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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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每人只能签订一份协议书,每多签订一份按违约一次处理。

毕业生协议书如果遗失,应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补发手续。

第八条 参加硕(博)研究生(或双学位)入学考试的毕业生

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参加何种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自动解除”字样。

通过考试被录取后,毕业生应主动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在取得用人单位谅解后,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对待。

凡未告知、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毕业生提出违约的,须经用人单位和学校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生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额在就业协议中注明。

第十条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求试用暂不能接纳毕业生的户口关系、档案材料的,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以及单位就业证明,可以将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转到政府部门主办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自主创业者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前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

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办理就业手续,让其回家休养。

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4月15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就业计划。

四、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各院(系)应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及其他情况,并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学校将定期公布各专业签约率。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各院(系)根据专业和行业情况协助学校收集需求信息,向毕业生公布。

毕业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需求信息

()。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填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院(系)进行初审,加盖公章,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就业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

生自己承担。

第十五条毕业生离校后,应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和上户手续。

第十六条毕业生报到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生须提交申请书和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解约的证明材料以及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件,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查同意,报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批准,毕业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学校可将其档案或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安排:

9月-11月,毕业生基本情况登记,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情况上网,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

11月20日-次年4月,公布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和网上信息服务,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以及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会等双向选择活动;

5月,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要求,报送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6月底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毕业生《报到证》遗失,应按相关规定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户口关系遗失的,应按相关规定到学校安全保卫处办理。

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五、毕业生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条 学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开展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活

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支农、支教、

支医及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及到农村基层从事青年事务综合岗位等基层工作。

第二十二条严禁毕业生之间相互转借就业协议书。

因考研等原因未签的协议书应退还学校,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私自更改成绩,伪造有关证件、证书、表格、推荐表、协议书,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长江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有关政策或规定相矛盾时,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长江大学毕业生校园招聘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学校不断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广开就业渠道,积极组织、安排校园招聘活动,给毕业生提供大量真实可靠的就业岗位。

为了更好地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利益,使校园招聘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1.用人单位到学校举办招聘活动应首先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登记,并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用人单位的有关资料和

证件,确定招聘形式、范围、时间和地点。

用人单位必须出具: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特殊行业(如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娱乐演出等)必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毕业生,必须出示本单位的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许可证明文件。

2、用人单位张贴宣传海报须报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按照指定的时间段张贴,严禁私自张贴海报。

3、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以及可以公开的待遇等相关信息。

4、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凭《就业协议书》、《推荐表》、

《个人简历》等材料入场。

5、毕业生在参加招聘活动时应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会场秩序,要注意文明礼貌,举止大方。

6、毕业生应诚实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按照学生守则给予相应处分。

7、已落实就业单位或已通过用人单位面试进入签约程序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应再参加其它招聘活动。

8、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将协议书上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便于进入毕业工作下一流程。

9、招聘会及面试通知将分别在长江大学就业信息网)和就业信息公布栏公布,请及时关注。

10、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长江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人事代理制度》

一、人事代理的对象

各类人才,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对三资企业,实行全员人事代理;

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聘用工作人员,实行部分人事代理;

对自愿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其他流动和待业人员,实行个人人事代理。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

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人事代理机构为委管单位和个人承担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各类人事管理业务:

1.负责人员招聘,并负责办理招聘人员的流动手续;

2.负责聘用人员合同鉴证,对符合录(聘)用条件的,负责办理录(聘)用手续;

3.为委管人员推荐就业单位,并办理有关手续;

4.管理人事档案、行政、工资、党团关系和户口关系;

5.负责档案工资调整和办理职称评审、选拔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有关手续;

6.办理养老保险的失业保险手续;

7.办理符合国家政策人员的"

农转非"

手续;

8.组织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9.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10.协助委管单位制定内部人员管理办法、人才开发规划、用

人计划以及人事诊断、人事测评等;

11.办理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毕业生进行人事代理的程序

学生毕业后应带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报到证上所开的人事代理单位报到。

然后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代理机构按合同履行职责,承办代理业务。

四、可供我校毕业生选择的人事代理单位

1、荆州市人才交流中心。

2、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代理机构。

3、本人家庭所在地的人事代理机构。

五、申请人事代理在学校应办的手续

1、根据综合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地点等因素选择人事代理机构。

2、向学校递交申请,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接受函(荆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可免出具),并附就业证明。

3、办理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党团迁移。

《长江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与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及履行就业协议行为的管理,根据国办发[2003]49号文件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

生)。

二、我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学校按规定时间向毕业生发放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下简称签约)须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认真比较、周密考虑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三、学校发给毕业生的协议书按编号每人一式三份(三份只能签一个相同单位),不得涂改,不得转借他人,由于转让协议书造成他人违约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丢失协议书者,须参照协议书补办程序在就业指导中心登记补发。

四、学校印发编号的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字,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学校或院(系)盖章后生效,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且不需学校盖章的协议书也具有法律效力)。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协议条款,须在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协议,学校不予承认和保护。

五、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双学位)及其它学历入学考试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应将报考的有关事项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在协议书上备注说明。

凡未履行协议,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考研等原因没有签协议者,毕业生必须将协议书退回,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七、毕业生未及时将已生效的协议书送至用人单位,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其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八、已签约毕业生应诚实守信,切实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

有下列情形的,学校将视情况严肃处理:

1、与两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签约者;

2、签约后不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者(包括下一年继续报考研究生);

3、非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核实)而办理停学手续的;

4、报到后提出超出双方约定条款的无理要求,并据此不服从安排,而被用人单位退回学校者。

学校原则上不为违约毕业生办理就业、离校手续。

如违约毕业生取得用人单位的谅解,同意其改派的,方可为其办理就业、离校手续。

违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另有约定的,还须承担相应责任。

九、无具体工作单位派遣到教育、人事部门,或通过人事代理后,毕业生自己联系到就业单位的,可以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十、合作培养班毕业生严格按已签订的协议执行。

十一、本规定从2009届毕业生开始执行。

本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属长江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部分:

就业手续办理程序

协议书的补办程序:

1、未与单位签协议丢失协议的毕业生,须本人在就业信息网

“资料下载”栏下载补办申请,如实填写后报所在院(系)党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再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2、已与单位解除协议的毕业生,须提供单位开具的退函及原单位协议书,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考研手续的办理程序:

1、未签约的毕业生:

凭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到院(系)学生事务办公室登记审核,由院(系)集中办理户口迁移和调档手续,并将空白协议书交回院(系);

2、已签约的毕业生:

⑴单位同意考研的毕业生,提供单位证明到院(系)学生事务办公室登记审核,由院(系)集中办理户口迁移和调档手续;

⑵单位不同意考研的毕业生,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开具解约证明,到院(系)学生事务办公室登记审核,由院(系)集中办理户口迁移和调档手续。

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的程序:

一、学校集体办理: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申请将户口档案转回原籍或户档托管机构需办理《报到证》的,由院(系)根据就业协议书或户档托管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统一上报就业方案数据,由学校到省就业中心集中办理《报到证》。

《报到证》的通知书联(白色联)由学校归入学生档案,报到证联(有色联)待学生毕业离校之前发放给本人交与用人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二、后续派遣(个人办理):

(一)条件要求

1、未办理过报到证;

2、在两年择业期内。

(二)办理程序

1、材料准备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需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及中央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或与户口档案托管部门签订的托管协议;

或证明毕业生原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等;

注:

申请将户档关系转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南京、武汉、杭州、深圳、珠海、宁波、青岛、大连、厦门等地的,除需要

“办理程序手续”中提及的资料外,还需要所在市人事局加盖公章或填写单独的审批表(审批表由用人单位提供)。

(2)毕业证复印件(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后在当年内取得了毕业资格并申请办理报到证,需准备此材料)。

2、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向省就业中心上报派遣数据,生成报到证号,并确认打印;

3、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领取《报到证》。

毕业生将办理好的《报到证》联(有色联)交用人单位办理报

到和落户手续,通知书联(白色联)送档案所在部门,归入档案。

(三)办理时间

应届毕业生原则上由学校集中办理,学校集中办理时间为当年

6月20日—9月30日止,个人办理时间为毕业当年10月7日至第三年7月1日的每周一、三、五。

(四)咨询电话:

0716-8060456(校就业指导中心)

027-87278209(省就业中心)

违约手续的办理程序:

1、单位开具退函,注明解除就业协议的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2、毕业生凭退函及原协议书到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解约手续。

毕业生离校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毕业生离校时应取得以下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1.学历、学位证书:

由招生注册处办理(0716-8060594);

2.报到证:

由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0716-8060456)

3.户口迁移证:

由安全保卫户政科办理;

(0716-8060865)以上三证均由毕业生到各院(系)学生事务办公室领取,如有

差错则到相关单位更正。

4.组织关系:

学生党员必须到院(系)学生事务办公室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团员到各院(系)团总支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档案:

招生注册处学生信息管理中心将毕业生档案寄至毕业生报到证派遣的单位。

学生到单位后,须关心、查询自己的档案

是否已转到保管地;

(0716-8062061)

6.毕业生须到院(系)学生事务办公室领取“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毕业生离校到单位应办理的手续:

毕业生离校到工作单位后,应办理如下手续:

1.毕业生离校后必须在报到期限内到报到证上所填的单位报

到;

2.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3.一般情况下,档案到单位后才能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到单位

后注意查收自己的档案;

4.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劳动合同的知识请参阅劳动法、合同法(试用期应包含在合同期内)。

毕业生调整就业去向(改派)手续办理程序:

条件要求:

1、已办理过报到证;

2、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已落实新的用人单位;

4、在两年择业期内。

办理程序:

(1)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若无就业单位需派回原籍的,此材料可略);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需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及中央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或与户口

档案托管部门签订的托管协议;

(3)原《报到证》有色联原件;

2、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办公信息系统》上报改派数据;

3、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审核办理并领取

《报到证》。

毕业生将办理好的《报到证》联(有色联)交用人单位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通知书联(白色联)送档案所在部门,归入档案。

办理时间

7月15日—9月30日止,个人办理时间为毕业当年10月7日至第三年7月1日的每周一、三、五。

咨询电话:

0716-8060456(校就业指导中心)

027-87278209(省就业中心)

报到证遗失补办手续办理程序:

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和办理入户手续的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报到证。

如有遗失,按如下程序办理:

两年择业期内(可补办报到证)

(1)由毕业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或填写《报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向学校提出补办申请;

(2)个人原因遗失:

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上应注明姓名、性别、毕业时间、毕业学校及专业、就业报到证开往单位及报到证号);

(3)用人单位遗失:

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原件(需注明遗失原因);

超过两年择业期(只能办理遗失证明)

(1)由毕业生本人填写《报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向学校提出补办申请;

(2)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派遣名册复印件;

(3)学校招生部门盖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2、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领取《报到证》

(两年内)或办理遗失证明(超过两年)。

第三部分:

问答

1、什么样的就业协议书和接收函为有效?

答:

签定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或学校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要求印制的协议书,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盖章、并由学校主管就业工作的部门签章,并有毕业生本人签字的协议为有效协议书;

有独立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接收意见并签章的接收函为有效接收函。

2、和用人单位签定虚假就业协议,有哪些危害?

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虚假就业协议,会给你以后办理就业手续带来麻烦:

首先,在二年之内办理改派需要你去假的用人单位开解除协议函;

其次,如果你在二年后办理改派,你已经超出了改派时间,只能按照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如果你签定了虚假的就业协议,会造成学校和我省的就业率虚高,给政府决策、出台相关政策带来不利影响。

3、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①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与毕业生签

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资格。

一般来说,招聘毕业生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单位都应具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前,应先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利于做出正确的判断。

②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面试,如果确有必要可对协议书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减,涉及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不能产生疑义,尤其是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或见习期)、违约责任等涉及自身权利和责任条款的内容。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果对超出协议书范围以外的条款另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写在协议书备注栏中。

采用隐瞒情况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会带来许多麻烦并有损学校的形象。

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空白部分划去,或注明以下空白。

③解除就业协议的条件应事先约定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都具有

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考研、考博或准备出国等一些因素导致毕业时不能去签约单位就业,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可事先约定解除就业协议的条件。

④按规定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一般来说,毕业生应通过和用人单位协商,在双方对就业协议的条款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学校组织的大型招聘会,用人单位签字可不必盖章)。

按照规定程序签约,有利于保护毕业

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可避免因任何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晓的情

况下,另外增加有损于对方权益的其他条款和内容。

按照规定程序签约,也有利于毕业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4、户口和档案可以自己保管吗?

户口迁移证具有时效性,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迁入派出所落实。

学生档案是国家规定的机密文件,只能通过机要局转递,不允许到普通邮局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更不允许个人自带和请人代领,否则会给以后就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登记表有哪些基本要求?

专业名称要和招生计划的专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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