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朝晖幼儿园章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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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朝晖幼儿园章程doc

杭州市朝晖幼儿园章程

(2008年7月10日经第六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08年7月30日经园务委员会通过,2008年8月30日前经下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2014年11月经园务会议、教职工大会进修调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全称:

杭州市朝晖幼儿园

英文表述:

官方网址:

住所地址:

朝一园区:

花明弄39邮政编码310012 

中北园区:

中山花园51号邮政编码310012

朝七园区:

朝晖七区114幢邮政编码310012

幼儿园微信公众号:

朝晖幼教联盟

第三条幼儿园由 下城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下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隶属于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管理。

朝一园区为公办全日制特级幼儿园、中北园区为公办全日制甲级幼儿园、朝七园区公办全日制甲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园长是杭州市朝晖幼儿园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幼儿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在班额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招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

办园规模为22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700人。

第五条

办学理念:

阳光、朝气、常青

发展思路:

立足人本、依托文化、追求品质、彰显特色

办学目标:

绿色环境、健康儿童、阳光团队、和谐家园

第六条灵活运用幼儿园、社区的自然环境开展多形式游戏,逐步提升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将“底色”与“特色”、“内涵”与“外延”、“传承”与“创新”有机结合,突显幼儿园的办园个性和特色。

第七条  幼儿园以“绿色文化”为引领,基于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方面考虑,崇尚自然与和谐,珍爱生命与健康,让每一朵花都能快乐绽放。

第八条  园标:

图案中有树、有鸟,寓意生态校园里的幼儿、教师、家长和谐共成长;谱写了园歌,歌曲中有幼儿、老师、太阳、树、花、鸟,寓意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

第二章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三章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十三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

幼儿权利包括:

参与保育教育活动权、机会平等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

第十五条幼儿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幼儿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

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

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

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对内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九)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十)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杭州市朝晖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

各园区实行以副园长园区负责制为核心的线块结合一体化管理;围绕执行系统、考核系统和评估系统等组织架构建设创设各类中心;

办公室、教科室、团支部和后勤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各园区主任、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总务主任等人员承担(需单数),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决策时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杭州市朝晖幼儿园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幼儿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财务预决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下城区教育局财务(会计决算)中心办理,幼儿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

幼儿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条幼儿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幼儿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根据“绿色健康”总体思路,构建并开展园区特色教育实践的园本课程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幼儿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七章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趣的绿色校园。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四十条 幼儿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

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

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需要,聘请保育员和法制副校长。

幼儿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幼儿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并对3周岁以下散居儿童开放亲子园活动。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依靠朝晖街道办事处、黎园社区、大家苑社区、华联社区、塘南社区、虹园社区、胭脂社区、朝晖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条 幼儿园开展城际互动合作,与余杭、建德开展城乡互助共同体活动。

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九章幼儿园资产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9万元。

幼儿园为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重视玩具游戏吧、美工创意室、科学探索室、生活操作室、幼儿图书室等专用教室的建设,为幼儿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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