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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篇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与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与分析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

如本合同范本中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

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

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

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可抗力与免责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

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近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1.价格条件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

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

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

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

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

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

(1)f.o.b合同条件f.o.b.即freeonboard.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或离岸价格条件。

根据fob,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

而买方则必须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这一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而且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i.f.合同条件cif即costinsuranceandfreight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或到岸价格条件。

根据这一术语,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以及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唛头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而且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在这里,买方要注意,根据该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

另外,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且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上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不仅含有价格条件,而且涉及装运条款及风险转移等内容,所以在订立国际货物负责合同中使用这些术语时一定要弄清其具体含义,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损失。

2.支付条款在支付条款中最

主要的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就是支付方式的确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有:

①汇款(remittace),它包括票汇(d/d)、信汇(m/t)及电汇(t/t)三类。

②托收(collec-tion)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两种。

一般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大,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

③信用证(l/c)。

这一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用较多,而且因其引入银行信用,所以对卖方来说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

信用证也有许多类,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另外,当事人双方为统一认识,还可以在这一条款中设定依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400号出版物)进行解释。

3.合同适用的法律关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是所有涉外经济合同都要涉及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而当事人来作选择时,应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涉外经济合同,也不例外地运用该原则。

而根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则一定要注意选择自己较熟悉,并且对自己较有利的法律。

另外,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且我国也已加入了该公约,所以我国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以协议适用该公约。

篇二:

国际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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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国际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1、由当事人自愿选定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由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故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及其所采用的术语受何种惯例管辖,完全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来确定。

2、贸易术语一般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说,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

3、贸易术语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

贸易术语通常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决定买卖合同性质的还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双方约定使用ciF术语,但同时也约定:

“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

”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就不是装运合同,而应当是到达合同,因为,在这里,支付条件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4、避免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相矛盾

为了容易明确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分清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以免一起争议,交易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应与买卖合同的性质相吻合。

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成交条件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防止出现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尤其是选用c组术语成交时,在涉及增加卖方义务的规定时,更应审慎从事,以免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矛盾的内容。

5、《1990年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而绝不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术语(有时它们是同样类似的词表示),尤其不适用于各种租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由于租船合同的术语对于装卸时间和装卸费用的限定更为严格,故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特别条款尽可能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应尽可能考虑运输合同的要求,以变为随后订立的合同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有利于买卖合同的履行,但另一方面运输合同是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因此,负责安排运输的买方或卖方在商订运输合同时,务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使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相互衔接,以保证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

*本文转自勤加缘商友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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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国际贸易交易术语大全

国际贸易术语20XX主要变化:

1.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通则20XX》的分类新版本改变了《通则2000》

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而将11种术语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组: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

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at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

ddU(delivereddutyUnpaid)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

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dutyPaid)。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

daT(deliveredat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

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

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本术语适

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

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术语所指的到达车

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

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

海运。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6.修订后的《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①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②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③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XX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7.总结incoterms20XX在销售合同中的应用,使用者应明确:

⑴对其合同的而言,此通则并不是自动适用的,具有任意性。

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任何一

种20XX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其合同的情形,其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订明,通过诸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XX通则”等语句。

⑵此通则并不包含一整套的合同条款。

因此,比如,尽管通则中规定当何方当事人承担运费或

作保险安排,什么时候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费用,但是通则中并未涉及到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等内容。

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

同样地,当事人应当清楚当地强制性的法律较包括所选贸易术语在内的合同中的任何规定都具有优先权。

⑶选择适当特定的术语。

所选术语需要适合于标的货物,运输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卖方或买方,比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责任。

每种术语的指南中包含一些特别有用的关于何时作出这些选择的信息。

然而,包含在指南中的信息并不构成所选术语的一部分。

⑷只有各方当事人指定地点或港口,所选术语才形成有效的,而且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

如以下的精确描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Fca(38coursalbert1er,Paris,France)incoterms20XX”.(20XX通则Fca术语,法国巴黎,38coursalbert1er)

⑸指定地点是交货点,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点;但是在c组术语中,指定地点指的是运费已付的地点。

为了更好避免疑问和争议,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以进一步阐述为一个精确的点。

⑹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F

组。

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

Fca,或者适用国内贸易的EXw,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

相反地,d组术语,或者说“实质性交货”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

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XX通则中的中11

8.术语的使用解释

⑴承运人:

就20XX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⑵出口清关:

遵照各种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各种税费。

⑶交货:

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律和惯例中有着多重含义,但是20XX通则中用其来表示货物缺损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点。

⑷电子数据:

由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和相应纸质文件功效等同的电子讯息组成的的一系列信息。

⑸‘包装’和‘存放’:

这些短语被用于不同的目的:

①遵照合同中所有的要求的货物包装。

②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在20XX通则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

20XX通则没有涉及到货物在货柜中的装载义务由谁承担,所以,相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解析:

贸易术语[1]

1.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

⑴Fca(货交承运人)。

该术语是适用最广泛的一个贸易术语,可以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此外其交货分两种情况,卖方承担不同的责任。

①交货。

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有一定的影响。

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

卖方应负责装货。

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②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③双方的责任。

卖方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地点和约定

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

⑵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运港的名称。

如FoB上海,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运港是上海。

①交货。

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②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③双方义务。

卖方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在

买方指定的船舶并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并接受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⑶ciF和cFR.ciF是常用的一个贸易术语,与FoB不同,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是大连。

①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②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③双方义务。

卖方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出口手续;订

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④cFR与ciF相比,在价格构成上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

双方义务与ciF相同。

⑷cPT和ciP:

①cPT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货物

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在法律特征上cPT与cFR对应,不同的是cFR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而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②ciP与cPT的区别在于价格的构成上,卖方在报价中还包括了保险费,因此该术语由卖

方办理投保并承担保险费。

在法律特征上ciP对应ciF,不同的是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⑴三个常用海运贸易术语的比较(FoB、ciF、cFR)

它们的共同点是:

①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不适用于其他的运输方式。

②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即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

尤其要注意ciF术语,是在装运港交货,而不是在目的港。

③风险转移的界限都一样,都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风险由出口方转给进口方。

不同点有二:

①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不同。

FoB术语中是进口方负责运输与保险,ciF是出口方负责运输与保险,cFR是出口方负责运输,进口方负责保险。

②货物的价格构成不同。

FoB只是成本价格,ciF是“货物成本价+保险费+运费”价格,cFR是“货物成本价+运费”价格。

⑵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

按照交货方式的不同,贸易术语还可以分为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两大类。

①EXw和FaS及d组术语属于实际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必须在指定地点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履行了交货义务而得到付款。

在实际交货中,货物连同单据和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

如果货物在实际交付前发生灭失,货物受损,卖方要承担未履行交货义务的责任。

②F组中的FoB、Fca和c组中的各术语称为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以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或其他装运单据代替向买方实际交货。

在这种交货方式下,货物与单据是相分离的,卖方提交了单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得到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受损,买方也不能拒绝付款赎单。

⑶贸易术语后缀表明的含义

合同中常用的价格术语的表述方式是:

“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或“每公吨500美元FoB上海”。

其中的“纽约”“上海”这些后缀的含义并不一样,需要进行分辩。

①后缀标明货物应运至的地点。

如“FoB上海”标明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上海港。

②凡是适用于海运的贸易术语的后缀标明的是港口。

③E组、F组、d组中贸易术语后缀标明的地点就是卖方交货的地点。

而c组价格术语后缀标明的是目的港或者目的地,即货物运至的地点,但该地点不是卖方的交货地点,因为c组术语是装运合同,所以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完成的。

3.例题:

例一答案:

B.(20XX/一/41)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

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因此ciP后面跟的附注为(?

?

指定

目的地),而不是像ciF中一样的(?

?

指定目的港)。

故a错。

例二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

“ciF上海每公吨1500美元”。

下列表述哪

些是正确的?

a.上海是装运港B.卖方在上海港完成交货

c.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答案:

cd.ciF价格术语中要特别注意:

ciF是装运合同,虽然在贸易实务中称其为“到岸

价格”,但卖方不是在目的港交货,而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

“ciF上海”,其中“上海”指的是货物到达的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卖方不是在上海交货。

例三(2006/一/95)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双方正在就

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

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

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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