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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汽车变速器修理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372-85

UDC621-585.004.67:

629.113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汽车机械式变速器的修理。

修竣的变速器总成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非国产汽车机械式变速器的修理可参照执行。

1、技术要求

1.1变速器壳体

1.1.1壳体应无裂损。

壳体上所有联接螺孔的螺纹损伤不

得多于2

牙。

1

1.2

壳体上平面长度不大于

250mm,其平面度公差为

0

.15mm;大于250mm,平面度公差为0.20mm。

1

.1.3壳体前端面对第一、二轴轴承承孔的公共轴线的端

面圆跳动:

其端面最大可测直径大于

50至120mm,

公差为

0

.08mm;大于120至250mm,

公差为0.10mm

;大于

250

至500mm,公差为0.12mm

;大于500mm,

公差为

0.15mm。

1.1.4壳体后端面对第一、二轴轴承承孔的公共轴线的端

面圆跳动公差为0.15mm。

1

.1.5壳体前、后端面的平面度公差值

分别不大于1.1.3、

1

.1.4项规定的端面圆跳动公差值。

1

.1.6壳体上平面与第一、二轴轴承承孔的公共轴线的平

行度公差为0.20mm。

1.1.7壳体上各轴承(或轴)承孔轴线间尺寸偏差的绝对值,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m。

1.1.8壳体上各承孔轴线的平行度公差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m。

 

1.1.9

 

壳体上各承孔的圆度公差为

 

0.008mm

 

表面粗

糙度一般不低于

1.1.10滚动轴承与承孔的配合公差:

当基本尺寸大于

 

50

至80mm时,其值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m;基本尺寸大于80至120mm,其值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4mm;

基本尺寸大于120至180mm,其值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

0.025mm。

1.1.11轴颈与壳体承孔的配合公差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

加0.015mm。

1

.2变速器盖

1

.2.1盖应无裂损。

1

.2.2盖与壳体的结合平面长度不大于

250mm,其平面度

公差为0.15mm;结合平面长度大于

250mm,平面度公差

为0.20mm;非上置式盖,平面度公差为0.10mm。

1

.2.3盖上变速杆中部球形承孔直径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

加0.50mm。

1.2.4变速叉轴与盖(或壳体)承孔的配合间隙为

0.04~0.20mm。

1.3轴

1.3.1第一、二轴及中间轴,当以两端轴颈的公共轴线为基准时:

长度大于120至250mm,中部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3mm;长度大于250至500mm,中部的径向圆跳动公差

为0.06mm。

1.3.2第一轴的轴向间隙不大于0.15mm。

其他各轴的轴向间隙不大于0.30mm。

1.4齿轮与花键

1.4.1齿轮的啮合面上不允许有明显的缺陷或不规则磨损。

 

1.4.2接合齿轮或相配合的滑动齿轮齿端部位磨损量不得

超过齿宽的15%。

1.4.3常啮合齿轮的啮合侧隙为0.15-0.50mm。

接合齿轮的啮合侧隙为0.10~0.40mm。

各齿轮的啮合印痕应在轮齿啮合面中部,且不小于啮合面的60%。

1.44各轴花键与滑动齿轮键槽的侧隙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

加0.15mm。

1.4.5各轴花键与齿座、突缘及其他非滑动部件的花键槽侧隙,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5滚动轴承或齿轮与轴颈的配合:

属过盈配合的,应无间隙,且最大过盈量不超过原设计规定;属过渡配合的,其间隙允

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

0.003mm,属间隙配合的,允许比原

设计规定增加0.02mm。

1

.6滚针轴承与轴颈及承孔的配合间隙为0.02-0.125mm。

1

7衬套与轴颈和承孔的配合:

属间隙或过渡配合的

其间

隙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m;

属过盈配合的,应符合原

设计规定。

1

8变速叉

1

8.1变速叉端面磨损量应不大于

0.40mm。

1.8.2变速叉端面对变速叉轴孔轴线的垂直度公差为

0

.20mm。

1.8.3变速叉两端工作侧面与环槽的配合间隙为

0

.20-1.00mm。

1

.9变速杆球形中心到杆下端距离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

.10第二轴突缘的端面圆跳动公差应符合

1.1.3项的规

定。

2

、检验规则

 

2.1磨合与试验

2.1.1变速器装合后,应在试验台上磨合并进行无负荷、有

负荷试验。

负荷为传递最大扭矩的30%左右。

运转前,选用

并按规定容量加注清洁的汽油机润滑油。

各档运转时间的总

和一般不少于1h。

2.1.2运转中,第一轴转速在1000-2000r/min、油温在

15-65℃时,不允许有自动脱档、跳档现象。

操纵机构和同步

器换档应轻便、灵活、迅速、可靠。

运转和换档时均不得有异常响声。

变速杆不允许有明显的抖动现象。

所有密封装置

不得有漏油现象。

2.1.3磨合与试验结束后,应进行清洗。

其清洁度应符合原

设计规定。

非结合外露表面应涂漆或银粉。

按原设计规定加注润滑油。

2.2变速器最大噪声及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3变速器经检验合格签证后,才能交付使用或存放。

3、存放

变速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之处,并防止锈蚀。

4、分动器

分动器修理技术条件,可参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

5本标准中未规定的规范、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原设计

或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陕西省交通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恒学、黄小慈、张群、杨华新、兰广泰。

 

汽车发动机凸轮轴修理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发动机钢制和球墨铸铁、合金铸铁制凸轮轴的修理。

修竣的凸轮轴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技术要求

轮表面累积磨损量(包括修理加工磨削量)不超过

0.8mm时,允许用直接修磨的方法恢复凸轮;超过0.8mm

需要修理时,可在凸轮的局部或全部表面敷以补偿修复层。

凸轮轮廓的升程曲线应符合原设计规定,但个别区段内

的升高量允许有不大于0.02mm的超差。

注:

原设计是指制造厂和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下同)。

以两端支承轴颈的公共轴线为基准,凸轮基圆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5mm。

凸轮斜角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通过凸轮升程最高点和轴线的平面,相对于正时齿轮键

槽中心平面的角度偏差,不得超过±

45’。

同一根凸轮的各支承轴颈的直径应修磨为同一级修理

尺寸。

分级修理尺寸见表

B-4。

表B-4凸轮轴支承轴颈分级修理尺寸

级别

01

2

3

4

5

6

轴颈直径缩小量

00.10

0.20

0.30

0.400.50

0.60

注:

1.各级修理尺寸仍采用原设计尺寸的极限偏差。

2.有特殊要求的凸轮轴,按原设计要求执行。

支承轴颈直径缩小量超过使用限度时,可敷以补偿修复层,使轴颈直径恢复至原设计尺寸或修理尺寸。

支承轴承的圆柱度公差为0.005mm。

 

以两端支承轴颈的公共轴线为基准,中间各支承轴颈的

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25mm。

安装正时齿轮的轴颈,其尺寸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以两

端支承轴颈的公共轴线为基准,其轴颈的径向圆跳动和轴向

止推端面的端面圆跳动公差为0.03mm。

驱动汽油泵的偏心

轮直径,允许比原设计规定的最小极限尺寸小1.0mm。

机油泵驱动齿轮不得缺损,轮齿工作表面不得有剥落,齿厚

不小于原设计规定的最小极限尺寸的0.50mm。

支承轴颈表面粗糙度不低于Ra0.8μm;凸轮和驱动机油

泵的偏心轮的表面粗糙度不低于Ra1.6μm;轴向止推端面的表面粗糙度不低于Ra3.2μm;其它加工面的表面粗糙度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凸轮轴的凸轮和支承轴颈部位的补偿修复层的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凸轮轴应进行探伤检查,除凸轮表面堆焊层可以有不连续成片的鱼鳞状裂纹外,不得有其它裂纹。

凸轮轴的所有表面不得有毛刺、氧化皮、焊渣、气孔、渣眼、油垢和脱壳等缺陷。

螺纹损伤不得超过两牙。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它技术要求,应按原设计规定执行。

2.检验规则

2.1凸轮轴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合格证。

2.2送修单位有权根据合同抽样复验。

3.包装及贮存

3.1修竣的凸轮轴应进行防锈处理。

出厂产品应装入箱

内并固定牢靠。

3.2产品应放在通风和干燥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汽车发动机缸体缸盖修理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01-83

UDC621.431.72.222.004.124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往复活塞式汽车发动机铸铁及铝合

金气缸体与气缸盖的修理。

其他汽车发动机气缸体与气缸盖可参照执行。

经过修理的气缸体与气缸盖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技术要求

1.1气缸体与气缸盖不应有油污、积炭、水垢及杂物。

1.2水冷式气缸体与气缸盖用3.5-4.5kgf/cm2的压力作

持续

5min

水压试验

不得渗漏。

1.3汽油发动机气缸体上平面到曲轴轴承承孔轴线的距离

不小于原设计基本尺寸0.40mm。

注:

原设计是指制造厂和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

 

(下

同〉。

1.4所有结合平面不应有明显的凸出、凹陷、划痕或缺损。

气缸体上平面和气缸盖下平面的平面度公差应符合表定。

1的规

1.5气缸体曲轴、凸轮轴轴承承孔的同轴度公差应符合原

设计规定。

凡能用减磨合金补偿同轴度误差的,以气缸体两端

曲轴轴承承孔公共轴线为基准,所有曲轴轴承承孔的同轴度公差为0.15mm,以气缸体两端凸轮轴轴承承孔公共轴线为基准,所有凸轮轴轴承承孔的同轴度公差为ф0.15mm。

1.6气缸体后端面对曲轴两端轴承承孔公共轴线的端面全

跳动不大于0.20mm。

1.7燃烧室容积不小于原设计最小极限值的95%。

同一台

 

发动机的气缸盖燃烧室容积之差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8气缸体、气缸盖各结合面经加工后的表面光洁度应不低于▽6。

1.9气缸盖上装火花塞或喷油嘴和预热塞的螺孔螺纹损伤不多于一牙,气缸体与气缸盖上其他螺孔螺纹损伤不多于两牙。

修复后的螺孔螺纹应符合装配要求。

各定位销、环孔及装配基准面的尺寸和形位公差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10选用的气缸套、气门导管、气门座圈及密封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并应满足本标准的有关装配要求。

1.11气门导管承孔内径应符合原设计尺寸或分级修理尺

寸(见表2)。

气门导管与承孔的配合过盈一般为

0.02-0.06mm。

1.12进、排气门座圈承孔内径应符合原设计尺寸或修理

尺寸(见表2)。

气门座圈承孔的表面光洁度不低于▽5,圆度公差为0.0125mm,与座圆的配合过盈一般为0.07-0.17mm。

1.13镶装干式气缸套的承孔内径应为原设计尺寸或同一

级修理尺寸(如表2)。

承孔表面光洁度不低于▽6,圆柱度公差

为0.0lmm。

气缸套与承孔的配合过盈应符合原设计规定;无规定者,一般为0.05-0.10mm。

有突缘的气缸套配合过盈可

采用0.05-0.07mm;无突缘的气缸套可采用0.07-0.l0mm

气缸套上端面应不低于气缸体上平面,亦不得高出0.l0mm

1.14湿式气缸套承孔的内径应为原设计尺寸或同一级修

理尺寸(见表2)。

湿式气缸套与承孔的配合间隙为

0.05-0.15mm,安装后气缸套上端面应高出气缸体上平面,并

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15同一气缸体各气缸或气缸套的内径应为原设计尺寸

或同一级修理尺寸(见表2),缸壁表面光洁度不低于气78。

 

式气缸套的气缸圆度公差为0.005mm,圆柱度公差为

0.0075mm;湿式气缸套的气缸圆柱度公差为0.0125mm。

1.16加工后,气缸的轴线对气缸体两端曲轴轴承承孔公共轴线的垂直度公差为0.05mm。

1.17对某些特殊结构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气缸体及气缸盖除本标准规定外,其他可参照原设计的技术文件执行。

2、验收及包装

2.1经检验合格的气缸体与气缸盖应签发合格证,并附必

要的技术资料。

2.2修竣的气缸体与气缸盖应进行相应的防锈处理。

2.3修竣后的气缸体与气缸盖,应进行适应于保管及运输条件的包装。

 

汽车发动机曲轴修理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往复活塞式汽车发动机曲轴的修理。

经过修理的曲轴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技术要求

1.1曲轴修复前应进行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

但轴颈上沿油孔四面有长度不超过5mm的短浅裂纹或有未延伸到轴颈圆角和油孔处的纵向裂

纹(轴颈长度小于或等于40mm,裂纹长度不超过

10mm;轴颈长度大于40mm,裂纹长度不超过15mm)时,仍答应修复。

1.2曲轴滑动轴承轴颈磨损后,应按表1的曲轴分级修

理尺寸修理(共分为13级)。

组合式曲轴滚动轴承轴颈磨损

逾限,滑动轴承轴颈超过其答应的使用极

限尺寸时,答应进行补偿修理,恢复至原设计尺寸。

 

注:

原设计是指制造厂和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

(下同)。

①各级修理尺寸仍采用原设计尺寸的极限偏差。

②9级及9级以后为不常用尺寸级。

③分级有非凡规定的曲轴,应按其原设计执行。

1.3补偿修复轴颈时,可采用金属丝喷涂、电振动堆焊、

镀铁、镀铬等方法。

其他部位磨损逾限后,根据情况,除可

采用上述方法外,也

可以采用手工弧焊等方法进行恢复性修理。

补偿修复层

应均匀适当,机械性能满足使用要求,见附录A(参考件)。

1.4曲轴修磨后,同名轴颈必须为同级修理尺寸。

1.5曲轴主轴颈及连杆轴颈端面磨损逾限后,应予修复

至原设计规定的轴颈宽度。

1.6曲轴修复后,以两端主轴颈的公共轴线为基准时:

a.中间各主轴颈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5mm。

b.各连杆轴颈轴线对主轴颈轴线的平行度公差:

整体式曲轴为Φ0.0lmm,组合式曲轴为Φ0.03mm。

c.与止推轴颈及正时齿轮配合端面的端面圆跳动公差为

0.05mm。

d.飞轮突缘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4mm;外端面的端

面圆跳动公差为

0.06mm

e.皮带轮的轴颈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5mm。

f.正时齿轮的轴颈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3mm。

g.变速器第一轴轴承承孔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

0.06mm。

1.7各主轴颈及连杆轴颈的圆柱度公差为0.005mm。

h.油封轴颈的径向圆跳动公差,采用回油槽防漏的为

 

0.l0mm,采用油封圈防漏的为0.05mm。

1.8连杆轴颈的回转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的基本尺

寸,整体式曲轴的极限偏差为±0.15mm,但同一曲轴各回

转半径差不得超过0.20mm,

组合式曲轴的极限偏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9以装正时齿轮的键槽中心平面为基准,连杆轴颈的

分配角度偏差为±30ˊ。

1.10起动瓜螺孔螺纹损伤不得多于2牙。

1.11主轴颈及连杆轴颈表面光洁度应不低于

 

V8,圆角

处表面光洁度不低于▽7。

1.12主轴颈和连杆轴颈两端的圆角半径应符合原设计

规定。

但采用金属丝喷涂和电镀修复的曲轴,修竣后的圆角半径答应适当减小。

1.13组合式曲轴必须按原位装配,装合后各滚动轴承

轴颈同轴度公差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14曲轴油道应清洁畅通。

油孔应有倒角。

1.15修复后的曲轴不得有焊渣、毛刺、金属飞溅等杂物,加工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刻痕、黑点、碰伤、凹陷、发痕、孔眼及其他缺陷。

但用电振动堆焊修复的曲轴表面答应有细微的龟纹。

1.16曲轴须进行平衡试验,其不平衡量应符合原设计

规定。

1.17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原设计规

定。

汽车车架修理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00-83UDC629.113.011.3.004.124

 

本标准适用于边梁式车架的大修。

修理竣工的车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技术要求

1.1

车架应无泥砂、油污、锈蚀及裂纹。

1.2

车架宽度极限偏差为3mm。

1.3

车架纵梁上平面及侧面的纵向直线度公差

在任意

1000mm长度上为3mm,在全长上为其长度的千分之一。

1.4

车架总成左、右纵梁上平面应在同一平面内

其平面度公

差为被测平面长度的千分之一点五。

1.5纵梁侧面对车架上平面的垂直度公差为纵梁高度的百分

之一。

1.6车架主要横梁对纵梁的垂直度公差不大于横梁长度的千

分之二。

1.7车架分段(如下图)检查,各段对角线长度差不大于5mm。

 

注:

aa′--前钢板前支架销承孔轴线

bb′--前钢板后支架销承孔轴线;

cc′--后钢板前支架销承孔轴线

dd′--后钢板后支架销承孔轴线;

ab′、a′b--第I段对角线;

bc′、b′c--第II段对角线;

cd′、c′d--第III段对角线;

ac′、a′c--第N段对角线。

1.8左右钢板弹簧固定支架销孔应同轴,其同轴度公差为

+2.0mm(按GB1958-80《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检测

方法5-1进行检测)。

前后固定支架销孔轴线间的距离左、右

 

相差:

轴距在4000mm及其以下的应不大于2mm,轴距在

4000mm以上的应不大于3mm。

1.9车架的焊接应符合焊接规范。

焊缝应平整、光滑、无焊

瘤、弧坑,咬边深度不大于0.5mm,咬边长度不大于焊缝长度的百分之十五,并不得有气孔、夹渣等缺陷。

1.10车架挖补或截修的焊缝方向,除特殊车架外,不允许与棱线垂直、重叠;焊缝及其周围基体金属上,不应有裂纹。

1.11铆接件的接合面必须贴紧,铆钉应充满钉孔,铆钉头不得有裂纹、歪斜、残缺,所有铆钉不得以螺栓代替。

1.12前后保险杠应平整,形状符合原设计规定。

注:

原设计是指制造厂和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下同)。

1.13车架的其他附属装置及其安装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14修竣车架所增加的重量不得超过原设计重量的百分之

十。

1.15修竣的车架应进行防锈处理。

1.16除本标准规定外,其他技术要求可参照原设计执行。

2检验规则

经检验合格的车架应签发合格证。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省交通局、安徽省交通厅、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先为、厉鸿培、陈盛模。

汽车驱动桥修理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

UDC629.113

共和国.02/.03

国家标准

621-77

GB8825-8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转向驱动桥修理的质量要求、检验规则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汽车非转向驱动桥的修理,非国产汽车非转向驱动桥的修理亦应参照使用。

2

、技术要求

2

.1桥壳

2

.1.1桥壳应无裂损,桥壳上各部位螺纹损伤不得多于二

牙。

2

.1.2桥壳上的通气孔应畅通。

2

.1.3

钢板弹簧座定位孔磨损不大于

1.50mm。

2

.1.4

钢板弹簧座厚度减少量不大于

2mm。

2

.1.5

油封轴颈的径向磨损不大于

0.15mm,油封轴颈

端面磨损后,轴颈位的长度应大于油封的厚度。

2.1.6半轴套管应进行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

2.1.7桥壳承孔与半轴套管的配合及其伸出长度应符合原

设计规定。

2.1.8滚动轴承与桥壳的配合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1.9非分段式桥壳以两端内轴颈公共轴线为基准:

当桥

壳前端面直径大于300mm0.40mm;直径小于或等于

,其端面平行度公差为

300mm,其端面平行度公差

为0.30mm;外轴颈径向圆跳动误差超过0.30mm

予修校,修竣后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8mm。

2.1.10分段式桥壳以桥壳的结合圆柱面、结合平面及另

时应

一端内锥面为支承:

内外轴颈径向圆跳动误差超过0.25mm

时应予修校,修竣后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8mm;桥壳与减速器壳结合平面直径大于200mm,其端面圆跳动公差

 

为0.10mm;直径小于或等于20Omm,端面圆跳动公差

为0.08mm。

2.1.11桥壳与制动底板结合平面及圆柱面对桥壳轴线的

端面圆跳动及径向圆跳动公差均为0.10mm。

2.2半轴

2.2.1半轴应进行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

2.2.2半轴花键应无明显扭曲。

2.2.3以半轴轴线为基准:

半轴中部未加工面径向圆跳动

公差为1.30mm;花键外圆柱面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

0

.25mm;半轴突缘内侧端面圆跳动公差为0.15mm。

2

.2.4半轴花键与半轴齿轮及突缘键槽的侧隙不得大于原

设计规定0.15mm。

2.3轮毂

2.3.1轮毂应无裂损,各部位螺纹损伤不得多于二牙。

2.3.2轮毂与半轴突缘及制动鼓的结合端面对轮毂内外轴

承承孔公共轴线的端面圆跳动公差均为0.15mm。

2.3.3轮毂轴承承孔与轴承的配合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4主减速器

2.4.1主减速器壳

2.4.1.1壳体应无裂损。

亮体上各部位螺纹损伤不得多

于二牙。

2

.4.1.2差速器左、右轴承承孔同轴度公差为0.10mm。

2

.4.1.3圆柱主动齿轮轴承(或侧盖)承孔轴线及差速

器轴承承孔轴线对减速器壳前端面的平行度公差:

当轴线长

度在200mm以上,其值为0.1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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