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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必背资料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考点1: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

考点2:

三个层次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部门、代表性法律法规及法律地位

层次

制定部门

代表性法律法规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部门规章

财政部

(首长令签发)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部门文件发布)

《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考点1: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包括:

会计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等内容。

考点2:

会计工作行政管理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考点3: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①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②会计市场管理

③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④会计监督检查。

考点4: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部门(多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考点5:

会计市场管理内容包括: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

会计从业资格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考点6: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内容及规定:

(1)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职称考试);

(2)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

(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惩

考点7:

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和内容

  

(1)主体:

财政部门(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2)内容: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考点8:

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88年成立)

中国会计学会(1980年成立),特征:

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考点9: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法人组织:

法定代表人(如国有企业的厂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非法人组织:

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等)

考点10:

单位负责人职责

(1)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考点1:

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考点2: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考点3:

会计资料内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考点4:

伪造、变造、虚假

伪造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即篡改事实。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考点5:

依法建账的要求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4)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考点6:

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

考点7:

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考点8:

会计记账流程

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审核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审核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考点9:

原始凭证的作用:

(1)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

(2)明确经济责任;(3)记账依据

考点10:

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

(1)先审核再做账: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经审核无误、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记账依据。

(2)审核结果: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考点11:

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注意:

是不得涂改,不是不得更正)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

(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考点12:

原始凭证的保管

(1)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做原始凭证。

(4)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考点13: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考点14:

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先审核后记账:

记账凭证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为编制依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也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2)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

考点15: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账簿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或备查账)。

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总账——订本账;明细账——活页账;日记账(现金、银行)——订本账;

考点16:

会计账簿登记规则

(1)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的页码顺序登记。

(2)登记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在更正处盖章。

考点17:

错账更正的方法

(1)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

(2)跳行隔页的更正方法:

红色墨水划对角线注销,或注明此页空白或此行空白的字样,盖章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

(私设小金库)

考点18:

账目核对

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考点19:

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考点20:

财务会计报告概念

反映某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个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考点21: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由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考点22:

财务情况说明书

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考点22:

财务会计报告种类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考点22: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对外提供

(1)编制依据——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必须一致。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考点23: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考点24: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并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考点25:

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起至12月31日。

考点26:

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

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考点27:

会计处理方法的基本规定 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节 会计监督

考点1:

区分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种类

主体

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经济活动

政府监督

(国家监督)

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会计行为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会计资料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考点2: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考点3:

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考点4: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重点)

(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点5: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不包括会计学会)。

(判断、选择)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考点6: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1.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

主要针对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

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

2.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

独立性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

独立性较强

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

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内部审计:

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

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审计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

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

注册会计师审计:

定期审计

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外部审计)在工作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了解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并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

考点6: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考点1:

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考点2:

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考点3:

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叫法的区别在于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考点4: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任职资格: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必备条件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点5: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具体规定: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必备条件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点6:

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考点7:

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可将代理记账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与单位自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签章人员进行比较。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考点8: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考点9: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可简化为“守法按合同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考点10:

会计从业资格概念1.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点1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适用岗位:

会计岗位。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②出纳;③稽核;④资本、基金核算;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⑧总账;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考点1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科目)、《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考点13:

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无年龄和学历要求,与后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比较

考点14:

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其中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考点1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为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内容:

包括上岗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调转登记(90日内)、变更登记(学历学位变更、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变更、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

考点1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

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特点:

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具有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的特点。

  3.会计人员教育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4.学时要求: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考点17:

会计专业职务

  1.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2.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正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3.通过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判断)

  除符合初定会计专业职务条件者外,晋升会计专业职务时,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结合。

(初次聘任不需参加考试,比如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直接聘任会计师职务)

考点18: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种类与取得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其中高级资格分副高、正高两个层次。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副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制度。

考点19:

高、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守法,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附加条件:

(1)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2)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条件(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①大学专科5年②大学本科4年;③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④硕士1年;⑤博士0年。

考点20: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1)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会计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可以兼记不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如固定资产明细账。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考点21:

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

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可将会计工作岗位与前面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联系在一起记忆。

凡是在会计工作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两者的具体内容是一致的。

  考试时通常将会计岗位和非会计岗位放在一起备选,而教材中提到的三类非会计岗位比较容易记忆,即档案部门管理人员、收银员(收费员)、审计人员,因此可多采用排除法。

考点22:

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包括: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谁做的账谁负责。

  P43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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