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养护作业督导考核实施要点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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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养护作业督导考核实施要点草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道路管線挖掘督導計畫(簡稱-挖管督導計畫)
1、計畫緣起: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04年10月15日養路工程會報結論辦理。
(二)為促使管線單位於道路挖掘施工時重視其施工及修復品質,並確實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內容維持交通及辦理修復;另使工務段要求管線單位積極提升挖掘施工及修復品質,特訂定本專案督導計畫。
2、督導對象:
申請於省道挖掘施工之管線單位。
3、督導小組:
副處長為小組召集人及養護課長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擔任領隊,並由養護課挖管中心、工務課品檢中心及政風室派員擔任組員。
4、督導方式:
每月擇一工務段辦理轄內管線挖掘案件(包含完工3個月內及施工中案件)進行現勘作業及內業檢視:
(一)外業現勘:
依各案施工進度不同,現勘重點包括:
1.已完工案件:
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所頒「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中附件九管線施工挖掘公路完工會勘錄表及該案申請核准之工程計畫內容,督導以下項目是否符合規定。
(1)管溝回填品質。
(2)AC路面修復品質及鋪設是否完整。
(3)完成之路面平整度。
(4)現場取樣抽驗AC厚度及路基回填材料強度。
2.施工中案件:
檢視現場施工作業及交通維持是否符合申請核准之工程計畫書內容。
(二)內業檢視:
1.檢視管線單位申請道路挖掘所檢附之工程計畫書內容是否合理。
2.完工案件另檢視依規定經申挖單位審查簽證之資料如下:
(1)回填材料及鋪面材料試驗報告。
(2)壓實度試驗報告。
(3)平整度檢測報告。
5、督導頻率:
每月份擇1~2案申挖案件辦理督導。
6、督導結果:
(一)對於督導結果如發現管線單位有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內容維持交通及辦理修復情形,即由工務段依公路法第72條規定予以裁罰,必要時得連續處分。
(二)每月專案督導結果養護課挖管中心於工程會報提出報告,對於管線挖掘管理嚴重缺失之工務段,則由段長於工程會報中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7、實施日期:
104年11月份起
道路管線挖掘專案督導流程參考表
附表1
項次
督導流程
備註
一
督導前討論、危害因素告知
人員介紹
二
工地現況督導及取樣
現場備妥鑽心設備及平整度檢測工具
另請工務段引導至工地。
三
內業文件檢視
檢視管線單位申請道路挖掘所檢附之工程計畫書內容是否合理。
完工案件另檢視依規定經申挖單位審查簽證之資料:
(1)回填材料及鋪面材料試驗報告。
(2)壓實度試驗報告。
(3)平整度檢測報告。
四
督導後討論
已完工案件督導記錄表
附表2-1
督導日期:
受督導單位
管線申挖單位:
工程名稱:
路段樁號及起訖地點:
埋設管線工程種類:
挖掘路面面積(平方公尺):
長寬深度
核定施工日期:
至
項次
督導內容
督導內容說明及建議改善事項
外業
1
□管溝回填品質。
□AC路面修復品質及鋪設是否完整。
□完成之路面平整度。
□現場取樣抽驗AC厚度及路基回填材料強度。
□其他挖掘完成修復作業。
內業
4
□管線單位申請道路挖掘所檢附之工程計畫書內容是否合理
5
檢視依規定經申挖單位審查簽證之資料:
(1)回填材料及鋪面材料試驗報告。
(2)壓實度試驗報告。
(3)平整度檢測報告。
施工中案件督導記錄表
督導日期:
附件2-2
受督導單位
管線申挖單位:
工程名稱:
路段樁號及起訖地點:
埋設管線工程種類:
挖掘路面面積(平方公尺):
長寬深度
核定施工日期:
至
項次
督導內容
督導內容說明及建議改善事項
外業
1
□現場施工作業是否符合申請核准之計畫書內容。
□現場交通維持是否符合申請核准之計畫書內容。
內業
1
□管線單位申請道路挖掘所檢附之工程計畫書內容是否合理。
參考資料
省(縣)道挖掘公路工程計畫書範本
壹、工程概要
一、工程名稱:
省(縣)道○○線左側,○K+○○~○K+○○
二、工程位置:
○○縣(○○市)○○鄉○○路○○-○○號前
三、業主名稱:
○○○○○○○營運(業)處
代表人:
○○○身分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
四、監造單位:
○○○○○○○營運(業)處
五、承包廠商:
○○○○○○○公司
六、預定工期:
○○日曆天
七、工程內容:
(一)明挖施工(管溝長○公尺、寬○公分、深度○公分)。
(二)潛挖施工(工作井長○公尺、寬○公分、深度○公分)
八、埋設設施:
○英吋○管○公尺、人孔○座、手孔○座
九、挖掘完成修復作業
(一)管溝鋪面AC厚度:
加鋪10~15公分瀝青混凝土與原有路面齊平。
(二)人行道挖掘修復:
依人行道原有結構及原材質修復。
(三)道路整修路面銑鋪:
管溝寬(所屬車道寬)。
(四)完成鋪面平整度:
高低平坦儀標準差≦3.4㎜;3公尺直規單點高低差≦±6㎜。
(五)道路標線復舊:
如有挖損標線即負責補繪原有標線。
(六)公路附屬設施復舊:
如有挖損其他公路附屬設施負責修復還原。
十、工程緊急聯絡人:
○○○(含職稱)(聯絡電話)
貳、主要工作內容
一、前置作業(含其他附屬規定及交通維持計畫)。
(一)其他附屬規定
1.本工程施工中若遭遇地下結構物,當優先採行自結構物底部穿越方式處理,並向路權管理單位報備;特殊狀況,無法採行上述方式處理者,另研提解決方案,並與路權管理單位協商確認後,再行施作。
2.本工程經洽詢相關單位,確認施工範圍並無油管或瓦斯管線,為提高施工安全,本公司當與相關單位隨時保持聯繫,俾能及時處理偶發事故。
3.本工程之道路開挖料中,「瀝青混凝土挖除料」,依內政部營建署頒佈「營建事業再生再利用之再生資源及項目規範」辦理。
4.道路基-底層開挖土石粒料之處理方式
4-1.本工程之道路基-底層開挖土石粒料,依內政部公佈營建剩餘土石方處方案辦理。
4-2.本工程之道路基-底層開挖土石粒料中,塑性指數(PI)≦6%之土石級配粒料經篩離後,作為低強度混凝土拌和料使用。
*註:
4-1及4-2項依實際需要選用一項。
5.低強度混凝土使用材料補充規定
5-1.本工程使用之低強度混凝土,禁止使用塑性指數(PI)>6%之土壤及飛灰、爐石等粒料拌和。
5-2.本工程使用之低強度混凝土須先經試拌確認後採行(檢附配比設計試驗報告)。
5-3.本工程使用之低強度混凝土7天抗壓強度≧20㎏f/㎝2。
5-4.本工程使用之低強度混凝土20㎏f/㎝2≦28天抗壓強度≦50㎏f/㎝2。
6.申請施工期限以實際於道路上之作業分析(檢附預定施工進度表及施工網圖或工率分析)。
6-1.明挖:
依每分段施工所需工期換算申請施工工期。
6-2.潛挖:
依每兩處工作井施工所需工期換算申請施工工期。
*註1.:
實際施工作業含交維設施佈設→切割、開挖、埋管、回填及試管→道面刨鋪AC→相關檢、試驗及附屬設施復舊→工地清理及竣工報備。
*註2.:
6-1及6-2項依實際需要選用一項。
(二)交通維持計畫
1.本工程之交通維持計畫,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附件六、七之規定,設置交通安全標誌及施工告示牌由申挖單位自行檢查合格後方可施工,同時拍照送路權管理單位存查。
2.管線單位應於工程告示牌旁設置包含核發路證護貝影本及路權單位轄管工務段聯絡電話之告示牌以供巡查人員查驗。
3.本工程交通維持方式,除依契約及上項規定處理外,施工期間經相關單位或用路人反映,須加強補充安全設施時,當隨即因應處理。
4.本工程施工時間為白天9:
00~17:
00或夜間22:
00~06:
00。
*註:
選用一項。
5.管線單位申請挖掘施工工期如超過5天,則應提供警察廣播電臺說明工程施工訊息、施工地點及施工時間,俾利用路人了解道路施工情形。
二、管線埋設施工(含品質管制)
本工程除按「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附件五之規定辦理外,另補充以下規定。
1.施工過程,自切割→開挖(含深度及寬度量測)→回填(含卸料、施工中取樣試驗及試體製作)→AC鋪築(含噴灑黏層、分層滾壓及鑽心試驗)均應拍照或錄影存證。
施工完成後應於路權單位完工會勘時備妥依規定經審查簽證之回填料、篩分析及壓實度試驗報告及平整度供參。
2.AC鋪築後7日內,以3公尺直規或高低平坦儀,辦理平坦度檢驗作業,並拍照或錄影存證,檢驗結果,倘未符路權管理單位規定,當責成承包商改善合格。
3.施工中挖損其他公路設施時,當拍照存證及向路權管理單位報備,並於施工過程視實際需要辦理復原作業。
4.申挖單位於申挖期限過後7日內即應檢具埋設管線施工位置圖函知路權管理單位,申挖單位若無法依照期限函知路權管理單位辦理會勘,應敘述理由申請展延。
未於7日內函知路權管理單位,逾期亦未申請展延者,即依公路法第72條辦理。
5.管線單位申挖回填不當材料,造成路面不平整,經通知改善仍無作為者,依行政罰法第27條及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於3年內可行使裁處權,原則於5年內執行終結;管線單位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路權管理單位於3年內可依公路法第72條相關規定要求管線單位限期改善,並得連續處罰。
6.本公司於「挖掘公路申請書」上所提供之負責人電話及傳真號碼,為路權管理單位送達通知事項之窗口,並即為路權管理單位已送達本公司相關通知之依據。
參、聯絡窗口
1.業主(監造)單位聯絡窗口
工地監工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品檢人員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負責主管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2.施工單位(廠商)聯絡窗口(本欄俟契約簽訂後補填)
工地監工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品檢人員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工地負責人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肆、簽認證明
本計畫書內容經本公司相關專責人員詳細審閱核對,為符合契約及公路挖掘相關規定之理想方案。
對施工品質、施工方式、施工安全、施工可行性、所有尺寸、現場核對(含拍照或錄影、工地取樣)及工地檢(試驗)設備之配合,本公司願負完全責任。
業主名稱:
○○○○○○○營運處負責主管:
○○○(含職稱)
簽認日期:
○○年○○月○○日簽立人:
○○○(含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