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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遗嘱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常见遗嘱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主讲人:

***

引言: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跟大家一起探讨遗嘱有关法律问题,探讨我们的执业技巧和执业风险问题。

我认为如果时间可以,还可以顺便或穿插探讨一下律师执业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问题。

尽管,我谈到的问题可能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律师前辈以及各位已经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在律师同行中间也已经形成了比较趋于一致的看法和观点,但是,我还是要借这个机会,尽量从个人的角度,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

毕竟,我们来听婚姻家庭实务方面的知识,而且都是有志于从事婚姻家庭类法律服务的同行,对大家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机会。

我也并不认为我是什么专家,“资深专业律师”,我认为我是一个平平常常的律师,在我从业的十多年时间里,大多数的工作时间只办理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相对来说我算一个专业的律师。

律师从事婚姻家庭类法律业务,难以在社会上塑造类似于刑事辩护律师、大公司法律顾问这样的光辉形象,甚至都不如公益律师受社会关注。

记得刚从事这一行的时候,听很多前辈讲话,都透露出对婚姻家庭类业务的不太欣赏、不屑一顾。

甚至不好意思地说,在我的私人朋友圈子里,我注意不主动说我从事的具体法律业务类型,也算是照顾别人的感受吧。

大家会高兴有一个律师朋友,但谁要说有一个天天帮人办离婚、帮人办继承遗产的律师朋友,这好象就不是一件让人高兴得起来的事儿。

所以,今天能够和这么多愿意、有志于研究婚姻家庭问题、代办离婚、代办遗产继承的朋友们坐在一起,共同探讨一些细节问题,我觉得是很有意义的事情。

因为今天的课,律师朋友们能够共同来想一些跟我们的执业环境、执业技能相关的问题,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致力于提升办案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和社会服务,同时又为改善执业环境,提高个人的收入水平,而努力并得到回报,我很高兴和大家有交流的机会,很感谢点睛网给咱们提供的平台。

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是:

“常见遗嘱无效的情形及处理”,首先,我们要了解,继承纠纷案件的数量,在绝对数上,是增长很大的。

虽然没有确切的官方统计数据,但根据民间统计,继承纠纷逐年增多,尤其这些年,出现过多起名人继承纠纷案件、社会影响极大的继承纠纷案件,导致公民在继承问题上,重视程度增加不少,法律知识学习不少,律师受重视程度、办理的继承案件数量、收费水准相应也水涨船高。

而继承纠纷,一是法定继承纠纷,二是遗嘱继承纠纷,三是遗赠纠纷,四是遗赠抚养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紧密相联,占了继承纠纷案件的绝大多数。

法院继承纠纷因为遗嘱的出现,可能转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因为遗嘱被确认无效,可能转为法定继承。

因此,谈遗嘱的无效情形及处理,离不开继承法相关基础知识,离不开法定继承相关问题。

要讲遗嘱无效情形及处理,我们先讲讲遗产和继承,把相关法律概念和内容再学习一遍。

第一部分:

遗产和继承

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8)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上面提到的这类遗产,有很多不再我们的案件涉及范围以内。

在城市里执业、尤其是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等样的大城市里执业的律师,需要对房产(包括权共有房产、抵押房产等)、车辆、股票、基金、债券、公司股份这些财产熟练掌握,了解它们的权属登记机关、市场价值评估、分割的原则方式等等。

其它类型的遗产,稍加了解就可能了。

这里不多说。

二、继承

就是将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遗嘱优先,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按照协议办理。

既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有继承人范围问题,有继承权丧失问题,有继承顺序问题,有代位继承问题,有转继承问题。

不在我今天准备讲的范围,这里不多讲。

第二部分:

遗嘱

立遗嘱就是合格的公民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内容,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见证人。

要注意,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见证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第7条说“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请注意这里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定义,在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中和民法通则中,有所区别。

但因为在法律实践中,律师遭遇卡在上述年龄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很少,在这里不过多探讨。

从开始讲到这里,我有点照本宣科的意思。

但没有办法,法律关于遗产继承的条款虽然不多,继承法总共37条,第三十七条适用的时候不太多: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但这一条在个案中也非常重要,就是遗嘱的形式非常重要,继承法实施以后,必须是形式合法的遗嘱才有效,例外的情况就是:

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这是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第35条对形式不合法的遗嘱的特殊处理。

提到了继承法的实施时间,相当于对1985年10月1日前订立的遗嘱的降低了形式上的要求。

其余的36条,每一条都在我们律师办理继承案件中起重要作用。

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总共64条。

办理继承案件,依据的法律法规,就这100条。

从1985年10月1日,至今,一直适用,没有修订和补充,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我们必须也只能严格地依照这100条的指示,指导自己办案。

所以说,对这部分介绍,我也发挥不出太多自己的个人理解和体会。

基础部分知识的掌握必须是牢牢实实的。

这部分还应该包括各种遗嘱的适用先后问题,遗嘱的处理问题。

这里不多讲,重点部份会有涉及。

第三部分:

前后多份遗嘱的认定与处理

好,限于课程的要求,下面我们来探讨律师实务中部分需要重视的问题。

想立遗嘱的人,可以选择五种方式立遗嘱: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但口头遗嘱只限于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而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必须立书面遗嘱或录音遗嘱,原来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它类遗嘱也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按规定,每个合格的公民,就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选一种方式立下遗嘱,对自己的身后事进行处理。

但实际上,中国人,大多数人并没有立遗嘱的心理准备和实际习惯。

认为立遗嘱晦气。

据相关统计,近年来,继承纠纷案虽然数量增长很大,但多数是法定继承纠纷案,继承案中的遗嘱纠纷案件所占比例较小。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怎么还会有人会订立多份遗嘱呢?

说起来,这就符合律师是为少数人服务的这个真理。

律师要研究好前后多份遗嘱的相关法律问题,学习怎样判断前后多份遗嘱的效力问题,这样,我们就能更好地为少数人服务了。

一、哪些情况会出现多份遗嘱?

有的出于立遗嘱人的主观愿望。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就是说,有人愿意在生前多写几份遗嘱,根据他自己的想法,根据他对继承人或者身边的人的喜好,他自动掌控他的财产将归属到哪里。

这些立遗嘱人,比较愿意按自身个人意愿支配别人的财运。

我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件。

当事人,女,她的母亲去世以后,她父亲就跟她母亲生前的好友住到了一起,并逐步淡出了三个女儿的生活圈,不愿意跟女儿们来往。

这个父亲去世后,母亲的好友依然占用了父亲的住房。

女儿们认为父亲那么大年纪才跟母亲好友走到一起的,应当没有结婚,并且从未听父亲主动说起个那个阿姨,更别说提起他要和她结婚了。

因为女儿们与母亲的好友协商无门(她又被自己的亲生儿子接到郊区去了,房门上锁,不接听电话,无法协商),女儿们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老太太腾退房屋。

各方到法庭后,没想到老太太拿出了跟父亲的结婚证,拒不腾房。

物权保护受挫,房屋产权不明晰,无法达到收房的目的,改打继承官司吧。

女儿们向法庭提供了死亡证明书、父女关系证明、房产证书等,要求继承父亲房产。

女儿们提供的关键证据,是父亲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表明他愿意在百年后将房屋留给三个女儿。

让人意外的是,老太太在这次诉讼中,除提供结婚证外,也提供了一份女儿们父亲手写的“遗嘱”,上面写明,因为后老伴对自己照料很多,后老伴的亲生儿子身体健康状况堪忧,三个女儿们在生母去世后,又多次有意无意地表示过对继父继母这种身份的排斥,因此,他决定死后将房屋留给三个女儿,但要求女儿们必须让后老伴永久居住在房屋里,直到后老伴去世。

女儿们对于这份类似于从天而降的结婚证就够意外的了,没想到还有这样一份让人恼火的遗嘱。

第一反应,看看老太太所持的遗嘱是真是假,是啥时候写给她的;第二反应,房屋都归女儿们了,让住不让住,谁说了算了?

当然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可想而知。

判决二份遗嘱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老太太所持遗嘱形成时间在后,应作为判决依据。

而老太太所持遗嘱写明父母对房屋的归属意见,判决房屋由三个女儿继承;同时,判决书也写明了,老太太有权利在房屋内永久居住。

这样,女儿们的继承纠纷案胜诉了,但腾退房屋案件,也没必要启动了。

这个案子,就是立遗嘱人完全按自己对身边人和身后事的把握,主动做出多份遗嘱的典型。

还有的先后多份遗嘱的出现,是因为立遗嘱人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立遗嘱人的继承人有变化,立遗嘱人的财产发生重大变化,都有可能导致立遗嘱人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先后做出多份遗嘱。

有的立遗嘱人,他的继承人先于他去世了,立遗嘱人对去世的继承人的子女的同情和担忧增加,就通过重新立遗嘱的方式,给予困难的本来会是代位继承人的孙子辈更多财产,并在其它继承人中重新分配;有的立遗嘱人,他原来所拥有的公司破产了,他的存款减少了,他转而将出售公司所得投资于股票,那么,他重新立遗嘱,对减少的财产和变形的财产重新表达处理意见。

二、律师遇到这种先后多份遗嘱,该从何下手呢?

有的多份遗嘱,从代书遗嘱,变为自书遗嘱了;有的从公证遗嘱变为自书遗嘱了;遗嘱形式有变化,甚至书写格式有变化,遗嘱内容部分相同,部分相互抵触;有的是自己委托人提供的,有的是其它人提供的;面对这些复杂的情况,律师应当怎样捋清思路,找出头绪呢?

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表达:

遗嘱多份,择优录取。

第一,那就是,先将不合格的不称其为遗嘱的无效遗嘱筛选掉,或者将遗嘱中无效的部分筛选掉。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或部分有效。

那么,哪些遗嘱或者哪部分遗嘱应当被法律剔除掉呢?

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遗嘱,有以下几种:

(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请重点注意,“在立遗嘱时”这个条件。

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A、遗嘱人立遗嘱时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B、伪造的遗嘱;C、被篡改的遗嘱内容。

这几种的根本之处在于它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订立遗嘱本来是法律赋予公民充分行使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的权利,公民不仅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生前的财产,而且还可以处置自己死后的财产。

但是,遗嘱人受他人威胁、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他人伪造的遗嘱以及被他人篡改的遗嘱,都构成了对被继承人或对合法继承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因此,继承法为保护被继承人或对合法继承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因此,继承法为保护继承人和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明确规定这些遗嘱无效是正确的。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指: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当然,严格来说,这3种情况应是遗嘱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

但是,我们到看这3种情况和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样,在这里也把它归类于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

比如,遗嘱内容是将某房屋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所有权归属于其儿子。

但实际上,到立遗嘱人去世,房屋的贷款还没还完呢,房屋是不完全所有权。

这份遗嘱,可能全部无效,可能部分效。

要看继承人在贷款银行行使权利前如果处理了贷款问题。

比如,立遗嘱人将在生前已过户给大儿子的房屋又在遗嘱中表明给二儿子三闺女。

再比如,丈夫写遗嘱将与老伴共同所有的房屋留给儿子,妻子又将没分家,一家子共同盖好的另套房屋写遗嘱留给儿子,都将因无权处分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再比如,违章建筑,没过户的房屋车辆,等等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都不在遗嘱处分的范围。

(5)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

从几个方面讲,首先,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

婚姻不忠的一方立遗嘱将其财产处分给与其同居者。

因这种遗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

再比如,立遗嘱人表明,哪个儿子给他生下孙子,哪个儿子就继承他的财产;两个儿子都生下孙子,两个儿子就平分他的财产。

这种遗嘱,遭人鄙视,应当无效。

它体现的是男尊女卑和封建传宗接代思想,不仅违反我国宪法、民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其次,遗嘱中没有保留必要份额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

这种情况,相当少见。

现实生活中,倒是常常看到立遗嘱人留下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给处于绝对弱势相对困难的继承人。

第三、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这个很容易理解。

人类社会制定规矩必然首要为保障人类繁衍,保证子孙后代持续健康发展。

保证即将出生的继承人在出生以后能够从家族中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成长条件,是天经地义的。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6)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

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具体说来,如遗嘱人没有签名,有了亲笔签名,但却没有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没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或者缺少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的签名,缺少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订立遗嘱的日期,口头遗嘱两名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人,等等。

这些遗嘱由于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形式不合法,不具备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应当遗嘱自始无效。

(7)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

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

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8)立遗嘱人表明对财产的处理办法,但却在去世前,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那么,其遗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可能变成了负资产,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却继承不到任何财物,那么,这份遗嘱就是事实上的无效遗嘱。

(9)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请注意,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2步,即在确认为有效遗嘱或者部分有效的遗嘱中,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或有效部分,择优选取出应当适用的那一份遗嘱或遗嘱那一部分。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再简化一下对于先后多份遗嘱的具体处理原则:

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上面,我用了较多的时间与大家共同学习了遗嘱的几种形式,有效遗嘱和无效遗嘱的情形,面对多份遗嘱时如何排除无效遗嘱或遗嘱的无效部分。

其实,在律师实务中,如何认定多份遗嘱的有效与无效、如何处理多份有效遗嘱或遗嘱中有效部分,并不是太难。

律师面对的是已经存在的“遗嘱”,只需要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现存的“遗嘱”进行比较、分析,得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向当事人或法庭表达自己的意见,意见能否被法庭采纳,律师无法主动,基本是被动地等待法庭的裁决。

当事人,基本上重点不在你发表的意见有无遗漏之处,律师的工作压力和面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律师执业有暇疵的风险,很小。

但如果,一份遗嘱完全由律师来代为起草、或者见证,律师需要面对的风险和可能承担的责任,则要大得多。

律师应该怎样防范代书遗嘱或见证遗嘱的风险?

这就是下面我们要探讨的另一大问题。

第四部分:

律师如何防范代书遗嘱或者见证遗嘱风险

下面,我先说一个律师遭遇的真实故事,让我们体会感受一下律师面对的风险会是什么样的。

故事:

律师甲在两年前,接待了两位老年女士,这两位老年女士是一对姐妹。

姐姐与丈夫正在闹离婚,原因是姐姐因为丈夫与其前妻所生的儿女(均已三四十岁)实在无法相处,最终影响到夫妻关系;而姐姐与丈夫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矛盾的激化,是夫妻感情的破裂,姐姐选择了离婚。

当时,姐姐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二套房产,一套是姐姐结婚前从单位分得的住房,婚前就取得了房产证,另一套是夫妻俩婚后出资购买但在男方儿子名下的商品房。

二套房的价值均很高。

法院受理后,迟迟未审判。

老姐姐急得身心受损,夜不能眠,食不知味。

她自己早年孤苦,侍奉瘫痪的父母多年直到父母去世,才在步入不惑之年那年,以特级剩客齐天大剩的身份嫁给了丧妻带着一双儿女的丈夫,因年龄原因无法再生育,一生无子女。

落到今天要离婚的地步,她真是无可奈何。

跟着姐姐来的妹妹,时年也已过花甲,一生未婚。

虽无牵挂,生活优裕,但她疼着姐姐的疼,也没什么好脸色。

姐姐讲明来意,要求律师帮助,将她自己已有和应得的财产写个遗嘱,给妹妹,以免离婚一事久拖不绝,自己又急出暴病,死了财产落入老头子和老头子那儿女之手。

姐姐并带来和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诉讼起诉书、诉讼费交纳发票、二套房屋的房产证和购房合同及交购房款的发票、与丈夫及丈夫的儿女共同书写的“情况说明”。

重点我们看一下这份“情况说明”,其内容首先写明四个人的身份,再写明位于某处的房屋是由夫妻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为了避免在夫妻俩死亡以后儿女继承房屋时交纳遗产税,故将房屋写在儿子名下,最后是四个人的签名,书写日期。

就这些,我们这位接待律师看完、听完、问完,经过认真思考,决定代姐姐起草一份遗嘱由她自己抄写。

自书遗嘱嘛,律师工作比较容易,不用再找一位律师搭档,不用办理复杂的见证手续。

姐姐也有文化,抄写遗嘱就是个写字的事儿,太容易了。

只要律师把好关,起草好遗嘱内容,姐姐很愿意自己动手抄写一遍。

就这样,律师让姐姐办理了委托手续,签订了委托合同。

委托内容是由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向姐姐提供有关遗嘱和继承纠纷的法律咨询,并代为起草一份遗嘱,遗嘱内容里处分财产的意见由姐姐自行决定;律师事务所收费若干。

之后,律师复印相关材料,作完整详尽的谈话笔录,奋笔疾书,遗嘱草件里涉及到姐姐丈夫的儿子名下的房产是这样写的“某女愿意将与丈夫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某处的房屋中自己应得的份额在百年之后,留给妹妹某某”。

之后,姐姐和妹妹俩人拿着自己抄写的遗嘱满意而去。

两年以后,这位律师遭遇到姐姐带来的恶梦。

两位老太太来到所里,要求律师退还代写遗嘱的所有费用,并赔偿半套房屋的损失。

她的理由是,她与丈夫的离婚案正式结束了,婚后与丈夫共同购买但写在前夫儿子名下的房屋经过另案审理,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已被夫妻俩赠与儿子的房产,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这样,她的半套房没有了。

她的遗嘱不管用了。

她的梦提前落空了。

这能算律师的错误吗?

本来委托合同已说明是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为起草遗嘱,具体处分财产的意见是由她自己决定的。

再说,遗嘱里写“将自己应得的份额在百年之后留给妹妹”也没有问题,应得的份额可能是一半,也有可能是百分之零。

不是吗?

这属于概述性描写。

至于法院后来判决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有理没理,跟律师起草遗嘱这事儿有神马关系!

律师坚持自己的意见,代理过程没有问题,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所里主任支持律师的意见,共同耐心接待安抚这二位已经急了眼的老太太。

咱们这会儿,可以回想一下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了吧?

对前因后果有了深刻的了解了吧?

肯定是站在律师和所里一边吧?

会认为老太太是无理取闹了吧?

恨不能咱们化身成正义的使者、公平的天使来告诉老太太她们的错误要求了吧?

但是,事情可不是咱们想象的这样。

老太太反正没事儿干,以前的心思全放在与丈夫和丈夫的一对儿女斗争的事情上,现在,法院都没支持她了,她的全部的精力和满腔的怒火总得有个发泄口吧?

那么,这份遗嘱,归根结底,这个律师,就是罪魁祸首。

天天来,天天来,天天说,天天说。

没有结果,还去找了咱的组织,组织虽没有正式受理投诉,但层层传话下来,律师不得不认为自己可能将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写在遗嘱草稿里是有问题的这个问题。

压力,除了压力,还是压力。

怎么办,律师和所里主任在几天的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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