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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正本

 

沈阳福润工业园

道路施工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SYFR2007-052

签约日期:

2007年8月7日

 

 

第一章合同协议

第二章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又称甲方):

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又称乙方):

辽宁金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于2007年8月7日在沈阳市签署本合同。

1.工程概况

2.

2.1工程名称:

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2.2

2.3工程地点:

沈阳市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宏业路11号

2.4

2.5工程内容:

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工业园厂区内道路施工

2.6

2.6.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施工需要,负责组织本工程的施工、供货、维护、竣工验收、修补、保修和工程服务等工作。

2.6.2

2.6.3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承包人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等),由此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2.6.4

3.工程的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4.

4.1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范围:

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内道路土建施工。

4.2

4.3本工程性质为交钥匙承包工程,其中的综合单价均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合格的固定单价。

4.4

4.5承包人应做好合同工程范围内的供货、施工、维护、验收、保修、工程服务等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厂区内土方挖运、土方回填、回填土方的夯实、路基换土、道路预埋管的安装、路床碾压、垫层施工、水稳层施工、沥青混凝土的摊铺、路面养生、路边石安铺等。

4.6

4.7发包人专业分包的工程和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设备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但承包人应履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的责任及义务。

4.8

4.9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关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甲供和甲指乙供材料设备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

4.10

4.11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发包人供货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

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4.12

5.合同工期:

6.

6.1开工日期为2007年8月8日。

6.2

6.3竣工日期为2007年10月7日。

6.4

6.5合同总工期共计为60日历天,其中主道路工期40天,即保证在2007年9月16日前完成,附属工程为20天,如实际开工日与本合同确定的开工日不一致时,各节点工期顺延,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进场开工日为准。

6.6

6.7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个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按结算总价的千分之零点五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如果给发包方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发包方有权另行分包,承包方无权干扰。

6.8

7.质量标准

8.

8.1路面层体结构要求(从下至上顺序依次为):

垫层(山皮石底层,压实厚度30cm);水泥稳定碎(砾)石水泥6%压实,压实厚度20cm;喷洒石油沥青(喷洒量1kg/m2);中粒式沥青混凝土CT100,压实厚度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压实厚度3cm;水泥混凝土路面塑料膜养生。

8.2

8.3施工基层厚度要求:

垫层30cm±2cm水稳层为20cm±2cm;沥青层7cm±5mm;如果达不到以上厚度要求,每发现一处,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总价款0.5%支付违约金,工程价款按照最低厚度÷工程(合同)要求厚度×分部分项合同单价为实际结算单价。

8.4

8.5承包人在确保发包人及本合同明确的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符合《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道路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标准。

8.6

8.7如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8.8

9.合同工程量、合同价款及计价结算方式

10.

10.1合同工程量:

路面施工面积暂定为4万平方米(具体以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确认的实际施工发生量为准)。

10.2

10.3合同价款约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即¥4000000.00(暂定总价,具体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确认的实际发生量核算为准)。

10.4

10.5挖运土方、回填土方及碾压固定综合承包单价为11元/m3(此价格指土方在发包人厂区内运输,并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摊铺碾压夯实);成品沥青道路交钥匙工程综合承包单价为95.7元/m2(交钥匙工程内容包括:

路床碾压、垫层(山皮石垫层,压实厚度30cm);水泥稳定碎(砾)石水泥6%压实,压实厚度20cm;喷洒石油沥青(喷洒量1.0kg/m2);中粒式沥青混凝土压实厚度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压实厚度3cm;水泥混凝土路面塑料膜养生。

各项压实工作需要至少18吨及以上的压路机进行3遍夯实);花岗岩边石18cm×20cm×99cm的每米的工程综合单价为35元,花岗岩边石15cm×12cm×50cm每米的工程综合单价为26.6元;外运土方综合承包单价为13.5元/m3,外运土方装卸土方具体地点及相关手续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以上综合单价对应的结算工程量以发包方现场场地实测并经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

外运土方一经发包方指定,承包方必须外运。

除了山皮石垫层面积按照沥青路面宽度加50cm核实工程量外,其它基层均以沥青路面面积核算工程量,山皮石垫层工程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17.4元。

(以上的所有综合单价均已包含了完成此项工程所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包含了政府要求的规费和税金等)。

10.6

10.7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对承包人的施工将会造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和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均已在投标报价和合同计价方式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10.8

10.9承包方无条件配合发包方其他工程的施工,保障道路畅通,保证发包方材料顺利进出,如因道路施工而致使其他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承包方须无条件提供免费援助,保障车辆运行。

10.10

11.组成合同的文件

12.

12.1组成并约束双方的合同或文件包括:

12.2

1、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3、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或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施工图纸,各项技术要求等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12.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各种工作程序及现场管理规定都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程序本身有错误的情况除外)或其他要求。

如程序本身有错误,承包人应在收到这些程序后的七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接受。

12.4

13.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异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14.

15.尽管本合同中有其他的规定,但承包人不应对下列任一种情况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16.

16.1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能合理预见到的事件;

16.2

16.3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

16.4

16.5承包人在多种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

16.6

16.7承包人没有有效履行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等其他承诺,导致的各种影响。

16.8

9、合同份数及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三章合同条件

第四章

 

合同条件

 

一、合同文件

二、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四、

发包人工作

承包人工作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六、

进度计划

开工及延期开工

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

工期竣工

七、质量与检验

八、

工程质量

九、安全施工

一十、

安全施工与检查

安全防护

事故处理

一十一、合同价款与支付

一十二、

合同价款及调整

工程预付款

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一十三、竣工验收与结算

一十四、

竣工验收

竣工结算

质量保修

一十五、违约、索赔和争议

一十六、

违约

索赔

争议

合同解除

A.合同通用条款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2

(1)本合同协议书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发包人工作

4.

2.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2.2.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

(5).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具体按图施工,如有变动,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6).

5.承包人工作

6.

3.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3.2.

(1).根据发包人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

(2).

(3).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

(5).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6).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

(9).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0).

(11).承包人应作好对市政及环保设施的维护,确保路政的畅通。

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12).

3.3.承包人未能履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3.4.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进度计划

8.

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4.2.

4.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4.4.

9.开工及延期开工

10.

5.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5.2.

5.3.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相应顺延工期。

5.4.

11.暂停施工

12.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4.

7.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7.2.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

(3).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5).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6).

(7).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8).

(9).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0).

 

15.工程竣工

16.

8.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8.2.

8.3.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8.4.

四、质量与检验

17.工程质量

18.

9.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2.

9.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9.4.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20.

10.1.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谈判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10.2.

10.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0.4.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6).

10.5.承包人应当在上一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

10.6.

21.工程量的确认

22.

11.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1.2.

11.3.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1.4.

11.5.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11.6.

 

2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4.

12.1.在确认计量结果并通过监理、建设、施工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12.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25.竣工验收

26.

1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13.2.

13.3.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3.4.

13.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被认可。

13.6.

13.7.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13.8.

13.9.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3.10.

13.11.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13.12.

13.1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14.

 

27.竣工结算

28.

14.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4.2.

14.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14.4.

14.5.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60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4.6.

14.7.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80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4.8.

14.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14.10.

14.11.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4.12.

 

29.质量保修

30.

15.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5.2.

15.3.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5.4.

15.5.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5.6.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3).质量保修期;

(4).

(5).质量保修责任;

(6).

(7).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8).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及合同解除

31.违约

32.

16.1.发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6.2.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4).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6).

(7).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8).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顺延的工期。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

16.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6.4.

33.索赔

34.

1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7.2.

17.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7.4.

17.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7.6.

35.合同解除

36.

18.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2.

18.3.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8.4.

18.5.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B.合同专用条款

18.6.

一、合同文件

二、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除本合同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合同文件之间的解释顺序为:

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如与本合同有异时,应以本合同为准;2、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之间出现差异时,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四、

2.发包人工作

2.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书面交验。

(2)

(3)发包人组织有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对总体图纸的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给承包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应提前做好准备。

(4)

2.2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2.3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行变更或调整。

2.4在承包人请求和承担发包人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协助。

2.5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7发包人不得拒收承包人的书面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应在28天内给予回复,否则视为认可,如因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给工程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如对现场施工造成重大影响时发包人应在14天内尽快回复。

3.承包人工作

3.1承包人应对其所负责的设计、图纸、细目、文件及资料的错误、不精确、不一致和疏漏等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保证符合合同规定,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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