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设计师专题八: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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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

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知识

1标准化的基本知识

什么是标准?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称为标准。

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

①要从全局利益出发,认真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②充分满足使用要求;

③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标准有效期: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由于各国情况不同,标准有效期也不同。

以ISO标准每5年复审一次,平均标龄为4.92年。

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5年内要进行复审,即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

1.1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1、标准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序,对活动或其要规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定,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注:

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并以促进最大社会效益为目的。

2、标准化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以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注:

1.上述活动尤其要包括制定、发布及贯彻标准的过程。

2.标准化的显著好处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技术壁垒,并便利技术合用。

3、体系:

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4、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所出版的国际标准题目关键词索引(KWIC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等。

5、国家标准: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标准。

6、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标准。

7、地方标准:

没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8、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而需要在企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事项,由企业制定并经企业最高管理者批准发布的标准。

9、产品标准:

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以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其范围包括:

品种、规格、技术性能、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贮藏、运输等。

10、方法标准:

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对象制定的标准。

11、基础标准:

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

如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标识、方法、模数、公差与配合、优先数系、基本参数系列、产品系列型谱、产品环境条件、可靠性要求等。

12、标准体系:

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的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

13、标准体系表:

在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的相互关系绘制成的,能够反映标准体系特性的图表。

14、标准样品(实物标准):

具有准确的标准值、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种或多种性能特征,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证书和标志的实行标准。

1.2标准化原理:

  标准化的基本原理通常是指统一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

下面分别作一介绍:

统一原理就是为了保证事物发展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对事物的形成、功能或其他特性,确定适合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的一致规范,并是这种一致规范与被取代的对象在功能上达到等效。

统一原理包含以下要点:

  ①统一是为了确定一组对象的一致规范,其目的是保证事物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

  ②统一的原则是功能等效,从一组对象中选择确定一致规范,应能包含被取代对象所具备的必要功能;

  ③统一是相对的,确定的一致规范,只适用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改变,旧的统一就要由新的统一所代替。

  简化原理就是为了经济有效地满足需要,对标准化对象的结构、型式、规格或其他性能进行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炼并确定出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高效能的环节,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

简化原理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①简化的目的是为了经济,使之更有效的满足需要;

  ②简化的原则是从全面满足需要出发,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

所谓功能效率系指功能满足全面需要的能力;

  ③简化的基本方法是对处于自然状态的对象进行科学的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练出高效能的能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环节;

  ④简化的实质不是简单化而是精练化,其结果不是以少替多,而是以少胜多。

  协调原理就是为了使标准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必须通过有效的方式协调好系统内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建立和保持相互一致,适应或平衡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协调原理包含以下要点:

  ①协调的目的在于使标准系统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

  ②协调对象是系统内相关因素的关系以及系统与外部相关因素的关系;

  ③相关因素之间需要建立相互一致关系(连接尺寸),相互适应关系(供需交换条件),相互平衡关系(技术经济招标平衡,有关各方利益矛盾的平衡),为此必须确立条件;

  ④协调的有效方式有:

有关各方面的协商一致,多因素的综合效果最优化,多因素矛盾的综合平衡等。

  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这样的标准化原理称为最优化原理。

1.3标准的分类

一、标准的分类

  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标准为适应不同的要求从而构成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为便于研究和应用,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属性将标准进行分类,这里我们从我国标准化法实施中提出以下分类方法。

  

(一)根据适用范围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四类。

  1、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称为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相应的企业标准,或在企业内制定适用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主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由企业自行组织制定的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不含内控标准)的标准,称为企业标准。

  这四类标准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不是标准技术水平高低的分级。

  

(二).根据法律的约束性分

  1、强制性标准

  强制标准范围主要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对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根据《标准化法》之规定,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其经营、生产、服务、管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

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关于"技术法规"定义,即"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为使我国强制性标准与WTO/TBT规定衔接,其范围要严格限制在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与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五个方面。

  2、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导性标准,基本上与WTO/TBT对标准的定义接轨,即"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准或标签要求"。

推荐性标准是自愿性文件。

  推荐性标准由于是协调一致文件,不受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干预,能更科学地规定特性或指导生产,《标准化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标准欺诈消费者,要求采用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向消费者明示其产品标准水平。

  3、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为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符合下列情况可判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顺序号和年号构成

(三)根据标准的性质分

  1、技术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而制定的标准。

主要是事物的技术性内容。

  2、管理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主要是规定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过程方法、程序文件以及资源分配等事宜,它是合理组织国民经济,正确处理各种生产关系,正确实现合理分配,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的依据。

  3、工作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作标准是针对具体岗位而规定人员和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职责、权限,对各种过程的定定性要求以及活动程序和考核评价要求。

  国务院国发(86)71号《关于加强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企业要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包括有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内的完善科学的企业标准体系。

(四)根据标准化的对象和作用分

  1、基础标准

  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通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

如:

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标志、方法等标准;计量单位制、公差与配合、形状与位置公差、表面粗糙度、螺纹及齿轮模数标准;优先数系、基本参数系列、系列型谱等标准;图形符号和工程制图;产品环境条件及可靠性要求等。

  2、产品标准

  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特性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

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要求等。

  3、方法标准

  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

  4、安全标准

  以保护人和物的安全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

  5、卫生标准

  为保护人的健康,对食品、医药及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6、环境保护标准

  为保护环境和有利于生态平衡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振动、电磁波等环境质量、污染管理、监测方法及其他事项而制定的标准。

  这四种标准分类法的关系如下图。

1.4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一)国家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字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示例如下:

  强制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家实物标准(样品),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国家实物标准代号(为汉字拼音大写字母"GSB")加《标准文献分类法》的一级类目、二级类目的代号及二级类目范围内的顺序、四位数年代号相结合的办法,如:

(二)行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代号和编号

  行业标准代号由汉字拼音大写字母组成。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及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示例如下:

(1)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2)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2、行业标准代号

  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正式公布该行业标准代号。

已正式公布的行业代号见表。

序号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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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9

教育

医药

煤炭

新闻出版

测绘

档案

海洋

烟草

民政

地质安全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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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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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石油天然气

纺织

有色冶金

黑色冶金

电子

广播电影电视

铁路运输

民用航空

林业

交通

机械

轻工

船舶

通信

JY

YY

MT

CY

CH

DA

HY

YC

MZ

DZ

GA

QC

JC

SH

HG

SY

FZ

YS

YB

SJ

GY

TB

MH

LY

JT

JB

QB

CB

YD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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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55

56

57

金融系统

劳动和劳动安全

民工民品

核工业

土地管理

稀土

环境保护

文化

体育

物资管理

城镇建设

建筑工业

农业

水产

水利

电力

航空

航天

旅游

商业

商检

包装

气象

卫生

地震

外经贸

海关

邮政

JR

LD

WJ

EJ

TD

XB

HJ

WH

TY

WB

CJ

JG

NY

SC

SL

DL

HB

QJ

LB

SB

SN

BB

QX

WS

DB

WM

HS

YZ

(三)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地方标准的代号

  由汉字"地方标准"大字拼音"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见表1-2)的前两位数子,再加上斜线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不加斜线T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如:

强制性地方标准:

DB××

推荐性地方标准:

DB××/T

  2、地方标准的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三部分组成。

示列如下:

3、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见表。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110000

120000

130000

140000

150000

210000

220000

230000

310000

320000

330000

340000

350000

360000

370000

410000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重庆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台湾省

420000

430000

440000

450000

460000

510000

520000

530000

540000

550000

610000

620000

630000

640000

650000

710000

(四)企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企业标准的代号

  企业标准的代号由汉字"企"大写拼音字母"Q"加斜线再加企业代号组成,企业代号可用大写拼音字母或阿拉数字或两者兼用所组成。

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以规定。

示例:

Q/。

  企业标准一经制定颁布,即对整个企业具有约束性,是企业法规性文件,没有强制性企业标准和推荐企业标准之分。

  2、企业标准的编号

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

示例如下:

1.5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一)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

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为促进《关贸总协定一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即标准守则的贯彻实施所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ISO希望该索引能作为执行(GWTT/TBT)标准守则的国际标准的权威性目录予以接受,尽可能接受该目录作为成员国本国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基础。

所列国际组织,根据ISO第2号指南的定义,均属于国际标准化机构,但它们所发布的文件并不一定都可作为国际标准,只有经ISO认可并收入(KWICIndex)索引中的标准文件才被确认为国际标准。

  1983年3月出版的KWIC索引(第一版)中共收录了24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7600个,其中ISO标准占68%,IEC标准占18.5%,其他22个国际组织的标准共968个,占13.5%。

1989年KWIC索引(第二版),共收录了ISO与IEC制定的800个标准,以及其他27个国际组织的1200多条标准。

ISO推荐列入KWIC索引的27个国际组织的名称和代号见表所列。

序号

国际组织名称

代号

1

国际计量局

BIPM

2

国际合成纤维标准化局

BISFA

3

食品法典局

CAC

4

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

CEE

5

国际照明委员会

CIE

6

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

CCITT

7

国际原子能机构

LAEA/AIEA

8

国际民航组织

ICAO/OACI

9

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

IGRU

10

国际制酪业联合会

IDF/FIL

11

图书馆协会国际联合会

IELA

12

国际劳工组织

ILO/OIT

13

国际制冷学会

IIR/IIF

14

国际海事组织

IMO/OMI

15

国际橄榄油理事会

IOOC/COI

16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

ICRP/CIPR

17

国际兽疫防治局

OIE

18

国际法定计量组织

OIML

19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

IWO/OIV

20

国际铁路联盟

UIC

2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

22

关税合作理事会

CCC/CCD

23

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

CCIR

24

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

CISPR

25

国际空运协会

IATA

26

世界卫生组织

WHO/OMS

2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OMPI

同时,ISO与国际焊接学会等协调扩展等事宜。

  其他未列入《KWICIndex》的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某些标准也被国际公认,主要有下列

国际组织见下表。

序号

国际组织名称

代号

1

国际电信联盟

ITU

2

万国邮政联盟

UPU

3

联合国粮农组织

UNFAO

4

国际羊毛局

IWS

5

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

ICAC

6

国际电影技术协会联合会

UNIATEC

7

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组织

SEMI

8

国际焊接学会

IIM

9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

SEMI

(二)国外先进标准

  国际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上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包括知名跨国企业标准在内的其他国际上公认先进的标准。

1、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

  主要有: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广播联盟(EBU);亚洲大洋洲开放系统互联研讨会(AOW);亚洲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ASEB)等制定的标准;

 

 

 2、世界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见下表。

序号

发达国家标准

代号

1

美国国家标准

ANSI

2

德国国家标准

DIN

3

英国国家标准

BS

4

日本国工业标准

JIS

5

瑞典国家标准

SIS

6

法国国家标准

NF

7

瑞士国家标准

SNV

8

意大利国家标准

UNI

9

俄罗斯国家标准

TOCTP

    随着欧洲联盟的发展和欧洲统一市场的完善,如德、法等欧盟国家标准有逐步被欧洲标准EN取代的趋势。

3、国际公认的行业性团体标准见下表。

序号

公认行业性团体组织名称

代号

1

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标准

ASTM

2

美国石油学会标准

API

3

美国军用标准

MIL

4

美国保险商验所安全标准

UL

5

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标准

NEMA

6

美国电影电视工程师协会标准

SMPTE

7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

ASME

8

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

LR

9

英国石油学会

IP

4、国际公认的先进企业标准,如美国IBM公司、美国HP公司、芬兰诺基亚公司、瑞士钟表公司等企业标准。

1.6标准化组织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最权威标准化机构。

  它是非政府性的,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会,它成立于1947年,其宗旨是全球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利于国际资源的交流和合理配置,扩大各国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的合作,其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

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各成员团体若对某技术委员会确立的项目感光趣,均有权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的。

与ISO保持联系的各国际组织(官方的或非方的)也可参加有关工作。

此外,ISO还负责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技术委员会进行情报交流,并和其他国际性组织如WTO、UN等保持联系和合作,共同研究感兴趣的有关标准化问题。

在电工技术标准化方面,ISO与IEC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1、成员

  根据ISO的章程规定,其成员团体分正式成员和通讯成员。

正式成员是指由各国最有代表性的全国的标准化机构代表其国家或地区参加,而且只允许一个组织参加。

通讯成员是尚未建立全国性标准化机构的国家,一般不参与ISO的技术工作,但可参会了解工作进展,当条件成熟时,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成为正式成员。

  1947年ISO成立时只有25个成员团体,但经过50年的发展,现有(截止1999年12月)团体(国家标准化机构)135个,其中成员团体(正式成员)90个,通讯成员35个、订户成员9个。

技术组织2867个,其中技术委员会(TC)187个,分委员会(SC)572个、工作组2063个临时专题小组45个。

1998年新成立了4个TC:

TC215、TC216、TC217、TC218。

  2、标准文件

  ISO现有标准文件共计12524个,其中:

技术报告(ISO/TR)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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