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的由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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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的由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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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的由来.docx

法拍屋的由来

法拍屋的由來

一般的不動產會遭受法院執行處分拍賣,其主要原因是該不動產所有權人欠債,而必須拍賣該不動產來還債,但細究其原因,可歸納如下:

一、房屋抵押貸款未按期繳款:

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欠債不還:

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透過法院民事訴訟,獲得勝訴之確定判決,依判決向民事執行處 聲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房屋。

三、積欠稅捐之強制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故未繳稅捐亦有可能受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之命運。

四、其他:

如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經紀業管理條例等行政罰亦有可能受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拍賣。

買法拍屋的優點:

一.總價低,物超所值:

法拍屋價格比市價低廉。

二.產權清楚,可減少購屋糾紛與風險。

三.因免監證.免印花,故稅賦較少.過戶迅速。

四.可高額房貸。

從哪裡得知法拍屋資訊

故法拍屋的資訊有五大來源,包括各地方法院的拍賣公告;媒體如報章雜誌的拍賣公告、專業法拍刊物、拍賣現場、以及銀行網站。

其中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公告欄的資料是來自法院執行處第一手資料,是最準確的,報紙刊載等資料,因有轉載關係,難免有少許的錯誤,如果決定投標最好應親自到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拍賣公告欄核對資料,如有不了解或錯誤的地方,就可就近詢問承辦書記官或服務處人員。

當然,除了拍賣公告資訊之外,投資人為了能夠更確切的全盤了解所投資的房地產。

對於拍賣標的物有必要向地政機關申請相關資料,甚至向工務單位申請都市計劃使用分區證明。

探勘房地產實際的所在地四週環境、行情以及占用情形,都是必要的先前準備工作。

至於拍定之後是否點交則必須依拍賣公告中的查封筆錄。

詳細閱讀查封筆錄

查封筆錄是法院執行處實施查封時作成的現場概況文書資料,內容載明拍賣之不動產資料、查封原因及查封時該不動產使用情形,如有人佔用或由第三人租用中應載明佔有人姓名、住址、佔有原因、存續期間、租期、租金、押金等資料,投標人都可由查封筆錄得知。

法院拍賣公告之內容

法院在接獲債權人聲請拍賣並經鑑定價格及辦妥手續後,會訂定拍賣日期,並公告,除法院之公告外,亦須刊登當地之報紙,公告刊出之後,依法必須相隔十四天以上才能進行拍賣,至於其內容,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包括:

1.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應記明事項。

2.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

如以投標方式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

3.拍賣最低價額。

4.保交付價金之期限。

5.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6.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7.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

8.定有應買人查看拍賣物之日、時者,其日、時。

實務上法院公告之內容如下: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

土地應載明坐落地段、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及使用情形;建物應載明門牌、坐落基地地號、房屋構造、層別、層數、面積、用途、最低拍賣價格及使用情形。

二、保證金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下者,得以千元大鈔,超過壹萬元者,得以臺灣各地銀行簽發,以臺灣各地銀行為付款人之票據,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其投標無效。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

自公告日起,至拍賣期日前一日(辦公時間內)在法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查封筆錄一併揭示)。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

六、得標規定:

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

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交足全部價金,逾期不交,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其他公告事項:

1.查封物合併拍賣,但應分別標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2.他項權利是否塗銷應於拍賣公告註明。

3.是否點交應在拍賣公告中註明。

4.國民住宅拍賣,應在公告中註明買受人須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

5.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出具委任狀。

6.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7.拍定後,如依法另有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投標前應申請登記簿圖籍謄本以核對資料

投標前應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該不動產的登記簿謄本,查公告資料與登記簿謄本所記載是否相同,如與登記簿謄本所記載不符,可能導致拍賣無效。

標的物現場履勘

一、先確定標的物的門牌地址及權利範圍。

二、到現場實地瞭解物件的使用狀況:

1、若是空屋,法院將現狀點交給您。

2、若是債務人自住的,法院點交。

3、是出租的怎麼辦?

得先清楚是在查封前出租(不點交)或查封後出租(不得抗拒查封效力,點交),查封前出租(若法院有裁定租賃權除去,則點交),租約到何時?

4、 佔用的情形除非法院聲明拍定點交,否則將來打官司,耗時又費力。

5、 最好是不要有持分的建物。

法拍房屋應繳納那些稅費

一、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而申報契稅時,房屋價格之認定,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得低於「房屋評定價值」,故一般實務上多採「房屋評定價值」為標準,但「拍定價格」低於「房屋評定價值」時,承買人也可依「拍賣價格」申報課稅。

法院拍賣房屋,如為違章建築,因其仍屬不動產性質,故因拍賣所承受之違章建築仍應報繳契稅。

二、房屋稅:

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因此法院拍賣的房屋承買人自領得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明書日起即應開始起算納稅義務。

房屋稅是採按月計課方式。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的課徵對象為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故縱使為違章建築,也仍應報繳房屋稅。

於拍定後,可注意前手之房屋稅課稅用途是否為「住家」,如否時,應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變更房屋稅課稅用途。

三、印花稅:

由投標而取得房屋,非以訂立書契購得,故不需繳納印花稅。

四、登記費:

依據土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而法院拍賣之登記費,係按契稅繳納收據或產權移轉證明書上所載價額千分之一計算,又依據土地法六十七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繳納書狀費,其費額由中央機關定之。

五、地價稅:

於拍定後,可依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將戶籍予以遷入,尚得據以申報「地價稅自用」。

投標稅費一覽表

稅目

法院拍定時

拍定登記後再出售或移轉

契稅

 

(1).按拍定價格或房屋評定價格申報.

(2).不必公證,監證,及貼印花.

(1).按房屋評定價格申報.

(2).應公證或監證及貼印花.

房屋稅

(1).被拍賣所有權人欠房屋稅不必繳.

(2).拍定人取得移轉證書日起按月計算繳納房屋稅

(1).被拍賣所有權人欠房屋稅不必繳納.

(2).拍定人取得移轉證書後按月計算應繳清.

地價稅

(1).被拍賣所有權人欠地價稅不必繳納.

(2)納稅基準日為09/15前,由拍定人繳納取得移轉證書之該年度稅費.

(1).被拍賣所有權人欠地價稅不必繳納.

(2).拍定人取得移轉證書後應繳清.

土地增值稅

 

(1).原則上,自拍賣價金中做扣抵,不必繳.

(2).特例:

抵押權不塗銷時而價金不足以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則由拍定人補齊差額.

(1).拍定價低於移轉當期公告現值有增值稅.

(2).拍定價高於移轉當期公告現值無增值稅.

(3).拍定價格作為前次移轉價格.

工程受益費

(1).被拍賣之所有權人欠繳己公告,但未開徵之工程受益費為1.需提前繳納.2.承諾開徵時繳納.

(2).被拍賣之所有權人欠繳已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得由拍定人代為繳納.

(1)已公告但未開徵之工程受益費:

1.提前繳納.2.開徵時繳.

(2)已開徵之工程受益費應繳清.

投標評估要項

想透過法院拍賣的程序買到便宜的房子,法拍屋有許多潛在風險,下列應注意要點供參考:

一、資金調度:

參與標購,除了應繳約底價20%的保證金以外,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清剩下的尾款,若不能如期繳納,則法院將再執行拍賣,並且將此次拍賣與上次拍賣間之差,均由原拍定人負擔,並先由所繳交的保證金中扣抵。

二、行情鑑估:

先到附近了解市場行情,在標購法拍不動產時,事先精確的評估是致勝之關鍵所在。

三、拍賣的房子是否有點交?

有些遭法拍的房子會有出租被佔用的問題。

四、臨時建號並非合法建物:

法院執行處查封違建時,均應通知地政事務所會同勘測,勘測後即由地政事務所編列臨時建號,編列臨時建號主要是在便於確定拍賣範圍,並非表示已完成保存登記。

五、違章建築所有權不一定是債務人:

違章建築因未辦理保存登記,依法院處理實務認定,均以實際出資人為所有權人,如果法院執行處誤將他人違建當債務人所有,連同債務人之不動產查封拍賣並拍定分配價金完成後,出現真正所有權人主張拍賣無效,一旦經法院認定,則拍定人只能向債權人或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因此投標前應確實查證違章建築原始出資建築人。

六、優先購買權:

依土地法第一○四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執行法院應於拍定後通知基地所有人,基地所有人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可主張優先購買,若法院未通知,並不影響拍賣效力,但也不會影響基地所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七、儘量發現問題:

儘量的去瞭解可能發生的變數或問題,而對所有權、使用權之處理情形,如出租、抵押、典權等尤應詳細查閱。

八、不點交之不動產:

法院執行處公告不點交之不動產並不表示不可投標,投標前如能做好投資損益分析,判斷該不動產投標是否有利可圖。

一般之標的物投標人之資格

一.一般之標的物:

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明之成年人,並備齊支票、印鑑、身份證者,均可投標。

二.代理人:

1.執業律師資格2.與委任人間有僱傭或親屬關係者。

備齊支票、印鑑、身份證、委任書。

三.公司法人:

投標時原則上應由負責人出面,但亦可出具僱傭關係證明書委由公司職員代理投標。

四.限制行為能力者只需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即可參與投標,但無行為能力者,則不得參與投標。

五.代理親屬投標則僅需出具戶口名簿等文件證明其身分即可。

特殊標的物投標資格

一、標地物為國宅者,投標人須具備有承購國宅之條件:

 1、年滿二十歲,在當縣市設有戶籍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3、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4、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5、本人及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及未婚之兄弟姊妹,所承購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符合國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出售已屆滿五年。

投標人投標時應一併提出國宅主管機關核發之購買國民住宅資格証明書,如投標人無法提出時,則應提出切結書載明無法辦理過戶時,願意補貼本次與下次拍賣總金額之差價,並賠償增加之執行費用及其他有關之損失。

二、為山地保護區者,則須提出山地原住民之身分證明。

三、關於農地,則依最新發佈之農業發展條例訂定之。

四、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內列管之標準廠房:

投標人應附興辦工業証明(得提出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修理業務之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証或營利事業登記証),拍定後仍應原規劃確定之用途作為工業有關使用,應買人並應注意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

換發預繳保證金應注意事項

1.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六條(保證金之預納)法院保證金額定在百分之二十左右,投標人可向各銀行以現金換該銀行為發票人而以臺灣銀行總行或執行法院所在地之分行為付款人的支票或匯票裝在投標袋內即可參與投標。

2.保證金封存袋與投標書,填寫時應注意各項欄位,不可忽略。

2.保證金在壹萬元以內者,直接以千元鈔票放入封存袋內,在壹萬元以上,必須為各銀行所簽發,而以台灣銀行或法院所在地台灣銀行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本票、匯票並放入封存袋內。

3.保證金封存袋口,須經投標人簽名蓋章後再予密封,如未得標,得以密封袋口所用之同一印章具名領回。

如何填寫投標單

1.索取投標書:

投標書放在法院的服務處,投標人可向服務人員索取。

2.仔細填寫並投入正確標櫃:

標單上之各欄項目均應仔細填寫,同時應核對投標不動產之座落位置,並將標單投入正確標櫃。

3.高於底價:

填寫標單時,一定要高於底價,才能得標。

4.確定拍賣類別:

法院拍賣之標的物,有僅拍賣建物部分,也有僅拍賣土地部分,有的則是建物連同土地一起拍賣,填寫標單時,務必要認清標的類別。

5.願出之價額:

金額數字應以國字大寫,如有多筆土地或建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填寫各筆願出之金額,並計算出合併願出之總金額,每筆出價金額應高於所定的底價。

6.投標人姓名、年齡、住址、及職業:

地址應寫戶籍地址,如戶籍地址與連絡地址不同應在旁另註明連絡地址,以免得標後法院資料寄錯地方之困擾。

7.願買之不動產:

土地應填寫地區、地段、小段、地號、面積、持分。

建物應填寫建號、門牌、權利範圍、面積等資料,內容應依照拍賣公告之記載明確填寫。

8.應備證件:

投標人應備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投標人無法親自到場,可寫具委任狀委託第三人代到場投標,委任狀應註明委任、受任關係,如委任者並非律師,法律禁止委任之第三人因代理投標而收取報酬。

9.節省稅賦之技巧:

如建物與土地合併標售者,在預計總價上可將土地部分略為調高而降低建物部分之比例,因為得標與否取決於總價,而土地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則由賣方負擔,亦即由法院在其拍賣價款中扣繳;而房屋之契稅則由拍定人負擔,如依此原則報價,將來在買賣移轉土地稅負方面,可以節省一筆開銷。

到何處去投標

所有投標都在各地方法院投標室完成,因為各法院所屬轄區不同,投標房地產標的,應到該區的管轄法院投標室投標。

投標一般是在法院的民事執行處開標室,拍賣公告所記載的開標時間前30分鐘內,都可以投標。

投資人應該先準備拍賣公告中所規定的投標保證金(保證金通常是拍賣底價2成~3成左右),保證金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應該由銀行簽發法院所在地的台灣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或匯票作為保證金。

然後,再向法院服務處索取投標書逐項填妥之後,與投標保證金票據及其它必要證件,密封並蓋章之後,投入法院指定的投標櫃。

開標之後,如果沒有得標的話,開標完成後保證金票據當場蓋章領回,如果得標則等待確認,並由書記官開立繳交尾款單給得標人。

地方法院投標時間,一般是早上9點30分開始投標,10點整截止投標,或是在下午2點30分投標,3點整開標。

法院拍賣不動產投標須知

一、投標人與本院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投標,請先向本院服務處免費索取投標書、投標書專用袋及保證金封存袋。

二、投標人應依拍賣公告內容,在收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逐項記明,書寫時請勿潦草。

三、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記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年籍;多人共同投標者,應分別記明其姓名及買受應有部分(例如幾分之幾),但耕地不得由二人以上共同買受,如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有授與特別代理權之委任書,附於投標書之後。

四、願買之不動產,須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以國字大寫詳細記明(例如:

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

五、願買之不動產為耕地者,應提出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該筆耕地之自耕能力證明書附於投標書之後。

六、投標人除應投標書詳細記載外,並應將保證金放入封存袋內,詳細填載封存袋列各項。

七、保證金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得以現金投標外,超過五萬元以上者,一律以台灣銀行及各地分行為發票人之本票,或台灣各地銀行或其分行簽發以台灣銀行高雄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匯票,放入本院印製之保證金對存袋內,密封後連同投標書一併裝入投標書專用袋填載股別、索號封妥投入標櫃,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八、投標人將保證金放入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封貼,並在封口處簽章。

關標後得標之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由執行法官當眾拆封展示。

並同時在不動產拍定公告欄公告週知;未得標者,保證金由投標人當場簽章取回。

其投標書,由執行法官公開宣讀後連被連同保證金封存袋一併附卷備查。

九、投標方法:

(一)法院於拍賣當日,在投標室公告欄按照別,張貼當日拍賣不動產之公告。

凡欲投標該不動產時,應填寫投標書依第七則之規定裝入專用袋投入標櫃,標櫃任何一投標口均可投標,不受限制。

 

(二)拍賣案件,遇有停止拍賣之原因時,除在「停止拍賣公告欄」即時公告外,並在投標櫃正面張貼之「拍賣不動產一覽表」備註欄記明「停止拍賣」字樣,請於投標前注意閱覽。

(三)投標時,請將投標書專用袋平放投入,不可摺疊,以免阻塞投標

十、投標人對於執行人員於投標、開標及未得標人領回保證金等過程所為之行為,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十一、本須知未記載事項,均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院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或其他重大災害,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即予改期拍賣。

拍賣程序

不動產:

鑑價:

土地部份函請「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鑑價,房屋部份函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鑑價。

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導往現場鑑價。

核定底價:

鑑價後,法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價,不受債權人債務人的拘束。

先期公告:

公告到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揭示與登報:

拍賣公告必定貼在本處公告欄,以及房地產所在地。

債權人並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投標:

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要先向台灣銀行買本票、支票或匯票填寫標單後,投入標匭內。

每一股有一個標匭,當天該股開數標,都使用同一標匭,無法圍標。

如有人圍標,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

開標並公告:

時間一到,按時開標,不但當眾宣示,並將得標者標單立即影印張貼於公告欄,以昭信服。

點交:

房屋如出租,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公告。

公告上未載明不點交者,就表示可以點交。

作價承受:

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法官可問債權人意見,將拍賣的不動產,作價交債權人承受。

再拍賣:

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可減價20%再定期拍賣。

如再拍賣不成,再減價20%,作第三次拍賣。

應買公告:

經過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意承受時,法官應命應買公告。

但如經三個月後,得再另估價拍賣。

拍定後如何辦理產權移轉!

!

1.取得產權移轉證明書

得標人應依規定,在拍定後七日內繳清屋款,以便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九十八條之規定,由法院開具權利移轉證明書。

但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依強制執行後取得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故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仍只是第一步行動。

2.申報契稅

契稅是由拍定人負擔的,而契稅之計算標準則以拍定價格為依據,申報稅時應填具契稅申報書乙式三份,並附上權利移轉證明書正本與影本三份,及拍定人之戶籍證明一併向稅捐機關申報即可,一俟申報完成,再將收據黏貼予權利移轉證明書上,就可以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3.查報工程受益費

申報契稅完成之後,應將已完成契稅申報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持向稽徵機關申報工程受益費,如已繳納或未開徵,則應請其載明予權利移轉證明書上,如未繳納則應法繳納。

4.辦理所有權登記應準備之文件

(1)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3)權利移轉證明書正本與影本各一份(4)身份證影本(5)戶籍謄本

法拍屋作業流程目錄

壹、選購法拍屋之流程

在景氣低迷時,債權人為確保債權,往往透過法院拍賣房地擔保品求償,故會連帶使得流入法拍巿場的法拍屋數量增加,由於法拍屋的拍賣底價往往較巿價低二○%至六○%之間,對於投資或自住的購屋人而言,可真是一大福音,但是購買法拍屋不同於其他房屋,有其一定的程序,購屋者可親自參與投標或委託辦理。

一、欲購買法拍屋可參考下列事項及步驟辦理:

1.取得法拍屋資訊:

除了法院公告欄會於拍賣前十四天刊出公告外,另可由、報紙、網路查詢及顧問公司取得相關情報。

2.評估還款能力及籌措資金:

標購法拍屋,依規定投標人須繳納20-30%的保證金,超過壹萬元者得以當地台銀支票繳納,未得標者法院退還投標人。

又得標後須在七天內繳清拍賣價金之尾款,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再辦理過戶,因此資金籌措必須事先規劃。

3.選定拍賣物件:

依個人需求及負擔能力選定適合標的。

4.勘察現場:

親赴現場勘察,以瞭解

  a.標的物之標示與形狀

   b.臨路狀況與面寬是否有違建或地上物 

   c.是否有第三者占用,而影響點交

   d.週邊環境是否適合同時調查同類型的房子價值,以評定是否值得購買。

5.投標:

法拍屋的拍價訂定大約低於巿價二、三成,依規定投標人須繳納底標價的二、三成的保證金.保證金在新台幣壹萬元以內者,得以千元大鈔放進封存袋內,超過壹萬元者,得以台灣銀行各分行簽發之支票或匯票,放進封存袋內,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名或蓋章,未得標者,法院開標後如未得標,可於投標當日領回保證金。

6.開標︰投標當日由競標者中出價最高者得標。

7.流標︰競標者投標價均低於底標,或無人投標謂之。

8.得標︰應在七天之內到法院民事執行處繳清拍賣金尾款。

9.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

10.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後並繳清契稅,持稅單、收據、權利移轉證明書、身份證明及印章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11.向銀行申請貸款:

辦妥過戶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可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最高可貸金額為拍定價八成,另得信用貸款一成。

二、另外在投標之前要詳細閱讀拍賣公告內容並應注意下列問題:

租賃權問題:

查明拍賣標的物是否有租賃權存在,法院有無排除。

抵押權問題︰一般拍定後抵押權均可塗銷但經協議且同意者例外。

點交問題:

標的物如有人承租或被佔用情形,法院通常都不辦理點交,標購人須與佔用者協調,在過程中教麻煩且可能要花費一筆錢才能解決或另行起訴。

標購資格:

考量標的物是否有承購資格之限制(如國宅或工業用地或農地等),瞭解本身是否符合資格才去投標。

優先購買權:

查明該標的物是否有其他人有優先購買權,如地上權人、共有人、承租人等。

貳、法拍屋買賣流程圖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執行處推事排定→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及函地政查封登記→向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應買公告→拍定或承受→查核增值稅→拍定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納價金→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製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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