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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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模板

**市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依据《**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实施纲要(2017—2030)》(昆发〔2017〕2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2017—2030年)》(昆政发〔2018〕3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19〕74号)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国际科技合作的区位、资源、产业及人才等优势,有效发挥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扩大国际科技合作的辐射范围,促进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结合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建设任务和国家、云南省有关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科技合作基地”)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认定,由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成效显著,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市域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含引进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载体承担建设,包括国际(对外)科技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对外)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和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四种类型。

第三条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旨在提高**市国际科技创新开放合作质量和水平,通过项目、平台、人才等一体化综合扶持,建设提升一批国际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一批国际科技创新人才、推进实施一批国际科技计划项目、形成转化一批国际科技创新成果、培育壮大一批外向型国际化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市域内注册一年(含)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且诚信记录良好。

(二)申报主体的知识产权权属明晰且无纠纷。

(三)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当是具有科技研发投入的盈利企业,能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能够将单位对外共享使用的科研仪器设备纳入**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五)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国际(对外)技术交易合同(买方或卖方)通过“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六)具有明确的国际合作方向、单位发展目标、科研平台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五条国际(对外)科技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国际(对外)科技研发中心是指依托昆明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上市公司,聚焦先进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具有协同创新能力,与国(境)外相关单位(机构)合作共建科技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的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对外)科技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门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和工作团队,与国(境)外合作单位(机构)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签订正式科技合作协议,有明确的联合研究内容、量化指标和经费投入;

(二)有国家或者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科技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且具有明确的提升目标;

(三)有明确的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国(境)外合作单位(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研发能力和团队,且能够积极支持配合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期内,向国(境)外成功转移输出或从国(境)外引进先进技术不少于2项(或技术交易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第六条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具备技术引进和输出的科技服务类企业或经批准成立的研究院、行业协会(联盟)等非盈利性机构,具有专业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国(境)外高校院所、园区、企业及技术转移机构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技术推广渠道,具有国际企业孵化功能和支持国(境)外人员创新创业能力的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二)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鲜明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国(境)外科技服务合作机构,有较高的能力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

(三)项目实施期内,从国(境)外引进或向海外成功转移输出技术不少于3项(或技术交易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向国(境)外展示推广先进技术不少于20项(次);

(四)具备为国(境)外企业及人员提供科技创新创业政策咨询及配套服务的能力,对国(境)外人员成立的初创企业具有孵化能力,孵化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有能力与合作方在当地开展科技需求分析研究,促进昆明产业和国(境)外企业的科技合作交流。

第七条国际(对外)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国际(对外)科技合作示范企业是指依托**市外向型企业在海外集研发、生产、销售和市场产业化功能为一体,相关技术和产品在国(境)外具有比较优势,和海外相关企业(机构)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的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对外)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品的技术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对昆明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驻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对本地区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示范、辐射作用,已经在国(境)外城市和地区有生产(研发)基地或已经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品国际推广能力。

(三)有能力与合作方在当地开展科技需求分析研究,促进昆明产业和当地企业的科技合作,促进昆明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走出去”。

(四)项目实施期内,从国(境)外引进或向国(境)外成功转移输出技术不少于1项(或技术交易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向国(境)外展示推广先进技术不少于10项(次)。

(五)对承担国家援外任务,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的特色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给予倾斜。

(六)对已经进入上市辅导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

第八条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是指依托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独角兽企业、上市公司、知名一流大学院所(知名高校院所)等在昆明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旨在加强开展高水平联合研究,推进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昆明产业发展的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人员稳定、结构合理、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研发团队不少于10人,公司研发产品能够形成产业化;

(二)研发公共平台能够对社会实现共享,带动全市产业发展水平和研发整体能力;

(三)项目实施期内,从国(境)外引进或转移输出技术不少于2项(或技术交易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研发投入强度(R&D)超过3%,且能够有不少于1项科技成果在昆明实现产业化;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对信息及芯片、生物医药大健康、高原特色农业、新能源、新材料、高端智能装备制造等产业方向,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申报的程序和认定

第九条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二)与国(境)外相关机构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国(境)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框架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等)、国(境)外相关的土地(房产)购买或租约合同复印件。

(三)提供上年度财务(税务)报表。

(四)申报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按照长期申报,定期评审的原则适时组织申报和认定。

(二)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三)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的要件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科技合作基地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科技局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和异议提出人。

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市科技局正式授予“昆明xx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xxxxx”称号,并予以授牌。

(五)对与港澳台开展合作的各类**市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认定的授予“昆明*(地区)科技合作基地xxxxx”。

第十一条对驻昆使领馆正式推荐(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本国合作单位,并且和昆明区域内的合作单位有明确科技合作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合作内容直接予以认定相关的科技合作基地。

第四章管理制度及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为科技合作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

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整体布局、分类指导、分层管理”的机制,即由市科技局与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实际,制订相应配套扶持措施,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合作基地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要加大对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企业投入、科技人员入股、社会融资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保障基地建设发展。

第十五条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期为3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须向市科技局上报《**市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年度绩效报告》。

内容包括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进展情况、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示范带动作用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对建设期满的科技合作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后期给予重点支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督促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限3个月。

绩效评价共性内容:

1.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2.承担单位的自身发展壮大情况;

3.承担单位国家省市人才项目入选情况;

4.承担单位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情况;

5.向国(境)外技术转移和先进技术引进转化情况(含技术标准);

6.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7.科技研发投入情况;

8.对方国家的相关产业技术需求分析报告;

绩效评价差异化内容:

国际(对外)科技研发中心:

建设期内联合攻关形成的科技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和核心刊物发表的文章;开展国际科技联合科研的经典案例;1项以上重大革新技术或者新产品实现产业化;仪器设备共享及其他绩效情况。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产业)情况;引入国(境)外科技服务机构情况;国(境)外人员注册企业情况;引入国(境)外企业情况;技术经理人作用发挥情况;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的经典案例及其他绩效情况。

国际(对外)科技合作示范企业:

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经营发展情况;带动昆明产业“走出去”的情况;提升企业国际影响力的经典案例;仪器设备共享情况及其他绩效情况。

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

研发平台为全市产业发展的作用发挥情况;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仪器设备共享情况;高端人才引进情况及其他绩效情况。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合作基地资格:

(一)绩效评价不合格,整改后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三)建设单位自主申请撤销其合作基地的。

(四)合作基地建设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申报、评估及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应当向**市科技局及时报告没有报告的(法人、地址发生变动;单位经营(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项目执行等情况)。

第五章支撑政策

第十九条对获得认定的国际(对外)科技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对外科技合作示范企业三种科技合作基地采取分年度拨付方式,认定当年予以授牌,第一年度期满绩效评估合格拨付25%,第二年度期满绩效评估合格拨付25%,第三年建设期满综合考核结果合格后拨付50%,总经费100万元。

第二十条对获得认定的“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采取分年度拨付方式,认定当年予以授牌,第一年度期满绩效评估合格拨付25%,第二年度期满绩效评估合格拨付25%,第三年建设期满综合考核结果合格后拨付50%,总经费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获得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的单位,**市科技局原则上不重复认定,可根据建设单位开展科技合作情况,给予必要的科技项目配套支持。

第二十二条对建设单位提供1名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转移转化专职服务人员,免费通过“金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线上平台和线下企业路演对接,向全球推介单位科研成果,做好科技成果市场评估和转移转化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期内发展目标明确,有助于建设单位持续发展壮大的,由**市科技局和建设单位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团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组织策划,通过“揭榜制”项目立项支持,鼓励建设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和人员共同揭榜。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期满后继续深化开展国际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工作成效和亮点特色的,经专家评估后,参照“揭榜制”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对市委市政府确定建设(引进)的新型科技创新合作平台,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组织建立“**市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联盟”,为成员单位提供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科技合作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第二十七条对不适宜通过网络报送的材料,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其他方式报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鼓励建站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经费允许从科研项目经费当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解释权属**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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