领取

C.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工

D.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内开工

E.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施工单位应该向建设单位申请延期

6.下列做法中( )不符合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规定。

A.发包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B.某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C.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D.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E.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7.(  )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A.大型

B.大中型

C.中小型

D.结构复杂的

E.结构特别的

 

【案例分析】

A公司因建生产厂房与B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其后,经A公司同意,B将工程勘查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C设计单位和D建筑公司,并各自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约定由D根据C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C按时交付设计图纸,D依照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A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C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查,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A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C称与A不存在合同关系拒绝承担责任,B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也拒绝赔偿。

【问题】

(1)ABCD各单位在承发包合同中各自身份是什么?

(2)B公司发包工程项目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B公司、C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

为什么?

【解析】

(1)本案中,A是公司发包人,B公司是总承包人,C、D公司是分包人。

(2)本案中B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建筑法》第28条的禁止性规定,其分别与C单位、D公司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是无效的。

(3)对工程质量问题,B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C单位、D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A公司承担责任。

B公司、C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违反了《建筑法》29条的规定,因此B公司与C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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