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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内部评级管理办法

附件2:

XX农商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内部评级体系的管理架构

第三章内部评级流程

第四章内部评级应用

第五章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

第六章内部评级报告体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本行信用风险的管理水平,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本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治理政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以下简称零售风险暴露)。

通过对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各相关主体职责、关键定义、模型设计原则、操作流程及管理要求等进行明确,规范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能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

本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评级体系的管理(治理)架构:

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

将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将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三)风险参数的量化:

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期限(M)等风险参数。

(四)内部评级的流程:

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内部评级应用:

包括应用的范围和应用要求,其中应用范围包括核心应用和高级应用两部分。

(六)内部评级报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运行情况能及时有效传达。

(七)信息和数据管理系统:

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八)文档管理:

保证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和建设过程能得到有效的记录和保存,以便监管机构和第三方对其进行检查。

第二章内部评级体系的管理架构

第四条本行已通过《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治理政策》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中的相关职责,具体职责可参见相关政策文件。

第三章内部评级流程

第五条本行建立了完善的内部评级流程,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过程的独立性。

内部评级流程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推翻和评级更新(具体操作流程参见《XX农商银行内部评级操作规程》),并体现在本行的授信政策和信贷管理程序中。

第六条本行已建设内部评级相关系统确保内部评级流程可靠运行,详细记录评级全过程,以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债务人评级与债项评级、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操作流程的有效执行。

第七条非零售内部评级流程

(一)评级发起是指评级发起岗对客户与债项进行一次新的评级过程。

评级发起岗应遵循尽职原则,充分、准确地收集评级所需的各项数据,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无误地将数据输入信用评级系统。

评级发起应遵循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则,在充分进行信用分析的基础上,遵循既定的标准和程序,保证信用评级的质量。

(二)评级认定是指评级认定岗对评级发起岗评级建议进行最终审核认定的过程。

评级认定岗应对内部评级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评级系统中填报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在权限范围内对内部评级结果进行认定。

(三)评级推翻是指评级认定岗对模型自动评级结果的推翻。

若评级认定岗认为需要推翻模型自动评级结果,则可在权限内提出评级建议以及推翻的原因。

评级推翻必须依据充分理由,评级认定岗应在内部评级系统中明确阐述相关推翻依据。

若评级推翻超出了评级认定岗权限,则推翻后的评级提交至上一层评级认定人员审核。

(四)评级更新指对评级结果进行更新的过程。

在以下两种情况,评级会进行更新:

1、固定的评级更新频率要求评级定期更新。

2、当本行资产组合,授信政策及流程或外部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会要求更新评级。

评级有效期内需要更新评级时,评级频率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评级有效期自评级更新之日重新计算。

本行对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评级有效期为1年。

对风险较高的债务人,本行应适当提高评级更新频率。

若获得信息符合评级更新条件,本行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评级更新。

第八条零售内部评级流程

(一)本行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了完善的零售内部评级流程,确保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过程的独立性,零售内部评级流程采取以系统自动评级并定期更新的模式。

(二)零售评级流程主要包括评分的发起、评分的认定和评分更新。

1、评分发起:

指业务人员在信贷系统中输入客户信息、申请信息等评分因素后,内部评级系统自动产生申请评分的过程。

2、评分认定:

默认内部评级系统自动评分结果即是最终评分结果。

3、评分更新:

指内部评级系统定期自动触发的评分行为,主要指系统每月跑批,行为评分卡自动评分的过程。

(三)本行零售分池的流程指内部评级系统定期自动将风险特征相同的零售风险暴露分配到相同资产池中,将风险特征不同的零售风险暴露分配到不同资产池中的过程。

本行不允许对系统自动划分的风险分池结果进行推翻。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将持续监测每笔零售风险暴露风险特征的变化情况,并根据最新信息及时将零售风险暴露迁徙到相应资产池中。

(五)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产品和风险特征、风险估计的时间跨度以及零售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确定更新检查频率,但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各类资产池的损失特征和逾期状况,至少每季度抽样检查一次资产池中单个债务人及其贷款的情况。

第四章内部评级应用

第九条本行内部评级体系用于计量监管资本要求的信息应与用于信用风险管理的信息保持一致,包括使用相同的信息来源、相同的风险因素、一致的排序结构、一致的风险参数。

第十条本行通过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见附件3)结果的应用,加强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使内部评级体系的持续改进、优化风险管理资源的配置、推动内部业务和管理人员的认知程度、形成审慎的风险管理文化。

第十一条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结果的核心应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政策制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债务人和债项的评级以及行业、区域等组合层面评级结果,制定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二)授信审批。

总行授信审批部应将债务人或债项的评级结果作为授信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贷后管理。

总行资产监控部及各分支机构针对不同评级的债务人或债项应采用不同监控手段和频率。

(四)限额管理。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债务人或债项的评级结果,设置单一债务人或资产组合限额。

(五)风险报告。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至少按季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它相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债务人和债项评级总体概况和变化情况。

本行的内部报告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报告的内容、频率和对象。

第十二条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结果的高级应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战略决策。

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估计值应作为总行风险管理部确定风险偏好和制定风险战略的基础。

(二)资本计算。

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估计值应作为总行计划财务部构建经济资本计量模型的重要基础和输入参数的重要来源。

(三)损失计提。

风险参数估计值应作为总行计划财务部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重要依据。

(四)贷款定价。

风险参数估计值应作为本行相关应用部门贷款及投资定价的重要基础。

(五)绩效考核。

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估计值是计算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的重要依据,本行应根据内部评级结果的应用情况,适时纳入绩效考核政策。

本行应在内部评级模型建设和风险参数计量工作的基础上,将模型结果有效运用到本行审批授权、限额管理、贷后监控和风险报告领域,并在信贷政策中体现不同评级结果的管理差异。

随着本行内部评级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将逐步探索和落实内评结果在经济资本计量、贷款定价、绩效考核等高级领域的应用。

第五章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本行通过建立内部评级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改造保障相关工作流程、相关数据得到及时、准确的记录、收集和保存,用以支持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参数量化的有效运作。

第十四条本行内部评级系统收集和存储历史数据以支持内部评级体系的运行,内部评级系统包括以下功能:

(一)跟踪记录、维护和分析非零售风险暴露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债务人和债项的关键性数据,包括历史评级信息。

(二)获取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所有评级数据,包括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的重要定性和定量因素。

(三)获取特定时段内零售风险暴露及其债务人的特点、历史表现。

(四)获取所有零售贷款数据以开发风险分池体系并进行分池。

(五)开发和改进内部评级体系、风险参数计量模型及相应的流程。

(六)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七)形成内部和公开的报告。

第十五条总行运营保障部应当确保内部评级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信息系统的治理、开发、安全、运行和业务持续性应当遵循《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行内部评级所使用的数据应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和适当性要求。

其中:

(一)数据准确性指输入数据的可靠性,避免结果出现重大偏差。

(二)数据完整性指提供信息的充分性,当信息丧失不可避免时,本行应尽可能降低损失,并尽快恢复。

(三)数据适当性指数据应不包括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偏差。

第十七条总行信息科技部应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数据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建立数据质量问题报告机制、错误数据的修改机制,对各类数据质量问题分等级报告。

经过处理的原始数据,单一时点上能够经受逻辑检验,多时点间连续性和一致性应经受统计检验、业务检验、逻辑检验。

第十八条总行信息科技部应当保障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保障用于验证的数据以及评级体系输出结果的可复制性,确保用于重复计算的数据完整归档和维护。

第十九条本行应根据内部评级体系建设规划,逐步建立数据仓库,以获取、清洗、转换和存储满足内部评级要求的内部和外部数据。

数据仓库是内部评级体系的主要数据来源和结果返回存储系统。

本行应全面记录数据库数据的传递、保存和更新流程,并建立详细文档,记录支持内部评级体系运行所需数据。

第二十条在数据仓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风险数据集市用以支持内部评级体系中模型的开发、优化、校准和验证。

风险数据集市是为满足内部评级的信息需求而定义和设计的数据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单个客户、单笔债项的详细数据,以及行业、区域、产品等资产组合以及宏观层面的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本行应当对数据仓库、数据集市和数据库系统的扩展配置足够资源,以满足内部评级体系的要求,确保数据库扩展过程中不发生信息丢失的风险。

第六章内部评级报告体系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能够及时监控本行资产组合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并帮助相关部门评估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本行建立了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内部报告流程,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的方向、内容和频率等。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主要包括: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内部评级体系运行情况,包括评级分布及迁徙、监管资本、模型开发及升级情况。

(二)风险管理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报告内部评级体系验证结果。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报告压力测试条件及结果。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按季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信用风险总体情况,包括评级分布情况、不同评级/资产池之间的迁徙情况、不同评级/资产池风险参数的估计值与预期值的比较情况等。

(五)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按季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监管资本情况,包括资本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六)总行审计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及其授权专门委员会报告对内部评级体系的审计情况,包括对内部评级体系的运行和验证情况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不定期报告指当外界环境变化或者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启动不定期报告:

(一)信息科技部应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二)当内部评级体系出现异常情况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评级分布的显著变化;

2、评级/资产池的非正常迁徙;

3、评级/资产池风险参数的估计值与预期值出现较大偏离;

4、监管资本出现较大变化。

(三)当经济环境发生显著变化时,风险管理部应进行压力测试,并将结果报告高级管理层。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1、内部评级体系的关键定义

2、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

3、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

4、风险参数量化

5、违约认定标准

6、评级等级的含义说明

 

附件1:

内部评级体系的关键定义

一、本行违约定义包括非零售和零售风险暴露(详见附件5)。

对于非零售风险暴露,应在债务人层面认定违约,即同一债务人的所有债项的违约概率相同。

对与本行多个分支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非零售客户,在任何一个分支机构有债项发生违约情形时,该债务人在所有往来机构均认定为违约。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应在债项层面认定违约,同一债务人的一笔债项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其他债项违约,且同一债务人的不同债项的违约概率可以不同。

二、内部评级体系违约损失率指某一债项违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占该违约债项风险暴露的比例,即损失占风险暴露总额的百分比。

违约损失率估计基于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是指由于债务人违约造成的较大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或成本,同时还应考虑违约债项回收金额的时间价值和本行自身处置和清收能力对贷款回收的影响。

三、违约风险暴露是指债务人违约时预期表内和表外项目的风险暴露总额。

违约风险暴露包括已使用的授信余额、应收未收利息、未使用授信额度的预期提取数量以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对于循环的额度需要考虑未来可能提取的情况,以准确计量违约风险暴露。

四、主标尺是将债务人评级等级映射为违约概率的方法。

本行在估计每个级别平均违约概率时,首先使用违约概率预测模型得到的每个债务人违约概率的简单平均值,接着考虑经济周期的影响、长期违约经验和风险偏好设定本行的平均违约率,进而遵循审慎的原则对主标尺每个级别违约概率进行校准,最终得到本行债务人评级的主标尺。

 

附件2: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

一、本行非零售风险暴露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包括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独立的维度。

通过内部评级确定每个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等级。

对低风险业务或不能满足评级条件的风险暴露本行可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但应有相应的政策管理办法详细说明处理方式,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债务人评级是指对债务人未来一年内发生违约的可能性的评估。

本行债务人评级的基本原则为:

(一)债务人评级用于评估债务人违约风险,仅反映债务人风险特征,一般不考虑债项风险特征。

违约债务人的违约概率为100%,本行目前设定1个违约债务人级别,本行可根据本行管理需要按预期损失程度设定多个违约债务人级别。

(二)同一债务人不同债项的债务人评级保持一致。

(三)债务人级别按照债务人违约概率的大小排序,若违约债务人级别超过1个,违约债务人级别应按照预期损失大小排序。

三、债项评级是指对债务(含或有债务)在发生违约时的损失程度的评估。

债项评级可以基于预期损失,同时反映债务人违约风险和债项损失程度;也可以基于违约损失率,反映债项损失的风险。

债项评级应按照债项损失的严重程度排序。

若本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通过独立的债项评级评估债项的损失风险,债项级别按照违约损失率大小排序。

四、本行通过设定完备且充分的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有效区分。

信用风险暴露在不同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之间合理分布,不能过于集中。

本行内部评级结构如下:

(一)债务人评级包括14个非违约级别、1个违约级别,并保证较高级别的风险小于较低级别的风险。

根据资产组合的特点和风险管理需要,本行可以设定更多的债务人级别,但应保持风险级别间排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单个债务人级别风险暴露原则上不超过所有级别风险暴露总量的30%,若单个债务人级别风险暴露超过所有级别风险暴露总量的30%,本行需具备经验数据向银监会证明该级别违约概率区间合理并且较窄。

(三)本行应避免同一债项级别内不同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差距过大。

债项评级的标准应基于实证分析,如果风险暴露在特定债项级别的集中度较高,应保证同一级别内债项的损失严重程度相同。

五、本行采用计量模型方法、专家判断方法并综合使用两种方法进行评级。

本行在选取评级方法论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估计债务人未来一年的违约概率。

(二)本行的债务人评级同时考虑了影响债务人违约风险的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

其中:

1、非系统性因素是指与单个债务人相关的特定风险因素。

2、系统性因素是指与所有债务人相关的共同风险因素,如宏观经济、商业周期等。

(三)本行的债务人评级既考虑债务人目前的风险特征,又考虑了经济衰退、行业发生不利变化对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并通过压力测试反映债务人的风险敏感性。

六、评级标准指本行各级别风险程度的描述和各级别之间风险大小的区分标准。

本行书面规定了评级定义、过程和标准(详见附件6)。

评级标准的设计原则为:

(一)评级标准合理、直观,且能够有意义地区分风险。

(二)评级标准与本行的授信、不良贷款处置等政策保持一致性。

(三)评级标准考虑与债务人和债项评级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

本行拥有的信息越少,对债务人和债项的评级就越保守。

(四)评级定义的描述详细、可操作,以便评级人员对债务人或债项进行合理划分。

(五)不同业务条线、部门和地区的评级标准保持一致。

(六)本行采用基于专家判断的评级时,所使用的评级标准清晰、透明,以便银监会、内审部门和其他第三方掌握评级方法、重复评级过程、评估级别的适当性。

七、本行的内部评级可以参考外部评级结果,但不能仅依赖外部评级,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了解外部评级所考虑的风险因素和评级标准,确保外部评级结构与内部评级保持一致。

(二)有能力分析外部评级工具的预测能力。

(三)评估使用外部评级工具对内部评级的影响。

 

附件3: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

一、本行通过建立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将每笔零售风险暴露进行准确、可靠的区分,并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中。

分池的范围包括:

(一)对已违约和未违约的零售风险暴露分别进行风险划分。

(二)零售风险暴露分池包括一手房按揭贷款、二手房按揭贷款、商用房按揭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对于其他贷款,如汽车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由于数据量较少,不宜开发数据驱动模型,暂未进行风险分池。

(三)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按揭贷款,至少每年重新确定一次存量客户的分池。

按照归入零售风险暴露小企业的标准,至少每年重新确定一次归入零售风险暴露的小企业名单。

二、在确保有效区分风险的前提下,本行可以灵活地选择风险分池方法。

风险分池方法应保证分池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目前本行根据产品情况选择分池方法,开发不同的分池,同时根据单笔风险暴露的评分、账龄等风险要素进行分池。

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同时反映债务人和债项主要风险特征。

同一池中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程度保持一致,风险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债务人风险特征,包括债务人类别和人口统计特征等,如收入状况、年龄、职业、客户信用评分、地区等。

(二)债项风险特征,包括产品和抵质押品的风险特征,如抵质押方式、抵质押比例、担保、优先性、账龄等。

(三)逾期信息。

零售风险暴露在资产池之间保持合理分布,单个资产池中风险暴露不超过该类零售风险暴露总量的30%,避免单个池中零售风险暴露过于集中,如果出现零售风险暴露在资产池之间频繁调整的情况,应及时审查风险分池方法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三、分池标准满足以下原则:

(一)风险分池的标准与零售业务管理政策保持一致。

风险分池结果与长期经验保持一致。

(二)不同业务条线、部门和地区的零售风险暴露分池标准一致,如果出现差异,应对风险划分结果的可比性进行监测,并及时完善。

(三)分池标准明确、清晰,便于银监会、内审部门和其他第三方掌握风险分池方法、重复划分过程、评估风险分池的适当性。

(四)考虑债务人违约特征时,包含了债务人在不利经济状况或发生预料之外事件时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审慎对待难以预测将来发生的事件以及事件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五)本行采用长于一年时间跨度的数据,并尽量使用近期数据,确保风险分池的准确性、稳定性。

附件4:

风险参数量化

一、风险参数量化是指本行估计内部评级法信用风险参数的过程。

对于非零售风险暴露,本行风险参数量化包括估计违约概率。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参数量化包括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二、本行根据监管指引的要求,结合本行的内部实践,建立风险参数量化政策和流程,并确保风险参数量化在本行内部得到统一实施。

风险参数量化的原则为:

(一)本行根据所有可获得的数据、信息和方法对内部评级法信用风险参数进行估计。

估值以本行历史经验和实证研究为基础,而不仅依靠专家判断,并确保不低估风险。

(二)对于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等风险参数的估值遵循审慎性原则,保守估计风险参数的误差,误差越大,保守程度越大。

(三)对于零售风险暴露,若能证明不同资产池之间的违约损失特征没有实质性差别,这些资产池可以使用相同风险参数估计值。

(四)本行将基于样本数据集估计的风险参数应用于实际资产组合。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内部风险参数的估计值,确保充分反应技术进步、数据信息和估值方法的变化情况。

在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时,应及时更新风险参数量化方法和流程:

(一)出现新的估值技术并被证明有效。

(二)出现新的数据信息,如发现有新的风险特征能够有效区分风险且数据可获取。

(三)已使用的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如发生缺失、分布改变等。

(四)业务线或资产组合的债务人结构发生变动、贷款方式或还款过程发生重大改变等。

如有对风险参数量化方法和流程的更新,风险参数量化的调整决定、依据及计算方法应记录存档,以便于内部监督和持续改进,确保监督检查能追踪整个过程。

四、本行从历史数据中选取合格数据,建立样本数据集。

样本数据集的数据来源包括内部数据、外部数据和内外部集合数据,确保估值基于所有相关和重要的数据。

使用外部数据时,本行应确保外部数据与内部数据之间的可比性、相关性和一致性。

样本数据选取的原则为:

(一)一致性。

本行应确保相关数据定义的一致性。

用于估计风险要素的数据中,风险暴露数量、生成数据时所使用的授信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的特征,应与本行的风险暴露和授信标准一致,至少应可以相互比较。

(二)代表性。

本行选取的样本数据应有代表性,能反映信用风险暴露特征、本行信贷政策以及当前和未来的经济状况。

样本数据的选取数目和选取时间段,应能够确保风险参数估计的准确性。

(三)数据的观察期要求。

本行风险参数量化的数据观察期应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

用于估计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违约概率的数据观察期不得低于5年;用于估计非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观察期不得低于7年。

用于估计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参数的数据观察期不得低于5年。

如果能获得更长时期的历史数据,应采用更长的历史观察期。

观察期越短,估值就应越保守。

五、本行根据违约定义,记录各类资产的实际违约情况,并估算违约概率。

(一)对于非零售风险暴露,应在债务人层面认定违约,同一债务人的所有债项的违约概率相同。

(二)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应在债项层面认定违约定义,同一债务人的不同债项的违约概率可以不同。

六、本行在对违约概率进行估计时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数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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