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0358816 上传时间:2023-05-2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镇江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镇江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镇江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镇江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镇江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镇江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镇江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镇江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docx

《镇江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镇江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镇江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docx

镇江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

镇江市市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

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与数字出版产业,特设立镇江市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7号)和《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引导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辖市(区)财政及文化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市直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能。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共同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

(二)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市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参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做好年度扶持项目经费下达;

(四)参与引导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

(二)组织项目申报,指导辖市(区)项目申报和初审;

(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四)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拟扶持项目对外公示、下达经费等;

(五)督促并指导辖市(区)文化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市直项目进行监管;

(六)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辖市(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文化部门做好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做好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

(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配合当地文化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辖市(区)文化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关联度等;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文化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文化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

(四)配合文化、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引导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十条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文化创意产业:

1、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项目;

2、以文化创意为核心,提升产品内涵与质量,增强镇江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3、文化创意产业孵化项目;

4、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镇江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5、数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6、特色文化产品“走出去”,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重点展会项目;

7、文创人才培养和集聚项目;

8、其他需要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数字出版产业:

1、体现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政府鼓励投资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项目;

2、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数字出版产业领域,提升数字出版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3、数字出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全国首创专利产品项目;

5、集聚效应明显的数字出版产业园区;

6、其他重大数字出版产业发展项目。

有条件的辖市(区)应对优秀项目进行匹配支持。

第十一条优先支持成长型小微企业实施项目、“镇文贷”发放贷款企业实施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版权)的项目;优先支持各级优秀版权示范企业的新兴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引导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预算的30%。

(一)项目补贴。

对申请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影响力等因素确定补贴额度。

(二)贷款贴息。

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创意项目或数字出版项目,以其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贴息补助。

(三)奖励。

对项目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文化类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依法纳税并参加社会保险,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

申报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文化关联度。

(三)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已经建成,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立项:

(一)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经获得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三)在市级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止,申报企业(单位)完整运营未满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的。

(四)实地考察时申报企业(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财务、税务和社保缴费资料的,申报企业1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五)以前年度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十五条  每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计划。

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所在辖市(区)文化部门申报项目,市直企业(单位)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报。

各辖市(区)文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经过初审的项目,正式行文上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十六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实地考察、会商、对外公示、经费下达。

形式审查: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项目评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

实地考察: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并聘请专业人员对专家评审后拟扶持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会商: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实地考察的项目提出项目经费安排的计划。

对外公示:

根据会商结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费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引导资金项目合同。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并下达经费。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

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跟踪制度。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九条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同意。

如遇项目预算调整及出现重大违规等原因项目中止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核准后实施。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截留、挪用引导资金以及有其它违规现象的,将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项目合同到期时间为基准,负责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验收。

对没有完成项目合同目标的项目推迟验收,责令资金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完成项目合同目标的,资金使用单位需将剩余资金如数退回。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引导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对引导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镇江市级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镇财规〔2014〕2号)同期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