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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电子版教材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

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止和管理

第一节职业卫生概述

第二节职业卫生法规原则体系简介

大纲规定:

职业危害防止和管理。

运用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原则和评价办法,检测作业场合职业危害因素,设立职业危害警示标记,告知和申报职业危害,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采用职业危害防护控制办法,选用个体防护装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

本讲要点:

1、职业性有害因素

2、职业卫生法规原则体系

内容解说:

第一节职业卫生概述

一、职业卫生基本概念

(一)职业卫生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中对职业卫生定义是:

以职工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工作领域及其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诲等方面所采用相应办法。

(二)职业性有害因素

1·生产过程。

指按生产工艺所规定各项生产工序进行持续或间断作业过程,它随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变化而变化。

2·劳动过程。

指在按生产工艺所规定各项生产中,从事有目和有价值职业活动过程,它涉及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劳动组织、生产设备布局、作业者操作体位和劳动方式,以及智力和体力劳动比例。

3·生产环境。

指作业场合环境,涉及按工艺过程建立室内作业环境和周边大气环境,以及户外作业大自然环境。

4·工作场合。

也称作业场合,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所有地点。

5·职业性有害因素。

也称职业性危害因素或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其她危害劳动者健康、能导致职业病有害因素。

6.职业性有害因素分类

(1)按来源分类

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如下三类:

(生产过程、)

1)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因素

①化学因素。

涉及生产性粉尘和化学有毒物质。

生产性粉尘,例如矽尘、煤尘、石棉尘、电焊烟尘等。

化学有毒物质,例如铅、汞、锰、苯、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醛、甲醇等。

②物理因素。

例如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异常气压、噪声、振动、辐射等。

③生物因素。

例如附着于皮毛上炭疽杆菌、甘蔗渣上真菌,医务工作者也许接触到生物传染性病原物等。

2)劳动过程中有害因素

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②精神性职业紧张。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④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⑤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有害因素

①自然环境中因素,例如炎热季节太阳辐射。

②作业场合建筑卫生学设计缺陷因素,例如照明不良、换气局限性等。

(2)按关于规定分类

卫生部颁布《职业病目录》将职业危害因素分为十大类(115种):

①粉尘类(13种);②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③化学物质类(56种);④物理因素(4种);⑤生物因素(3种);⑥导致职业性皮肤病危害因素(8种);⑦导致职业性眼病危害因素(3种);⑧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危害因素(3种);⑨导致职业性肿瘤职业危害因素(8种);⑩其她职业危害因素(5种)。

(三)职业接触限值(OEL)

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限值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容许接触水平。

其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涉及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超限倍数四类。

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2.最高容许浓度(MAC)。

工作地点、在一种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浓度。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

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分钟)接触浓度。

4.超限倍数。

对未制定PC—STEL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状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分钟)接触浓度均不应超过Pc—TWA倍数值。

(四)职业禁忌与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禁忌。

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普通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侵袭和罹患职业病,或者也许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也许导致对她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疾病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职业健康监护。

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影响及其限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用相应防止办法,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发生和发展。

涉及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桑等。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涉及劳动者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成果和职业病诊断等关于个人健康资料。

(五)职业性病损和职业病

1.健康。

指整个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完好状态,而不但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

2.职业性病损。

劳动者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到职业危害因素而导致健康损害,统称职业性病损。

涉及工伤、职业病和工作关于疾病。

3.职业病。

指公司、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她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等而引起疾病。

如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接触氟可致氟骨症,接触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溶骨症,接触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等。

由国家主管部门发布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界定法定职业病4个基本条件是: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4.职业病分类。

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人法定职业病,涉及:

(1)尘肺13种;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3)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6)职业性皮肤病8种;(7)职业性眼病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9)职业性肿瘤8种;(10)其她职业病5种。

二、职业卫生工作方针与原则

职业危害因素防止控制工作目是防止、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有关权益,增进经济发展;运用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和有关学科基本理论,对工作场合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判断职业危害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环境与否符合有关法规、原则规定。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必要发挥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等各方面力量,由全社会加以监督,贯彻“防止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遵循职业卫生“三级防止”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

第一级防止,又称病因防止。

是从主线上杜绝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作用,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运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机会和限度。

将国家制定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工作场合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等作为共同遵守接触限值或“防护”准则,可在职业病防止中发挥重要作用。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前期防止规定,产生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合还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原则。

2.有与职业危害防护需求相适应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原则。

4.有配套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品及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其她规定。

国家实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也许产生职业危害,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

这些办法均属于第一级防止办法。

第二级防止,又称发病防止。

是初期检测和发现人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疾病。

其重要手段是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对接触者定期体格检查,评价工作场合职业危害限度,控制职业危害,加强防毒防尘,防止物理性因素等有害因素危害,使工作场合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原则。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初期发现职业性疾病损害,初期鉴别和诊断。

第三级防止,是在病人患职业病后来,合理进行康复解决。

涉及对职业病病人保障;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保障职业病病人享有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当继续从事原工作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顿。

第一级防止是抱负办法,针对整体或选取人群,对人群健康和福利状态均能起本作用,普通所需投入比第二级防止和第三级防止要少,且效果更好。

三、国内职业危害现状

(一)职业危害形势

1.接触职业危害人数众多,患者总量巨大

有报道称国内产生有毒有害因素公司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威胁人数超过2亿。

由于劳动者基数巨大加之较高职业病发病率,国内职业病发病人数高居世界首位,并且每年以10%速度增长。

据不完全记录,截至,全国合计报告职业病。

722’730例,其中尘肺病合计发病652’729例;近来平均每年新发尘肺病人近1万例。

2.职业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公司危害重

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老式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存在不同限度职业危害。

国内各类公司中,中小公司占90%以上,吸纳了大量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

职业危害也突出地反映在中小公司,特别是某些个体私营公司。

3.职业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在引进境外投资和技术时,某些存在职业危害生产公司和工艺技术由境外向境内转移。

与此同步,境内也普遍存在职业危害从都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公司向中小型公司转移状况。

国内有近2亿农村劳动力,其中相称某些劳动者作为农民工在城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职业危害状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精确预计。

4.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多发,在国内外导致严重影响

近年来在某些地方屡屡发生尘肺病、苯中毒、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镉中毒等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还导致了恶劣社会影响。

由于国内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日益增长,职业危害扩散面积不断加大(西部大开发等因素影响),以及中小公司职业卫生状况依然没有得以改进,可以预见,在近中期国内职业危害形势依然会十分严峻,某些新职业病种类将逐渐浮现并变得更加突出,职业中毒和尘肺病等这些长期未予解决职业病发生状况仍会十分严重,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因职业健康损害事件引起社会问题会日益凸显给将来职业卫生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

(二)职业病发病特点

1.职业病种类构成

职业病发病以尘肺病为主,历年来报告职业病中,尘肺病约占到80%,而尘肺病中重要为煤工尘肺和矽肺,例如在报告14495例尘肺病新病例中(占所有职业病79.96%),煤工尘肺和矽肺占所有尘肺病91.89%。

2.职业病发病行业分布

据卫生部记录数据,职业病发病重要分布在煤炭、冶金、建材、有色等行业,例如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41.38%、9.33%和6.99%。

第二节职业卫生法规原则体系简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注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建国以来,国内陆续颁布实行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合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关于原则也日渐完善。

职业危害防控工作不断加强,为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职业卫生法规原则体系构成

国内职业卫生法规原则体系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和原则,如图5—1所示。

二、重要法规原则简介

(一)法律

1.主线法。

《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公民有劳动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进劳动条件,并在发展基本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公民进行必要劳动就业培训。

2.基本法律。

10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该法为职业卫生领域最高普通法,明确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一立法基本宗旨和“防止为主、防治结合”基本工作力针。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防止、劳动过程中防止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重要行政法规

1.《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1987年12月由国务院发布,目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增进生产发展”。

分总则、防尘、监督和监测、健康管理、奖励和惩罚、附则六章,共28条。

对公司防尘责任、防尘投入、禁止危害转嫁、建设项目防尘工作“三同步”、接尘工人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等进行了规定。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合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5月由国务院发布,目是“为了保证作业场合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防止、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有关权益”,共八章71条,基本架构同《职业病防治法》,对某些详细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重要部门规章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部门规章。

重要有《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l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等。

(四)重要规范性文献

指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等制定规范职业卫生工作政策文献。

重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_)告知》(国办发[]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告知》(国发[1987]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决定》(国发[1981]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公司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告知》(安监总安健[]20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公司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告知》(安监总安健[]59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142号)、《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108号)和《职业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63号)等。

(五)原则

《原则化法》规定,在工业产品生产、储藏以及运送过程中必要按照安全卫生规定制定原则。

根据该法,原则分为国标、部门原则、地方原则、公司原则4类,国标有GB一强制性国标、GB/T一推荐性国标、GB/z一国标化指引性技术文献3种。

当前涉及职业卫生原则部门原则涉及卫生(WS)原则和安全(AQ)原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于制定《国家职业卫生原则管理办法》,提出了国家职业卫生原则(GBZ)及其分类,涉及职业卫生专业基本原则、工作场合伙业条件卫生原则、职业接触限值原则、职业病诊断原则、职业照射放射防护原则、职业防护用品卫生原则、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查办法原则等几类。

小结:

本讲讲述了职业卫生基本概念,职业卫生法律原则体系。

规定重点掌握职业危害分类。

大纲规定:

职业危害防止和管理。

运用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原则和评价办法,检测作业场合职业危害因素,设立职业危害警示标记,告知和申报职业危害,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采用职业危害防护控制办法,选用个体防护装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

本讲要点

1、粉尘与尘肺

2、职业中毒

3、噪声、振动、电磁辐射

内容解说:

第三节职业危害辨认、评价与控制

一、职业危害辨认

(一)粉尘与尘肺

1.生产性粉尘

可以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固体微粒叫做粉尘。

从胶体化学观点来看,粉尘是固态分散性气溶胶。

其分散媒是空气,分散相是固体微粒。

在生产中,与生产过程关于而形成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对人体有多方面不良影响,特别是具有游离二氧化硅粉尘,能引起严重职业病——矽肺。

不同分散度生产性粉尘,因粉尘颗粒粒径大小差别,其进人人体呼吸系统状况存在差别,在生产性粉尘采样监测与接触限值制定上,普通将其分为总粉尘与呼吸性粉尘两种类型:

(1)总粉尘: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粉尘,简称“总尘”。

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原则办法在呼吸带测得所有粉尘。

(2)呼吸性粉尘:

按呼吸性粉尘原则测定办法所采集可进入肺泡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µm如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µm粉尘粒子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2.生产性粉尘来源

生产性粉尘来源于如下几方面:

(1)固体物质机械加工、粉碎,其所形成尘粒,小者可为超显微镜下可见微细粒子,大者肉眼即可看到,如金属研磨、切削,矿石或岩石钻孔、爆破、破碎、磨粉以及粮谷加工等。

(2)物质加热时产生蒸气可在空气中凝结成小颗粒,或者被氧化形成颗粒状物质,其所形成微粒直径多不大于lµm,如熔炼黄铜时,锌蒸气在空气中冷凝、氧化形成氧化锌烟尘。

(3)有机物质不完全燃烧,其所形成微粒直径多在0.5µm如下,如木材、油、煤炭等燃烧时所产生烟。

此外,对铸件翻砂、清砂作业时或生产中使用粉末状物质在进行混合、过筛、包装、搬运等操作时,也可产生多量粉尘;沉积粉尘由于振动或气流影响重又回到于空气中(二次扬尘)也是生产性粉尘一项重要来源。

3.生产性粉尘分类

生产性粉尘依照其性质可分为三类:

(1)无机性粉尘

1)矿物性粉尘,例如煤尘、硅石、石棉、滑石等。

2)金属性粉尘,例如铁、锡、铝、铅、锰等。

3)人工无机性粉尘,例如水泥、金刚砂、玻璃纤维等。

(2)有机性粉尘

1)植物性粉尘,例如棉、麻、面粉、木材、烟草、茶等。

2)动物性粉尘,例如兽毛、角质、骨质、毛发等。

3)人工有机粉尘,例如有机燃料、炸药、人造纤维等。

(3)混合性粉尘

指上述各种粉尘混合存在。

在生产环境中,最常用是混合性粉尘。

4.生产性粉尘致病机理

生产性粉尘理化性质与其生物学作用及现场防尘办法等有密切关系。

在卫生学上故意义粉尘理化性质有分散度、溶解度、比重、形状、硬度、荷电性、爆炸性及粉尘化学成分等。

普通以为,矽肺发生和发展与从事接触矽尘作业工龄、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二氧化硅类型、生产场合粉尘浓度、分散度、防护办法以及个体条件等关于。

劳动者普通在接触矽尘5~lO年才发病,有潜伏期可长达15~。

接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粉尘,也有1~2年发病。

其机理是由于矽尘进入肺内,可引起肺泡防御反映,成为尘细胞。

其基本病变是矽结节形成和弥漫性间质纤维增生,重要是引起肺纤维性变化。

5.生产性粉尘引起职业病

生产性粉尘种类繁多,理化性状不同,对人体所导致危害也是各种各样。

就其病理性质可概括如下几种:

(1)全身中毒性,例如铅、锰、砷化物等粉尘。

(2)局部刺激性,例如生石灰、漂白粉、水泥、烟草等粉尘。

(3)变态反映性,例如大麻、黄麻、面粉、羽毛、锌烟等粉尘。

(4)光感应性,例如沥青粉尘。

(5)感染性,例如破烂布屑、兽毛、谷粒等粉尘有时附有病原菌。

(6)致癌性,例如铬、镍、砷、石棉及某些光感应性和放射性物质粉尘。

(7)尘肺,例如煤尘、矽尘、矽酸盐尘。

生产性粉尘引起职业病中,以尘肺最为严重。

据卫生部((国内卫生事业发展状况简报》记录,截至6月底,国内共报告尘肺病64.3万例。

其中上半年新发尘肺病4972例,已死亡361例。

尘肺是由于吸人生产性粉尘引起以肺纤维化为重要变化职业病。

由于粉尘性质、成分不同,对肺脏所导致损害、引起纤维化限度也有所不同,从病因上分析,可将尘肺分为六类:

矽肺、硅酸盐肺、炭尘肺、金属尘肺、混合性尘肺、有机尘肺。

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108号)发布职业病名单中,列出了13种法定尘肺病,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依照《尘肺疾病诊断原则》和《尘肺病理诊断原则》可以诊断其她尘肺。

其致病粉尘及易发工种如表5一l所示。

(二)生产性毒物与职业中毒

1.生产性毒物及其危害

凡少量化学物质进入机体后,能与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破坏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机体暂时或长期病理状态,称为毒物。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普通会生产或使用化学物质,它们发散并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对劳动者健康产生危害,这些化学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或化学性有害物质)。

(1)毒物毒性

毒物毒性大小可以用引起某种毒性反映剂量来表达。

在引起同等效应条件下,毒物剂量越小,表白该毒物毒性越大。

例如,60mg氯化钠一次进入人体,对健康无损害;60mg氰化钠一次进入人体,就有致人死亡危险。

这表白,氯化钠毒性很小,氰化钠毒性很大。

化学物质危害限度分级分为剧毒、高毒、中档毒、低毒和微毒5个级别。

(2)毒物危害性

毒物危害性不但取决于毒物毒性,还受生产条件、劳动者个体差别影响。

因而,毒性大物质不一定危害性大;毒性与危害性不能划等号。

例如,氮气是一种惰性气体,自身无毒,普通不产生危害性。

但是,当它在空气中含量高,使得空气中氧含量减少时,吸人者便发生窒息,严重时可导致死亡。

在石油化工行业,用氮气作业场合诸多,稍有不慎,就有发生氮气窒息危险,危害性很大。

影响毒物毒性作用因素:

1)化学构造。

毒物化学构造对其毒性有直接影响。

在各类有机非电解质之间,其毒性大小依次为芳烃>醇>酮>环烃>脂肪烃。

同类有机化合物中卤族元素取代氢时,毒性增长。

2)物理特性。

毒物溶解度、分解度、挥发性等与毒物毒性作用有密切关系。

毒物在水中溶解度越大,其毒性越大;分解度越大,不但化学活性增长,并且易进到呼吸道深层部位而增长毒性作用;挥发性越大,危害性越大。

普通,毒物沸点与空气中毒物浓度和危害限度成反比。

3)毒物剂量。

毒物进人人体内需要达到一定剂量才会引起中毒。

在生产条件下,毒物剂量与毒物在工作场合空气中浓度和接触时间有密切关系。

4)毒物联合伙用。

在生产环境中,毒物往往不是单独存在,而是与其她毒物共存,可对人体产生联合毒性作用。

可体现为:

相加作用、相乘作用、拮抗作用。

5)生产环境与劳动条件。

生产环境温度、湿度、气压、气流等能影响毒物毒性作用。

高温可增进毒物挥发,增长人体吸取毒物速度;湿度可促使某些毒物如氯化氢、氟化氢毒性增长;高气压可使毒物在体液中溶解度增长;劳动强度增大时人体对毒物更敏感,或吸取量加大。

6)个体状态。

接触同一剂量毒物,不同个体反映可迥然不同。

引起这种差别个体因素涉及健康状况、年龄、性别、营养、生活习惯和对毒物敏感性等。

普通,未成年人和妇女生理变动期(经期、孕期、哺乳期)对某些毒物敏感性较高。

烟酒嗜好往往增长毒物毒性作用。

也有遗传缺陷或遗传疾病等遗传因素,导致个体对某些化学物质更为敏感。

(3)毒物作用于人体危害体现

中毒有急性、慢性之分,也也许以身体某个脏器损害为主,体现各种各样。

1)局部刺激和腐蚀。

例如,人接触氨气、氯气、二氧化硫等,可浮现流泪、睁不开眼、鼻痒、鼻塞、咽干、咽痛等体现,这是由于这些气体有刺激性,严重时可浮现激烈咳嗽、痰中带血、胸闷、胸疼。

高浓度氨、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等酸碱物质,还可腐蚀皮肤、黏膜,引起化学灼伤,导致肺水肿等。

2)中毒。

例如,长期吸人汞蒸气,可浮现头痛、头晕、乏力、倦怠、情绪不稳等全身症状,还可有流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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