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89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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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89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黄某因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于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法院依照黄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无法直接送达也无法留置送达,此种情形下,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是哪一个?

A、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B、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

C、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D、裁定诉讼终结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4章>第2节>审理前准备

【答案】:

C

【解析】:

①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对被告的要求为明确即可,未要求下落不明,法院不可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不予受理案件,故也不可以据此作出驳回起诉裁定。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对被告无法直接送达也无法留置送达说明被告下落不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天津某土产公司向吉林某农产品公司购买价值20万元的优质大豆,吉林公司交货后,天津公司拒绝付款。

为此,吉林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天津公司支付货款。

天津公司认为吉林公司用劣质大豆充当优质大豆,因此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天津公司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天津公司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B、天津公司向另一个法院起诉后,吉林公司不得依据支付令申请执行

C、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D、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8章>第3节>支付令异议的提出

【答案】:

A

【解析】:

考查支付令异议的提出。

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简易程序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B、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C、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仍然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D、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4章>第2节>起诉与答辩

【答案】:

C

【解析】:

考查简易程序中的具体制度。

A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B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C项说法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60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D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59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4.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经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支持

B、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C、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可以受理

D、对违反法律程序的仲裁活动,有权裁决中止仲裁,通知仲裁庭纠正违法行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8章>第1节>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执行。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B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错误。

人民法院可以对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进行监督,但是不能在仲裁进行过程中

5.老张育有一子小张,大学毕业后小张去沿海城市创业,发家后从未回老家探望过父亲。

愤怒之下,老张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每月1500元。

法院受理起诉后向小张送达应诉通知书,但发现小张在一周前因酒精中毒而意外死亡。

法院对本案的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裁定驳回起诉

B、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C、裁定诉讼中止

D、裁定不予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3章>第2节>起诉、立案登记

【答案】:

A

【解析】:

①本案中被告小张在原告起诉前就已经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原告老张的起诉,但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6.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3日作出保全决定:

将乙家中新买的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

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暂停执行保全措施。

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保全措施

B、扣押乙新买的笔记本电脑

C、由于本案情况并不紧急,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的第3日作出裁定

D、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1章>第1节>保全的申请和裁定

【答案】:

C

【解析】:

考查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保全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的规定和《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故C项正确。

7.关于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应当以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案件管辖法院

B、合同内容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C、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4节>特殊地域管辖

【答案】:

A

【解析】:

考查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诉解释》第18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A项错误。

8.李某租住王某一间房,2018年3月,租赁合同到期,李某迟迟不愿退房。

王某无奈,只得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退房。

判决生效后,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王某于是申请强制执行。

当执行员带法警进入该房时,案外人张某手持木棍将执行员打伤,法院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8000元。

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B、罚款和拘留两种措施不得同时采用

C、适用拘留措施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D、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对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2章>第3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答案】:

B

【解析】:

考查拘留和罚款的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3款的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84条的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而非对同一妨害行为不能同时适用,故B项错误,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的规定,拘留和罚款必须由院长批准,故C项正确。

只要是破坏了诉讼秩序,阻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都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故D项正确。

9.甲、乙、丙分别是某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有独立清求权的第三人。

在庭审过程中,甲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诉讼应当怎样进行:

()

A、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B、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C、裁定诉讼终结

D、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案】:

D

【解析】:

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撤诉处理。

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10.小强和小蓉因为经济纠纷发生口角打斗,小蓉拿剪刀捅伤了小强,小强起诉到法院要求小蓉赔礼道歉并赔偿。

法院受理后进行调解,并依法制作了调解书,在送达时小蓉签收了调解书,小强对调解结果表示异议,撕毁调解书扬长而去。

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院根据小强留下的联系方式,分别向其本人邮箱、微信、QQ发送调解书,并登记备案

B、由于当时双方已经就争议达成一致,小蓉已经签收了调解书,小强是否签收调解书对本案没有实质性影响

C、法院应当对小强留置送达

D、视为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4节>调解的效力

【答案】:

D

【解析】:

考查调解书的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和《民诉解释》第133条和第149条的规定,调解书不适用于留置送达、电子送达,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11.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崔跃与住所地在甲市B区的刘旻,在甲市C区的一家咖啡厅签订了一份营业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刘旻承租位于D区的营业房,租期为两年。

后双方因租金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崔跃向甲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房租,C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崔跃的起诉。

以下有关本案的说法中哪一是正确的?

A、刘旻有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C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B、若C区法院驳回了刘旻的管辖权异议,刘旻有权对该裁定提出上诉

C、若刘旻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并按时参加了庭审,则C区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但刘旻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以管辖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诉

D、若刘旻向C区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在法院作出裁定前崔跃申请撤回起诉,此时C区法院不应准许该撤诉申请,而应当在审查完管辖权异议申请之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6节>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答案】:

B

【解析】:

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答辩期间内,选项A的说法错误。

②《民诉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依此,选项C中的情形成立应诉管辖,并且管辖错误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选项C的说法错误。

③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2.老杨有一11岁的儿子小杨。

一日,小杨通过老杨的手机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在小区内玩耍,由于刚刚学会骑自行车不久,控制不当,将同小区刘某的阿斯顿马丁跑车的倒车镜撞掉。

因赔偿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刘某现在欲提起诉讼要求老杨和小杨赔偿自己的损失。

请问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应当将ofo公司作为被告

B、刘某应当将小区物业作为被告

C、刘某应当将小杨作为被告

D、刘某应当将小杨和老杨作为共同被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原告与被告的类别

【答案】:

D

【解析】:

考查被告的确定。

《民诉解释》第6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故D项表述正确。

13.老刘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在急刹车时不慎而被撞在汽车后门上,造成了轻微脑震荡。

为此老刘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老刘得知倘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在征得受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老刘改为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本案属于当事人的变更

B、本案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

C、本案属于原因事实的变更

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诉讼标的

【答案】:

B

【解析】:

考查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老刘将原来主张的合同法律关系改为侵权法律关系,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

14.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

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卷三37题,单选)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2节>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88条也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本题中叠放砖头致人损害的案件,在行为人过错方面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侵权构成要件没有倒置,还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A、B、C

15.崔丹申请强制执行王雄的财产,法院将王雄的一块蜜蜡列为执行标的。

执行过程中,邓杰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自己才是该块蜜蜡的所有权人,王雄只是借去观赏而已,但王雄坚称自己就是蜜蜡的所有权人。

经审查,法院认为邓杰的异议成立并裁定中止执行,崔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方式,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A、崔丹为原告,邓杰和王雄是共同被告

B、崔丹和王雄为原告,邓杰为被告

C、崔丹为原告,其可以选择以王雄为被告起诉,也可以选择以邓杰为被告起诉

D、崔丹为原告,邓杰为被告,可以将王雄列为第三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答案】:

D

【解析】:

①《民诉法解释》第308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本案中王雄坚称自己就是蜜蜡的所有权人,故其反对案外人异议,但未反对申请执行人崔丹,故应当将案外人邓杰列为被告,被执行人王雄为第三人。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6.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41题,单选)

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2节>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一审未生效判决错误的救济。

《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可见,本题中法院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

另外,诉讼时效保护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未丧失起诉权,因此本题中法院的错误是一种实体错误。

针对此种错误,《民诉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

17.执行法院对下列哪项财产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

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

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D、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1章>第3节>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答案】:

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等,故AB不当选。

根据《执行规定》第3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

18.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财产权属争议案,经过F市两级法院的审理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了终审判决。

丙公司认为该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在2018年8月11日向F市中级法院提起了撤销诉讼。

在撤销诉讼的审理过程中,F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F市中级法院接受该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并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

关于撤销诉讼的处理方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F市中级法院不应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正确的做法是裁定中止再审,先审查丙公司的撤销诉讼

B、丙公司提起的撤销诉讼中,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F市中级法院受理丙公司的起诉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C、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F市中级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将丙公司列为第三人

D、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F市中级法院一并裁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案】:

C

【解析】:

①《民诉法解释》第301条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民诉法解释》第298条规定: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

19.甲公司诉乙公司知识产权侵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相关技术的专业鉴定,则关于本案鉴定人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确定鉴定人

B、应当由原告甲公司确定鉴定人

C、应当由受诉法院直接指定鉴定人

D、在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受诉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委托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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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2节>鉴定意见

【答案】:

A

【解析】:

考查鉴定人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故A项表述正确。

20.在民事诉讼中,关于判决与裁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判决对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而裁定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B、判决在一审和二审中都可以作出,而裁定只能在一审中作出

C、判决针对实体事项作出,裁定针对程序事项作出

D、判决通常在诉讼的最后阶段作出,而裁定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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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0章>第4节>民事决定的概念

【答案】:

D

【解析】:

考查判决与裁定的异同。

裁定作出后,对法院也具有拘束力,而不仅仅对当事人有效,因此A项错误:

B项错误,判决和裁定都既可以在一审中作出也可以在二审中作出;C项错误,判决是针对实体事项作出,裁定主要针对程序事项作出,但也可能针对实体事项作出,如保全和先予执行。

21.居住在甲市A区的李某和居住在甲市B区的王某就位于甲市C区的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有关此房屋买卖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甲市D区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不久后李某发现王某出售的房屋实际面积比王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小,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合同。

则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区法院

D、甲市D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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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4节>协议管辖

【答案】:

C

【解析】:

考查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不动产物权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故C项正确。

22.兰兰和丽丽是好姐妹,她们俩在美容院护肤的时候,由于美容院使用了过期的护肤产品,导致两人面部出现红斑。

兰兰向美容院提起诉讼,请求美容院进行赔偿。

法院在受理后,丽丽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

在本案中兰兰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

A、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B、普通共同诉讼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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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普通共同诉讼

【答案】:

B

【解析】:

考查必要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案中有两个同类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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