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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比选招标文件

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建住院部大楼人造大理石、条形铝格栅(材料)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成医附一院(2013)装002号

项目名称:

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部大楼(II标段)工程

招标人:

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三年七月

第一章比选公告

关于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建住院部大楼人造大理石、条形铝格栅(材料)采购: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现对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建住院部大楼人造大理石、条形铝格栅(材料)采购进行比选,欢迎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参加。

一、比选项目概况

1、比选人名称: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2、比选项目名称:

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建住院部大楼人造大理石、条形铝格栅(材料)材料采购

3、资金来源:

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自筹;

二、比选范围:

人造大理石、条形铝格栅

三、比选申请人资格及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本次比选不允许联合体进行报价;

四、报名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比选申请人完整递交报名所需资料后才能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以上资料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留原件、其余资料留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4、生产厂商提供的本项目授权书;

五、比选文件的发售及要求:

1、比选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50.00元(现金,售后不退)。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报名时间:

2013年7月23日至2013年7月25日(上午9:

00—12:

00,下午14:

30—17:

00);

2、报名地点: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项目部

3、联系人:

钟先生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容规定

1

项目名称:

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建住院部大楼人造大理石、条形铝格栅(材料)采购

2

建设单位:

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3

比选单位:

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4

建设地点:

成都市新都区

5

采购内容:

采购清单详见第二章

6

质量等级:

合格

7

参选人资质要求:

见比选文件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

8

交货期:

不得超过30日历天,具体以施工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9

比选方式:

公开比选

10

资金来源:

自筹

11

比选保证金:

¥10000元(现金,报价文件递交前一天截至,否则视为报名人放弃比选)。

12

合同履约保证金:

现金,合同总额的3%)

13

比选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

15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013年8月2日上午8:

30~9:

30(北京时间)

16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及比选时间:

2013年8月2日上午9:

30,逾期拒收

17

比选地点: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项目部

18

比选人联系人:

钟先生

采购清单

参选人所提供的货物须为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全新产品,材料档次要求为中档。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及特殊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1

人造大理石(护士台)

定制

M2

725.27

 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

2

30*75条形铝格栅(含收边条)

成品

M2

205.61

 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人造大理石、条形铝格栅。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

合格。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

不低于2个业绩;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明细表;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见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见表)

(4)报价明细表;(见表)

(5)资格审查资料;(见表)

(6)其他材料。

(见表)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报价明细表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报价明细表中的相应报价。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及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完成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及副本统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附件七。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及撤回

4.3.1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本次评选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比选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比选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综合评定参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分别进行打分,以最终得分高的参选人为中选候选人。

第三章评标办法

一、比选

1.比选

1.1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比选。

比选由比选人主持,比选人、参选人参加。

1.2开比选时,由比选人员检查比选文件的密封情况。

1.3参选人必须携带下列证件参加开比选会议:

①参选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②授权委托书;

③身份证复印件(盖鲜章);

1.4参选人还应提供201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为准)业绩合同复印件以备审验。

1.5投标文件递交后,参选人等候通知中选人,比选人不解释参选人不中标原因。

2.评比选委员会

比选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比选委员会,其成员由比选委员会组成,评比选委员会负责对比选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审,确定中选候选人。

3.评比选原则

“公平、公正、择优、效益”为本次公开比选的基本原则,评比选委员会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参选人,同时在比选过程中遵守以下原则:

3.1客观性原则:

评比选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对参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比选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3.2统一性原则:

评比选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比选原则和比选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比选。

3.3独立性原则:

评比选工作在比选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评委对出具的比选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4保密性原则:

比选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比选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5综合性原则:

评比选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参选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选候选人。

4.评比选方法

本次评选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比选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比选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综合评定参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分别进行打分,以最终得分高的参选人为中选候选人。

5.初步评审

5.1资格性检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按无效比选处理:

①不符合本比选文件第三章比选人须知第一条“比选人资格要求”中规定的条件;②未按要求交比选保证金的。

5.2符合性检查。

评选委员会将确定每一参选人是否对比选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比选符合比选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比选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比选处理:

1)投标文件不完整;

2)投标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控制价,比选人不能支付的;

3)未按照比选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比选标文件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交货时间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且不能被比选人接受;

6)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3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或者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规则之处,评选委员会可以要求比选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且必须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比选人澄清和说明的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选委员会不接受参选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补正。

5.4评选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参选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比选。

5.5比选委员会对各参选人的比选报价进行评审,对超出项目预算的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予以淘汰。

比选委员会发现参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比选报价,使得其比选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参选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参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参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6通过上述评审的参选人,才能进入综合评审阶段。

6.综合评审

6.1评比选委员会按“综合实力最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比选报价合理”的原则按评分细则对各参选人进行比较和评价打分,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择优确定中选人。

6.2评分细则

评分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价格

55分

1、本次比选控制价为:

人民币576286.6元(大写:

伍拾柒万陆仟贰佰捌拾陆点陆圆)

2、比选申请人的报价合计不得超过比选控制价,若超出本项目比选控制价,则该比选申请人报价按废标处理。

3、比选申请人报价不得低于双底。

即控制价的85%和所有有效比选申请人报价平均值的95%。

4、打分:

满分55。

以有效比选申请人综合报价最低的为基准值,及基准值相等的比选申请人得55分,其余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及基准值相比,每高出一个百分点扣0.1分;即比选申请人报价得分=55—(比选申请人报价/基准值—1)×100×0.1,保留两位小数点,依此类推,确定每个有效比选申请人的报价得分。

商务响应

10分

对合同条款的响应(完全响应或优于得10分,否则不得分)。

质量保证

20分

1、产品:

对参选人提供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参考产品质检报告及执行标准。

满分15分。

分为两个评价等级:

a.优级13~15分;b.良级3~5分。

2、产品为国内外知名品牌,有严格的全面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性能参数及通过国家或国际权威认证(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5分;具有其中一项的得1分,最高得5分,无则不得分。

服务

5分

对产品参选人在供货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比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分为三个评价等级:

优得4~5分,良得2~4分,一般得1~2分。

信誉

5分

对参选人商业信誉进行综合比较,综合考虑比选投标人规模、实力、人员数量、获奖情况、财务状况,1~5分。

业绩

5分

参选人提供2010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日为准)至今完成的同类产品在成都市内业绩,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不超过三份),依据三份合同合计金额的大小酌情得1~5分,未提供业绩合同0分。

6.3参选人的最终得分以所有评委评价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如果最终得分相同,按比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最终得分及比选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最终得分、比选报价均相同的,且技术指标相当的,参选人综合实力强、资信情况良好和履约能力强的,排序在前。

6.4比选委员会完成评选后,向比选人提出书面评选报告,按参选人综合得分排序,选定1名中选人,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7.废选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否决所有比选,并对本项目予以废选,并将废选理由通知所有参选人:

(1)参选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参选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比选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8.没收比选保证金的情形

参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比选将被视为无效比选,比选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没收比选保证金。

参选人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有索赔的权利,参选人应予以赔偿。

8.1参选人在比选有效期内撤回比选;

8.2参选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比选材料;

8.3在整个比选过程中,参选人有企图影响比选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8.4参选人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参选人;

8.5参选人串通比选;

8.6以他人名义比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的;

8.7中选人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8.8中选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8.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授予合同

1.1授予合同前调整产品的权利

在授予合同前,比选人可依法对产品规格、数量等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

1.2中选通知书

确定中选结果后,在比选有效期内,向中选人签发《中选通知书》。

2.签订合同

2.1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2.2招标文件、中选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比选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合同履约保证金

1.中选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比选人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

交货完毕、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四、比选费用

1.比选服务费

1.1本次比选的比选服务费由比选人支付。

1.2无论比选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参选人自行承担所有及参加比选有关的费用。

五、解释权

1.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比选人,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比选人的书面解释为准。

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选人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定为依据。

第四章合同格式

编号

 

 

甲方(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参选、比选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价格

产品类型

品名或型号

规格(mm)

等级

数量(m2)

综合单价

(元/m2)

总金额

(元)

是否

封样

产地

一、乙方供货产品以投标文件要求为准,否则甲方拒收。

二、综合单价为综合包干单价,综合包干单价范围包括供货、装卸及保修和售后服务及总承包服务费等全部费用。

综合单价即为综合包干单价,综合包干单价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检验、包装、保险、税费(进口部分还要包括关税、商检、手续费等)、运杂费、装卸费、检测费、培训、利润、验收合格的全部费用。

三、总金额计算公式为:

结算价格=(综合单价*实际供货量)。

第二条安装

一、甲方自行负责安装,乙方进行技术指导。

二、安装所含辅料_____甲方另行采购__。

第三条质量标准

本合同质量标准按以下第___贰___种方式执行:

一、现行国家标准。

二、其他:

__符合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___。

第四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条支付方式

本合同价款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支付:

一、保证金

保证金:

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二、其他:

安装完毕后按供货量的80%结算;审计完成并结算后付至总款95%,余款5%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整个付款过程均无息)。

第六条交付

本合同所购材料按以下第_3_种方式交付:

一、乙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将材料送至甲方指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至乙方指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自提材料。

三、其他:

乙方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数量交货。

第七条验收

甲方应对材料名称、产地、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商标或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等进行验收。

第八条保修

一、材料供货完毕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质量保修卡和发票、保修书等相关资料。

二、保修期限为_验收合格后2__年。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价款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0.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三、材料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无偿更换,因更换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更换后,仍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四、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期交货,交货期顺延。

五、其他违约责任_执行甲方的比选文件和乙方的承诺_。

第十条其他约定

一、本项目甲方的比选文件(含补充文件等)、乙方的比选文件(含承诺书、澄清等)、中选通知书均作为合同附件。

二、乙方认同甲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

三、所供产品必须,规格尺寸、表面质量等指标均应符合要求。

四、乙方供货或供材不及时,或达不到样品的质量,或以次充好,本合同终止,已供货物材料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以采取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

向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

或提请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8份,甲乙双方各执4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买方)乙方(买方)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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