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版安全生产法专题解读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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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安全生产法培训,1,2019年6月,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我部近期立法修法工作进行沟通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

会上,尚勇介绍了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并就刑法修改主要考虑、修改背景和修改建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立法修法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沟通汇报。

2019年6月尚勇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应急管理部立法相关工作沟通汇报,2,明年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2019年12月20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记者会,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刑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

法工委相关对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密切配合,注重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突出问题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党中央强调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

应急管理部肩负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职责使命,成立以来在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法治化工作中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4,5,6,3月10日,在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尚勇表示首先将采用先进的监管手段来防风险。

去年,在全国危化品企业和煤矿初步建立起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化系统,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功能,拓展范围。

今年,“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执法”系统也将投入应用,切实发挥信息化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先进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

安全人员需掌握信息化,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7,应急管理部将启动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计划,重点分为两个专题九个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

将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工人信用管理。

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制度,对违规者实行失信惩戒,严防安全生产出现盲区和漏洞,坚守安全生产的红线和底线。

强化工人信用管理,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8,推动修订出台新的安全生产法,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提请审议,而且今年还要修订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特别是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

出台新安法,不发生事故也入刑,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9,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116条(国家政策),修改4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975条(政府职责)修改9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7686条,修改4条,第六章法律责任,87111条(违法及其罚则)增加1条、修改7条,第七章附则112114条,修改1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958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修改1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1748条(企业责任),修改7条,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10,修正前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修正后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11,修正前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12,修正后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13,修正后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九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14,修正前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修正前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修正后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井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十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15,修正前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16,修正后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17,修正前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18,修正后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第二十二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19,修正前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修正后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20,修正前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一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21,修正后第三十一条矿山一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22,修正前第三十四条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23,修正后第三十四条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24,修正前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25,修正后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26,修正前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智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27,修正后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全国统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

第三十八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28,修正前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修正后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29,修正前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修正后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30,修正前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31,修正后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五十九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32,修正前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33,修正后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二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34,(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35,修正前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四条,修正后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36,(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37,(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38,(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39,(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40,修正前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六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41,修正后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救援信息系统,对具备条件的有关部门、行业、地区逐步推行实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救援信息系统,全国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具备条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不替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安全生产执法责任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42,第七十八条,修正前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修正后第七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容易发生群死群防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43,第八十一条,修正前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修正后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报监察机关。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44,第八十三条,修正前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农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新安法的新增内容,45,修正后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

事故调查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工作,有权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结论性意见。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原因的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没有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三条,(红体字为增加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去的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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