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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龙财务制度

 

春龙集团财务制度

 

春龙集团财务部

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3

一总则3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分类3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体系4

四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4

五固定资产的调拨4

六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捐赠4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5

八固定资产的报废5

九固定资产的清理6

十固定资产的更新6

十一固定资产修理6

十二土地的管理7

十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核算管理7

第二章流动资产管理制度9

一总则9

二流动资产的综合计划管理9

三货币资金的管理9

四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的管理10

五存货的管理10

六流动资产的清查11

七流动资产的分析与考核11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12

一总则12

二现金管理12

三银行存款管理13

四其他货币资金管理13

第四章结算中心管理制度14

一总则14

二结算中心的职责14

三结算纪律14

第五章成本管理制度15

一总则15

二成本管理16

三成本核算18

四期间费用22

五成本分析25

六成本预测与考核25

第六章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27

一总则27

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基本任务27

三会计电算化的工作规范27

第七章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28

一总则28

二移交前的准备工作28

三监交28

四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28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30

一总则30

二会计档案的归集30

三会计档案的分类30

四会计档案的整理组卷30

五会计档案的归档31

六会计档案的排列编目31

七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32

第九章附则33

第一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资料,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资基础。

为切实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并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结合春龙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要求

1.统一固定资产编码。

2.统一固定资产目录。

3.统一固定资产折旧目录。

4.统一固定资产卡片。

5.统一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程序。

6.统一固定资产报表。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任务

1.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的管理标准,正确划分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范围,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3.定期分析、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4.搞好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5.按照规定,正确计提折旧,统筹使用。

6.定期清查固定资产。

7.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更新、大修理计划的实施情况。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分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七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是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是指不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是指经集团批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是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报经集团批准封存暂时(连续半年以上)停止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机器设备,也应作为在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是指各单位不再使用,报经集团批准等待处理的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是指经批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并经安装、调试验收交付使用、在租赁期内使用的各类机器设备。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集团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财务部是集团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核算管理。

集团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交付、转移、处置、清查、报废、清理、更新、修理、核算等管理、报批工作。

做好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计提及上交工作。

四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固定程序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

投资工程管理人员要与资产管理核算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资产的交接工作。

1.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竣工决算的同时交付使用资产。

工程、资产的管理、核算人员要做好交付资产的清查、盘点,编制“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由集团财务部审批。

2.属专项工程项目,(包括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核销的项目)在项目完工核销工程的同时,组织清查、盘点交接资产,编制“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报集团财务部审批接受。

年终,各单位根据批准的“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和“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编制“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汇总表”上报集团财务部。

五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八条由于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固定资产发生转移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移手续。

1.各单位之间调拨固定资产,由调入单位经办,调出单位负责填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上报财务部审批,持手续办理资产实物交接并进行账务处理。

2.各单位内部调拨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办理资产无偿调拨手续,并报财务部备案。

六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捐赠

第九条固定资产出借、出租,须报财务部审核,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一十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借、出租固定资产。

第一十一条固定资产转让、捐赠,须填制《固定资产出售申报单》并附相应材料,报经财务部组织审查、集团总裁审核批准后,实行有偿转让或以集团名义捐赠。

第一十二条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入固定资产的,应报财务部组织审查、集团总裁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一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清查

1.集团统一安排的固定资产清查,各单位根据清查要求编制有关的清查表及盘盈、盘亏、报废等申报表及报集团财务部。

2.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随时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固定资产时,首先按照清查时点要求逐项清查,认真核对,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条向集团财务部汇报,并按集团要求进行处理。

第一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要求上报集团批准。

1.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须分别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盈申报单”、“固定资产盘亏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亏申报单”同时报财务部。

经审查后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2.集团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盘盈、盘亏组织鉴定审查,由集团财务部组织汇总上报国税部门审批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一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已满规定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属于技术淘汰,设备陈旧,以及国家明文规定淘汰使用的设备,又无修理配件来源,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无技改、修复使用价值的;

3.因生产工艺改变,并已丧失原有价值、又无改造利用价值的;

4.由于生产建设、城市建设规划等原因必须折除又无再用的;

5.无法修复的危房及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设备毁损严重,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6.设备腐蚀、磨损程度严重,虽可修复利用,但修复费用较大,利用价值低的;

7.其他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

第一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本着严肃、慎重、认真负责的原则,按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进行。

即使符合上述固定资产报废条件,但在两年内进行过大修理的固定资产不准报废(生产装置的主要设备除外)。

第一十七条各单位通过清查,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编制“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固定资产报废明细汇总表”报财务部。

第一十八条对生产装置的主要设备,可先由生产部门鉴定拆除更新后办报废手续。

补办报废手续时,须写出详细情况并附报生产部门拆除时的鉴定意见。

第一十九条集团财务部对各单位申请的待废固定资产进行分类鉴定审查,然后负责上报国税部门鉴定审批。

批准后,办理注销固定资产手续,同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九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清理的范围

经批准许转让、捐赠、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立即注销,转入清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清理程序

1.各单位要将应清理的固定资产,按资产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同时将卡片抽出单独保管。

2.转让、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须持批准手续、明细表报集团财务部。

3.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须填报“固定资产清理申报单”,报财务部产生处置方案,报经集团总裁批准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1)毁损、报废的机动车辆、电视机、录放机、摄象机、照相机、电子计算机、打字机、复印机以及单台件原值在1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废设备,由集团统一处理。

(2)毁损、报废的其他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4.各单位每半年将清理情况报集团财务部。

十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更新的依据和条件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更新必须以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和清理审批手续为依据,同时本资产单位的实际需要,列出更新计划上报集团。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更新的审批

1.各单位对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需要更新的,编列更新计划逐级上报,经集团批准后,列入集团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2.各单位必须依据集团批准的年度更新项目计划购建固定资产。

对计划外项目财务部一律不予结算、核销、转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十一固定资产修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修理的范围

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与更新划分标准,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为使费用均衡计入成本,对大中小修理费一般采用预提的制度。

各单位修理费用的报批及核销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下列固定资产不预提修理费用

1.未使用的机器设备;

2.闲置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3.待报废、待处理的资产;

4.单列账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机动车辆在接近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时,严禁安排大修理。

十二土地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集团使用的土地采用租赁的办法,按规定支付租赁费。

十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核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折旧的计提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1.所有在账的房屋和建筑物;

2.生产和非生产用的各类机器设备、工器具等;

3.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

5.租出固定资产;

6.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租赁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应视同提取的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闲置的固定资产;

3.在未正式交会生产使用以前,进行试车的固定资产;

4.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道路、广场、地坪等。

5.已满规定折旧年限,并已提足折旧(即净值等于原值3%)的固定资产及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6.连续停工(不包括大修理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装置)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的设备,经集团审查批准后。

停提或减半提取折旧。

7.视同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今后不再计提折旧。

8.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9.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它固定资产(如土地等)。

第三十条折旧的计提

计提折旧的方法,由集团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规定

全部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月初各类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固定资产折旧,各单位应按月进行计提,各单位计提折旧的时间统一规定在每月1日。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于下月开始停提折旧。

待报废固定资产,按照集团当年的通知要求,累计折旧计算到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的时间,同时停提折旧,如果批准报废,则注销资产,转入清理库。

如果不同意报废,则按如下情况处理:

1.该项资产在报废申报时,是处在停用中(或属于不提折旧及已提足折旧的),则不再补提折旧,直接转回资产库。

2.该项资产在报废申报时则处在使用中(不含不提折旧及已提足折旧的),则对停提的月份进行补提折旧后,转回资产库。

第二章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结合春龙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工作,以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需要,降低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三条财务部是集团流动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采用“两统一、两集中”的流动资产管理制度,即“统一信贷,统一还款,资金集中,结算集中”,负责制定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2.组织核定流动资产定额,负责编制上报和下达流动资产计划。

3.审定各单位流动资金使用计划,审查平衡日常开支。

4.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流动资产使用情况,并按经济责任制要求考核其使用效果。

5.组织协调各流动资产管理制度,落实流动资产管理责任制。

6.督促检查各种应收款的清理情况,并定期汇总清理结果向集团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条坚持管钱与管物相结合和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流动资产价值量与实物量分别管理、定期核对的制度,财务部负责流动资产的价值管理,各单位归口部门负责实物量的管理,并要定期核对。

二流动资产的综合计划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的流动资产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做到收支有计划,结果有分析,责任有考核,以促进本集团流动资产使用效果的不断提高。

第六条为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加大产品的销售力度,严格物资采购,防止物资超储积压,控制生产成本,实现财务收支平衡,集团对流动资产实行综合计划管理。

第七条计划的编制。

各单位在集团财务部综合计划确定后,根据集团编制年度流动资产建议计划,报集团财务部。

财务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流动资产建议计划,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集团年度流动资产计划,并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八条计划的执行。

各单位根据集团下达的年度流动资产计划,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月度流动资产的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单位如发生计划外流动资产变动,必须事先报财务部审批,财务部视具体情况,如确属必要,下达补充流动资产计划。

三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暂时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那一部分资金。

它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货币资金近其存放地点的不同,可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管理由集团财务部进行全面调控。

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物资调配、物料互供、劳务供应等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全部通过集团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现金是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要按照财政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范围使用现金,严格现金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各单位的外部收入必须转入财务部的集团公司帐户中。

各单位于当天上午根据批准的“月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款项用途,申请次日的用款金额。

财务部视收入情况平衡资金,分别轻重缓急,予以对外付款。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遵守集团结算制度,及时结算内部款项,做到不压票、不误票,减少集团内部各单位往来账款,降低资金占用。

四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做好清欠工作,对应收款项的清理一定要做到责任明确、回收及时。

清欠工作由市场营销部门牵头,财务部配合。

第十五条其他应收款项由各现场财务科负责管理,各财务科要严格按照集团各项规定及时清理各种应收款项,特别是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其他应收款项,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减少资金占用,保证资产的完整。

第十六条集团内部各单位的结算款项,原则上必须在月底以前结清,不允许有不合理的内部往来款项存在。

年度终了,各单位之间、各单位与集团之间的内部往来要严格按集团规定办理,不准保留余额,特殊情况需保留余额的,需经财务部同意。

第十七条要严格控制预付款项的发生,如果确需在大型设备等购置中需预付款项时,应严格按规定办理,不得变相搞预付款。

五存货的管理

第十八条存货包括:

库存材料、在途材料、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及产成品,集团的存货实行区域管理。

第十九条库存材料、在途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的管理:

1.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集团核定并下达的存货定额,层层分解落实,以较少的资金占用保证生产所需的物资供应。

2.要定期组织制定、修制各种库存材料的最高储备量和最低储备量,便于掌握物资动态。

3.要严格执行集团下达的物资采购范围,不得超权采购。

4.在保证生产需要的情况下,要本着“先库存、后平衡、再采购”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物资的进货、消耗和库存的关系,防止超储积压物资的产生。

5.在日常管理中要严格执行验收、保管、发放和定期盘点制度,保证账实相符。

6.加强在途材料的管理,组织好调拨、接运、验收入库工作,发现损毁和短缺,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对外委托加工材料、备件,必须做到事前有计划、工料有核算、收回有验收,保证手续齐全。

8.加强车间小库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余料退库制度,切实防止出现沉淀物资或库外库现象。

第二十条各生产厂要根据集团下达的在产品及半成品定额分解落实到生产车间或工序,作为日常生产调度控制和定额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产成品管理。

1.根据集团的会计核算体制,凡“外销部分”的产品,其账簿管理由财务部负责,互供及生产自用的产成品由各厂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所有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的实物由各生产单位负责管理,各厂财务科代表财务部对库存产品进行检查、监督、控制。

2.各生产厂要加强产成品的库存管理,及时办理产品出入库,由于产品出入库不及时造成的库存产品超定额,由生产厂负责。

建立定期盘点制度,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如发现变质、短缺、损毁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六流动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年终决算前,应组织专门人员,成立领导小组,对流动资产进行全面、认真、系统的清查。

第二十三条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报废的财产物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在流动资产清查中查出的长期挂账、悬账、呆账、死账等损失,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七流动资产的分析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等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月对流动资产占用情况和有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六条集团将流动资产占用指标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和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

第三条集团结算中心是集团货币资金的调控中心,对全集团的货币资金实行“资金集中、结算集中”的管理与核算模式。

第四条集团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月计划,日平衡”的制度。

每月29日前,财务部驻各单位财务科根据集团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计划(外销部分)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下月的财务收支计划,报集团财务部审查平衡后,编制“月度货币资金收支计划”,下达各单位。

各单位需要对外支付的款项,需提前一天通知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根据前一天的收入及月度收支计划,每日平衡一次,分轻重缓急程度,办理对外付款。

二现金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和结算制度。

第六条现金支付范围

1.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补助费、差旅费等款项。

2.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集体单位或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

3.在转账金额起点(一般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款项。

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及其他支出。

5.除本管理制度的第十一条第3项外,需支用超过结算起点的现金部分,应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如去边远地区结算不方便或采购地点又不定的地方采购,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各单位应向集团财务部提出申请,经集团财务部征得开户银行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七条各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超过开户银行下达的额度。

各单位的库存限额,必须报集团财务部备案,如有变动,应同时向开户银行和集团财务部提出申请。

第八条在集团内部的结算双方不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九条产品销售尽量避免用现金结算,如有特别情况,需经各单位财务科长签字同意,将现金送存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持银行盖章后的送存簿回单到结算中心办理结算。

第十条严禁以白条、票据、债券等顶替库存现金。

现金必须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并按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对各类临时寄存款项必须经各单位财务科长书面批准,并由临时寄存人自封并加盖印章,出纳员做好登记后方可寄存。

第十二条库存现金短款由出纳人员赔偿,长款时必须向各单位财务科长汇报,查明原因,不得以长补短。

第十三条各单位保险柜不得为私人保管现金,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存放现金。

第十四条财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本单位的现金库存量,检查要有纪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整改。

三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签发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损失情况,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及时到开户行(包括结算中心)领取回单和各种银行票据。

第十七条月终各单位必须及时与银行核对账务、处理未达款项,不能处理的未达款项应列出清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外埠存款必须确定采购对象,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向本单位报账,保证存款的完整。

外部驻地人员必须按当地银行有关规定支付各种款项。

第十九条信用证存款,按银行系统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结算中心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促进内部资金的统一平衡和运用,理顺内部结算关系,合理控制资金流向,减少资金沉淀,降低筹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结合春龙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结算中心是集团内部之间及对外经济活动的中心,在财务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结算中心的职责

第四条统一办理集团各单位外部资金收入的划转业务,一切外部收入直接划入指定的外部银行收入专户,并在当日将款项转入集团公司银行帐户。

第五条统一办理集团各单位对外的付款业务。

财务部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经平衡后支付各单位,同时减少集团公司帐户存款。

第六条办理集团内各单位之间经济往来业务的结算。

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通过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第七条办理集团内部拨款业务。

财务部对各单位下拨的经费、工程款项等直接拔入现金或拨入各单位付款银行账户。

第八条办理集团内部借款业务。

各单位根据需要在财务部核定的贷款额度范围内向结算中心申请贷款,结算中心审查平衡后予以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办理集团结算中心贷款和存款的计息业务。

结算中心按国家颁布的同期存贷款利率,计算各开户单位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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