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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者不同

国内法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来制定。

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本身。

(3)实施不同

国内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自愿行动,国家通过有关的谈判、协商、抗议或某些制裁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三、论述题

1.试述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历史意义。

答:

在国际法历史上,海洋法的编纂最为缓慢。

联合国成立后,把编纂海洋法作为它的编纂任务之一。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48年成立后就把编纂海洋法列入议程。

国际法委员会由四个小组委员会分别拟定《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四个公约的草案。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史称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参加会议的国家有86个,大部分是传统的海洋大国和发达国家或比较发达的国家。

会议任务是根据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公约草案制定四个公约。

这四个公约通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这四个公约所规定的规则,大部分是传统的海洋法习惯法规则。

这是历史上第一个经编纂产生的海洋法公约,虽然这次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不多,尤其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大量新国家产生,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迅猛发展,海洋秩序出现了新的局面,在这种形势下,这四个公约已不完全适应海洋法发展的需要了。

但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成功地编纂了海洋法法规的海洋法会议,四个公约将传统的海洋法习惯法规则加以系统的编纂,并作了若干新的规定,这在海洋法的发展史上是有一定重要的意义的。

2.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为何没能达成任何协议

1960年举行的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目的在于解决领海宽度和渔区宽度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在1930年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也曾经讨论过,当时也没有达成协议。

在1960年的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上,有些国家(如苏联)主张领海宽度在12海里范围内自行决定,如不足12海里者,可另设渔区,有些国家主张领海宽度可达12海里,

渔区亦可达12海里,有些国家认为领海和渔区应各为6海里。

由于主张不一,无法达成协议。

领海和渔区的宽度问题直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才得到解决。

3.试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召开的经过。

20世纪60年代以后,海洋法律秩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提出,开发海底资源和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日益紧迫。

在这种形势下,联合国大会在1967年12月18日通过决议成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和平利用特设委员会”(简称“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由35个委员国组成。

1968年,联大决定将特设委员会改为常设委员会,称为“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简称“海底委员会”),由42国组成。

1970年.联大通过决议,决定在1973年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这个海洋法会议的任务是设立海底区域的国际制度。

1971年,海底委员会的委员国增加到86国,委员会负责编制条约草案文件,为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作准备。

委员会建立三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准备有关海洋法公约草案的任务。

经过六年的准备,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通过决议,决定在1973年12月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海底委员会的任务于1973年结束。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开始,到1982年结束,前后共九年,开了十一期会议。

参加国家和地区在第一期会议时为148个,到第十一期会议时增加为168个。

经过前后九年的反复讨论和协商,终于在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试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文共有320条,分为十七部分,并附有九个附件。

第一部分界定公约中几个用语的概念,如“区域”,“管理局”,“区域内的活动”,“海洋环境的法律”,“倾倒”等用语的概念;

第二到第十一部分是规定个海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第十二到第十五部分对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与转让、海洋争端的解决等专门领域设置规则和制度;

第十六和第十七部分是公约的一般规定和最后条款。

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2)海洋上的通行制度:

领海的无害通过,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过境通行,群岛海洋的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航行自由等制度。

(3)海洋生物资源和水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制度。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公海的资源对所有国家开放,但开发和利用必须根据国际规章进行。

“区域”的资源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采用并行开发制进行开发。

(4)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的规章、管辖权、执行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

(5)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方面的法律制度,包含有关的原则和规则、国际合作、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6)海洋争端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方式和程序的选择、法律适用、管辖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第二章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1.直线基线是指大陆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或海岸附近岛屿上确立若干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两个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从而构成一条沿着海岸有一定宽度的基线。

也可称为折线基线或直基线。

2.正常基线:

就是沿岸低潮线,也可以说低潮时,海水与海岸的交界线。

3.混合基线:

如果沿海国海岸线漫长、地形复杂、情况变化大,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不同的地方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方法确定领海基线。

这种确定机线的方法称为混合基线法。

4.领海基线:

是一条划定沿海国领海和其它海域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

5.内水:

是指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全部水域。

包括内海湾、内海峡、港口、河口湾、内陆水域以及其他领海基线所包围的全部水域。

6.内海水:

是指位于测算领海宽度和其它海洋区域宽度的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主要包括了内海湾、内海峡、海港、河口湾、领海基线所包围的全部水域以及内陆海。

7.内陆水:

是指一国领陆范围内的一切水域。

包括河流、湖泊和运河,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主权和排他的管辖权。

8.闭海:

是指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陆地包围并与其它海隔绝的海域。

9.半闭海:

是指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陆地所环绕,但经一个狭窄的出口与开阔海连接的海域。

10.海湾:

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湾的弯曲;

该水曲的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以横越湾口所划的直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

11.低潮高地:

是指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海平面,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2.历史性海湾:

指那些根据沿海国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13.海港:

是滨海港口的通称。

海洋法上的海港是指利用自然屏障或人工建筑开辟的,具有码头、锚地等设备条件,便于船舶停泊、上下客货、补给、避风或办理有关业务的滨海港湾。

1.简述《公约》中判定海湾的标准。

1)在水曲的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间划一条横越曲口的封口线;

2)以该封口线为直径划一半圆,并计算半圆面积。

如果因有岛屿而使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的直径应等于穿越不同曲口的直线之和。

3)测量出封口线与水曲低潮线之间的水域面积,为此目的任何水曲内的陆地可做为水域面积计算。

如果水曲面积大于半圆面积,则此水曲为海湾。

2.简述构成历史性海湾的条件。

1)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宣布该海湾为内海,并有效的对该海湾行使权利。

2)这种权利的行使获得其它国家的长期默认。

3)海湾一旦被确立为历史性海湾,就属于国家的内海,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主权。

3.简述国际海港制度的主要内容。

1)开放港口应平等地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

2)不得对进入港口的外国船舶有形式上和事实上的歧视;

3)外国船舶一旦进入一个国家的港口,就必须遵守该国的国内法律;

4)港口国均允许遇难、遇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船舶进入其港口;

5)对于军舰入应作特别规定。

4.简述各国在海港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

1)外籍船舶进入港口,一般要求办理一定的许可手续,在到港前24小时前,要求预先报告到港时间和前后吃水情况。

2)外籍船舶到港以后,应立即呈报有关的文书、证件和报表,接受卫生、海关、边防等方面的检查。

3)各国通常都规定对外国船舶的强制引航,并要求遵守有关航道、航速、旗帜等具体规则。

4)规定外国船舶在港内应遵守的事项,如武器的封存、无线电收发报机的使用等。

5)对于港区水域环境保护应有具体规定,如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等的具体规定。

6)有关国家之间还可以签定双方协定,确定港口内外的船舶管理制度。

5.简述各国对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1)案件影响到港口安全或良好秩序

2)外国的船长或船旗国的领事提出请求时

3)案件如果涉及到船舶以外的人员时

4)不是纯属船舶内部事物的民事案件

5)因遇险、遇难而进入沿海国港口的船舶,享有一定程度的豁免权;

外国军舰和非商业性政府船舶,在外国港口内享有豁免权

6.试述海湾的法律概念。

海岸通常是弯弯曲曲的,凹入陆地的地方,故称为“水曲”。

水曲当中,如水曲面积大于或等于以连接水曲两端的直线为直径所作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便称为“湾”。

湾口两端的距离若超过24海里,湾口的封闭线则划在湾内,湾口超过24海里但沿湾口有许多小岛时,应以最宽的一段为封口线。

海湾的法律地位通常决定于沿岸国的情况,如沿岸属于一个国家,而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为该沿岸国的领湾;

若湾口很宽,远远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由该沿岸国管辖并已为他国所承认的,可认为是该沿岸国的“历史性海湾”。

如沿岸属于两个以上的国家,通常由有关沿岸国通过协议共同管理。

7.内水和领海有何区别

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水,领海基线向海一面一定

宽度(例如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称为领海。

内水和领海都是沿岸国领土的构成部分,内水与陆地的水域(河流、湖泊)的地位完全一样,隶属于沿岸国主权管辖之下,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内水,否则即构成侵犯领土主权的行为。

领海也是沿岸国的领土,完全隶属于沿海国主权管辖之下,但领海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无害通过只适用于领海,不适用于内水,这正是领海和内水的根本区别之处。

不过,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条的规定,沿海国使用直线基线的结果把原来不是内水而划为内水者,这一部分内水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第三章复习思考题及参考答案

1.领海(TerritorialSea)是指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邻接沿海国的海岸及其内水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是邻接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2.无害通过:

“通过”指:

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进行通过领海的航行。

“无害”指进行上述通过时,“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就是无害的”。

通过的进行应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通过应持续不停、迅速地进行,除通常航行所附

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外,不得停船和下锚。

3.无害通过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这项权利被称为“无害通过权”。

4.毗连区(contiguouszone):

是领海之外、毗连领海一定宽度的水域。

在此水域内,沿海国为了管理海关和财政税收、查禁走私、保障国民健康、管理移民以及为了国家的安全行使一定的管制权。

5.群岛:

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至这种岛屿、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6.群岛国:

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

7.群岛水域:

指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全部水域,不论其深度和距离海岸的远近。

8.海道通过:

指专为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穿过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到达另一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持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的过境目的,但仅为过境目的,而进行的正常的航行和飞越。

9.海道通过权: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或空中航道按上述规定通过群岛水域及相邻的领海的权利。

这被

称为海道通过权。

10.群岛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可以作为测算群岛国领海和其他海洋区域宽度的起算线,称为群岛基线。

11.平行线法:

将领海基线向外平行移动等于领海宽度的距离所得到的线就是领海的外部界限。

12.共同正切线法:

以领海基线的基点为圆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半圆,然后在每相邻的两个半圆之间划出共同正切线。

这些相连接的一系列正切线,就构成了领海的外部界限。

13.交圆法:

以领海基线上的某些点为圆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各交点之间一系列相连的圆弧线就是领海的外部界限

1.简述沿海国在其领海内享有的主权权利。

1)开发和利用领海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中的一切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2)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外国航空器在领海上空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3)领海航运贸易权

4)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权利

5)司法管辖权

6)如果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交战国不得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拿捕

商船。

7)紧追权。

2.简述沿海国为确保无害通过权的行使应承担的义务。

1)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

2)不应以通过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但提供特定服务除外;

3)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不应有任何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

4)将其所知的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

3.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条件。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属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3)外国船舶的船长或船旗国的外交领事提出请求;

4)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4.试述毗连区的性质及沿海国在毗连区的权利。

在1930年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许多国家主张在毗连领海的公海部分设立海关区、卫生区和移民区等行政管辖区域。

这个设想在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中被确认为一种法律制度。

毗连区与领海不同,它不是沿海国的领土构成部分。

沿海国对毗连区没有主权,《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24条规定沿海国为了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和规章并为了惩治这些违法行为,而在这个区域内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四方面的行政权力。

如果沿海国宣布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则包含在专属经济区之内,但其性质不同,上述四种行政权力只能在毗连区

(24海里)的范围内行使,不能在24海里外的专属经济区内行使。

如果沿海国没有宣布专属经济区,它在毗连区内只有上述四种权力。

沿海国之所以能在毗连区内行使上述权力,出于沿海安全之需要。

从历史看来,传统的海洋国家的邻海范围都比较窄,因而有必要在领海以外的区域执行上述权力。

例如英国的领海只有3海里,英国在18世纪颁布的《游弋法》就规定可以在离岸24海里的区域游弋。

由此就逐渐形成了在离岸一定范围内行使上述行政权力的海域。

5.群岛水域与沿海国的内水和领海有何不同

群岛水域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创的制度。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用直线把其最外缘的岛屿连结起来,作为群岛的基线,基线以内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隶属于群岛国主权管辖下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和底土以及其中的一切资源,但群岛水域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这正是它不同于内水之处。

群岛国除允许外国船舶在其群岛水域上无害通过之外,还应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航道,称为“群岛海道”,群岛海道适用过境通行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开放,这正是它不同于领海的地方。

由此可见,群岛水域不同于内水,也不同于领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第四章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1.海峡:

是指大陆与大陆之间、大陆与岛屿之间或岛屿与岛屿之间

与海洋相通的一条天然形成的狭窄水道或水域。

2.内海海峡:

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两岸同属一国的海峡。

这类海峡适用内海制度。

3.非领海海峡:

指宽度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峡。

4.领海海峡:

指宽度不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峡。

二、填空、选择或判断对错

1.按海峡与海峡沿岸国的关系可分成:

内海海峡、领海海峡、非领海海峡。

2.按海峡的地理特征分:

两块大陆间的海峡;

大陆与岛屿之间的海峡;

岛屿与岛屿间的海峡。

3.实行过境通行制度的领海海峡: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

4.这类海峡包括两岸为一国所有,两岸分属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海峡。

5.特殊情况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

三、简述题

1.简述海峡的特征。

1)它是处于两块陆地之间的狭长水域。

2)它的两端连接两个海或连接大洋与海或连接两个大洋。

3)海峡是天然形成的水道。

2.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特点。

1)连接两个公海或两个专属经济区,或连接一个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的两个部分。

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巨大的经济意义,特别是国际海运和航行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3.简述过境通行制度的内涵。

1)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但对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并不排除在一个海峡沿岸国入境条件的限制下,为驶入、驶离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

2)过境通行的船舶和飞机应毫不延迟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得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地国际法原则地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过境通行的船舶和飞机不应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3)过境通行的船舶应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和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惯例。

4.简述实行无害通过制度的领海海峡的条件。

1)虽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但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2)位于领海范围之内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

的海峡。

在这类海峡中,外国船舶应遵守关于领海无害通过的规则,外国飞机不能飞越这类海峡的上空。

第五章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1.专属经济区:

是沿海国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特殊区域,该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该区域内,实行一些特殊的法律制度。

2.剩余权利:

《公约》在规定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分配时,将大部分也是主要的权利赋予沿海国家和其它的国家,但是不可避免有些权利既不属于沿海国的权利也不属于其它国家的权利。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而产生出来的某些新的对海洋的用途,也可能不在沿海国或其它国家的任何一方的权利之列,这些权利就是剩余权利。

3.跨区域种群:

特指同一种群或有关联鱼种的几个种群,同时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沿海国的EEZ内,或既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又出现在EEZ外的邻接区域。

4.高度洄游种群:

指在大洋里作长距离洄游、游泳速度较快的种群。

这些种群常出现在EEZ以及EEZ外的邻接水域。

5.溯河产卵种群:

指生命周期的大部分生活在海洋,但到一定的时期洄游到固定的淡水河流、湖泊进行产卵的鱼种。

6.降河产卵种群:

指生命周期的大部分生活在淡水,但洄游到海中

或海淡水交界处产卵的鱼类种群。

7.内陆国:

指没有海岸的国家。

8.地理不利国:

指其地理条件使其依赖于开发同一区域或分区域的其他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以供其国民对鱼类的营养需要的沿海国,包括闭海、半闭海的沿海国,以及不能主张自己的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

9.鱼源国:

指该种群源自其淡水河流的国家。

1.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

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主权权利;

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和海上有关设施的建造和使用的权利;

3)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4)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事项具有一定的管辖权。

2.简述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

5)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国还享有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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