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振兴东旧小学片区国有土地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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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振兴东旧小学片区国有土地上

2017年云霄县复兴东(旧实验小学)片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7年3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霄县城市总体规划》及本片区实际情况,参照《2013年云霄县复兴路东段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制定

本方案。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

实行阳光征收,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坚持做到“五公开、三统一”:

即征收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渠道公开和统一征收、统一补偿、统一安置,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下称征收人),通过电视、公示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征收补偿、选房顺序、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告,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只适用于2017年云霄县复兴东旧实验小学片区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

第三条征收范围

云霄县复兴东旧实验小学片区房屋(具体范围以《2017年云霄县复兴东旧实验小学片区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征收人及征收期限

(一)征收部门:

云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具体由云霄县云陵镇人民政府、云霄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收签约期限:

以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第五条安置地点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就地就近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

住宅就地就近安置地点:

新建新华路安置房及复兴路东段片区安置房剩余房源;异地安置地点:

威惠庙片区改造建设安置房剩余房源。

店面安置地点:

楼仔脚片区宝楼嘉园剩余店面、新建新华路安置房店面、复兴路东段片区安置房剩余店面(含店铺)及威惠庙片区改造建设安置房剩余店面。

第六条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独立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部门全程审计。

第七条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本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

1.产权调换;2.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优先选房的原则。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4.被征收人的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典权的。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及应安置面积认定原则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有《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云霄县人民政府公定契》或云霄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公定买卖契等权属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有效证件和文书,以有效证书和文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上列权属证书以及有效证件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或分割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效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公定契、公定买卖契、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认定为手续完整。

(三)房屋所有权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上述第八条二款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执照等),认定为手续完整。

(四)应安置面积认定:

按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实际面积小于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时,按实际面积计算)。

(五)被征收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的地址、四至范围必须与被征收的房地产实际状况相符。

(六)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及面积认定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及县国土资源局抽调人员组成产权认定组认定,对部分手续不完整房屋或土地认定及处理办法,由产权认定组提出方案,报本片区改造建设协调小组批准执行。

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九条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第十条

(一)凡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本方案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十一条

(二)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征收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双方仍有异议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第十条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三条

(一)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应付的征收补偿费。

第十五条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土地面积×相应土地补偿单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成新率+附属物补偿金+奖金+搬迁费。

第十六条1.住宅用途的房屋征收补偿:

实行土地、房屋、附属物分别计价,合并结算,不得分离补偿。

第十七条⑴土地补偿

第十八条①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认定为手续完整的土地,以该地块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土地补偿单价按相应区域土地补偿价格计价(具体区域界定及相应土地补偿价格见附表二)。

第十九条②手续不完整的土地,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所属村、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原则上按手续完整土地补偿标准的80%计价补偿(具体区域界定及相应土地补偿价格见附表二)。

第二十条⑵房屋补偿

第二十一条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结构分类按附表一的房屋重置价值结合成新率进行计价补偿。

第二十二条⑶附属物按附表六标准计价补偿。

第二十三条2.沿街房屋底层店面征收补偿

第二十四条⑴土地补偿价格按附表二的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⑵房屋、附属物按住宅用途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⑶沿街房屋底层店面认定、分类及进深认定。

第二十七条店面认定范围:

征收红线范围内沿云平路、江滨路、洲园里沿溪边路延伸段底层房屋。

(具体分类见附表二)

第二十八条①手续完整店面

第二十九条属“店面”认定范围,外观为店面门面结构,征收时正在作为店面经营使用,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房屋,为手续完整店面。

第三十条②手续不完整店面

第三十一条属“店面”认定范围,征收时不作为店面经营使用的房屋,为手续不完整店面(手续不完整店面不予停产停业补偿)。

第三十二条③店面进深认定

第三十三条以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第一层计算;如进深超过12米的,按12米计算。

第三十四条④店面进深超出12米以上部分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均按住宅用途认定。

第三十五条

(二)产权调换

第三十六条1.住宅用途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七条产权调换采用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分别作价,差额互补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⑴计算原则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的住宅用途房屋先按货币补偿的办法计算补偿价值,再按下款“调换方式”和“结算办法”调换安置住宅房。

第四十条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土地面积×相应土地补偿单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第四十一条⑵调换方式

第四十二条①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必须以最接近安置房套型面积的原则进行选择安置房调换。

计算方式:

a.以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按1:

1比例进行调换,差额互补;b.以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土地补偿)除以安置房相应安置单价折算的面积进行调换。

但其附属物、奖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等价值不计入安置面积折算。

被征收人可以任选以上一种方式按安置价调换安置房。

安置房安置价见附表三。

第四十三条②因安置房套型面积原因,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调换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相应安置价结算。

第四十四条③安置房面积计算:

选房按图纸根据现行有关房屋面积计算规定计算,交房时按房产测绘面积结算(以上两种面积均含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第四十五条⑶结算办法

第四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将征收补偿款全额转为安置房购房预交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优惠补助可领取),不计利息。

交房结算时,征收补偿款超过安置房购房款的,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一次性领回;少于安置房购房款的,结欠款项在征收人通知交房时全部交清(以现款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交清)。

第四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房后必须在征收人通知结算10天内与征收人办理补交或结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认定为自动放弃产权调换:

选择一套安置房的,由征收人直接收回,转为货币补偿;选择多套的,由征收人收回结算差额最大的安置房。

安置房竣工后被征收人必须在征收人通知规定时限办理交房手续并结清购房款,否则征收人不再保留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安置房,转为货币补偿。

第四十八条⑷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第四十九条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同时要求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以抽签形式确定签约前后顺序。

第五十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由征收人发给《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单》,凭《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单》先后顺序领取安置房选房顺序号。

选房顺序实行签约顺序与腾房验收顺序相结合的原则。

同一天签约的,按腾房验收前后顺序领取《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单》;同一天签约且同时要求腾房验收的,按签约顺序前后进行验收,并领取《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单》,按《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单》先后顺序领取安置房选房顺序号。

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按顺序在规定时间内在安置区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直至供选择的安置房房源选完为止。

第五十一条⑸产权调换安置套数限定及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必须以最接近安置房套型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第五十三条①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40㎡以内(含40㎡)的,只可选择最小面积的安置房一套。

第五十四条②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80㎡以内(含80㎡)的,只可选择最接近安置面积的安置房一套。

因供选择的房源套型原因,所选的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可产权调换面积的倍。

第五十五条③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80-200㎡以内(含200㎡)的,可选择安置房二套。

所选的安置房总面积不超过可产权调换面积的倍。

第五十六条④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200-300㎡以内(含300㎡)的,可选择安置房三套。

所选的安置房总面积不超过可产权调换面积的倍。

第五十七条⑤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的,可选择安置房原则上不超过四套。

所选的安置房总面积不超过可产权调换面积的倍。

第五十八条⑥已分家的父子、兄弟姐妹,同一宗产权范围内的,其产权调换剩余建筑面积可调剂进入产权调换结算;不同宗产权的,可整宗赠与(含补偿款),合并进入产权调换。

第五十九条⑦被征收房屋按比例产权调换后剩余的安置面积或被征收人要求低于比例调换安置房后剩余的安置面积,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因供选择的房源套型原因造成超过以上规定的,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调换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相应安置价结算;超过可调换面积10%以上至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本方案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市场价见附表四);超过20%以上的部分按照选房时点的实际市场参考价结算(该实际市场参考价届时由本片区改造建设协调小组提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2.沿街房屋底层店面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采用被征收店面、安置店面或店铺分别作价,差额互补的原则调换安置店面或店铺。

沿街房屋底层店面认定、分类及进深认定参照上列货币补偿方式;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见附表二。

⑴计算原则

被征收店面先按货币补偿的办法计算补偿价值,再按下款“调换方式”和“结算办法”调换安置的店面或店铺。

①店面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土地面积×相应土地补偿单价(按店面土地补偿标准)+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②店面进深超出12米以上部分及二层以上的房屋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土地面积×相应土地补偿单价(按住宅用途房屋土地补偿标准)+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⑵调换方式

沿街房屋底层店面产权调换原则:

沿街房屋底层店面产权调换的面积按1:

1比例且以最接近安置店面或店铺开间面积的原则进行选择安置店面或店铺。

因安置店面或店铺开间面积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相应的市场价结算;若不足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本方案第十条予以货币补偿或住宅用途房屋产权调换。

①沿云平路、江滨路店面原则上选择安置楼仔脚片区宝楼嘉园店面剩余房源、新建新华路安置房店面、复兴路(24米路)安置房店面剩余房源或威惠庙片区安置房店面剩余房源,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房的,按其选房顺序号做为第一批次优先选择。

②沿溪边路(洲园里)店面原则上选择安置沿复兴路东段片区安置房背侧(8米路)店面剩余房源或商住楼商场内第二、三层剩余店铺;若要求选择安置楼仔脚片区宝楼嘉园店面剩余房源、新建新华路安置房店面、复兴路(24米路)安置房店面剩余房源或威惠庙片区安置房店面剩余房源,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a、因安置店面开间面积原因,选择的安置店面调换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的10%;b、被征收店面为不同一产权人的不得合并安置(是否为同一产权人以有效产权证件为依据);c、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房的,按选房顺序号先后顺序在第一批次选择之后做为第二批次选择,直至供选择房源选完为止。

沿复兴路(24米路)安置房店面进深为12米,安置价格万元/㎡,市场价格万元/㎡;沿复兴路安置房背侧(8米路)内街店面进深为6米,安置价格万元/㎡,市场价格万元/㎡;商住楼商场内安置店铺,安置价格万元/㎡,市场价格万元/㎡;新建新华路安置房店面进深12米内安置价格万元/㎡,市场价格万元/㎡,12米外价格万元/㎡;宝楼嘉园店面进深12米内安置价格万元/㎡,市场价格万元/㎡,12米外价格万元/㎡。

⑶不能认定为店面面积以及店面二层以上的房屋(不含土地补偿款)界定为住宅,按住宅用途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包含内容说明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物造价包含在附表一所示的房屋重置价值内。

(二)房屋的给排水、化粪池、卫生洁具、电气工程管线、灯具等设施,房屋的墙面、地面的贴面材料、室内外装修、杉木门窗、屋面防水、隔热工程等普通装修均包含在附表一所示的房屋重置价值内。

(三)被征收房屋的其他附属物,按附表六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后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材料归征收人所有。

第十二条安置房标准

(一)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二)室外装修:

外墙立面为外墙磁砖贴面或外墙涂料。

(三)室内粗胚、厨卫墙面为砂浆打底,厨卫地面为砂浆打底防水处理。

(四)给水工程管道配套至每入户第一个闸阀开关,排水工程管道配备完整,卫生洁具不配套;电气工程按设计要求配套至入户开关箱及室内预埋管完成。

(五)楼地面均为水泥砂浆找平。

(六)门窗:

入户门为防盗门,其他房间只预留门洞,外窗为铝合金窗。

(七)新建新华路安置房店面层高不超过米,第二层以上为住宅。

第三章搬迁过渡补偿规定

第十三条房屋搬迁过渡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附表五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征收过渡期限:

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搬迁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产权调换面积(不含超可调换建筑面积部分)以附表五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附表五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时间计算:

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房结算通知规定时限最后一日止。

属征收人的原因,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从逾期之日起,征收人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费。

征收人发出书面交房结算通知后,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交房结算通知规定时限截止日的第二个月起,征收人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5.临时安置费的计发办法:

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时,选择就地安置的按3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每12个月领取一次临时安置费,超过或不足部分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按实际发生时间结算,按征收人通知规定时限办理交房结算手续的,奖励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给被征收人装修房屋,未按通知规定时限办理交房结算手续的不予奖励。

征收造成持续生产经营的营业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按50元/㎡•月一次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

家庭作坊根据其实际规模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停产、停业补偿。

停产、停业补偿费由被征收人分配,被征收人与实际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原则上双方各50%。

第四章优惠、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优惠措施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的:

1.年龄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2.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

一级残疾的1000元、二级500元、三级300元、四级200元;3.烈属可凭烈属证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4.五保户的征收补偿安置视其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

(一)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款所述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对其被征收的合法房屋和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认定为手续完整的土地给予奖励。

房屋奖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土地奖金按产权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自建房奖金为房屋与土地的奖金之和,奖金在签订补偿协议书时直接计入总补偿款中,具体如下:

1.第一档: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30天内(含30天)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搬迁腾房并交房(地)完成的,房屋奖励200元/㎡,土地奖励1000元/㎡。

2.第二档: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起第31天至40天内(含40天)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搬迁腾房并交房(地)完成的,房屋奖励200元/㎡,土地奖励500元/㎡。

3.第三档: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起第41天至50天内(含50天)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搬迁腾房并交房(地)完成的,房屋奖励150元/㎡,土地奖励300元/㎡。

4.逾期签约腾房(交地)的不享受该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享受该奖励,但产权调换剩余面积部分可按本款给予奖励。

1.按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2.住宅按房屋有效占地面积奖励1000元∕㎡,店面按进深12米内有效占地面积奖励2000元∕㎡。

3、按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综[2016]34号)等文件精神,按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发放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做为货币补偿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期搬迁腾房的,征收人签发《搬迁腾房验收证》,选择产权调换的再签发《选房顺序号》。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持《搬迁腾房验收证》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向征收人领取全额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持《搬迁腾房验收证》、《选房顺序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进行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结清差额。

(四)逾本区征收公告规定征收期限签约并搬迁的,不享受所有奖励及优惠。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原设有阁楼的,阁楼最低一侧层高在米以下米以上的按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米以下按搁载计算。

第十七条私人自建房墙体为石(砖、水泥预制块)材料,屋面为木板砼、铁皮(烤漆板)、石棉瓦及其他硬质材料的房屋,室内外均有标准装修,且有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外墙厚24cm墙的按石(砖)木结构相应的成新率的90%计算,12cm墙的按80%计算;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明的一律按临时建筑以附表七的标准补偿,不计取所有奖金。

第十八条私人自建房屋面梯间檐口高度~米(不含米)的,按70%并入相应结构的建筑面积计算;小于米、大于米的按50%并入相应结构的建筑面积计算;小于米的一律按附属物计算;私人自建房屋面梯间檐口高度米以上(含米)并入相应结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有基础没建筑物的宅基地补偿

(一)手续不完整的土地按手续完整土地补偿标准的80%补偿,基础按附属物的标准补偿。

(二)手续完整的土地按手续完整土地的标准补偿,基础按附属物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经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认定的危房,近期已经倒塌或拆除但未建成的,根据有效证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80%计算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对部分房地产实际所有人(即被征收人)与所持有效证件产权人不相符或没有有效证件的情况,实际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完成搬迁腾房的,经所属社区(村)证明,由司法公证组按程序予以办理产权变更确认手续后,直接补偿安置到实际所有人名下;逾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缴交相应税费后,方可补偿安置到实际所有人名下。

第二十二条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属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安置。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家庭年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2015年家庭低收入标准;

2.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3.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二)安置办法:

由征收人回购尚都花园未售房源做为安置房予以安置,安置价为2460元/㎡,安置面积为家庭成员数×15㎡/人,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安置价2460元/㎡结算,选择高层建筑(带电梯)超过1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3700元/㎡结算,选择多层建筑(无电梯)超过1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3500元/㎡结算,楼层差价按尚都花园原售房方案的楼层差价计算方法结算。

(三)安置程序

由征收签约组根据本片区被征收人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条件对象名单,经云陵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本片区改造建设协调小组批准并上墙公示10日无异议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被征收房屋的完整性,及时办理腾房交接手续,已补偿的建筑材料及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不得拆除。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在征收前的应交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交清。

第二十五条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和被征收人为侨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可按建材质量结合成新率,按附表七标准给予补偿,以上建筑物的面积或补偿价值不纳入产权调换面积。

第二十七条租赁纠纷未解决、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权属不清的房地产,征收人可就被征收房地产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手续。

第二十八条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处理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属土地产权性质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完成搬迁腾房的。

1.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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