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0439365 上传时间:2023-05-2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0.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业综合开发.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农业综合开发.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农业综合开发.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农业综合开发.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农业综合开发.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农业综合开发.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农业综合开发.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农业综合开发.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农业综合开发.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农业综合开发.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农业综合开发.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业综合开发.docx

《农业综合开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综合开发.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农业综合开发.docx

农业综合开发

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等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供给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管理的地方切块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农发项目”),以及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立项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农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

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

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发办和设区市(简称市级)、县(区、市)(简称县级)财政、农发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省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省、市、县财政、农发部门的管理职责,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市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推进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具体管理办法,落实市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论证、立项、申报以及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和资金运行监管。

县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定管理细则,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实施、竣工验收以及落实项目运行管护责任和管理细则。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

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

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国家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省农发办在总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具体开发县,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中、省、市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省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市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省财政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油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状况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项目验收、项目年度统计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工作创新情况等。

  省财政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五条 省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产业化发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

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以及我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全省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同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行提取。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

县级财政、农发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农发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五条 省农发办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六条 省农发办应当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财政、农发部门根据省农发办公布的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财政、农发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的类型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当地财政、农发部门提交。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三十一条 省农发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全省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审工作。

(一)财政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单个土地治理项目和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市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评审立项,报省农发办备案,省农发办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审核查。

(二)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由市级财政、农发部门初评后报省农发办组织评审立项。

(三)贷款贴息项目按“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省农发集中审核,或委托市级财政、农发部门进行审核。

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市级财政、农发部门对评审可行的项目,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

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省、市级财政、农发部门应当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三十三条 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市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组织审定。

  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财政、农发部门备案。

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报书替代。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发部门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农发办负责批复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各级财政、农发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

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七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原则上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政资金投入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项目调整,由市级财政、农发部门组织进行实地踏勘,审核批复,报省农发办备案。

(二)财政资金投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调整,市级财政、农发部门审核后,报省农发办审批。

(三)终止项目由省农发审批。

省农发办审批的调整或终止项目报国家办备案。

(四) 项目调整或终止经批准后,县级财政、农发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区群众。

(五)经批准终止项目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重点保障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六)经批准调整或终止项目,其已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七)项目的调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4月底之前集中申报。

本款所称项目的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第三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管理由县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要报请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由市级财政、农发部门组织验收。

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财政、农发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项目建设任务完成、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县级财政、农发部门验收经发展项目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

省农发办在市级县全面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市级财政、农发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向省农发办上报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省农发办在按规定时限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第四十二条 对财政资金投入较少的项目和贴息项目,市、县财政、农发部门可以简化有关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调整、项目验收、资金报账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发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省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财政、农发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作为省财政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县财政、农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并向省农办报告。

第四十八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省农发办将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发部门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级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原《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发〔2013〕56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