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级高级会计师资格报名要求以及评审条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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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高级会计师资格报名要求以及评审条件说明.docx

十、会计专业人员

《浙江省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事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财政局、人事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经与杭州市人事局商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财〔2011〕21号)文件(附件1)及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9〕39号)文件(附件2)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各有关单位于2011年8月29日前将《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和已经汇总整理的相关评审材料报送杭州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812室,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

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1〕21号;

   附件2:

《浙江省教授级会计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发〔2009〕39号。

 杭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关于开展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1〕21号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发〔2009〕3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三、评审材料包括:

《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附件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工作总结》;反映评审对象学历、会计专业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体现评审对象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详见《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附件1)和《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件2)。

   四、评审材料报送程序。

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委托评审函(正式行文)》(附件3)、相关证明和审核意见,其中《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单位审核意见栏。

   评审材料按属地原则向市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暂不接受中央和省外单位驻浙机构的评审委托。

各市的评审材料须经所在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省级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五、报送时间。

各市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连同《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附件8)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并办理委托评审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手续。

   六、省财政厅将《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汇总后,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按规定对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

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2011年度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建。

   八、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对象进行答辩面试、结合论文鉴定结果对评审材料进行审议,经评审通过的评审对象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后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九、收费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另外,代收专家论文鉴定费600元/人。

以上费用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交纳。

各市评审对象的费用由所在市财政局代收后交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省级评审对象的费用直接交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其中评审费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统一交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票据在退回申报材料时一并给予。

   开展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是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员评价机制,发掘和造就高级会计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工作,确保我省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2011年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浙江最新高会职称评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2011年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浙江最新高会职称评定标准

  申报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其中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其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须满2年。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五条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已满;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够(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的人员,会计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在取得会计师资格后,获得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或在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的。

  

  

(二)从事会计工作2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资格7年以上。

  

  (三)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10年以上。

  

  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七条转(兼)评申报条件

  

  担任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的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本评价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兼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八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的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年龄在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人员,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凡从事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岗位的申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提供近3个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考核。

申报人员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高级会计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较系统的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会计师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和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条专业技术水平

  

  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

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并发表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等。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在专业报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论文须在2500字以上;其中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不含增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须1篇以上。

  

  

(二)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本人撰写或翻译汉字在5万字以上。

  

  (三)合编、出版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值得提醒的是,浙江省大凡考试,晋升要求总是出于全国领先的水平,别的省最多发两篇省级论文就可以了,我们省虽然规定最低发表3篇文章,实际上的情况是,准备3篇以上才能有胜算,并且不能要全综述的,否则很难过关,文章发表的问题不大,优先考虑周围有没有熟悉朋友是杂志社的,即使没有也没关系,现在中介机构多于牛毛,,找中介机构办理都比较方便,不过有一点需要提醒一下,有些中介机构可能是骗子,良莠不齐,我当时找的一个网站是广州的,叫博雅什么的,现在只有一个QQ2537597489,服务还可以,文章方面,不用花费太多心思。

值得注意的是,上面所列的论文、著作或技术分析报告,一定是本人的专业工作成果的理论阐述,凡是与本人专业工作课题不相联的论文、著作不属此列。

另外,所指的发表论文均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

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市教委主管发行的教育科研、信息技术与装备内刊,增刊、论文清样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

所有科研项目和教学改革项目均指已完成并正式结题的项目

  以上

(二)、(三)两点未标明撰写者、编译者的著作、译作或教材,须由主编、出版社出具撰写、编译分工的证明。

  

  第十一条工作能力(业务经历)

  

  熟悉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或财务会计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会计和审计实务工作与教学研究能力;具有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正职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副职满5年。

  

  

(二)在大中型企业担任财务部经理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财务部副经理职务满5年。

  

  (三)在正式员工200人以上的组织机构或单位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正职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副职满5年。

  

  (四)在具有从事证券及相关业务资格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业务部门副经理满5年;或在全省百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业务总经理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业务副总经理满5年。

  

  (五)担任重要财会工作岗位10年以上,能够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等工作,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法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或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和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

  

  (六)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主讲财会专业主干课程。

  

  第十二条工作业绩与成果。

  

  在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和教学研究领域取得显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工作。

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法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3项以上,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二)立足财会,参与管理,当好领导参谋,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工作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行业得到公认。

  

  (三)在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和开展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建设性意见,被有关单位采纳后,对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业绩显著。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基建审价、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签署的相关专业报告具有公信力。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或参与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2次以上,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七)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2个以上,结题的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结合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紧扣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的要求,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2轮以上,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评为优良等次以上,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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