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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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凭证特别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

声明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简称《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文本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使用人在开展本协议下交易时,不得对《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通用条款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第二条主协议的适用

第三条声明与保证

第四条交易项下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履约保障

第六条违约事件

第七条终止事件

第八条事件的等级

第九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终止事件的处理

第十一条利息

第十二条合同货币与终止货币

第十三条抵销

第十四条转让

第十五条不放弃权利

第十六条电话录音

第十七条保密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通知方式与生效

第二十条费用

第二十一条标题

第二十二条累积补救

第二十三条协议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协议的签署

第二十五条定义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别条款

第一条本主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

第二条本主协议的适用

第三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第四条终止事件的处理

第五条被终止交易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

第六条本主协议的签署

第七条定义条款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通用条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别条款签署页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通用条款

为促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顺利开展,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主协议。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一)交易双方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

1、《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

2、《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2009年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

3、交易有效约定。

上述三部分文件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简称“本协议”)。

(二)补充协议与主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就一笔具体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有效约定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

交易有效约定、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二条主协议的适用

(一)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之后达成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主协议。

(二)除非中国法律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在署主协议之前达成的衍生产品交易不适用主协议。

第三条声明与保证

交易一方在签署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之时向另一方做出下列声明与保证,除本条第1项下的声明与保证视为在本协议签署后的每日重复作出外,其他各项声明与保证视为在每项交易达成之日重复作出:

1、其系根据成立地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2、其有权并已获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及其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其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下的义务,上述行为不违反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公司章程与协议;

3、其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同意(若适用);

4、以其名义达成和签署本协议的人员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从事交易的人员,均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且通过了相关的业务培训并获得了相关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前提是前述业务培训和资格证书为从事相关交易所必需;

5、其在本协议及其作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下的义务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6、其没有持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且就其所知,没有任何针对其的终止事件已经产生和持续存在,也不会因其签署本协议或其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或履行本协议或其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下的义务而发生该等事件;

7、没有任何针对其、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其指定的特定实体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已发生或正在发生,且该等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本协议或其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其在本协议或在其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下履行义务的能力;

8、为本款之目的,其提供的且在补充协议或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适用本款的文件及信息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

9、其具备独立评估交易风险的能力,能够对交易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税务、会计和其他事项自行调查评估(不依赖另一方的意见),且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交易风险,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判断进行交易;

10、其系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协议并进行交易;

11、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声明与保证事项。

第四条交易项下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履行

(一)受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束,若交易一方在交易项下负有向另一方付款的义务(即支付义务),付款方应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货币、金额、账户以及支付路径等条件向另一方进行支付;若交易一方负有向另一方交付实物的义务(即交付义务),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该交付义务应按行业惯例于约定的交付日履行。

(二)账户变更

除非另有约定,交易一方需要变更其账户的,应不迟于相关付款日或交付日前的第10个营业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除非另一方在不迟于相关付款日或交付日前的第2个营业日就账户变更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该账户变更生效。

(三)交易一方按交易有效约定的内容履行支付或交付义务须以下述条件同时满足为前提:

1、另一方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2、就产生该支付或交付义务的交易而言,与该交易有关的提前终止日未发生或未被有效指定;

3、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履约前提条件。

(四)同笔交易项下支付义务的履行

同笔交易项下的支付义务适用支付净额,即在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同笔交易项下,若在任何一日交易双方均须向对方支付相同币种的款项,交易双方的应支付款项将进行轧差计算。

若交易一方本应支付的金额高于对方本应支付的金额,则该交易一方只须向另一方支付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该交易一方支付该差额部分后,交易双方在该交易项下的上述支付义务视为于支付当日完成并解除。

(五)多笔交易项下支付义务的履行

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选择是否对多笔交易适用支付净额。

若选择适用,则在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两笔以上(含)的交易项下,在任何一日交易双方均须向对方支付相同币种的款项时,交易双方的应支付款项将进行轧差计算。

若交易一方本应支付的金额高于对方本应支付的金额,则该交易一方只须向另一方支付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该交易一方支付该差额部分后,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项下的上述支付义务被视为于支付当日完成并解除。

第五条履约保障

交易双方可协商签署或安排如下履约保障文件:

(一)《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

(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

(三)其他保障安排。

第六条违约事件

下列事件构成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

(一)交易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或未按主协议第四条第

(一)款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且在另一方发出的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的第3个营业日届满时仍未纠正的。

(二)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未按其签署或出具的履约保障文件的约定履行有关义务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的;或对其签署或出具的履约保障文件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履约保障文件的有效性予以否认或明示将拒绝履行;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在其所保障的交易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前提前到期、终止或失效(该履约保障文件按照其条款正常到期、终止或失效的情况除外)。

(三)交易一方对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本协议的有效性予以否认或明示将拒绝履行。

(四)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或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在履约保障文件下作出的某项声明与保证被证实在作出或被视为作出之日存在实质性的不实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

(五)在交易一方或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发生分立后仍然存续,或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重组,或把其实质性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的情况下,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或明示将不履行前述交易一方或履约保障提供者在本协议或原履约保障文件下的义务,或未经另一方同意,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未获得原履约保障文件的保障。

(六)交叉违约。

若交易一方、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在补充协议中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针对该交易一方的特定实体在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从而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该交易一方对本协议的违约,即交叉违约:

1、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且该等债务的累计本金数额超过交叉违约起点金额;

2、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但出现付款违约,且该等违约累计金额超过交叉违约起点金额。

除非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其他债务文件指借款合同、债券及其担保协议。

交叉违约起点金额是指触发交叉违约的最低违约金额;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于交易一方的交叉违约起点金额,若无约定,则视为对该交易一方不适用交叉违约。

(七)特定交易下违约。

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款,则在已有效达成的特定交易下,交易一方、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在补充协议中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针对该交易一方的特定实体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构成该交易一方对本协议的违约:

1、对该特定交易予以否认或明示将拒绝履行;

2、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且该不履约行为导致该特定交易发生清算、被提前终止或义务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

3、未按约定在该特定交易的最终支付日履行支付义务,或未支付与该特定交易的提前终止有关的任何款项,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的;

4、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交付义务,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的,导致该特定交易所属协议下的全部交易发生清算、被提前终止或义务被宣告加速到期。

但若上述第2、3或4项的情形是由于一个相当于主协议第七条第

(一)款或第(三)款所述事件导致的除外。

(八)交易一方、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在补充协议中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针对该交易一方的特定实体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构成该交易一方对本协议的违约:

1、解散(出于联合、合并或重组目的而发生的解散除外);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书面承认其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4、为其债权人利益就其全部或实质性资产达成转让协议或清偿安排,或就其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清偿事宜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达成和解协议;

5、自身或其监管部门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或其债权人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导致其被依法宣告破产、停业、清算或被接管,或上述程序在启动后30天内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的;

6、通过其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

7、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任命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

8、其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采取行动取得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使其全部或实质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且上述情形在30天内未被相关权力机关撤销或中止;

9、其他任何与本款第1项至第8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九)交易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且在另一方发出的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的第30天届满时仍未纠正的。

但是,交易一方未按照主协议第四条第

(二)款约定通知帐户变更事宜,或作为受影响方的交易一方未能在主协议第十条第

(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履行通知、确认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不构成一项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第七条终止事件

交易一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一项终止事件:

(一)在一项交易达成后,由于适用法律的变动导致该方(“受影响方”):

1、履行该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付义务变得不合法,或收受关于该交易的款项或交付的实物变得不合法,或遵守关于该交易的本协议下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合法;或

2、履行、或其履约保障提供者履行与该交易有关的履约保障文件约定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变得不合法。

(二)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本款适用于交易一方,而该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在补充协议中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针对该交易一方的任何特定实体发生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并事件,虽未构成主协议第六条第(五)款约定的违约事件,但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在该合并事件刚发生后的资信状况(在考虑了适用的履约保障文件的情况下)与上述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特定实体(视情况而定)在该合并事件即将发生时的资信状况相比严重降低(该交易一方或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为“受影响方”)。

(三)在一项交易达成后,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该方(“受影响方”)履行该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付义务、或收受关于该交易的任何款项或任何交付的实物、或遵守关于该交易的本协议下的任何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或履行、或其履约保障提供者履行与该交易相关的履约保障文件约定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且上述情形从发生之日起3个营业日后仍然持续。

(四)若交易双方约定了其他终止事件并指明相应的受影响方,则该事件的发生构成一项终止事件。

第八条事件的等级

若任何事件或情形构成或产生主协议第七条第

(一)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一项终止事件,但该事件或情形与未支付、未交付或未遵守本协议下的任何其他主要条款有关并构成或产生了主协议第六条第

(一)、

(二)或(九)款项下的一项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则该事件或情形仍应视为构成了相应的终止事件。

但是,主协议第七条第(三)款下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情形在发生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不构成一项潜在违约事件。

除上述情况外,若任何事件或情形在构成或产生主协议第七条第

(一)款或第(三)款项下的一项终止事件的同时亦构成或产生主协议下的一项违约事件(或其他的终止事件),则该事件或情形应视为构成了相应的违约事件(或该其他的终止事件)。

第九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一)确定提前终止日

1、当发生主协议第六条所述违约事件且该违约事件仍然持续,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通知方式仅适用主协议第十九条第

(一)款约定的方式)违约方该违约事件的发生,并指定提前终止日。

提前终止日应为该通知生效之日起15个营业日内的一个营业日,且一旦被指定后即不可撤销或更改。

所有被终止交易将在提前终止日终止。

2、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自动提前终止”适用于交易一方,则(A)若交易一方发生了主协议第六条第(八)款第1、4、6、7项所述违约事件或在与之类似的范围内发生了该款第9项约定的违约事件,所有被终止交易于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自动终止,提前终止日为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或(B)若交易一方发生了主协议第六条第(八)款第5项所述违约事件或在与之类似的范围内发生了该款第9项约定的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日为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日,所有被终止交易立即于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前自动终止。

3、在提前终止日被有效指定或发生后,交易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被终止交易适用终止净额,即交易双方均无须按照主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被终止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付,而须按照本条第

(二)款和第(三)款的约定在轧差计算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计算并支付提前终止应付额。

(二)违约事件项下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

确定提前终止日后,守约方作为终止净额计算方须以基准日为基准,负责就提前终止应付额进行计算,具体原则与方法如下:

1、终止净额计算方对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原则进行,不得重复计算。

2、计算公式

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提前终止应付额=所有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总和的终止货币等值额+守约方应收到的未付款项终止货币等值额-违约方应收到的未付款项终止货币等值额

若该数额为正数,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若该数额为负数,应由守约方向违约方支付。

3、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

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选择以下一种方法计算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若没有选择,则适用替代交易法):

(1)替代交易法

适用此方法时,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是其终止数额,由终止净额计算方依据以下信息确定:

(a)第三方就该被终止交易的替代交易提供的报价,该方在提供上述报价时可考虑终止净额计算方的信用状况;

(b)由第三方提供的与被终止交易相关的金融市场数据,包括利率、汇率、价格、收益率曲线、价差等;

(c)若终止净额计算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法获得(a)或(b)所述的信息或数据,或适用该等信息或数据可能产生商业上不合理的结果,则可使用终止净额计算方内部在计算类似交易的价值时通常采用的上述信息。

(2)市场报价法

适用此方法时,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由终止净额计算方依据该被终止交易的市场报价(不论正数或负数)确定。

若无法就该被终止交易确定市场报价或终止净额计算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信依据有关市场报价不会产生合理的商业结果,则应采用本项第

(1)部分所述的替代交易法。

(三)计算报告

终止净额计算方须在提前终止日(若适用“自动提前终止”,则为其知晓或应知晓提前终止日发生之日)后的20天内向另一方提交计算报告(计算报告提交方式仅适用主协议第十九条第

(一)款约定的通知方式)。

该计算报告须明确列示提前终止应付款方、提前终止应付额,说明计算的细节及依据。

提前终止应付款方应在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支付该计算报告提及的提前终止应付额及其利息。

本款下的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为该计算报告生效日。

(四)自动提前终止的调整

若一个提前终止日因为“自动提前终止”适用于交易一方而产生,则根据主协议第九条第

(二)款第2项计算得出的提前终止应付额需进行相应调整,以反映在相关的提前终止日起至第九条第(三)款所述的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止的一段期间内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向另一方支付的且为另一方保留的任何款项或实物交付。

第十条终止事件的处理

(一)通知

受影响方应在获悉终止事件后,立即通知另一方该终止事件的发生及所有受影响交易的明细,并在发出通知后的15个营业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非受影响方获悉终止事件,且未收到受影响方的终止事件通知时,非受影响方有权通知受影响方;受影响方应在通知生效后2个营业日内予以回应,并在通知生效后15个营业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协商

交易双方可在终止事件通知生效后进行协商,以避免受影响交易的提前终止。

(三)指定提前终止日

1、若交易双方无法就终止事件的处理方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且届时该终止事件仍然持续,则根据以下约定确定的交易一方有权书面通知(通知方式仅适用主协议第十九条第

(一)款约定的方式)另一方,指定受影响交易的提前终止日:

(1)在发生主协议第七条第

(一)款、第(三)款约定的终止事件时,为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2)在发生主协议第七条第

(二)款约定的终止事件时,为非受影响方;

(3)在发生主协议第七条第(四)款约定的终止事件时,为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非受影响方。

2、提前终止日应为该通知生效之日起15个营业日内的一个营业日。

全部受影响交易将在该提前终止日终止。

若交易双方均有权发出书面通知,以先生效的通知中指定的提前终止日为准。

3、在提前终止日被有效指定后,交易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受影响交易适用终止净额,即交易双方均无须按照主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被终止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付,而须按照本条第(四)款第1项的约定在轧差计算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计算并支付提前终止应付额。

(四)终止事件项下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与支付

1、终止净额计算方按照主协议第九条第

(二)款和第(三)款的约定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

若非受影响方为终止净额计算方,第九条第

(二)款第2项所述的“守约方”为非受影响方、“违约方”为受影响方;若交易双方均为终止净额计算方,该项所述的“守约方”为进行计算的自身一方,“违约方”为另一方。

2、若非受影响方为终止净额计算方,适用于本款的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为计算报告的生效日后第3个营业日;若交易双方均为终止净额计算方且对计算结果无异议,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为后一份生效的计算报告的生效日后第3个营业日。

3、若交易双方均为终止净额计算方且对计算结果有异议,交易双方可协商确定提前终止应付额,或共同指定第三方作为计算代理人,依照主协议第九条第

(二)款和第(三)款的约定,在交易双方

同意的期限内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

若交易双方协商不成,或未能就计算代理人的指定或计算期限达成一致,或交易一方对计算代理人的计算结果有异议,任一方可依据主协议第十八条的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利息

(一)未发生或指定提前终止日

在未发生或指定提前终止日的情形下,按本款约定的方式就支付和交付义务计息:

1、因另一方违反履约前提条件而暂停付款的计息

由于另一方违反了主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履约前提条件,交易一方因而暂停履行其根据主协议第四条第

(一)款本应履行的支付义务,则应另一方的要求(且在该交易一方可藉以主张暂停履行支付义务的原因消除之后),该交易一方应就该款项以相同币种的货币向另一方支付利息。

利息期间始于该交易一方原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含),止于该交易一方在上述原因消除之后实际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不含)。

利息率为银行间利率。

2、未按时付款的计息

交易一方未按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就任何款项进行付款的义务(本款第1项描述的情形除外),则应另一方的要求,该交易一方应就该款项以相同币种的货币向另一方支付利息。

利息期间始于交易一方本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含),止于该交易一方实际付款之日(不含),利息率为违约利率。

但是,若主协议第七条第

(一)款或第(三)款所述的一项情形导致该交易一方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就始于该交易一方因为此项情形而未履行上述义务之日(含)、止于该情形停止存在之日(不含)的利息期间,利息率为银行间利率。

3、与交付义务有关的计息

由于另一方违反了主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履约前提条件,交易一方因而暂停履行其根据主协议第四条第

(一)款本应履行的交付义务,则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款第1项的约定,就交付物在原定交付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在其他情况下,若交易一方未按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任何交付义务,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款第2项的约定,就交付物在原定交付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利息计算与支付。

(二)发生或指定提前终止日

在发生或指定提前终止日的情形下,按本款约定的方式就支付和交付义务计息:

1、未付款项的计息

根据主协议第九条第

(二)款和第十条第(四)款计算的未付款项应按未付款项中各具体款项币种计算利息。

利息期间始于交易一方

本应履行支付或交付义务之日(含),止于提前终止日(不含)。

利息率确定如下:

(1)对于原应由违约方支付的款项,为违约利率;

(2)对于原应由守约方支付的款项,为银行间利率;

(3)对于原应由受影响方或非受影响方支付的款项,为银行间利率。

2、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息

就交易一方根据主协议第九条第

(二)款、第(三)款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应支付的提前终止应付额,应以终止货币按照以下原则计算利息:

(1)就始于提前终止日(含)、止于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不含)的利息期间,利息率确定如下:

(a)由违约方支付的,为违约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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