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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征搜集体土地

广州市增城区征搜集体土地

补偿管理办法

(代拟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我区征搜集体土地补偿治理,保护被征地农人集体经济组织、农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方法》、《广东省征地补偿爱惜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方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除国家、省和市还有规定外,增城区辖区内依法征收农人集体土地的补偿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计划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计划局”)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统筹治理;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开发储蓄中心(以下简称“储蓄中心”)负责征地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

区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和衡宇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条各镇(街)应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城乡计划和专项计划向储蓄中心提出征地建议,储蓄中心依照镇(街)的建议和全区年度征地打算指导镇(街)制定《土地征下班作方案》,提出征地范围、补偿内容、资金来源及各部门分工等。

第五条《土地征下班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镇(街)应采取踊跃有效的方法禁止在被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和抢建。

区国土计划局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本部门网站、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第六条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及我区经济进展需要,踊跃支持和配合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概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七条镇(街)对拟征收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地上附着物和拟征收衡宇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形进行调查和证据保留,并与被征地单位一起确认调查结果,依照调查结果和本方法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定《征地补偿协议》,具体实施补偿工作。

被征地单位不配合调查确认的,能够通过公证的方式确认。

第八条征收农人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除衡宇)补偿、被征地农人养老保险、留用地安置、衡宇补偿、衡宇安置。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除衡宇)补偿费由储蓄中心按有关资金支付流程将确信的补偿资金足额存入区国土计划局征地补偿款预存户,专款专用。

自征地获上级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区国土计划局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除衡宇)补偿费从征地补偿款预存户划付到镇(街)的征地补偿款账户,再由镇(街)将补偿资金兑现给被征地单位。

具有预付条件的,可预付到补偿对象在银行开具的实名账户。

第十条本方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协商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事宜。

 

第二章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

 

第十一条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由被征地农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与属地镇(街)协商选定“综合包干价”或“实地清点计价”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一)综合包干价方式补偿。

选择综合包干价方式补偿的,依照我区各镇(街)经济进展状况,全区共划分为两个地域类别,各镇(街)依照相应地域类别实施综合包干价补偿(详见附件1)。

(二)实地清点计价方式补偿。

选择实地清点计价方式补偿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不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爱惜标准的基础上,依照附件2-1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依如实地清点数量及附件2-二、2-3、2-4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全员共有的原那么在被征地农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规定统筹分派利用,青苗补偿对象原那么上为其所有权人,上述补偿款由镇(街)负责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苗圃、花园内的苗木、花卉、盆景等由其所有权人自行处置,只作搬迁费补偿,搬迁费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信,评估费由征地单位支付。

被征地农人集体经济组织选定综合包干价方式补偿的,征地单位再也不另行支付搬迁费,即搬迁费从综合包干价补偿款中划出补偿给相关的所有权人。

经评估确信的搬迁费超出3万元/亩的,超出部份由征地单位补足,在征地总本钱中列支。

被征地农人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实地清点计价方式补偿的,搬迁费由征地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青苗在镇(街)规按期限内由其所有权人自行处置,超期未处置的可由镇(街)统一处置。

第十四条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地域类别的,按相应地域类别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章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四章

 

第十五条本方法所称地上附着物,是指附着在被征收农人集体土地上除衡宇外的瓦房、瓦棚、水井、坟墓等一样附着物。

第十六条地上附着物由被征地农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与属地镇(街)协商选定“综合包干价”或“实地清点计价”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一)综合包干价方式补偿。

由属地镇(街)依照万元/亩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人集体经济组织。

(二)实地清点计价方式补偿。

属地镇(街)组织人员清点地上附着物,依如实地清点数量及项目内容依照附件3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地上附着物补偿对象原那么上为其所有权人。

地上附着物在镇(街)规按期限内由其所有权人自行处置,超期未处置的可由镇(街)统一处置。

 

第五章被征地农人养老保险

第六章

 

第十八条为保障我区被征地农人的久远生计,被征地农人养老保险费由征地单位全额负担,征地单位统一按照《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人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4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体养老保险实施方法的通知》(穗府办〔2021〕66号)规定的第五档万元/人标准执行,具体参保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九条办理被征地农人养老保险具体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征地单位依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拨付养老保险费。

 

第七章留用地安置

第八章

 

第二十条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

2020年7月13日[增城市征收土地治理暂行方法(增府〔2020〕13号)实施]前已发生的历史征地,有书面约定的,按书面约定履行,没有书面约定的,无需安排留用地。

第二十一条留用地安置可采取实地留用、货币折算、物业置换等方式兑现,具体操作依照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衡宇补偿

 

第二十二条衡宇补偿包括衡宇基准补偿、衡宇区位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衡宇补偿对象原那么上为其所有权人。

第二十三条衡宇基准补偿是结合衡宇建筑情形及衡宇用途等因素,按本方法核定的衡宇补偿面积与衡宇基准补偿标准相乘计得,也可通过评估方式确信。

通过评估方式确信衡宇基准补偿的,由镇(街)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衡宇重置本钱法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评估费由征地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征搜集体土地上衡宇应当先认定衡宇补偿面积。

衡宇补偿面积由基础补偿面积和超建面积依照必然比例进行折算,超建面积指尽管存在权属瑕疵但为尊重历史事实给予所有权人适当补偿的面积。

衡宇补偿面积计算公式为:

衡宇补偿面积=基础补偿面积×+超建面积×。

各类别衡宇基础补偿面积和超建面积认定方式如下:

1.有农人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衡宇,衡宇实测建筑面积在衡宇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之内的部份为基础补偿面积;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衡宇所有权证记载面积的部份为超建面积。

2.有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人集体建设用地利用证、宅基地证等法定土地权证之一的衡宇,衡宇实测建筑面积在土地权证记载面积倍之内的部份为基础补偿面积,超出部份为超建面积。

3.无法定土地权证但经镇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准建证明批准建设的衡宇,衡宇实测建筑面积在批准建设面积之内的部份为基础补偿面积,超出部份为超建面积。

4.无任何权属证明的衡宇,实测建筑面积全数纳入超建面积范围。

以上确信衡宇补偿面积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标准时点,凡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以后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衡宇,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衡宇基准补偿标准核定需先对衡宇用途及各用途相应面积进行认定。

本条认定的各用途衡宇面积,作为各用途衡宇后续补偿和安置的依据。

(一)衡宇用途、面积认定:

1.商业用途面积:

被征收衡宇的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商业面积或记载商住、综合用途中的商业面积。

如房地产权证或申办计划许可的档案材料中未明确区分商业和居住用途面积的商住衡宇,按首层面积认定为商业面积。

2.住改商面积:

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正在营业的衡宇,按衡宇首层面积确信,但只限于衡宇进深15米之内部份。

3.除以上两种用途外的居住、工业、综合(不包括其中的商业部份)、体育、教育等其他用途的面积,采纳相同的系数核定衡宇基准补偿标准。

临时建筑不得认定为居住用途。

4.上述各类用途面积由镇(街)、测绘单位与被征收人一起确认。

(二)衡宇基准补偿标准的核定:

衡宇基准补偿标准按被征收衡宇的结构、装修品级等情形设定相应的补偿基准(详见附件4)乘以相应的系数确信,该系数依照前款按衡宇不同用途认定结果为基础设定。

其中商业用途系数为,“住改商”衡宇系数为,居住、工业、综合(不包括其中的商业部份)、体育、教育等其他用途的衡宇系数为。

计算公式为:

衡宇基准补偿标准=衡宇补偿基准×(商业用途面积×+住改商面积×+居住等其他用途面积×)/实测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衡宇区位补偿是对农村宅基地利用权依照对应区位补偿标准进行的补偿,具体如下:

(一)有农人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农人集体建设用地利用证、宅基地证等法定土地权证,和镇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准建证明的衡宇,区位补偿标准为南部地域(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永宁街、新塘镇、仙村镇、中新镇、石滩镇)2200元/平方米、北部地域(小楼镇、派潭镇、正果镇)2000元/平方米。

除有农人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衡宇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人集体建设用地利用证、宅基地证等法定土地权证之外的衡宇,区位补偿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

(二)区位补偿金额由区位补偿标准与对应的区位补偿面积相乘计得。

衡宇区位补偿面积按以下方法确信:

一是土地证载面积比衡宇实际占地面积大的,按土地证载面积核定;二是土地证载面积比衡宇实际占地面积小的,按衡宇与土地直接接触的基底面积核定,以测绘单位实际测定为准。

(三)被征收人确信选择联排式住宅安置的,区位补偿应当相应核减,核减金额由安置住宅对应的区位补偿标准与安置住宅基底面积相乘计得。

第二十七条衡宇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衡宇面积(除工业用途面积外)乘以25元/平方米计算,如计得的搬迁补助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同一栋衡宇的搬迁补助费不得高于8000元。

衡宇搬迁补助费包括、有线电视、空调、宽带、燃气等迁移费。

第二十八条征收居住用途的衡宇应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方式如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衡宇的居住用途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每一个月不超过20元的标准(如按该标准计算低于2000元/月的,按2000元/月计算),并按12个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统建住宅安置、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依照上述标准执行,补偿至属地镇(街)交付衡宇之日止。

第二十九条征收商业及工业用途的衡宇应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商业用途衡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以被征收商业用途衡宇的商业用途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每一个月45元,并按12个月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那么上支付给实际经营人,被征收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有约定支付对象和比例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那么支付给实际经营人。

(二)工业用途衡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实际生产经营的厂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能够依照《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6个月,按税务部门核实的该企业税后平均利润(每一个月)8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补偿,假设按此方式计得的补偿额除以工业用途衡宇面积低于150元/平方米的标准,那么按15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

工业用途的衡宇再也不按本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衡宇搬迁补助。

(三)除以上情形外的特殊情形,或被征收人不同意按上述方法核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可由属地镇(街)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信,评估费由征地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确信衡宇补偿金额后,由属地镇(街)将被征搜集体土地衡宇的面积、适用的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在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公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属地镇(街)向被征收人出具《衡宇补偿金额认定书》。

如有异议的,参照本方法第四十六条处置。

 

第七章衡宇安置

 

第三十一条衡宇安置适用于居住用途的衡宇,可选择货币安置、统建住宅安置、产权调换三种方式之一,鼓舞采纳货币安置方式。

第三十二条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金额由货币安置标准与居住用途面积相乘计得。

货币安置标准为南部地域(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永宁街、新塘镇、仙村镇、中新镇、石滩镇)5500元/平方米,北部地域(小楼镇、派潭镇、正果镇)4500元/平方米。

居住用途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居住用途面积在6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之间的,按居住用途面积计算;居住用途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的,按240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三条选择统建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凭《衡宇补偿金额认定书》确信的金额,依照镇(街)发布的回购价回购统建住宅,有剩余金额的能够直接兑取货币,不足的那么需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足。

回购价原那么上依照统建住宅衡宇建安本钱评估确信。

镇(街)应依照征收补偿标准做好统建住宅的本钱操纵,统建住宅的本钱包括所占用土地利用权的取得费用、衡宇建设费用、配套设施费用及税费等。

第三十四条每户安置住宅回购指标,由人均面积与户人数相乘计得。

(一)人均面积在人均居住用途面积的基础上按以下方式认定:

人均居住用途面积由被征收衡宇居住用途面积与被征收衡宇户籍人数相除计得。

人均居住用途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认定人均面积;人均居住用途面积在25平方米与40平方米之间的,按人均居住用途面积认定人均面积;人均居住用途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40平方米认定人均面积。

(二)户人数可按以下原那么分“户”后确信:

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3、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

上述分“户”时刻节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一样情形下,户人数按被征收衡宇户籍人数或分“户”后每户实际人数确信。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户人数可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或已育1孩的户,户人数可按4人核定。

第三十五条回购时,被征收人依照安置住宅回购指标可选择回购一套或一套以上的住宅,回购总面积超过安置住宅回购指标的部份,以市场价结算;回购总面积少于安置住宅回购指标的部份,可享受回购住宅面积差额补助,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回购住宅面积差额补助=货币安置标准×(安置住宅回购指标-回购总面积)/安置住宅回购指标×(安置住宅回购指标-回购总面积)。

“货币安置标准”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统建安置住宅的建设,由镇(街)作为实施主体,以城乡计划为指导,结合需要征收安置的衡宇面积和征收打算,提早制定安置住宅建设打算和融资打算,及时按计划统一建设。

联排式安置住宅原那么上利用集体土地统建,公寓式安置住宅可利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统建。

第三十七条安置住宅建成后,镇(街)必需将安置住宅的户型、面积、回购价、市场价、物业治理等信息在安置住宅现场公示30天。

第三十八条镇(街)不具有统建安置住宅条件的,能够在政府性房源中安排,按本钱价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九条因回购安置住宅产生的税费由回购人承担。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依照《衡宇补偿金额认定书》在确信补偿安置方式后,按本章规定与属地镇(街)签定《衡宇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将征收衡宇的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等其他有效权属证明交给属地镇(街),用于办理统一注销记录手续。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凭《衡宇补偿安置协议》及《衡宇补偿金额认定书》到属地镇(街)领取货币补偿;选择统建住宅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凭《衡宇补偿安置协议》及《衡宇补偿金额认定书》确信的金额回购或调换衡宇。

 

第八章奖励方法

第四十一条被征地单位在规按期限内将土地交付利用,踊跃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可给予农人集体经济组织适当奖励,每亩最高不得超过综合包干价标准的10%。

奖励金由被征地农人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用于公益事业或进展集体经济。

第四十二条征搜集体土地衡宇,被征收人在镇(街)规定的期限内,主动配合签定相关《衡宇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各时刻节点完成交付宅基地和衡宇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奖励以衡宇基准补偿、衡宇区位补偿之和的6%至9%的比例计算,具体时刻节点以签定的《衡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衡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衡宇基准补偿、衡宇区位补偿之和的11%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衡宇基准补偿、衡宇区位补偿之和的6%给予奖励。

 

第九章附那么

 

第四十四条征地报批经依法批准后,各相关单位必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补偿款。

第四十五条征地报批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地单位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应在《征地补偿协议》约按期限内交付土地;超期拒不交付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妨碍国家机关公事人员依法执行公事的,依法予以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征收补偿安置进程中,如属地镇(街)、被征收人就被征收土地及衡宇的补偿面积、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统建安置住宅回购等事宜产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进程中可一起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参与进行;协商不成,依法解决。

第四十七条镇(街)在实施征收安置工作中,对被征收人的土地、衡宇、分户、公示等资料和安置住宅的建设、回购等信息要成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增强档案治理,为纠纷处置,同意监督和尔后本区域内发生的其他征收、安置、宅基地分派等提供必要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实施前已开展的征地项目,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实施期间,如因重点项目的重要性及特殊性需另行制定补偿安置标准的,由属地镇(街)制订后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执行进程中碰到问题径向区国土计划局反映。

 

附件:

1.综合包干价标准

2-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针对实地清点计价补偿方式)

2-2.短时间生作物、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2-3.果树补偿标准

2-4.其他林木、青竹补偿标准

3.地上附着物(除衡宇)补偿标准

4.集体土地上衡宇补偿基准

 

附件1

综合包干价标准

地区类别

镇街

价格(万元/亩)

备注

一类

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永宁街、新塘镇、仙村镇、中新镇、石滩镇

万元/亩

包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青苗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类

小楼镇、派潭镇、正果镇

万元/亩

包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青苗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8万元)

 

附件2-1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针对实地清点计价补偿方式)

地区类别

镇街

价格(万元/亩)

备注

一类

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永宁街、新塘镇、仙村镇、中新镇、石滩镇

万元/亩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二类

小楼镇、派潭镇、正果镇

万元/亩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附件2-2

短时间生作物、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单价(元/亩)

备注

水稻

2160

1.多种农作物间种的,应选择种植面积较大的农作物进行补偿。

2.温室大棚类蔬菜补偿标准不包括棚架的补偿,棚架另按附件3补偿。

花生

2700

大豆类

黄豆、眉豆、赤小豆等

2700

蔬菜

温室大棚类

5400

多年生(韭菜类)

6300

其他叶菜类

3600

茄果类、瓜豆类

7200

马蹄、茨菇、莲藕、粉葛、红萝卜、芋头、红薯(地瓜)、马铃薯、山药、沙葛等块根、块茎类

5400

玉米

3600

甘蔗

糖蔗

5400

果蔗

9000

木薯

3240

凉粉草

4500

水产养殖

培育鱼苗

12600

1.没有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水鱼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按相应标准的80%补偿。

2.鱼苗塘以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为依据。

繁育鱼苗

17100

优质鱼为主

12600

一般鱼类

9900

观赏鱼类

15300

说明:

1.一样鱼类指:

草鱼(鲩鱼)、鲢鱼(扁鱼)、鳙鱼(大头鱼)、鲮鱼、鲤鱼、各类罗非鱼、埃及塘虱、泰国塘虱、淡水白鲳等品种主养或混养部份优质品种及观赏鱼。

2.优质品种鱼类指:

金钱龟、娃娃鱼、鳄鱼、鳄龟、龙虱、虾类、鲷科类、笋壳类、中华胭脂鱼、蟹类、金钱鱼(金鼓)、鳗鱼、甲鱼、河豚(鸡抱、芭鱼)、南方大口鲶、鲟鱼类、红鼓(美国红鱼)、鲈鱼类、广东鲂(边鱼、大眼鸡)、长吻鮠、瓜仔斑(黑瓜仔)、桂花鱼(鳜鱼)、黄鳍鲷(黄脚立)。

禾顺。

黄颡鱼(黄骨鱼)、乌头鲻、黄鲻、叉尾鮰、本地塘虱、生鱼、团头鲂(武昌鱼)、仙骨大头、缩骨大头、鲫鱼类、巴西鲷、蓝鳃太阳雨、山班鱼(月鳢)、蛙类等。

3.水产养殖的补偿包括干塘费、推塘费。

 

附件2-3

果树补偿标准

树冠直径

补偿

标准

(元/亩)

品种

50厘米以下(含50厘米)

50~100厘米(含100厘米)

100~200厘米(含200厘米)

200~300厘米(含300厘米)

300~400厘米(含400厘米)

400~500厘米(含500厘米)

500~600厘米(含600厘米)

600厘米以上

说明

优质水果(含新引进的珍稀木本水果)、龙眼、荔枝等为主

7200(每亩以不少于50棵计,少于50棵的按144元/棵计补)

14400

(每亩以不少于40棵计,少于40棵的按360元/棵计补)

16200

(每亩以不少于30棵计,少于30棵的按540元/棵计补)

22500

(每亩以不少于25棵计,少于25棵的按900元/棵计补)

28800

(每亩以不少于20棵计,少于20棵的按1440元/棵计补)

36000

(每亩以不少于20棵计,少于20棵的按1800元/棵计补)

48600

(每亩以不少于18棵计,少于18棵的按2700元/棵计补)

54000

(每亩以不少于15棵计,少于15棵的按3600元/棵计补)

每亩多于规定棵数的按标准计补,少于规定棵数的按每棵对应的单价和实际清点棵数计补。

柿、桃、李、芒果、枇杷、杨桃、青枣、黄皮、优质番石榴、番荔枝、白榄、乌榄等品种

5400(每亩以不少于60棵计,少于60棵的按90元/棵计补)

7200(每亩以不少于55棵计,少于55棵的按132元/棵计补)

10800(每亩以不少于50棵计,少于50棵的按216元/棵计补)

12600(每亩以不少于45棵计,少于45棵的按280元/棵计补)

18000(每亩以不少于40棵计,少于40棵的按450元/棵计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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