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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内容

(财务知识)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内容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内容

新《婚姻法》规定:

“夫妻壹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壹步的说明,“第十九条由壹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于壹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壹)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壹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壹方应当给予另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壹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能够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和,但父母明确表示赠和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和,但父母明确表示赠和壹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规定:

“夫妻壹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壹步的说明,“第十九条由壹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于壹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壹)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壹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壹方应当给予另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壹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能够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和,但父母明确表示赠和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和,但父母明确表示赠和壹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应公证

想离婚的男男女女最苦恼什么?

法院长期不判,财产纠缠不清,尽管形同路人,仍要壹起过日子,因此有人说:

办离婚真累。

新《婚姻法》将帮助想离婚的男女从此窘境中解脱出来。

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

据统计,从1979年到1999年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

而这些离婚案中绝大部分均有财产纠纷。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是“共同财产”和“约定财产”的解释已经不能满足公民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要求,应当进行必要的修改。

婚姻法学专家仍提出应当规定“夫妻财产告知义务”,使男女双方互相掌握彼此的收入,包括隐形收入。

对于离婚的判决,新《婚姻法》也将有较大变化,它将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留出更广泛的回旋空间。

有专家建议,如果夫妻某壹方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将不再像过去那样进行调解。

夫妻关系作为特殊的人际关系,当双方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时,法院如果进行调解,从法学意义上说,这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关于离婚条件,也将作出新的认定。

以往我们将感情破裂和夫妻分居时间的长短作为判定离婚的主要标准。

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分居时间的限定过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婚姻法》将把夫妻的分居时间限定于18个月。

也就是说,当你和不再相爱的人分居壹年半之后,如果你提出分手,法院没理由不准。

可是,针对目前离婚率持续偏高的情况,47.6%的人认为新的《婚姻法》应当进壹步严格限制离婚。

离婚到底谁说了算,仍要等新《婚姻法》出台后才明了。

新婚姻法规定:

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问:

我1995年结婚,现因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我于1994年用自己的钱买了壹套房子,我妻子提出该房子为共有财产,要壹人壹半,请问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读者大明

答:

如果你们事先对房子的权属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壹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壹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壹)第19条规定: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壹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你妻子无权要求房子壹人壹半。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

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因而导致有些夫妻于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

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规定

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对财产又明确的约定。

可是壹些特定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独有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转业费就属于个人独有的财产,不做为共同财产。

最高院93年的司法解释转业费10年之上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应当已经失效。

“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于双方结婚8年后即作为共有财产”的说法早已成为过去。

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壹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没有必要。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仍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于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共同仍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仍。

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

这应当是原则。

法官当然也能够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壹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

可是这且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案例分析

小娟共同承担。

小娟不同意,认为林强运营的X公司所得且没有用于家

庭生活,其债务应属个人债务。

同时,她也提出自己为了生活所负的3

万元债务也应由林强承担。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法院是否应准许他们离婚?

为什么?

(2)之上涉及到的财产和债务性质如何?

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法院应准许他们离婚。

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夫妻感情

和分居满2年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2)之上财产,林强姐姐赠和的房子是林强的个人财产,归其所

有;小娟单位支付的买断工龄款为小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之上

债务,林强X公司所欠的40多万元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林强用其自己

财产清偿;小娟所借的3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

偿仍。

二、案例分析题

张某(1966年5月生)和王某(1967年1月生)是同村村民,1989年2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且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

之后王某和张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

王某于1992年生育壹女孩。

至1999年.张某和王某共同盖了5间瓦房,且置备了手扶拖拉机壹辆及壹些家用电器。

张某和王某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很好.张某于外跑运输,王某则于家里种植家里的农田,二人家中生活条件比同村多数村民要好。

1999年,张某于县城找到壹份专为某X公司运输货物的稳定的工作,经和王某商量,张某于县城租了¡ª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

2000年春,张某于城里认识了个体户刘某,俩人逐渐产生感情,自2000年底起,张某和刘某开始同居生活,刘某于2001年IO月生下壹子,周围的人均以为他们是夫妻。

2001年春节期间,王某听同村于县城工作的人提起张某和刘某的事,后到县城去调查发现确有其事.于是非常气愤.遂于2001年3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和刘某的重婚罪且要求和张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王某仍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张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育费。

请按以下要求回答问题:

1、王某和张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简述其理由。

2、张某和刘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

为什么?

应如何处理?

3、对壬某要求和张某离婚及分割财产、抚养女儿的要求如何处理?

答案:

l、王某和张某构成事实婚姻。

因为.根据关联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髑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于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来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非法同后关系处理。

本案中.王某和张某¡°结婚¡±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其结婚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且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因此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2、张某和刘某的关系构成重婚。

因为张某和王某的关系已经构成事实婚姻,而其和刘某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有壹子.因此符合重婚的定义。

应追究张某的重婚罪,至于是否追究刘某的重婚罪,要见刘某是否知道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如知道则应追究其重婚罪。

反之,不追究。

3、法院应准予王某和张某离婚,同时应按婚姻法的要求分割财产,确定女儿的抚养人及抚养费。

三、案例分析

程君和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壹子程大伟。

夫妇俩人感情壹直不好。

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

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于家静养。

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壹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

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变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

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且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答案: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司法解释,是指尚于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程大伟已高中毕业正读大学二年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要求其父支付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壹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壹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陆艳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属既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双缺乏人,因此,程君依法应当对陆艳有扶养义务,支付陆艳的扶养费,故陆艳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

李强是李雷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和王艳结婚,育有壹子李大海。

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和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

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

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和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和其父不再来往。

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

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且简述理由: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于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答案:

①宋男、王女是表侄和表姑的关系。

宋男的祖母和王女的妈妈是同胞

姐妹,宋男父亲和王女是表兄妹,故宋男和王女为姑侄关系;

②经计算,宋男和王女是四代旁系血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宋男和王女不于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

围,如果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能够予以登记。

六、案例分析

王军和李萍于1995年结婚,俩人结婚用房是王军于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

王军和李萍婚后壹直和王军祖父母住于壹起。

1996年生育壹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

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

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壹批字画,估价10万元。

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壹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

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俩人用存款购买壹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壹直由李萍戴着。

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施工X公司的总经理,俩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和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且向法院起诉离婚。

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且说明理由: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答案:

①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和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和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本案中王军、李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壹方所有的说明,故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均分;

②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壹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壹半的补偿;

③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李萍给王军壹半的补偿;

七、案例分析

甲男和乙女于1986年5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乡亲邻里纷纷前来祝贺。

当时甲男为二十三周岁,乙女为壹十九周岁,自1989年1月起,乙女和邻居丙男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俩性关系,被甲男发觉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

1990年2月,甲男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乙女离婚。

乙女于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来又改变了态度,声称离婚也能够,产要求和甲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00元,房产四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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