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0490557 上传时间:2023-05-26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7.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各参建方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确保国家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损失,促进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及在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科研等一切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在轨道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实行轨道公司层、建设分公司管理层、实施层(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轨道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建设分公司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各工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落实与执行。

第六条实施层结合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目标与重点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目标:

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避免较大事故,防止一般事故。

安全工作的重点:

深基坑开挖、矿山法施工、盾构法施工、穿越既有铁路、河流、干线公路、地下管线、周边建(构)筑物及大型构件吊装、消防安全、临时用电的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监控重点。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参建各方均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轨道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建设工程,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并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交底。

(三)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协助有关各方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供电、供水、道路及场地平整)工作和临时设施规划手续。

(四)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将安全措施费用单列,施工单位竞标时不得删减。

(五)积极协助各参建单位实施安全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不得扣减工程安全专项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安全措施费拨付给施工单位。

(六)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七)监督、检查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其他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条建设分公司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根据施工工法、周边环境、地质条件确定安全生产的重点,督促施工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三)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四)根据季节变化、工程特点适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评比工作。

第十一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在施工中及时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地基验槽工作。

(二)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设计文件必须兼顾建(构)筑物的安全要求;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涉及工程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

(三)施工图设计要包括工程主体及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四)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应给予施工单位及时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五)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因此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各项约定。

每个监理标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每个监理标段必须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在工程安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包括工程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二)依据国家、地方政府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以及专项安全方案,并签署审批意见。

(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及分包单位相关资质。

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随时检查现场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时纠正施工单位的违章、违规行为。

(四)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对比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

发现异常时,及时向轨道公司、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关键部位、重点环节应坚持旁站或与施工同步的平行巡检制度。

对进场的材料、设备按规定进行各项技术安全指标的核查,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必须退场。

(六)发现危及工程安全的施工情况,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监理通知直至停工指令。

(七)参加各项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并跟踪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及时向轨道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政府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八)每周定期召开监理例会,例会简报或纪要内容应包括安全监理工作情况,并根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作出评价。

(九)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专业作业班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项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工前在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施工备案,提交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书面资料。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工程特点、风险类型,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必须及时组织论证审查。

(四)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

(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对作业人员按规定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六)采取安全防护与监测措施,必要时制定专项方案及应急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

(七)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按规定提取及专款专用。

应当保证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的安全管理活动。

(九)加强对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审查其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时必须相互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总包单位备案,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十)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A、B、C类)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法规的要求对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特别是三新人员(新进场、新变换工作、新复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管理、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相应台帐备查。

(十三)施工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检查,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应检查施工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施工作业后清理工作的安全情况。

(十四)施工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登记管理台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如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和基坑边、楼梯边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六)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十七)施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备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对非标准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应符合有关非标准产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八)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实时监控、工前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施工管理、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九)施工区、仓库不得与办公区、生活区混杂在同一区域内,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施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设施、通道和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施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二十)施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十一)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十二) 施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要迅速向轨道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损失及应急处理情况。

要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及影像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二十三)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监测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或测量资质,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二)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实施,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三)按合同要求及时向轨道公司有关单位(部门)填报报表、月报等,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一)施工单位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成立以项目部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二)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及考核办法。

(三)项目部应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数量应满足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

(四)项目经理必须每月至少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持会议、安全检查等)一次。

(五)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技术职务或岗位资格证书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包括证书复印件)报送轨道公司备案。

(六)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等主要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变更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得到轨道公司同意,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项目经理变更后十天内,应将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报轨道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一)总包单位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实施分包,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

分包单位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相关资质。

(二)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对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

分包单位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总包单位审批、备案。

(三)分包单位就分包范围的安全生产向总包单位负责,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四)分包单位应视分包工程量大小、工程施工危险性的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纳入总包单位统一管理。

(五)总包单位应将所有分包单位的相关资料报轨道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一)监理单位应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必须配备一名安全总监,负责整个监理标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总监的出生年月身份证、学历、技术职务或岗位职称、资格证书等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列表)及资格各项证书复印件报送轨道公司备案。

(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有安全生产安全监理专篇,并明确安全控制点,关键部位(或工序)应有针对性较强的安全生产安全监理控制措施。

(四)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认真审核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措施、方案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五)应对施工单位邀请选择的专业检测试验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进场的特种设备进行复检和验收。

(六)应于每月的25日上向轨道公司报送《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月报》、《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月报》,在《监理月报》中包含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对当月已发生的事故应简要报告情况,包括事故(件)的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等。

填报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总监理工程师应必须在《监理月报》报表上签名并加盖项目公章。

填报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第十八条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起重吊装设施方案,及时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经主管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实施过程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三)对于有重大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经过由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方案进行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监督,专职监理工程师要旁站并有记录。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对所有管辖范围内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操作工人、民工(含各类分包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验、检测、监测单位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上岗前、换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并按要求做好记录,接受教育者应在有关记录上亲笔签字。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教育内容、学时应符合建设部、河南省、郑州市有关部门的要求。

三级安全教育后应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三)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组织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五)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组织所有的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使员工熟悉应急响应程序及应急措施,掌握应急逃生和救护方法。

第二十一条班组安全生产管理

(一)每一个作业班组(施工队)必须明确班组长(队长)为安全负责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责,班组一般要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开展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每天作业前,班组长应向所有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班前教育、安全交底,说明本次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每个岗位的危险点、注意事项及防护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管理

(一)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均应认真按规范的表格、格式做好记录。

(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安全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对严重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停工进行整改。

隐患整改要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应安排专人进行复查,直至隐患得到彻底消除为止。

(三)施工单位每天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兼职安全员对所有的作业范围进行日常的安全巡查,并认真填写安全日志;项目部每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组织一次由项目负责人带队,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同时应根据不同季节、不同的施工环节,组织各类型的专项安全检查。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每天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检,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及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环节应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规行为;监理单位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

当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报告轨道公司,并监督整改过程。

(五)建设分公司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工点进行安全巡查,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应加大巡查力度。

每月及节假日还应组织参建各方对各工点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轨道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综合性大检查,包括工程安全、综合治理、文明施工、消防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情况等,并将安全检查情况及时总结,进行通报。

(六)对政府有关部门、轨道公司的各类安全检查,参建各方应积极响应,认真接受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二)施工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分包队伍、临时租赁设备单位等的特种作业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二十四条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外,危险部位还必须按照《安全色》(GB2893-82)和《安全标志》(GB2894-82)规定悬挂标牌。

在有行人及车辆经过的坑洞、立柱、横杆等处,还应设警示灯及反光标志示警。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用电安全规范规定。

(二)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一名电气安全负责人,电气安全负责人应由技术好、责任心强的电气技术人员或工人担任,其责任是负责该现场日常安全用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高处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对非标准的设备设施应按现行相关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规定。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建立施工机械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施工现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必须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三十条危险源管理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进行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建立工程项目的危险源清单和重大危险源清单,针对重大危险源,应制定专项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开工后一个月内,将重大危险源清单及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的专项管理方案,报轨道公司备案。

重大危险源及其专项管理方案应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张贴,并在施工作业前告知作业人员。

危险源应实施动态管理,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对重大危险源,应对其实施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

施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清单,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应急预案报轨道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第三方监测管理

(一)轨道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按照服务合同履行各项职责。

(二)监测方案必须根据规范标准及现场实际制定,布点科学、合理,监测仪器必须是经过法定计量单位检测合格的仪器,监测过程必须严肃认真,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第三方监测单位除按服务合同向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外,还应按如下要求向轨道公司报送相关信息:

1、每周一提交上周的监测周报。

2、每月交一份当月(截止到25日)的监测月报。

3、当某数据超过预警值时,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三条安全资料管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一)安全管理资料必须是安全管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做到及时、真实、齐全、有效和便于查找。

(二)安全管理资料应统一用标准尺寸的档案盒分类存放,有总的文件目录清单,每个档案盒有文件名称和分目录,每类文件应按时间顺序存放。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报送轨道公司备案的安全管理资料如下表所示:

序号

报表、资料名称

填报

单位

份数

报送时间

备注

1

工程项目的总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表

施工单位

1

开工前

建设分公司留存

2

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审批表、专家组意见(规定要求范围内)

施工单位

1

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

建设分公司留存

3

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及审批表、专家组意见(规定要求范围内)

施工单位

1

该措施实施前

建设分公司留存

4

该工点的重大危险源清单及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的专项措施

施工单位

1

开工后1个月内

建设分公司留存

5

事故应急预案(含各专业预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