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政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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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政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市场秩序,健全市政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政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具有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市政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市场行为(承接工程、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安全和进度行为、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后,获得的市政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四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关市政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处(以下简称“城建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市及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质量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行政执法等单位为信用考核信息录入单位。

第五条 市政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市政企业信用管理的纸质文件为《常州市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市政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市一体化平台”并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建立市政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六条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基本信用、综合考核、日常考核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基本信用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满分为30分。

《市政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具体详见附件1.1。

第八条综合考核是针对我市在建市政工程定期综合检查中,对市政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进度等综合量化考核,满分为70分。

《市政企业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具体详见附件1.2。

第九条日常考核是指对市政企业在施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扣分,日常考核扣分不封顶。

《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具体详见附件1.3。

第三章 考核录入和结果公布

第十条市政企业基本信用的相关信息由各企业将本企业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自行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并保持及时更新,同时向城建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录入单位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责,按照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地录入各项考核信息。

第十二条城建处结合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综合考核信息和日常考核信息提出本考核时段的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得分并公布。

第十三条市政企业信用考核结果每季度(最后一个周五)公布一次。

在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前2个工作日停止采集信用信息,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

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市政企业信用档案。

本地新成立及外地市政企业首次入常参加施工招投标的,以定期公布的初始信用分为准。

第十四条未参加综合考核的市政企业,其综合考核得分以考核时段内所有参与综合考核市政企业信用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具有建筑业其它施工资质的企业其市政信用考核分在考评系统中单列。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确认、生成后,参加信用考核的市政企业可利用加密锁登录系统查询。

第十六条市政信用考核分可运用于市政项目施工招投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政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八条信用考核信息录入单位应加强市政企业日常考核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全面、行为定性准确、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市政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具体考核工作程序详见附件1.4。

第十九条信用信息采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市政企业可以向市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1市政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1.2市政企业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1.3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1.4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工作程序

附件1.1

市政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政企业即获得企业基本分10分。

二、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得分。

(一)承接工程得分。

市政企业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已合同备案的市政工程,项目中标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每一个得1.5分;中标价在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一个得1分;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每一个得0.5分,没有项目为零分,最高10分。

计入时间以施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有效期36个月。

(二)承接市政工程的表彰及其它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得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

时间以表彰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国家级奖项计入个数不超过1个,省级或相当于省级奖项计入个数不超过3个,各级别奖励累计总得分最高10分。

1.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詹天佑奖或全国市政金杯奖的市政工程,每一项得3分,有效期36个月。

2.获得省级或相当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优质示范工程的市政工程,每一项得2分,有效期24个月。

3.获得常州市优质示范工程(含“金龙杯”奖)的市政工程,每一项得1分,有效期24个月。

4.获得省级或相当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文明工地称号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市政工程,每一项得2分,有效期24个月。

5.获得常州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市政工程,每一项得1分,有效期24个月。

附件1.2

市政企业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市政企业综合考核是指对在建市政项目,综合检查组定期对其施工单位的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的量化考核。

综合检查组由城建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行业专家等人员组成。

二、综合考核范围为全市已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的在建市政工程。

三、市政工程施工进度达到20%至60%时,由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市政工程汇总清单报城建处。

城建处协调安排检查日程及检查人员。

考核得分将作为参评常州市市政优质示范工程和常州市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重要依据;若市政工程在施工进度20%至60%内未及时上报并申请检查导致无考核得分的,将不得参与相应奖项的评选工作。

四、综合检查组按照市政工程质量考核表(附件1.2.1)的要求进行评分,得分乘以25%作为该项目信用得分的质量综合考核分。

五、综合检查组按照现行的市政工程文明工地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分,得分乘以25%作为该项目信用得分的安全综合考核分。

六、综合检查组按照项目目标要求对现场的进度进行打分,得分乘以20%作为该项目信用得分的进度综合考核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市政工程进度评分标准(附件1.2.2)。

七、如同一企业在考核期间内,有多个项目被多次考核,则该企业的最终综合考核为其所有被检查项目的质量、安全及进度综合得分平均分之和。

即最终综合考核得分=

八、综合检查组应及时录入综合考核结果。

九、综合考核得分有效期24个月。

附件1.2.1

市政工程质量考核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项目

及分值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备注

1

质量管理

行为

(30分)

项目部质保体系运作情况;对分包单位质量管理情况(10分)

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不到位一项(人)扣1分;对分包管理不到位一次扣1~3分;以包代管不履行管理职责扣5分,扣完为止

工程变更文件手续、图纸会审、方案制定论证审批、技术交底(5分)

缺一项扣3分;内容脱离实际、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一项扣1~3分,扣完为止

是否按设计图纸、经审批后的方案组织施工(5)

未严格按设计图纸或相关方案组织施工,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对质量问题整改处理的及时性、有效性;预控相同质量问题重复发生的主动性和效果(10分)

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处理不及时,一项扣2~5分;质量波动明显或相同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2

试验检测、

质保资料

(20分)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情况(5分)

送检不及时或先检后用,一项扣5分;送检不规范或不按规范频率、数量要求送检,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原材料进场验收规范性,资料齐全、完整性(5分)

使用不合格材料扣5分;相关验收资料不齐全,一项扣1~3分,扣完为止

进料台帐、取样台帐、试验检测台帐登记;不合格检测项目消项处理、台帐登记(5分)

台帐登记不及时,资料不齐全,一项扣1~3分;不合格项目处理不及时、不规范,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工序资料、测量资料、施工记录、隐蔽记录同步、真实、规范、齐全(5分)

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3分,扣完为止

3

实物质量

(50分)

施工工艺操作规范性、作业面实体质量水平(25分)

视工艺操作的不规范性和作业面质量问题的轻重程度每一项扣2~8分,扣完为止

抽检检测、实测实量(10分)

主要原材料及主控项目不合格,一项扣5分;一般项目不合格,一项扣1~3分,扣完为止

实物成品质量(结构安全耐久、使用功能、成品外观)(15分)

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耐久性、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视轻重程度每一项扣2~8分;外观缺陷视轻重程度每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得分

施工单位代表:

检查组人员:

注:

考评结果按百分制计算,实际考评项目不满一百分的按比例换算至百分制。

附件1.2.2

市政工程进度评分标准

 

1.项目施工进度完全满足计划安排,得分100分。

2.因施工单位原因,工期滞后1个月以内,但已提交整改措施并付诸实施,预计能够满足完工日期要求,得分90分。

3.因施工单位原因,工期滞后1~3(含)个月,得分70分。

4.因施工单位原因,工期滞后3~6(含)个月,得分50分。

5.因施工单位原因,工期滞后6个月以上,得分0分。

附件1.3

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分

(一)通报批评扣分。

(城建处及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1.在市场活动中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每一次扣3分,有效期24个月。

2.在市场活动中受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州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每一次扣2分。

3.在市场活动中受到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辖市(区)人民政府、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1分。

4.市场活动违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部门文件、通知要求的,每一项次扣1分。

5.在市场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有效期6个月。

(二)在常州市域内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扣分。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1.市政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每一起扣10分,有效期24个月。

2.市政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每一起扣6分。

3.市政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每一起扣3分。

4.市政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每一起扣5分。

(三)市政企业在市场活动中,被纪委和司法部门认定有不良记录的,书面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每一起扣3分。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二、市场行为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1.市政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印章”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的,每一起扣2分。

2.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每一起扣2分。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每一起扣2分。

4.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每一起扣2分。

5.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劳务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每一起扣2分。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每一起扣2分。

7.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专业单位施工,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每一起扣1分。

8.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每一起扣2分。

9.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每一起扣2分。

10.因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劳务分包合同)未办理备案(见证)手续的,每一起扣0.5分。

11.总承包企业未对工程分包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并报监理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每一项扣0.2分。

12.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分包工程发包给无信用管理手册的分包单位的,每一起扣0.5分。

13.市政企业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用信息变更(资质等级及其内容变更,通信方式、人员变更)的,每一项次扣0.5分。

14.市政企业未建立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支付台账或建立不完善的,每一起扣0.2分。

15.市政企业未建立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等台账或建立不全的,每一起扣0.2分。

16.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包括劳务工程款)的,每一起扣1分。

17.项目部对退场工种,未及时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结算单未有涉及到的农民工的签字并留档备查,每一起扣0.5分。

18.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未将劳务工程款支付给劳务企业,或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未发放至企业自有农民工手中,并且又无农民工合法委托领取的委托书的,每一起扣1分。

19.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施工企业不配合处理的,或处置不力的,每一起扣1分;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投诉,施工企业不配合处理的,或处置不力的,每一起扣1.5分。

20.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每一起扣2分。

21.市政企业施工合同中明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未按住建部规定到岗履职,在岗时间按月统计达不到80%的,每一起扣1分。

22.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但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每一人扣0.1分。

三、工程招投标活动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招投标部门考核)

1.在投标活动中,经查实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每一项分别扣5分。

2.市政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错漏之处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等,每一项分别扣3分。

3.市政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递交投标文件的、放弃中标项目、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项目中标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未按照规定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等,每一项分别扣1分。

4.市政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开标时主要人员迟到、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建造师未到场、有关人员未携带第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注册建造师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等,按6个月计,上述行为累计满三次扣1分。

5.市政企业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每一项(次)扣1分。

6.对于恶意低价和极端不平衡投标报价的情况,具体扣分情况见表2;同一投标单位在一个月内最多扣3分。

表2不合理投标报价的企业信用扣分表

本次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70%与本次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30%之和下浮超过

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的扣分超过

信用分扣分(分)

30%(含)~35%

30(含)~40

0.5

35%(含)~40%

40(含)~50

1

40%(含)及以上

50(含)及以上

2

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质量监督部门考核)

1.施工现场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未配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2.施工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每项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3.施工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每项次扣0.2分,有效期6个月。

4.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被责令局部停工,每项次扣2分,有效期6个月。

5.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设计变更手续不规范继续施工的,每项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6.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扣1分,有效期6个月。

7.发生群体质量投诉,经核查是施工单位质量问题,且不积极配合处理的,每次扣2分。

8.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每次扣1分,有效期6个月。

9.市政公用工程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出现下列问题,且情况严重的:

①人行道、侧平石发生明显破损、沉降、侧倾及表面剥落,扣0.3分。

②沥青面层出现纵向裂缝,每处扣0.1分;沥青路面沉陷、破损,明显车辙、拥包,每处扣0.1分;管道轴线方面路面沉降、纵向错台及裂缝,扣0.3分。

③道路范围检查井下沉、井周沥青破损等,每处扣0.1分。

④桥梁台后明显沉降、桥头跳车影响行车舒适性,扣0.3分。

⑤管道、井(池)体、构(建)筑物渗漏,每处扣0.5分。

五、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安全监督部门考核)

1.市政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实施有效安全管理,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扣0.5分,有效期6个月;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扣0.2分,有效期6个月;被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的(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被暂停使用),每一次扣2分。

2.施工现场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每一台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3.施工现场发现工程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已办理拆卸注销告知仍使用的,每一台次扣1分,有效期6个月。

4.市政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按规定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交底和验收的,未有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每一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5.现场安全资料未如实同步反映施工实际状态的、上级文件未落实的每一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未到现场带班,每一项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7.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液化气的,发现一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8.施工现场出入口和主要道路未硬化、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场容场貌较差,发现一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六、长效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市、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考核)

1.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被数字化城管长效管理扣分的,每一次扣1分;被媒体(包括报纸、电视、网络等)曝光的,每一项目每一次扣2分,有效期6个月。

2.施工现场因违规或野蛮施工,发生有责投诉,情况属实的,每一项每一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七、以上扣分除注明有效期外,其余有效期均为12个月。

附件1.4

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企业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工作管理,确保信息采集依法科学、公开公正、及时准确,促进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依据《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等单位负责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市政企业的日常考核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落实工作具体责任人,按照工作流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的相关单位进行日常考核,每月23日前将其负责考核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指定专人统一录入;其它考核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权限负责信息录入。

2.各考核单位按照“细则”规定,发现市政企业存在违反“细则”规定现象实施扣分时,由监督管理人员将企业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况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并提交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3.单位领导在审核监督管理人员提出考核扣分建议后,在确定必须实施考核扣分时,在市一体化平台予以审核通过;该扣分即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市政企业信用评价子系统。

第五条被扣分企业如对扣分事实有异议,可向实施日常考核建议扣分的单位提出申述。

建议扣分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复核职责。

对扣分事实有误的,应当责令改正;复核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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