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常用规范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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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设计常用规范大全

景观设计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1、建筑用地红线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高压线与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见下图)

2、道路

5.2.2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3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微型车4.5m/小型车6m)

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普通车9m/登高车12m/特种车16-20m),具体需按当地消防验收标准来定。

5居住区道路红线转弯半径不得小于6m,工业区不小于9m,有消防功能的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为12m。

6.道路边缘到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建筑物正前道路,

无出入口,居住区道路高层5m,多层3m;小区道路都3m,组团路及宅前小路都2m.

有出入口,小区路5m,组团路及宅前小路2.5m.

建筑物侧面道路,

居住区道路高层4m,多层2m,小区路都2m,组团路及宅前小路1.5m.

围墙距道路最小1.5m.

居住小区采用沿围墙的外围停车时,外环停车带与道路总宽度宜为12m(垂直停车).

备注: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道路分级

居住区道路一般可以分为三级或四级:

第一级居住区级道路——是居住区的主要道路,用以解决居住区内外交通的联系,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20-30m。

车行道宽度不应小于9m,如需通行公共交通时,应增至10-14m,人行道宽度为2-4m不等。

第二级居住小区级道路——是居住区的次要道路,用以解决居住区内部的交通联系。

道路红线宽度一般10-14m,车行道宽度6-8m,人行道宽1.5-2m。

第三级住宅组团级道路——是居住区内的支路,用以解决住宅组群的内外交通联系,车行道宽度一般为4-6m。

第四级宅前小路——通向各户或各单元门前的小路,一般宽度不小于2.6m。

3、消防车道

另详消防车道设计要求

4、竖向

5.3.1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横坡应为1%~2%;

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OOm;横坡应为1%~2%;

4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需注意以下几点:

注:

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3.3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厕所

6.5.3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

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

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

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6.6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

室内台阶

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6.2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

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

10;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

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

8;

4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

5;

5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6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楼梯

6.7.1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

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7.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10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6.7.11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9墙身和变形缝

6.9.3墙身防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

2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或内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3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

注:

地震区防潮层应满足墙体抗震整体连接的要求。

 

表6.13.2屋面的排水坡度

屋面类别

屋面的排水坡度

卷材防水、刚性防水的平面屋

2~5

平瓦

20~50

波形瓦

10~50

油毡瓦

≥20

网架、悬索结构金属板

≥4

压型钢板

5~35

种植土屋面

1~3

注:

1、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

2、卷材屋面的坡度不宜大于25%,当坡度大于25%时应采取固定和防止滑落的措施。

3、卷材防水屋面天沟、檐沟纵铅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逢和防火墙。

4、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5、架空隔热屋面坡度不宜大于5%,种植屋面坡度不宜大于3%。

7.2通风

7.2.1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

7.2.2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7.2.3严寒地区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7.2.4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7.2.5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7.2.6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城市规划部分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GJJ75-97

3.2.1.1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5.1.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5.3.2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6.1.1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

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

5.0.3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7.0.4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

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9.0.3用地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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