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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发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武政发[2011]号

武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乡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石盘农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乡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武乡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晋安发〔2010〕5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长政发〔2011〕49号)精神,结合县实际,现将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县委宣传部  

1、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县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5、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6、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2、负责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3、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的矿井关闭监督和指导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6、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县国中心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县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2、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企业领导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工作。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县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督查等工作。

  

4、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县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2、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县政府法制办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

  

3、负责承办申请县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4、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县监察局  

1、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

  

4、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5、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七)团县委  

1、负责共青团系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八)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统筹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拟定与调整工作。

  

2、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协作机制,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3、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九)县财政局  

1、负责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健全完善安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组织起草全县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规定、制度,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3、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准入管理责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县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前的安全评价工作。

  

9、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0、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1、组织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13、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参加煤矿复产验收工作。

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1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办),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察;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各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规定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县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县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县人民政府与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15、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一)县煤炭工业局  

1、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2、负责全县煤矿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3、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报审(初审、上报,延期、变更,培训、复训等)和年检工作。

  

4、负责全县煤矿生产技术工作,贯彻执行煤矿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全县煤矿生产的产能、产量调控和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负责煤矿开办审批;按有关规定,负责新开办煤矿、改扩建煤矿、矿井报废闭坑、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煤炭储量注销报告的审批;  

5、负责全县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煤炭安全生产规划;负责确定全县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负责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和全县本质安全型矿井创建考核验收工作;负责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煤矿防治水、水患矿井安全监管及雨季“三防”工作;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

  

6负责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节能评估报告及环保专篇的审查上报。

  

7、负责审查全县煤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资质等级,对各方质量行为、技术指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备案;办理全县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组织工程质量认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8、负责煤矿技术和咨询服务;负责全县煤矿在用设备监测、检验和瓦斯等级鉴定;负责煤矿地质测量;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的监测与评价;负责煤矿初步设计、地质报告、环境评价报告的初审、评审;负责安全监控、人员定位、产量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的检定、校正和维护。

  

9、负责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工作。

  

10、负责对全县煤矿专项维简费用和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

  

11、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指导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确定并下达瓦斯抽采指标;负责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瓦斯涌出量与预测报告的审批;负责年度瓦斯等级鉴定;负责全县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

  

12、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负责全县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日常监控;落实全县煤矿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事故约谈制度。

  

13、负责全县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全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全县煤矿安全调度工作;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护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14、负责全县煤炭行业机电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煤炭行业建立健全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机电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并监督实施煤炭安全技术装备准入标准,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统筹全县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交流、转化等工作。

  

15、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二)县经济与信息化局  

1、负责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

  

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承担突发性事件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组织建立并调用煤电油气应急储备;协调解决铁路、交通、电力、民航、邮电等行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统筹管理全县煤、焦的产运销;协调解决全县煤炭加工转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制定煤焦专项基金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全县煤、电、水、气等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5、负责对电力、焦化、机电、冶金(含有色金属、黄金)、轻工、化工、医药、纺织、建材实行行业管理。

  

6、建立安全生产准入和联审制度。

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前置条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的不予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

  

7、负责煤层气(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发展规划,监督指导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

  

8、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三)县公安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准运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燃放作业单位因开展燃放作业活动设立的烟花爆竹仓库负责初审并实施日常安全监管;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1)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2)接受公众上缴的剧毒化学品,并负责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3)负责侦查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刑事案件。

  

(4)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工作。

  

4、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四)县公安交警大队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2、参与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负责车辆检验、驾驶员考试与发牌发证工作。

  

4、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查找事故规律和特点,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和隐患整改意见,并通报相关部门。

  

6、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对必须进入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向社会公告。

依法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7、承担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五)县公安消防大队  

1、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全县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负责对全县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3、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依法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县级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4、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县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5、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六)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对县乡公路、水路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施县乡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2、负责承担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

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4、负责指导各乡镇交通运输局对县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县乡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县乡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对重要县乡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5、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6、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按照危险货物有关标准,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7、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8、负责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职业驾驶人的资格准入、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交通运输局实施县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及时整改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10、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11、负责辖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12、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七)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

  

2、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城县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城县供水、供气、供热及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县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对各工程建筑和县政工程以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4、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县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5、负责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联席会议制度。

  

7、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村镇规划管理和勘测设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8、负责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报批、公布武乡县县域体系和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9、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负责县域内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0、负责武乡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核定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负责武乡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负责武乡县城、规划区所属村镇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3、负责武乡县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证》。

  

14、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县规划的行为。

  

15、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县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2、负责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

  

3、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县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县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县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5、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九)县国土资源局  

1、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查处无证开采、以采带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调查处理探矿权、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以及地质灾害引发导致的纠纷。

  

3、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

负责地质环境治理保护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5、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十)县文广局  

1、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县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一)县卫生局  

1、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工作。

  

3、指导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

  

5、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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