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煤矿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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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煤矿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

莲花煤矿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

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

宋镇伦

目录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

一、“三违”的定义: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杜绝“三违”的对策

第二章编制“三违”界定标准的原则及处理、复议规定

一、“三违”界定依据

二、“三违”性质界定原则

三、“三违”处理及复议规定

四、适用范围

第三章“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采掘专业

第三节机电运输

第四节“一通三防”

第五节爆破及火工管理

第六节地测防治水

第七节附则48

安全生产“三违”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三违”仲裁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奖则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

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换行]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

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

这23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三、杜绝“三违”的对策

通过对我矿历次事故的认真分析发现,“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三违”不除,事故难免。

“三违”行为和现象不仅存在于作业人员之中,而且在许多现场管理人员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为了赶任务或急于完工而支持工人投机取巧、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规定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组织职工疲劳作业;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检查走过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够等等。

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

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

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岗位安全责任意识:

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三违”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三违”现象就无藏身之地,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从业人员必须认识到:

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按章操作,遵章守纪,就能避免人身伤害,确保自身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二章编制“三违”界定标准的原则及处理、复议规定

一、“三违”界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换行]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集团公司和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局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三种性质界定。

二、“三违”性质界定原则

(一)严重“三违”

“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二)一般“三违”

“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轻微“三违”

“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三违”处理及复议规定

发现“三违”现象或行为时,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措施,填写“三违”实时报告单,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交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三违”界定标准和原则进行界定,并根据界定结果,按照“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规定,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同时按照“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有争议的“三违”现象,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本单位安监部门、“三违”仲裁办公室提出书面仲裁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矿原煤生产、基建单位的所有员工。

第三章“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严重“三违”

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4、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

6、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

7、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

[换行];8、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跟班管理人员。

9、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人员。

10、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

11、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

12、入井不佩戴矿灯、安全帽的人员。

13、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1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

16、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17、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指挥者。

1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组织者。

1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20、新工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无师或未签订师徒合同,或者师傅资格不符合规定而安排上岗的管理人员。

21、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单位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无证、资格证过期上岗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

22、破坏、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人员。

23、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人员。

二、一般“违章”

24、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人员。

25、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

26、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员。

27、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

28、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

29、上岗后未挂牌(开、停工牌)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30、未按规定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或执行不到位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31、未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或落实不到位的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3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

33、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携带损坏、过期、报废自救器的人员。

34、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挂防护链,无跟车工的责任人员。

35、人车、罐笼超员的把罐工或跟车工。

36、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人车的人员。

37、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8、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

39、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

40、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

41、现场存在隐患,不进行整改而继续作业的操作者。

42、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落实”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责任人。

43、B级以上隐患未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并挂牌督促处理的责任人。

44、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作业人员或岗位人员。

45、班前会未执行职工精神状态安全确认的值班人员。

46、未执行班前安全生产确认,或确认不认真的值班人员。

47、零星工程未执行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现场组织者。

48、“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者。

49、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5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51、未进行“三个一”班前安全教育,或班前安全教育不规范的值班人员。

52、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到位、不规范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主管领导。

53、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上岗的安排人员。

54、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55、群体作业现场无人负责安全的工作安排者。

56、专项工程无工程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的安排者。

57、单位未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58、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的人员。

59、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60、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61、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操作者。

62、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操作人员。

63、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

64、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操作者。

65、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66、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6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人员。

6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69、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行车工。

70、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换行]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非工作人员。

三、轻微“三违”

71、井下脱帽休息的人员。

72、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人员。

73、井下不穿工作衣或工作衣穿戴不整齐、胶靴严重破损的人员。

74、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人员。

75、乘坐罐笼、人车、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人员。

第二节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一)顶板控制

7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或者前探梁等临时支护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77、井下空顶作业的人员。

78、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或回柱放顶人员未按规程规定作业的人员。

79、兀型长钢梁支护工作面支护、移梁、调整支架、放顶作业无人监护,或作业人数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班组长和操作者。

80、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人员。

81、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人员。

82、采掘工作面出现小面积冒顶,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83、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人员。

84、兀型长钢梁支护工作面提前摘除三挡支柱或中柱超过规定的操作人员。

(二)采掘机电

85、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而进行处理的人员。

86、扒装机扒装期间,导向轮与扒装机之间逗留的人员和司机。

87、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的人员和司机(规程规定的除外)。

88、在溜子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人员。

89、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三)井巷维修

90、修复、启用不通风的旧井巷时,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当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继续组织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91、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92、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93、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组织者。

94、破坏巷道支护、偷回巷道支架者。

(四)灾害防治

95、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96、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术措施,未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97、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五)其它

98、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或者不按规程、措施组织作业的主要责任人。

99、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100、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打眼工。

10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爆破平行作业,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15米以上)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102、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而继续进行双巷或多巷掘进的责任者。

103、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探查,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而继续掘进的责任人。

104、巷道贯通期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班组长。

105、巷道贯[换行]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或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

106、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的班组长。

二、一般“三违”

(一)顶板控制

107、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无防倒措施的操作者。

108、采掘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退山或过山,或者出现前倾后仰的操作者。

109、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架),未及时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爆破工和班组长。

110、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111、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乳化液泵吸空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泵站司机。

112、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安全情况未进行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班组长。

113、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自己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支护工。

114、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3根以上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或者将支架架设在浮煤、浮矸上的支护工。

115、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双楔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有3处使用双楔梁楔不全的维护工。

116、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铰接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铰接梁连续2处未铰接、或者水平楔无防飞链、或有3处水平楔立放的支护工。

117、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支护工。

118、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19、工作面或两巷超前支护连续2根以上支柱未系安全绳的责任者。

120、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支架)或端头支护液压支柱(支架)、两巷超前支护液压支柱的初撑力连续3根(架)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碰倒、损坏的支柱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时更换或恢复的支护工。

121、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支护工。

122、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处支架(柱)间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支护工。

123、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采煤机司机。

124、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而未采取措施的支护工。

125、悬移支架工作面有连续2架以上支架接顶不实,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连续3架以上接顶不实的支护工。

126、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操作人员。

127、切顶线特殊支护的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支护工。

128、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单体支柱的操作者。

129、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未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班组长及操作者。

130、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斜巷道倾角大于30度的支护施工,未搭建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支护工。

131、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操作者。

132、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133、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在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34、安装锚杆不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要求的支护工。

135、施工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的支护工。

136、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处理的支护工。

137、锚杆巷道中安装前探梁卡环的锚杆,外露丝长度、抗拔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38、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和巷道收敛监测,未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主要责任人。

139、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人。

140、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操作者。

141、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换行];

(二)采掘机电

142、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143、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爆破工。

144、未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检修工。

145、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责任者。

146、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机电副队长。

147、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148、采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司机。

149、采煤机运行期间,远离操作点3米之外的司机。

150、采煤机运行期间,进入煤壁侧的人员。

151、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司机。

152、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人。

153、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0米(综采面15米)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操作者。

154、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的操作者。

155、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156、移动转载机时,两道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点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157、延伸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158、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司机。

159、正对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操作的司机。

160、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输送机的人员。

161、利用刮板输送机、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的人员。

162、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163、停掘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的司机。

164、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人员。

165、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司机。

166、未正常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司机。

167、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人员。

168、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责任人。

169、移动扒装机时,未断开扒装机电源,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170、倾斜巷道掘进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钩头的责任人。

171、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172、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扒装机司机。

173、扒装机缺少挡绳栏而继续使用的司机。

174、扒装机、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班组长。

175、利用巷道、采煤工作面正规支架起吊物件,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操作人员。

176、采掘工作面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在其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板的操作人员。

(三)井巷维修

177、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178、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人员。

(四)“一通三防”及灾害防治

179、炮采、炮掘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严重飞扬的操作者。

180、采煤工作面用浮化液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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