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复习课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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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复习课程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等回收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山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员工作证,并负责定期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情况报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

  第六条市经贸局应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和各镇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设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的用地范围内。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经营者应设立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进出场所的废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

  第九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回收经营范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四)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下列废旧物品:

  

(一)各类机动车;

  

(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容器;

  (三)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私运和私运嫌疑物品;

  (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才可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凭证收购登记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一)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分类存放,场地废水及雨水须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储存设施须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功能。

  第十五条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如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清理,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但只能直接供生产企业自用,不得转售流通;收购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剩余的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除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外,还应向其索取海关核销凭证,再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的,由市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别由市城管执法、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和有关凭证,或不按章纳税、无货和虚大金额开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废旧专用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是指已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后待处理的,以及停用、拆除和闲置的失去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资等实物资产。

  为了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规范废旧物资处置程序,调动全公司职工开展修旧利废的积极性和技能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成立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废旧物资全面管理,协调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关系。

  监督执行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各环节的管理。

  公司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

公司经营副总经理

  成员:

生产部、经营部、财务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部

  生产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和废旧物资实物产生部门,主要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废旧物资的现场回收工作,办理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制定废旧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

  

(二)经营部

  经营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和废旧物资出售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在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对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出入库台账及废旧物资的实物保管工作,保证收回的废旧物资的完整;在废旧物资处置时,组织成立竞拍工作组,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在主管领导的统一协调下,组织对废旧物资进行拍卖、招标等工作。

  (三)财务部

  财务部是废旧物资回收的价值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废旧物资核算台账,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督促生产部、综合部等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所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上级单位上报审批手续;负责废旧材料报废手续审批,废旧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四)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废旧物资效能监察。

  第二章废旧物资的回收

  第三条根据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等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编制废旧物资拆除计划,施工前必须将废旧物资拆除计划通知有关部门。

  经营部严格按照计划及时进行回收;生产部、财务部、经营部必须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四条回收范围:

凡更新改造或资产报废撤除的设备,更换的工器具,项修及日常维修更换的零部件、旧材料等,均属废旧物资的回收范围;凡列入本办法附表《回收清单》的品种,属必须回收的范围(领用该范围的新品时,领用人必须将旧品交库);其他有一定再利用价值的由生产部专职认定是否回收。

  第五条回收程序

  生产部等实物资产直接管理单位将废旧物资的报废审批表、鉴定结果等资料送交财务部,并将废旧物资实物移交经营部;经营部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入库废旧物资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出具入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于当月将入库单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登记废旧物资管理台账。

  第六条存放及移交手续办理

  回收的废旧物资,存放于公司专门的库房,交库时由移交人与库管员办清交接手续记录,库管员如实建立废旧物资台账。

  第七条收回库房的废旧物资的处理:

每月5-10日间,由库管员统计上月回收的废旧物资种类数量,每月15日前由经营部组织生产部、财务部相关人员鉴定有、无利用价值,检修人员在回收废旧物资时,认为有些废旧物资可以经修理后再利用,可以按程序办理后,随时领出进行修理,对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进行清仓处理。

  根据拍卖、招标结果出售废旧物资时,经营部根据废旧物资台账和相关批准文件办理出库,出具出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及时将出库单送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废旧物资的利用

  第八条废旧物资利用性质认定:

凡利用废旧物资或少量领用新材料进行拼装、修理,使其功能和用途得到恢复,能正常使用时,认定为废旧物资利用,即修旧利废;全部使用新材料进行组装或旧品再用不属修旧利废。

  第九条鉴定为有再利用价值收回库房的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时,由生产部定期指派工段维修人员直接向库管员办理领用手续修复。

  库房根据领用手续登记废旧物资利用修复台账。

  第十条修复物品的申报及鉴定:

物品修复后,由修复人向生产部主管技术的领导申请,由生产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由生产部填制废旧物资修复鉴定合格通知单一式两份,同时交一份给经营部。

  第十一条经营部收到生产部废旧物资修复鉴定合格通知单后,经营部应及时凭合格通知单组织生产部、财务部对修复合格品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通知书一式两份(修复人一份),修复人凭此通知书将修复品移交库房,由库管员出具入库单后纳入库房修复件管理,并填写入库时间和修复人姓名。

  修复人凭通知及入库单领取奖励金。

  第四章废旧物资回收、修复利用的奖惩

  第十二条废旧材料回收奖惩:

除A、B、C、D级检修、专项检修产生的废旧材料及单件在500kg以上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废旧材料由公司统一回收处理,不进行奖励外,其它废旧物资的回收按处置收入的20%用于对回收部门的奖励。

  公司对不回收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回收行为—指工作结束后超过一天不进行回收的行为)进行惩处,惩处额为原价值额的50%;因不回收或回收不及时造成损失时,由应回收人或责任部门按原价值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修复利用的奖惩

  凡经验收合格的修复的废旧设备,公司按下表所列品种进行奖励兑现。

  奖项如下表: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奖励金额(元)一阀门

1

DN10及16kg以上202

DN20—50及16kg以上303

DN50—80及16kg以上504

DN80—125及16kg以上100二电机

1

750W以下302

750W—1.5kw203

1.5kw—4.5kw304

4.5kw—10kw40三托管

10四螺旋轴(根)

30五风机工作轮

500第十四条物资库房在物资发放时,按先领用修复件,后领用新件的原则。

  第十五条修复件在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修复人应在5日内修复,

  否则追回奖励金。

  第十六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励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对可进行修复利用的物品而不进行修复,或修复件积压,造成新购品领用,废旧物资长期积压(一般指3个月)的行为进行考核,按积压废旧物资原值的10%考核修复部门或发放部门,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

  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

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条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

  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第五条城区回收网络设置和管理。

  1、建立一个与城市建设相配套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每个居民小区设立一个代收点,形成“一场多点”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各代收点设置应便于居民交投、社区保管和企业运输。

  有条件的社区要在靠近门卫处留出房间作为交投点。

  同时针对零散居民楼、零售商业网点,可由回收企业设立少量的流动收购点。

  2、再生资源集散地交易市场人员由回收企业安排。

  各代收点人员由街道或社区安排,并由回收企业组织专门的岗前培训。

  各代收点实行“五个统一”,即由回收企业提供统一的标识、衡器、服装(马甲)、价格和服务标准。

  3、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是企业大量收购废品的集散地,具有收购、整理、归类、利用、拆解、中转、仓储、运输等功能。

  各代收点代理回收企业收购、归类、暂存,由回收企业用专车将当天的回收物品运走。

  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回收企业运走,避免在代收点蓄积,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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