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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实务教材54页

第一篇消防基础知识

第一章燃烧基础知识

燃烧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燃烧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

燃烧的必要条件:

可燃物:

能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其化学反应的物质。

助燃剂(氧化剂):

支持燃烧的物质;引火源(温度):

能引起物质燃烧的点燃能源;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自由基(干粉灭火剂可抑制)。

这四个必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一个条件不具备,燃烧就不会发生。

(一定量的点火能量属于充分条件)

燃烧的分类:

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瞬间的特点,燃烧可分为着火和爆炸。

着火又可分为点燃(或称强迫着火)和自燃。

自燃又可分为化学自燃和热自燃。

闪点:

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引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闪点是可燃液体性质的主要标志之一,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

闪点是判断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及对可燃性液体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

(汽油:

~50℃;酒精:

12℃;乙醇:

~45℃)。

燃点:

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一定条件下,物质的燃点越低,越容易着火;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小一般用燃点来衡量。

自燃点:

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自燃点是衡量可燃物质受热升温导致自燃危险的依据。

气体燃烧分为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

扩散燃烧比较稳定,扩散火焰不运动,控制得好不易发生火灾,即使发生,也容易扑救;预混燃烧又称爆炸式燃烧,燃烧反应快,温度高,火焰传播迅速(危险性更高)。

液体燃烧分为闪燃、沸溢、喷溅。

闪燃:

易燃或可燃液体挥发出来的蒸气分子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的浓度时,遇火源产生一闪即灭的现象,是引起火灾事故的先兆之一。

沸溢:

热波向液体深层运动,油中的乳化水汽向液面上浮油包气使液体体积膨胀,向外溢出,同时部分未形成泡沫的油品也被下面的蒸汽膨胀力抛出,使液面猛烈沸腾起来。

喷溅:

热播达到水垫时,水垫的水大量蒸发,蒸汽体积迅速膨胀,以致把水垫上面的液体层抛向空中,向外喷射。

固体燃烧分为蒸发燃烧、表面燃烧、分解燃烧、熏烟燃烧(阴燃)、动力燃烧(爆炸)。

燃烧或热解作用产生的全部物质,称为燃烧产物。

有完全燃饶产物(二氧化碳、水)和不完全燃烧产物(一氧化碳等)之分。

烟主要是燃烧或热解作用产生的悬浮与大气中能被看见的极小的炭黑粒子。

木材在不同温度下分解产生的气体,随温度升高,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体积分数降低,甲烷、乙烯、氢气增高。

从纺织品等燃烧产生的氰化氢能迅速致死、窒息,二氧化氮2强烈刺激肺部,能引起即刻死亡及滞后性伤害,氨气3具有强刺激性,对眼、鼻具有强烈的刺激作用。

燃烧产物的危害性表现在:

火灾中人员死亡75%是因为吸入毒性气体致死。

二氧化碳无毒,但达到一定浓度时,会刺激人的呼吸中枢,导致呼吸急促、烟气吸入量增加,头疼、神志不清;

一氧化碳是火灾中致死的主要燃烧产物之一,其毒性在于对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高亲和性,能阻碍人体血液中氧气的输送,引起头疼、虚脱、神志不清、和肌肉调节障碍,达到一定浓度会迅速致死。

烟气除具有毒性外,还具有一定减光性,严重影响人的视线,难以辨别火势发展和蔓延方向,并对眼睛有极大的刺激作用。

第二章火灾基础知识

火灾的定义: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做造成的灾害。

火灾按燃烧对象分类

A类:

固体物质火灾B类:

液体或可融化固体火灾C类:

气体火灾

D类:

金属火灾E类:

电气火灾F类:

烹饪器具内烹饪物(动植物油脂)火灾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

特别重大火灾

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重大火灾

死亡10至29人,或者重伤50至99人,或者直接财产损失5千万元至1亿元

较大火灾

死亡3至9人,或者重伤10至49人,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千万元至5千万元

一般火灾

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千万元以下

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用火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雷击

建筑物火灾的蔓延

火灾蔓延的传热基础:

传导、对流、辐射

建筑火灾的烟气蔓延500℃以上的烟气所到之处,遇到的可燃物可能被引燃起火。

烟气在水m²向扩散流动速度较小,在垂直方向扩散流动速度较大,在楼梯间或管道竖井中,由于烟囱效应产生的抽力,烟气上升流动速度更大。

烟气流动的驱动力包括室内外温差引起的烟囱效应,外界风作用、通风空调系统的影响等。

火灾烟气的蔓延途径主要有四种:

1)孔洞开口蔓延;2)穿越墙壁的管线和缝隙蔓延;3)闷顶内蔓延;4)外墙面蔓延。

建筑室内火灾温度~时间曲线初期阶段温升较小,至轰燃进入充分发展阶段温升最高,之后进入衰减阶段温度逐渐降低。

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四种:

冷却灭火、窒息灭火、隔离灭火、化学抑制灭火

第三章爆炸基础知识

爆炸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者同时增加的现象。

爆炸分为物理爆炸、核爆炸和化学爆炸。

化学爆炸又可分为炸药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和可燃粉尘爆炸。

后两种爆炸存在于工业、交通、生活各个领域内,危害性很大。

爆炸极限一般认为时物质发生爆炸必须具备的浓度范围。

通常以与空气混合后的体积分数或单位体积中的质量(粉尘)来表示的遇火源会发生爆炸的最高(上限)和最低(下限)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浓度极限。

爆炸上下限之间的间隔称为爆炸范围。

★在消防中的意义:

是正确评价生产、储存过程中火灾危险程度的主要参数,是建筑、电气和其他防火安全技术的重要依据。

具体应用在:

1.评定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依据,爆炸范围越大,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

2.评定气体生产、储存场所火险类别的依据,也是选择电气防爆型式的依据。

生产、储存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的场所,应选用隔爆型电气设备。

大于或等于10%,可选用任一防爆型电气设备。

3.根据爆炸极限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层数、面积、防火墙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和灭火设施。

4.根据爆炸极限确定安全操作规程。

如生产时使可燃气体或蒸汽与氧化剂的配比处于爆炸极限之外,否则应充惰性气体稀释和保护。

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

氢气:

4.0~75%;甲烷:

5.0~15%;一氧化碳:

12.5~74%。

粉尘爆炸的条件有三个:

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于空气中并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火源。

最小点火能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每一种气体爆炸混合物的起爆最小点火能量,单位是(毫焦)。

常见的爆炸引火源有四种:

机械火源(撞击、摩擦)、热火源(又分为高温表面和日光照射并聚焦)、电火源(又分为电火花、静电火花、雷电)、化学火源(明火、化学反应热、发热自燃)。

引发爆炸的常见原因主要有四种:

物料原因、作业行为原因、生产设备原因、生产工艺原因。

第四章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知识

危险品危险品是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爆炸品的爆炸性:

某一炸药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为该炸药的敏感度。

爆炸品的化学组成和结构是决定敏感度的内在因素。

易燃易爆危险品主要有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是易燃易爆危险品,主要有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易燃气体Ⅰ级:

爆炸下限﹤10%,或者爆炸极限≧12个百分点。

实际中通常归为甲类火险物质。

Ⅱ级:

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实际中通常归为乙类火险物质。

易燃气体的易燃易爆性:

①通常比液体、固体易燃,并且燃烧速度快;②简单成组成的气体,燃烧速度快,火焰温度高,着火爆炸危险性大;③价键不饱和的易燃气体比相对应价键饱和的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

易燃液体的分级:

Ⅰ级:

初沸点≤35℃;Ⅱ级:

闪点<23℃,并且初沸点>35℃;Ⅲ级:

闪点≥23℃并且≤35℃,且初沸点>35℃或者闪点>35℃并且≤60℃,且初沸点>35摄氏度且持续燃烧。

实际应用中,通常把闪点<28℃的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将闪点≥28℃且<60℃的液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将闪点≥60℃的液体归为丙类火险物质。

易燃液体的六种特性:

易燃性、爆炸性、受热膨胀性、流动性、带电性、毒害性

易燃固体根据燃点高低,燃烧物质可分为易燃固体(燃点低于300℃)和可燃固体(燃点高于300℃)。

一级(甲类)易燃固体:

燃点低、易燃烧、燃烧迅速和猛烈,并放出有毒气体;二级(乙)燃点较高,燃烧较慢、燃烧产物毒性也较小;

易燃固体的火灾危险性:

燃点低、易点燃;遇酸、氧化剂易燃易爆;本身或燃烧产物有毒。

氧化性物质的火灾危险性:

①受热、被撞分解性;②可燃性;③与可燃液体作用自燃性;④与酸作用分解性;⑤与水作用分解性;⑥强氧化物质与弱氧化物质作用分解性;⑦腐蚀毒害性

有机过氧化物的火灾危险性:

①分解爆炸性;②易燃性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并且该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够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

这类物质都具有遇水分解,产生可燃气体和热量的特性。

第二篇建筑防火(被动防火)

第一章概述

建筑火灾的原因主要有电气火灾、生产作业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自燃、雷击、静电及其他原因。

建筑火灾的危害主要体现在:

危害人员生命、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等。

建筑防火主要的技术方法主要有:

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防排烟、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评定物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评定固体液体气体的指标是有区别的。

1.气体:

爆炸极限和自燃点;2.液体:

闪点;3.熔点和燃点是评定绝大多数固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例外:

粉状可燃固体以爆炸浓度下限为标志,遇水燃烧固体以与水反应速度和放热量大小为标志,自燃性固体以自燃点为标志,受热分解固体以分解温度为评定标志。

生产物品的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依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物质,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甲类:

①闪点小于28℃的液体;②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③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④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⑤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⑥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

①闪点大于28℃且小于60℃的液体;②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气体;③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④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⑤助燃气体;⑥浮游状爆炸粉尘或纤维,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

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和可燃固体

丁类:

对不燃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利用燃料进行的生产,或在常温下加工难燃物质

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物质的生产

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甲类:

①闪点小于28℃的液体;②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③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④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⑤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⑥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

①闪点大于或等于28℃且小于60℃的液体;②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气体;③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④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⑤助燃气体;⑥常温下能与空气氧化积热自燃的物品

丙类:

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和可燃固体

丁类:

难燃物质

戊类:

不燃物质

★注意:

同一座厂房或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按较大的部分确定。

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易燃、可燃物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以下按火灾危险较小的部分确定:

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已经采取了有效地防火措施;或丁戊类厂房内油漆空间内保持负压、设置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20%。

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按使用性质是如何分类的?

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

民用建筑可分为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米

建筑高度大于27米,不大于54米

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

 

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米

任一楼层面积大于1000m²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电力、防灾调度指挥中心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不大于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工业建筑又可分为厂房和仓库。

高层与多层民用建筑按高度分类

单、多层建筑:

27米以下的住宅建筑、不超过24米(或超过24米的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大于24米的非单层建筑。

超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

我国对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分四级:

A级(不燃材料、制品)、B1级(难燃材料、制品)、B2级(可燃材料、制品)、B3级(易燃材料、制品)。

建筑材料燃烧等级判定依据的主要参数:

1、材料:

单一物质均匀分布的混合物,如金属、石材、木材;2、燃烧滴落物/微粒;3、临界热辐射通量:

火焰熄灭处的热辐射通量或试验30(分钟)时火焰传播到的最远处的热辐射通量;4、燃烧增长速率指数——:

试样燃烧的热释放速率值与其对应时间比值的最大值;5、600s:

10分钟释放热总量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附加信息:

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粒特性和烟气毒性等级。

建筑构件主要包括建筑内的墙、柱、梁、楼板、门、窗等。

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构建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时间,用小时(h)表示。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影响因素有六项:

材料本身属性、构配件的结构特性、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标准所规定的实验条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建筑的耐火等级:

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准;在防火设计中,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时衡量建筑物耐火等级的主要指标;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

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主要是指除炸药厂(库)、花炮厂(库)、炼油厂外的厂房及仓库。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3.0h

不燃3.0h

不燃3.0h

不燃3.0h

不燃3.0h

不燃2.5h

不燃2.0h

难燃0.5h

不燃2.0h

不燃1.5h

不燃1.0h

难燃0.5h

楼板

不燃1.5h

不燃1.0h

不燃0.5h

可燃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①低下或半地下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h和1h;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4、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6、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漏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建筑选址考虑的因素周围环境、地势条件、主导风向。

建筑总平面布局:

合理布置建筑;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防火间距确定原则:

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计算(最近距离、最突出外缘)。

厂房防火间距:

①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

②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米。

③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④相邻两座厂房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外墙,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或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可以比照表2~4~1中间距减少25%。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高层建筑与其他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是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当相邻较低一面墙为防火墙时,且较低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较高一座建筑相邻一侧外墙不超过较低建筑15米范围内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1、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储存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门窗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但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建筑平面布置

1、设备用房布置

1)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①燃油、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房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米时,可设置在屋顶上;②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③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不燃体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必须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④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柴油发电机房布置①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体隔墙和1.5h的不燃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③机房内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的用油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3)消防控制室布置①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敷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靠外墙的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③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④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2、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1)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²。

②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③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④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开门不得低于乙级防火门,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注意:

①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②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²。

③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面积小于50m²时,可设置一个出口。

④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等。

3)特殊场所布置①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及二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

并均应设置独立的出口。

②医院的病房1对于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米。

2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病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3当病房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歌舞厅设置在地下一层时,

1.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²。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面积小于50m²时,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等。

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防火分区是指采用具有较高耐火极限的墙和楼板等构件作为一个区域的边界构件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向同一建筑的其他区域蔓延的防火单元。

防火分区的面积大小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火灾危险性、晓峰扑救能力等因素确定。

防烟分区是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设置目的一是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提高排烟口的效果。

其联系:

都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势或火灾烟气蔓延,都会用到墙体来进行划分

区别是:

防火分区的划分是通过防火分隔构件来实现的,如墙、楼板、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

而划分防烟分区的构件主要有挡烟垂壁、隔墙、防火卷帘、建筑横梁等。

同时,防火分区是阻止火势向其他防火单元蔓延,而防烟分区是防止火灾烟气在同一防火分区内蔓延。

厂房的防火分区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外,应尽量采用单层建筑。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5~1的规定增大1倍.

不同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500

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可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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