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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策划招商代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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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招商代理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2013年月日

 

项目策划、招商代理服务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二条本合同标的物:

本合同标的物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

本项目地理位置:

第三条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经营“”项目进行招商代理的相关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四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1.乙方应为本项目提供商业招商策划方案及招商、招商推广执行方案。

2.在甲方所要求及限定和政府部门所批准的“”项目之可租赁面积范围内,甲方指定乙方为本项目的招商代理。

3.乙方如不能按照本合同要求及以后工作中双方认同的工作计划完成,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更换招商代理公司。

第五条合作期限

1.本合同招商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之日起到项目正式开业后满一个月时止。

2.合同到期前30日内,乙方应当做好工作交接的准备工作,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进行处理。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认为本合同到期后有继续合作的必要的,则应在本合同到期日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就继续合作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磋商。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图文资料及准确数据,并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组织乙方与甲方协作单位进行研讨,以便于乙方充分了解本项目的实质内涵,有利于乙方更好的进行项目的招商策划以及代理招商工作。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本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上述资料由甲方在乙方正式进场时提供复印件。

2)关于招商所需有关资料,包括:

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层高、面积、规格等;

3.甲方负责对乙方就本项目有关技术问题进行项目交底,乙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咨询的,甲方应当解答有关疑问。

4.甲方负责办理保证招商行为得以合法进行的必要的有关合法手续。

5.甲方负责准备招商所必须的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财务用具(包括收据、发票等)。

6.在招商过程中,甲方应派出相关专业人员或专职人员(如财务人员)配合乙方的招商的工作。

7.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招商工作,根据双方共同认定的招商计划和乙方的合理要求,在资金和物料方面提供及时支持。

8.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和有关突发事件。

9.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进展情况。

2.甲方有权就招商工作对乙方提出建议或工作要求,乙方应当采纳。

若有异议,应与甲方磋商达成一致意见。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纠正招商工作中所出现的失误或不足,乙方应当纠正。

4.如在合作期间甲方不满意乙方所派遣的团队人员所提供之服务,甲方有权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要求更换工作人员并列出具体原因。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于十天内更换合适的工作人员。

如乙方更换项目组人员,需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乙方对人员的更换不应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内容履行应尽的义务。

5.甲方应对乙方各阶段提交的报告、工作计划等在七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回复,因甲方迟延审定或回复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如乙方不执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使甲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索取相应的赔偿。

7.甲方对乙方拥有案场管控的考评权利,管理费用额度不超过总委托代理佣金的20%。

考评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2《代理公司管理考评条例》

第八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分阶段、分主题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招商等实际操作报告(包括市场分析、客户定位、主题提炼、活动组织方案等等);

2.乙方在提交各类报告时,对报告的内容要向甲方予以解释。

3.特殊情况下已经甲方审定的项目小组主要成员如有工作变动,乙方需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确认后方可变动。

乙方变动主要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以消除项目小组主要人员变动对项目造成的影响。

4.每月【5】日向甲方提交书面工作进展报告。

5.进入实际招商环节后,乙方每周星期【一】、每月【5】日向甲方提供相应招商报表和市场分析报告,供甲方掌握情况和做出决策。

6.定期进行市场调查,随时分析市场动态,根据招商情况和市场实际情况调整和修正推广策略和招商计划,并提交甲方确认。

7.负责进行招商现场管理,管理好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各类招商物料。

每次领用物料需及时报甲方认可并及时更新汇报台账表,确保良好的招商环境和物业形象。

8.指派专业人员担任相应的招商管理人员,并对招商人员进行培训。

9.指导和配合广告机构做好整合推广工作;对广告机构所制作的平面、广告设计、宣传资料及各类文案进行审查并提供书面建议。

10.对招商中心的设计、装修及布置方案的确定招商物料的准备以及对模型制作提供书面参考意见并配合工作。

11.配合甲方做好有关法律文件制备工作、取得合法证件。

12.根据整体营销策略和媒体整合计划,指导甲方和广告公司,制定项目推广费用预算。

13.根据推广计划,配合甲方进行各种活动、事件、展会的具体组织实施。

14.根据甲方要求,按计划完成招商量,并对招商工作进行控制。

15.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16.在招商过程中,乙方有责任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17.乙方派出人员按照甲方所制定的商铺租赁合同,与客户联络并签订合同。

18.乙方在收到甲方所支付的费用前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服务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9.招商签约率考核按第八条第20项销售率考核方式按招商面积考核计算,本项目招商率的考核时间截至双方共同确定的开业日期止。

20.招商签约率按招商面积考核计算,乙方负责本项目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号楼招商工作,招商总面积:

约126103平方米(此面积为前期预估面积,如后期面积有增减则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达到相应的招签约商率(时间节点和招商签约率要求见下表)。

可招商面积(㎡)

时间节点(开业前)

完成面积(㎡)

完成招商签约率(%)

126103

1个月

113492

90%

126103

2个月

107187

85%

126103

3个月

100882

80%

126103

6个月

88272

70%

126103

8个月

50441

40%

126103

10个月

25221

20%

*甲方需在乙方开展招商工作前两个月确定租金及相关招商政策,否则招商时间顺延。

因开业时间不同,条铺招商率和展厅招商率应分开计算。

21.乙方派出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发生人身伤亡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派出人员在工作期间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2.乙方在招商过程中,应收集包括联系方式、地址在内的各类客户信息,应确

保客户首次提供的各类信息真实有效,如因乙方在招商过程中取得的首次客

户信息不真实有效,导致甲方无法按照与客户已签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或手续的,由

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3.乙方应在项目范围内进行服务工作,不得以违反商业道德与欺诈、瞒骗的行为从事

商业活动,不得违背甲方意愿做任何有损甲方声誉或经济利益的行为,否则所造成

甲方之损失或法律纠纷由乙方全部负责。

24.本合同项下的工作,乙方应当全部自行完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托他人完

成。

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与项目有关事宜对外签署任何文件或作

出任何承诺、保证。

否则,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保证招商工作顺利进行的所有合法文件。

2.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有关本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有关合法证件办理进展情况、商铺租赁合同正式签订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属甲方商业机密的除外)。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一十条工作人员组成

详见附件1:

项目组人员名单。

1.乙方指定【刘鹏飞】为该项目的负责人,负责整个服务项目的安排、执行和与甲方的沟通、联络。

该负责人向甲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等均视为乙方的行为,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项目管理人员须遵守甲方项目公司的日常考勤制度,正常考勤。

若乙方项目管理人员月度迟到、早退、缺勤等违纪行为累计达3次,甲方将作出相应处罚。

3.乙方所配备的项目组工作人员,均与乙方直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应与上述人员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上述人员的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均由乙方依法承担。

如因上述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一十一条费用承担

1.本项目的以下所有推广费用、招商物料均由甲方负责准备并承担费用:

A、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电视广告、宣传材料和招商手册的设计和印制、模型制作、活动组织、展会参加、礼品制作费、装饰印刷费、规划方案设计费用;

B、包括但不限于本城市及外地招商中心、展示厅装修及电话费和水电费、所需家具、电器、电脑、招商用车(详见第十一条第2点);

2.凡属于由甲方承担的各类费用(含异地调研及招商差旅费),如甲方授权乙方进行具体实施的,则乙方在具体实施前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提交费用预算,在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具体实施,在经批准预算范围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未经甲方授权而发生的各类费用,以及经授权后乙方具体实施的费用超出预算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报销。

3.凡乙方推荐之主力店商家发生的前往实地看场之往返交通及当地住宿费用,如该商家发生的上述费用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报销的,则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未予以书面确认的,则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该商家的费用。

4.乙方项目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货币性收入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一十二条租金水平确定

本项目租金策略确定原则为:

符合当时市场现状和确保甲方合理投资收益。

根据当时现实市场情况和招商策略,实际招商租金策略方案由乙方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由甲方最后签字确认,乙方依照甲方确认的租金价格标准进行执行。

乙方应信守甲方所确认的租金水平,非经甲方的书面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否则由此造成的折扣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作个案进行协商处理,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一十三条本合同总金额【】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实际招商代理费用按日后实际招商面积进行结算。

第一十四条项目策划定位费用:

【】

策划定位费用:

金额总计人民币【】元整【】。

本费用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50%,人民币【】元整【】;乙方提报市场调研及策划定位报告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50%,人民币【】元整【大写十万元整】。

乙方提供项目策划定位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市场调查研究

B、商业分析

C、商圈分析(人口因素、商业竞争、商圈分析、商圈供给特点)

D、项目优劣分析

E、项目定位(商业业态业种组合及分区规划、户型组合)

F、商业部分定位及建议

G、设计方案、建筑规划建议书

H、招商策略、推广策略报告

I、招商准备及时间安排

J、项目静态成本财务可行性分析。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正式的书面项目策划定位报告,在定位报告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继续为甲方提供项目定位建议、业态及招商建议,乙方配合提供咨询顾问工作。

甲方通过《项目销售代理合同》支付的策划定位费用已包含上述服务内容,故甲方无须对此再承担任何费用。

2、前期月启动费用:

项目月启动费为每月人民币【】元整【大写伍万元整】,在乙方管理人员进场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第一个月服务费给乙方,以后每月10号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下月启动费用。

月启动费由甲方支付到项目正式开盘后止;已支付乙方的前期月启动总费用,从后期乙方代理费用中一并扣回予甲方。

3、招商代理费用:

两个月租金

3.1招商费率标准

在合作期限内,凡乙方推荐商户,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签订正式租赁合约,且甲方收到租赁合约约定的由商户支付的第一期租金或定金后,甲方按以下招商面积率标准与乙方结算招商代理费用:

a)考虑到招商代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根据各期推出可租赁面积结合乙方已实际完成的累计招商面积率进行结算招商代理费用。

b)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所有商户中无论是否为甲方推荐或提供的关系商户,该类商户已签正式租赁合约并支付第一期租金或定金后,均纳入计算乙方已完成招商面积率并结算乙方招商代理费。

c)购买商铺的客户租赁自己购买的商铺也视为租赁商户,须计算和支付乙方全额招商代理费。

d)专业市场类项目招商佣金收费标准如下:

当期累计招商面积率

招商代理费及其费率标准(%)

60%以下

当期累计实现的招商面积×月租金×150%

60%-80%(含60%)

当期累计实现的招商面积×月租金×180%

80%-100%以上(含80%)

当期累计实现的招商面积×月租金×200%

乙方当期招商佣金=当期招商面积×月租金×当期招商佣金费率+累计招商佣金差额

A、当期招商面积:

指当期经乙方代理,商户已签署了租赁合同并已付清首期租金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面积;

招商代理费的结算:

须商户已签署了租赁合同并已付清首期租金和押金、质保金等费用。

B、月租金:

指由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确认的标准租金,该标准租金为免租期结束后商户在租赁合同期内的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免租期不计算在内;

C、当期招商代理费率:

指当期累计达到的招商面积率所对应的招商代理费率;

D、累计招商佣金费用差额:

指至上月末止累计招商面积×月租金×当期与上期代理费率差。

E、当期累计招商面积率:

当期代理招商面积之和除以当期推出部分的招商面积总额。

3.2招商代理费结算并支付方式:

a.招商签约率达到30%以上(含30%)乙方开始向甲方申请结算招商佣金,招商签约率30%以下,将不予结算佣金。

b.根据合同第八条22款(时间节点和招商签约率要求),若乙方在招商工作中连续两个时间节点内未完成招商签约率要求,甲方有权按50%支付乙方当期招商佣金,直至完成招商签约率后,另行补足50%招商佣金。

若乙方在招商工作中连续叁个时间节点内未完成招商签约率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c.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应得招商代理费的结算报告,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审核确认后,在每月10日前甲方应按上月乙方实际招商成果向乙方支付上月95%的招商代理费,剩余5%的招商佣金于该项目正式开业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甲乙双方确定的开业时间的当期开业率不得低于90%,开业前1个月乙方必须完成可招商面积的90%;开业前2个月完成可招商面积的85%;合同到期后,若双方终止合同的,甲方于合同终止后的10日内与乙方结算未结算的招商5%的佣金。

若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则在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开业率达到90%(含90%)后,甲方于次月与乙方未结算的招商5%的佣金。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等额、合法、有效发票。

3.3对于招商的联营扣点类商户佣金结算标准专业市场类以该租赁商铺所在相同楼层中确定的其他非联营扣点类商铺(即固定租金的商铺)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为基准计算月租金,对应结算标准同3.1款。

综合体类按每个招商单位免租期结束后首年平均月租金×招商费率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首年平均月租金计算公式为:

该联营扣点商家首年年营业额×约定的扣点点数÷12个月。

备注:

甲方所属招商中心负责项目主力店的招商工作(主力店界定为:

大型超市、影院、酒店、大型电器(国美、苏宁类)、大型百货(含月星、红星美凯龙、居然之家类大型家居卖场,各类主力店总的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由甲方负责主力商家洽谈签约及设计方案、工程条件对接等工作,该部分主力店面积不计入招商面积和招商率,甲方无须就该部分面积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费。

第一十五条租金款项收取

招商代理过程中所有与招商有关的款项收取和票据的开出,均由甲方指定专人完成,所收款项均应进入甲方账户。

乙方不得私自收取任何款项。

如甲方需乙方代为收费,则应另行出具相应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同时双方就代收费事项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第一十六条双方责任与保密条款

1.甲方承诺向乙方所提供和出具的所有有关本项目的开发经营所需的法律文件是完全真实和合法的。

如因甲方的任何不合法文件造成招商工作的阻碍或发生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等任何纠纷,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2.乙方承诺在策划、招商过程中不欺瞒甲方和欺骗客户,不在策划、招商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甲方利益和本项目形象。

3.乙方承诺对乙方在招商过程中知晓的客户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上述信息向任何第三方进行透露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4.双方承诺互相为对方保守商业机密,未经双方共同认可,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和对方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5.如发现乙方工作人员收取客户财物,经提供有效证据查实则将对乙方公司给予收取财物金额两倍的罚款,数额巨大则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十七条沟通方式

1.每周由甲方安排召开工作例会,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另负责通知相关的合作单位准时参加,每周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参加各方签字确认。

2.根据工作需要,任何一方随时可以提请召开临时会议或专题会议。

3.有关重要事项之沟通,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对方,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4.凡提交给对方并需要对方予以答复的书面文件,收到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认可。

5.凡乙方所有实际操作方案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甲方认可签字并盖章后方可进行操作。

6.双方的通讯地址列于本合同的首页。

任何一方的此种地址的变更应在变更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相对一方送到原地址应视为已按本合同的约定送达。

第一十八条违约责任

1.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约定,而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如无理由、无知会单方擅自终止执行本合同、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损害

项目形象、谋取不正当利益),守约方除保留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外,并

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2.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招商代理费,甲方每天应按当期应付未

付费用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滞纳金补偿给乙方,逾期付款达到60天以上的,乙方有

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甲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

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提交策划报告,乙方每天应按策划定位费的千分之三

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达到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除向

甲方返还已收全部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如出现不可抗力(如战争、瘟疫、地震、台风、海啸、政府法令强制要求等),导致

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不能视为违约,双方应予友好协商解决。

5.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出的策划工作、招商工作的建议或工作要求后需于五天内进行改正并完善,如在约定时间内未改正或完善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报表。

7.乙方按年、季度、月、周向甲方提前提交工作计划及,确认后须做到按计划严格执行。

8.合同期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损害甲方商誉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因乙方原因而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赔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一十九条争议解决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对所出现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所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的终止

1.除非本协议有特别约定,非一方过错,本合同未到期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执行的,提出方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2.无论是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或中途终止,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后,并顺利完成工作交接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因一方过错、或者本协议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日期:

年__月__日日期:

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

附件1:

项目组人员名单(代理公司提供)

附件2:

《代理公司管理考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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